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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河惠莞高速公路“7·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河源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河源市 发布:2022-04-25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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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河惠莞高速公路“7·3”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3日12时40分许,在河惠莞高速公路河源段往赣州
方向 K238+800M 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粤 A10CN2)追尾轻型
仓栅式货车(赣 CEV033)失火,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4人死亡,3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林涛同志、市长何国森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全
力救治伤者,做好善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邝伟毅任组长,抽调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同志组成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广州市政府、江西省宜春市政府派
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 粤 A10CN2 小 型 普 通 客 车 。 品 牌 型 号 : 福 田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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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6526MD5XA-E1,车辆识别代号:LVCP2FWA9LS006057,发动机号
码:SYP4453。所有人:张顺发(驾驶人张正兵儿子),使用性质:
非营运,车辆核载人数:9 人。登记日期:2021 年 1 月25 日,检
验有效期:2023 年 1 月31 日。
该车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保
险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11日。该车共有 13宗交通违法行为,记
12 分,其中 2 宗没有处理。
2. 赣 CEV033 轻 型 仓 栅 式 货 车 。 品 牌 型 号 : 豪 曼 牌
ZZ5048CCYF17EB5,车辆识别代号:LEZAB1CC8LF008542,发动机
号码:A9020005962,整备质量:2700kg,总质量:4495kg,核定
载质量:1600kg。所有人: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登记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董家镇集镇兴学路 45号。使用性质:非营运,
登记日期:2020 年 6 月17 日,检验有效期:2022 年6 月 30 日。
该车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承保,保
险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9 日。该车共有9 宗交通违法行为,记 25
分,均已处理。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使用
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
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粤 A10CN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正兵,男,48岁,汉族,
梅州市大埔人。机动车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5 年 8
月 3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8 月 3 日。近三年共有 17宗交通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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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记 12分,均已处理。
经查,张正兵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2.赣 CEV03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星途,男,51 岁,
汉族,江西省高安人。机动车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5
年 6 月 20 日,有效期至 2041 年 6 月 20 日。近三年有 1 宗交通违
法行为,记 3 分,已处理。
经查,陈星途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赣CEV033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所有人,登记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董家镇集镇兴学路 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538H3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注册资本:
500 万元。成立日期:2017 年 8 月1 日,营业期限 2047 年7 月 31
日,经营范围:土石方挖掘;土方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
械设备租赁。
刘超龙: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的儿子,男,汉,出生日期:1989
年 8 月 5 日,住址:丰城市小港镇铜湖村 110 号。公司实际管理
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 3 日8 时 40 分,张正兵驾驶粤A10CN2 小型普通客车从广
州天河区员村出发,搭载亲友邓文业等一行 7 人前往梅州市大埔
县。当天 9 时许,陈星途则驾驶赣 CEV033轻型仓栅式货车到达惠

— 4 —
州市惠东县梁化镇农户陈家平(个人)家装载玉米杆。10 时 25
分,陈星途的货车装车完毕后,从惠州惠东横沥高速收费站上广
龙高速(车辆总重 17.7 吨,低于 18 吨,符合高速公路放行条件
[1]
),
前往目的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12时40分左右,双方车辆行驶至河惠莞高速 K238+800M处时,
张正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前方同车道陈星途的驾驶轻型仓
栅式货车尾部,碰撞使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的油管断裂,泄漏的
油品与高温的排气管接触后引燃
[2]
,大火瞬间包围车辆,经群众逃
生自救,但仍造成车上4人当场烧死,3人受伤,小型普通客车烧
毁报废。
经查,此次粤A10CN2小型普通客车不涉及非法载客行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 年 7 月 3 日 12 时 43 分,市公安局 110 接到群众报警,
经确认事故情况后,将警情分别推送给市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和
“119”“120”联动处置。
12 时50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新河大道消防站、康禾镇政
府专职消防队共 2 台消防车、1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12 时50 分,120指挥中心调派距离事故点最近的东源县康禾
卫生院出车前往事故现场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
13 时00 分,河惠莞高速监控中心发布情报板,提示信息事故
[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 号)
第三点规定:三、统一两轴货车的通行管理。鉴于两轴……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 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
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同时……。
[2] 《鉴定意见书》(暨大司鉴中心[2021]痕鉴字第 H076-1号):“2021.7.3”交通事故中,粤 A10CN2 小型普通
客车在行驶中其右前部与同向行驶的赣 CEV033 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粤 A10CN2 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
上的油管断裂,泄漏的油品与高温的排气管表面接触,瞬间引燃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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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请谨慎驾驶”。
13 时7 分,粤运拯救队到达事故现场。
13 时14 分,市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
临时交通管制。
13 时17 分,康禾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抵达现场进行处置。
13 时18 分,东源县康禾卫生院一辆救护车及3 名医护人员到
达事故现场,接治 3 名伤者。
13 时31 分,市消防队将现场火势扑灭,未发生二次事故。
19 时 5 分,事故处理完毕,现场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
常。
事故发生后,时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少威同志及市公
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等有关领导先后赶到现场,指
挥现场处置工作。
(三)善后工作情况
市交警支队成立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了家属安抚、善后处
理问题。目前,所有遇难人员家属正在走法律程序获得相应赔偿,
4 名死者尸体已全部火化,3 名伤者已出院。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
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
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五)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 6 —
1.粤 A10CN2 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 86km/h~
90km/h,未超员。
2.赣 CEV033 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 20km//h~
22km/h,核载 1600kg。事发时,装载物为饲料用玉米杆,实际载
质量 12 吨,超载 703%。
(六)事故现场情况
河惠莞高速公路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正式投入运营,设计时速
100 公里/小时。事故路段位于河惠莞高速公路河源段往赣州方向
K238+800M 处,南北走向的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事故发生地点
处于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坡加右转弯路段,纵坡为 3.9%,转弯半
径为 2800 米。
事发时,天气高温,视线良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共造成粤A10CN2 小型普通客车上4 人死亡,已全
部火化:
1.邓文业,男,12 岁,梅州市大埔人。
2.杨辉生,男,56 岁,梅州市大埔人。
3.何祥昌,男,69 岁,梅州市大埔人。
4.何云华,女,65 岁,梅州市大埔人。
(二)事故共造成粤A10CN2 小型普通客车上3 人受伤,均已
出院:
1.张正兵,男,48 岁,梅州市大埔人。驾驶员。
2.郭山,男,24 岁,梅州市大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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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丽蓉,女,57 岁,福建省连城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411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张正兵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与前车保持紧急制动的安全
距离,直接碰撞前方同车道正在行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
成车辆自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3]
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2.陈星途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因严重超载,遇转弯及爬坡
路段,致使车辆低速行驶,导致被粤 A10CN2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
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
条第一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
[5]
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陈星途驾驶车辆所属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主
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不健全,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力度不够,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每月
组织两次安全学习教育,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查,公
司驾驶员的日常培训档案与实际不符,涉事驾驶员未参加培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
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
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公里。

— 8 —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未及时发现涉事驾驶员超载行为,
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九条
[6]
、第二十五条
[7]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的有关规定。
2.部门及单位监管责任
南粤交通河惠莞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该中心与交警高速五大
队有路政交警联勤机制
[8]
,负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联勤巡查职
能。事发时段,按照《路政交警联勤机制工作方案》的规定,由
该中心负责路面巡查工作,该中心路政大队未及时提醒陈星途纠
正低速行驶行为,路面巡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江西省丰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该局的主要职责有负责道路
运输安全责任制度的督促、检查落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
育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检查等内容。虽然事
故涉事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许可车辆
[9]
,但对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 《路政交警联勤机制工作方案》第四条:路政、交警错开时间段联勤巡查。路政、交警双方就巡查时间,经过
协商讨论:上午 8 时、下午 16时、晚上 24 时由路政大队巡逻,晚上、凌晨由交警大队巡逻,双方错开时间段进行
日常联勤巡查工作,确保路上 24小时无缝隙巡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04号)
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 号)关于取消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
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 17号,以下简称《货规》)。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关于取消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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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未能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台账不完善、公司安全培训
不真实情况,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广东紫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惠州市惠东县横
沥高速收费站的管理,事发当天,该公司收费站按照规章制度正
常履职。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2.市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该大队与河惠莞高速公路管理中
心有路政交警联勤机制,事发当天,各在岗民警均按照规章制度
正常执勤和履职。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
责任。
(五)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河源市河惠莞高速公路“7·3”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 人)
张正兵,男,48 岁,粤 A10CN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交通安
全意识淡薄,与前方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过
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三)对于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
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决定要求: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停止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进行许可;二是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等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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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0]
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六十条
[11]
的相关规定,认定张正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
已对其刑事拘留。
(二)行政处罚人员(3 人)
1.陈星途,男,51 岁,赣CEV033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驾驶货车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
事故的次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2]
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13]
的相关规定,由
公安交警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陈星途擅自改装防护板,虽对事故发生不存在影响,但是违
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14]的相关规定,由公安交
警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刘小平,男,60 岁。江西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
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
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
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
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公里。
[14]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
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5]
的有关规定,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3.刘超龙,男,32 岁。江西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职,
组织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
条
[16]
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
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企业
丰城市龙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
戒。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
关材料,已告知广东省南粤交通河惠莞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对有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
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
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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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广东省南粤交通河惠莞高
速公路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五)其他问责建议
1.责成江西省丰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江西省丰城市交通运
输局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广东省南粤交通河惠莞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向广东省南
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做出深刻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
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
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深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议江西
省丰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加强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
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对企业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加大车辆的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责
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二)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特点,深化网上网下勤务,整合优
化“一路三方”力量,科学安排勤务,加强路面巡逻管控。扎实
做好视频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路面突发警情,做到“快处置、快
撤离、快恢复”。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五类重点车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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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缉查布控系统、“鹰眼”系统、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信息服务系
统功能,从严整治高速公路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
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违法倒车、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长途客车凌晨 2 时至 5 时违规运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
仪、危化品运输车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易扰乱秩序和易肇事
肇祸突出违法行为。全力推行全市高速公路中重型货车全天 24 小
时右侧通行,全面实现客货分离。
(三)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督管理。一是市交通运
输局要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路警多方联络制度,强化联合执法,
严格执行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制度,提高超限超载违法成本,
为促进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执
法保障。二是督促辖区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严格落实《广
东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措施,及时开
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路段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情况和称重设备
安装、检定情况进行排查。三是将建设市级源头治超综合联网管
理系统纳入重点工作,对全市源头治超站点、源头企业、物流园
区等进行统一管理。四是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运输车辆擅自改装
拼装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持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河惠莞高速公路“一路三方”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科学实施应急处置,确保管段范围内高速公路交通事
故的第一时间防范、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确保履职到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