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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二街 6 号第五层“8·10”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二街 6 号第五层“8·10”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
2025 年 8 月 10 日 18 时许,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二街 6 号
第五层中山市尔比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
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中山供
电局、三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
二街 6 号第五层“8·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
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二街 6 号第五层“8·10”
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6505HXP,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 年3 月 24 日,注
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北路中围工业区E
栋二楼一区(住所申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
备销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
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气
体压缩机械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气体、液体分
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气体压缩机
械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
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
利用产品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
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刘某某,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职务:
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中
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刘某甲,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职业:
业务人员,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3.死者:曹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职业:
技术人员,住址:湖北省应城市*************,曹某某持有低
压电工作业证。
事发地点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二街 6 号第五层中山尔
比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比特公司)。2025 年 7 月,
尔比特公司因 5 楼电镀车间内的两台空气能热水器损坏,于是
联系该空气能热水器供货方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亿昊公司)技术人员曹某某前来维修,但未维修好。后来尔
比特公司决定从亿昊公司购买两台新的空气能热水器并安装在
尔比特公司 5 层楼顶平台。2025 年 7 月 26 日,亿昊公司(供货
方)与尔比特公司(需货方)签订合同,尔比特公司向亿昊公
司购买两台空气能热水器,单价 25800 元,合计 51600 元,亿
昊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
二、事故发生经过
8 月 9 日10 时 12 分,亿昊公司技术人员曹某某微信联系尔
比特公司电工梁某某,明天上午到尔比特公司安装空气能热水
器,需要提供电线到新装热水器旁。8 月 10 日9 时 20 分,亿昊
公司技术人员曹某某和业务人员刘某甲来到尔比特公司 5 层楼
顶平台安装空气能热水器。梁某某带领员工将 5 楼电镀车间旧
空气能热水器(原热水器内装有漏电保护开关)内的电线拆除
出来,该电线连接在配电柜的三相空气开关(此开关没有漏电
保护功能),电线另一头拉给曹某某接入新安装热水器。18 时
10 分,曹某某安装完毕进行带电调试,发现新安装热水器工作
异常,怀疑接错相序,遂重新调接导线端子。曹某某在未穿戴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使用没有绝缘把手
的铁钳,钳住黄色接线头往外拔,因用力过大,铁钳口咬破线
头绝缘层,铁钳碰触到金属箱体外壳,造成短路漏电,导致曹
某某触电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曹某某未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没
有绝缘把手的铁钳进行带电作业,钳破了电线接头绝缘保护层,
造成线路短路漏电,导致触电身亡。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曹某某使用没有绝缘把手的铁钳进行带电作业);未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曹某某未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等个人
防护用品)。
2.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
某某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曹某
某未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没有绝缘把
手的铁钳进行带电作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
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三角镇
锦成西二街 6 号第五层“8·10”一般触电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
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三角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对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
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三角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刘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三角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按照“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建议对三角镇人民
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予追究监管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山市亿昊科技有限公司一要强化安全培训与应急
能力。组织员工深入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重点加强
触电风险识别与防范知识培训。定期开展针对性的触电应急救
援演练,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正确施救方法,切实提升安全防范
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要深化源头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开展全覆盖风险辨识评估。针对排查出的
漏洞与隐患,特别是电气线路、设备接地、绝缘防护等关键环
节,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投入必要资源予以消除,全面提升本
质安全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三要完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依
据事故暴露问题,全面修订完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确保其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
处置措施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切实提升现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响
应和有效处置能力。
(二)三角镇人民政府一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决
贯彻“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覆盖至全行业
领域、贯穿全过程环节。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隐
患排查治理年”部署,重点聚焦电力施工、建筑工程、企业设
备安装检修、农业生产等涉电作业领域,将用电安全管理作为
执法检查核心内容。二要聚焦重点领域事故防范。对触电事故
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进行深度剖析,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主体
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要求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自身风险隐患,并采
取严密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控风险、遏事故的工作要求落到实
处。三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宣教。扎实推进用电安全宣传“五
进”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
向社会公众传播实用有效、通俗易懂的安全防范常识和事故灾
害提示提醒信息,广泛宣传涉电和用电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防
触电意识。
中山市三角镇锦成西二街 6 号第五层
“8·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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