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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北路 23 号首层“6·19”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北路 23 号首层“6·19”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
2025 年 6 月19 日 16 时 05 分左右,在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
北路 23 号首层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
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镇
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北路23号首层
“6·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北路 23 号首层“6·19”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且生产经营
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信息
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2000MAE0HTM987,经营者:王某某,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资本:10 万元,成立日期:2024 年 9 月19 日,核准日期:
2024 年 9 月 19 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
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曹安北路 23 号首层第 11 卡,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
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王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大安镇************,
系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陈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系中山市古镇镇************场地经营者(出租人)。
区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系中山市古镇镇************场地经营者(出租人)。
(二)死者基本信息
王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大安镇************,
系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19 日 14 时左右,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以
下简称“灯饰厂”)经营者王某某与袁某某、宋某某在中山市
古镇镇**********灯饰厂门前商谈照明灯具购买事项。16 时05
分左右,袁某某把手推叉车推入升降设备的载货平台,随后袁
某某低头进入一楼井道,5 秒后袁某某走出井道,随后王某某独
自一人搬着栅栏板走进井道,随后升降设备坠落,并砸中井道
里的王某某。此时袁某某在灯饰厂店铺内、宋某某在灯饰厂店
铺外,二人同时听到“砰”的一声,二人陆续前往灯饰厂店铺
内一楼升降设备入口处,袁某某站在升降设备旁边货物从上往
下朝升降设备内俯视,发现王某某被压在升降设备下。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关于古
镇镇“6·19”一般简易升降设备伤害事故调查工作有关情况的
复函》,认定涉事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内的简易升降机。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山检测院2025年10月15日
出具的《中山市古镇镇 6.19 升降设备坠落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认定该升降设备特征如下:
1.驱动和悬挂装置:驱动装置为一台环链电动葫芦。葫芦
固定在建筑物顶部的金属横梁上,葫芦铭牌显示起重量为 1 吨;
悬挂装置采用环链,环链端部采用吊钩与载货平台顶部横梁连
接,环链其中一节为一个 D 形卸扣,位于吊钩上部第 13 节,现
场发现该 D 形卸扣已经断裂。葫芦排链口处未见伸出的环链,
推测为 D 形卸扣断裂后,葫芦继续提升,把环链全部收起进入
链袋内。
2.货物承载装置:采用木板围挡的载货平台。载货平台主
体由金属框架、花纹钢板底板构成,顶部未封闭,三个侧面各
有为约框架一半高的木挡板。载货平台内外和出入口附近均未
设置额定起重量标识,载货平台内未设置任何操作控制装置。
3.井道与导向装置:事故设备井道由双侧垂直布置的工字
钢(同时作为导轨使用)、顶部横梁和建筑物二层楼板加固框
架共同构成,二层二站。在各楼层货物装卸口位置,安装有手
动开启的栅栏门,栅栏门设置了电气联锁开关,但开关被捆绑
而失效;栅栏门左侧安装有控制设备上下运行的按钮操作装置。
井道背部紧贴墙体,两侧则采用铁丝网与木板进行围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升降设备向二层运行期间,王某某进入一楼井道。因停放
在载货平台上的手推叉车发生意外滑移,致使部分车体结构(手
柄部分)伸出平台的入口边缘外,并在平台上升运行时与二层
楼板边缘发生结构性干涉,产生机械卡阻。电动葫芦持续提升
产生冲击载荷,最终导致悬挂链条中的连接卸扣因过载而发生
断裂,升降设备的载货平台坠落,砸中井道内的王某某。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升降设备违规使用 D 形卸扣替代葫芦
链条,D 形卸扣抗拉强度不能承受事故发生时的冲击载荷而断
裂;升降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工作缺失,安全联锁电气开关失效)。
2.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经营者王某某未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升降设
备违规使用 D 形卸扣替代葫芦链条,D 形卸扣抗拉强度不能承受
事故发生时的冲击载荷而断裂;升降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工作缺
失,安全联锁电气开关失效)。
3.中山市古镇镇**********场地经营者(出租人)区某某、
陈某某未采取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营场
所内的升降设备来源及制造标准不明;升降设备违规使用 D 形
卸扣替代葫芦链条,D 形卸扣抗拉强度不能承受事故发生时的冲
击载荷而断裂)。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镇
*********场地经营者(出租人)区某某、陈某某未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
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古镇曹二村
曹安北路 23 号首层“6·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和
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升降设备违规使用D形卸扣替代葫芦链
条,D形卸扣抗拉强度不能承受事故发生时的冲击载荷而断裂;
升降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工作缺失,安全联锁电气开关失效),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应对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经营者王某某未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升降设
备违规使用D形卸扣替代葫芦链条,D形卸扣抗拉强度不能承受
事故发生时的冲击载荷而断裂;升降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工作缺
失,安全联锁电气开关失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应对王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
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
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这种情况下,若既处罚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会由于两者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
鉴于中山市古镇镇悦爱灯饰厂经营者王某某在该事故中已死
亡,免予责任追究。
3.中山市古镇镇*********场地经营者(出租人)区某某、
陈某某未采取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营场
所内的升降设备来源及制造标准不明;升降设备违规使用D形卸
扣替代葫芦链条,D形卸扣抗拉强度不能承受事故发生时的冲击
载荷而断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古镇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对区某某、陈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
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区某某、陈某某应严格履行出租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经
营场所安全条件。一要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立即拆除事故升降
设备,委托专业机构对经营场所内的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测;
建立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制度,保留检查记录;严禁使用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设备装置。二要规范租赁安全管理。建立承租方安
全条件审查机制,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
管理责任,加强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
开展租赁场所安全巡查。三要履行安全告知职责。向承租方如
实告知场所安全风险,提供设备安全使用说明;组织承租方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掌握设备操作规范;建立安全隐患报告
和处置程序。
古镇镇人民政府应全面强化安全监管体系,切实防范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一要完善设备监管机制。将非特种设备类升降
装置纳入监管范围,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各类设备安全技
术标准,消除监管盲区;开展全镇简易升降设备专项治理,强
制淘汰不合格设备。二要强化租赁场所管理。建立健全出租场
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出租方安全生产责任;推行租赁场所安
全条件联合审查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实施租赁限制;
加强“住改厂”场所动态监管。三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扩大
企业隐患报告奖励机制覆盖面,提升企业自查自改主动性;加
强村级安全员业务培训,提升现场检查专业能力;建立隐患整
改闭环管理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北路 23 号首层“6·19”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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