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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6·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6·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
2025 年 6 月 26 日 13 时许,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
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
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三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
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6·26”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6·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落实防护措施而直接接
触有毒物质导致中毒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EDK3W728,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5 年 3 月 4 日,注
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中山市三角镇惠宝路3 号 B 栋第 6 层第 6 卡,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五金产品零售;五金
产品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美发饰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刘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
司,职务: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宜章县************,系中
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 90%
股权,主要负责对外业务。
2.杨某,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
司,职务:厂长,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田心镇************,
持有公司 10%股权,主要负责公司全面协调工作。
3.死者:罗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
司,职业:工人,住址:贵州省福泉市*************,系中山
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7 日,海纳荣公司计划将电镀车间白铜锡槽进
行改造,厂长杨某安排杨某某、杨某甲、罗某某将白铜锡槽内
的 1400 升溶液(含氰化钠)抽取到涉事酸铜槽内(酸铜槽大小:
长 2950×宽 720×高 800mm,约 1.7m
3
,正上方为敞口状态),
为保证上述溶液的 PH 值达到生产使用要求,杨某又向酸铜槽内
投放 1-1.5 公斤的氢氧化钾。
2025 年 6 月26 日上午,杨某安排杨某甲和罗某某清洗涉事
酸铜槽,罗某某独自用抽水泵将酸铜槽内的溶液(含氰化钠)
抽回到改造完成后的白铜锡槽内,剩约 2 至 3 公分深的溶液无
法用抽水泵直接抽出。13 时 32 分,杨某甲安排罗某某去旁边酸
槽里舀了约 2000ml(视频显示罗某某用 1000ml 塑料杯舀了 2
次)含硫酸的溶液加入酸铜槽中进行中和处理。罗某某佩戴口
罩,未着防护服、防护手套进入酸铜槽内蹲下,手持垃圾铲对
槽内剩余溶液进行清理期间用手拉低口罩露出口鼻,40 秒后出
现昏厥并俯身趴倒在槽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罗某某在未穿戴防护服、防护镜或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
品的情况下进入涉事酸铜槽清洗,由于加入的硫酸与酸铜槽中
氰根离子(CN-)发生化学反应,致使罗某某吸入氰化物气体而
晕厥中毒死亡。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存有剧毒化学品溶液的酸铜槽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罗某
某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未穿戴防护服、防护镜
或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毁
灭有关证据,清洗置换酸铜槽内的剧毒氰化物溶液。
2.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刘某某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罗某某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未
穿戴防护服、防护镜或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未在存有剧
毒化学品溶液的酸铜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存有剧毒化学品溶液的
酸铜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
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
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6·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
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清洗置换酸
铜槽内的剧毒氰化物溶液,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
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由三角镇人民
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中山市海
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从重进
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刘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三角镇人民政
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刘某某对事
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刘某某存在涉嫌刑
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
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三角镇人
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刘某某的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危化品使用安全风
险防控能力,确保本质安全。一要深化全领域风险辨识,聚焦
危化品储存使用等重点场所,科学划定防护区域与关键环节,
强制配备可靠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二要完善制度刚性执
行,动态修订安全规程与工艺控制流程,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应急救援演练;三要强化安全防
范应急预案,以高频次、实战化的应急演练,落实各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堵
塞管理漏洞。
三角镇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化工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要推动全行业隐患深度排查整治,
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持续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坚决杜绝
“边整改边生产”现象,对重大隐患“零容忍”,确保企业不
“带病运行”,切实将隐患整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压实
协同监管责任链,深化警示教育效能。迅速组织同类型企业剖
析事故根源,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精准部署防范措
施,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与管理能力,压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中山市海纳荣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6·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