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国道G355线紫金县黄塘镇路段“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河源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河源市 发布:2021-10-11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国道 G355 线紫金县黄塘镇路段“12·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2月 5 日 9 时17 分许,国道 G355 线紫金县黄塘镇加
油站路段,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号牌为赣 F93179)碰撞并碾压
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 3 人当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时任市委书记丁红都、市长林涛第一时间作出
指示批示:要迅速全力救治伤员;认真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立即
成立事故调查组,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同时,要加强社会
面管控,引导好舆情;全市要举一反三,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整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紫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
通局和公路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
场指导抢救和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黄春彭为组长,
市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总工会和紫金县政府等部门负责
同志为成员的“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
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市纪委监委和江西省
抚州市政府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 2 -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
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国道 G355 线紫金县黄塘镇路段“12·5”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2 月 5 日 9 时 17 分许,谢观
称驾驶赣 F9317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为涉事货车)从清
远市清城区开出,运载瓷砖胶途经 G355 国道河源市紫金县黄塘镇
加油站路段时(即 G355 国道 795Km+100m)碰撞碾压反光锥桶越过
对向全封闭的车道,先与停放在全封闭车道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
业车尾部右侧的喷洒乳化沥青杆发生碰撞后,再碰撞并碾压由钟
美兰驾驶的在围蔽施工车道同方向行驶且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
尾部,当场造成摩托车3 人当场死亡,3 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该路段为长下坡并正在路面施工作业,紫金县往河
源方向采取全封闭措施施工,间断性双向轮流放行;往紫金县城
方向单边通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0 年 12月 5 日 9 时18 分,紫
金县公安局黄塘镇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 110 警情。

- 3 -
9 时 21分,黄塘镇派出所副所长曹国荣带领民警迅速出警,
赶赴事故现场。
9 时 28分许, 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经诊断证实 3 名死者已
死亡。
9 时 31分,黄塘镇派出所所长曹国荣在现场向紫金县公安局
汇报现场情况。
9 时 45分许,紫金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柳生率领交警大队抵达
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该县公安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负
责同志带领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取证,全
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组负责现场调查取证、一组对现场路段
进行交通秩序临时交通管制。
时任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林少威,紫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
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公路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第一
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和处置工作。
11 时10 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经调查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
伤亡,未造成路面拥堵。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员均为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
(以下简称涉事摩托车)驾乘人员。
1.钟美兰,女,35 岁,涉事摩托车驾驶人,紫金县黄塘镇人,;
2.冼宽,男,11 岁,涉事摩托车搭载人员,钟美兰之子;

- 4 -
3.冼赏,女,10 岁,涉事摩托车搭载人员,钟美兰之女;
经鉴定
(1)
:以上3 名死者均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力(如车辆
碰撞、碾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1 年 1 月25 日,以上 3 名遇难者善后工作全部完成。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
115 号)等规定,调查组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350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涉事货车驾驶人。谢观称,户籍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
县岭背水头村石壁组 44号,持“B2E”类驾驶证(档案编号:
362101103044),初次领证日期2005 年 4 月 28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28日。经交管系统查询,近三年来有 5 条违法记录,均已
处理。
经鉴定
(2)
,谢观称排除毒驾酒驾因素。2.涉事摩托车驾驶人。
钟美兰(在事故中死亡),持“C1”
类驾驶证。
经调查,钟美兰持“C1”类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1)《广东西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湖司鉴中心[2020]尸鉴字第 03 号、04 号 05
号)。
(2)《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 3625号)。

- 5 -
(二)涉事车辆情况
1.涉事货车。登记所有人:江西省抚州金伟物流有限公司,
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 BJ5313VPCJJ-10;发动
机号码:D9136018374;车辆注册日期:2013 年9 月 12 日,江西
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
效期至:2021 年9 月粤 R(99);车辆保险承保单位:渤海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保险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4 月6 日,第三者责
任保险一百万元。涉事货车近 3 年违法记录 8 条,其中 2020 年 10
月 19 日和 10月 20 日两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未处理(共扣
6 分,罚款 400元)。
经调查,涉事货车实际支配人熊才平(男,37 岁,江西省宜
春市奉新县人);谢观称系熊才平聘请的驾驶人。
经鉴定:事发时涉事货车行驶速度为 20Km/h
(3)
,实载货物为
20000kg,超过核定载重(核定载重为 19200kg)
(4)
。事发时涉事
货车制动系统
(5)
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
技术规范》,行驶系统
(6)
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规定》,均存在事故隐患。
2.涉事摩托车。所有人为钟美兰,车辆未注册登记、未购买
(3)《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惠安司鉴[2020]痕鉴字第 17-1号)。
(4)2016 年 10 月 14 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
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超过规定限载标准 1 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5)(6)《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惠安司鉴[2020]痕鉴字第 17-3 号)。

- 6 -
保险。经鉴定
(7)
,涉事摩托车转向系统和行驶系统符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及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3.涉事车辆痕迹鉴定情况
(1)涉事货车情况。该车前保险杠左部及转角见碰撞破裂损
坏,局部见黏附有黑色类物质;前防撞梁左端见碰撞凹陷变形,
表面黏附有黑色类物质;前排照板下部见碰撞痕迹,下方相邻位
置中网饰板碰撞破损,保险杠右部下边缘及脚踏板前外侧见刮擦
痕迹。
(2)涉事摩托车情况。经现场勘查,涉事摩托车倒地后车头
朝南尾朝北,车辆前轮距离边坡 2.4 米,后轮距离边坡 3.58 米。
该车后部围板缺失、油箱见挤压变形,相邻位置车架后端见凹陷
变形,后部灯具见碰撞破损、缺失,车体左侧、右侧见有磨损痕
迹,消音器颈部断裂、后部外侧见凹陷变形。
经鉴定
(8)
:涉事货车前左部和前中部分别与中型非载货专项
作业车右后部、涉事摩托车后部发生过接触碰撞。
( 三 ) 事 发 养 护 工 程 情 况 。现场位于紫金县 G355 国道
795Km+100m 处,是施工路段 K795+000-K796+200 的一段。此路段
是河源市“十三五”迎国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路面改造
(7)《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惠安司鉴[2020]痕鉴字第 17-4号)。
(8)《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惠安司鉴[2020]痕鉴字第 17-2号)。

- 7 -
工程之一
(9)
,范围为国道 G355 线 K773+000 至K822+057,分为不
连续分布的10个路段共累计16.52公里,对原病害路面进行挖补,
加铺沥青混凝土路面。
1.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河源市公路事务中心。为加强项目管理,按
时完成整治任务,市公路事务中心于 2020 年5 月 28 日成立了“十
三五”迎国评普通国道干线公路路况整治工程(路面改造)项目
管理处,管理处下设了技术组和安全组,按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
权限,由各县区公路局负责所在地的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单位: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
2020 年 8 月 21日,建设单位(发包人)河源市公路事务中心与施
工单位(承包人)公路公司
(10)
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和《安全生
产合同》。从 2020 年 8 月 28 日开工至事发时,该公司的《施工
交通管制方案》未征得紫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下,擅
自施工作业。
(3)设计单位:广州市恒津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1)
。2020
(9)此工程根据《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关于下达“十三五”迎国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况提升整治
任务的通知》(粤公养函〔2019〕61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河源市 G105线等国道路面改造
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粤交规〔2020〕285号)《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关于河源市 G105线等国道
路面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粤公养函〔2020〕403号)精神而设立的。
(10)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07922893A;类型:全民所有制。营
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为 D244016014)。持有效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
(11)广州市恒津路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6432B;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公路行业(公路)专
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证书编号为 B144023523。

- 8 -
年 8 月 21日,该公司与公路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
(4)监理单位:河源市鸿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2)
。2020 年
8 月 24 日与河源市公路事务中心签订了《河源市“十三五”迎国
评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2.事发现场勘查情况
(1)道路情况。现场位于紫金县 G355 国道 795Km+100m 处,
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紫金县城方向,西往河源市区方向;正在
施工的养护公路为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宽 10.4 米;
道路左、右侧两侧栽种绿化树木。
(2)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地点是河源市区往紫金县城方向的
左侧路面为封闭施工路段且下坡,事发时往紫金县城方向单边通
行。
经勘查,现场以右侧车道边线为基准线、以右侧道路路灯为
基准点。涉事货车现场轮胎滚动痕迹长度 89.5 米,车头左前角下
端碰撞破裂并沾附有油迹、车辆右侧后轮沾附有血迹及人体组织;
涉事摩托车左侧倒地,摩托车倒地挫划痕长度26.6 米;现场 3 具
尸体均见被车辆碾压痕迹。
(五)天气情况。事发当日为晴天,视线良好。
(六)涉事货车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所属公司:江西省抚州金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
(12)河源市鸿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47078762E;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
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9 -
伟物流公司)。该公司持有江西省抚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000063198678P,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江西省
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农贸市场 35 号;法定
代表人为杨德祖(70 岁),成立日期为 2013 年3 月 27 日,营业
期限为 2013 年3 月 27 日至 2033 年3 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道路
普通货物运输。同时,该公司持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公
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编号为:赣交运管许可抚字 361002204267,有效期至 2021 年3
月 26 日。
该公司名下有11 辆货车,包括涉事货车。
经调查,2019 年以来,杨德祖身体欠佳,未参与该公司实际
事务,实际控制人为杨德祖儿子杨文,负责该公司名下车辆的年
审、统一购买保险和车主联络等业务。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0 年 2 月,该公司将办公地址迁到南昌市兴发物流南昌有
限公司内的华旺二手车行进行办公,也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
产教育。
2.涉事货车经营情况。经调查,2020 年 9 月,涉事货车控制
人熊才平向金伟物流公司缴纳 3800 元的管理费后,该公司帮涉事
货车营运证年审。金伟物流公司不参与涉事车辆货运业务,并与
熊才平约定自愿挂靠、自行负责和自负盈亏。

- 10 -
2020 年 4 月,熊才平从二手车市场购买涉事货车,并成为该
车实际控制人,该车行驶证仍然为金伟物流公司;熊才平和谢观
称不认识该公司杨祖德和杨文,未参加过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谢观称驾驶具有事故隐患的涉事货车避让碰撞同方向车辆
强行驶入全封闭施工路段,且无法采取有效制动和避让措施,碰
撞并碾压涉事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
规定
(13)
。涉事货车负主要责任
(14)
。
2.钟美兰驾驶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C1)、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并搭载两名不满十二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15)
,违反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16)
。涉事摩托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4)《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1621120200000529 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
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
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
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6)《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
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 11 -
负次要责任
(17)
。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
(1)江西省抚州金伟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对涉事货车实际控制人熊才平和驾驶
人谢观称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
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8)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9)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开展,未按照公司既
有的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
措施消除涉事货车的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八规定
(20)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
(17)《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1621120200000529 号)
(18)(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0)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2 -
九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
(21)
。三是该公司存在“以收(管理费)代
(替)管(理)”问题,直至事故发生后,紫金县公安机关联系
该公司协助事故调查时,该公司才获悉发生事故。
(2)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对施工交通安全管控不力。公路
公司虽然按照《施工交通管制方案》要求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但公路公司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22)
和指导,施工防护区域的设置、
警示标志和反光锥筒等安全设施的摆放、安全人员的配备,没有
根据施工路段的车流量、交通流构成、道路实际情况和通行状况
进行针对性的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
规定
(20)
,导致钟美兰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入封
闭施工区内被涉事货车碰撞并碾压发生了事故。
2.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公路运输管理所未按规定履
职。经调查,2020 年 2 月以来,该所对涉事企业金伟物流公司的
办公场所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农贸市场35号迁到南昌市
兴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内的华旺二手车行进行办公毫不知情,未
对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致该企业未依法依规贯彻落实企业主体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经
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
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
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13 -
责任,存在以收代管、涉事驾驶人驾驶具有事故隐患的货车等问
题。
(2)紫金县公路局未认真落实涉事路面整治工程(路面改造)
项目管理工作职责。经调查,该局协调公路公司向紫金县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施工交通管制方案》工作不力,对施工现
场技术指导不够。在紫金县有关单位和部门就事发路段有关工作
进行协调时,该局以该工程是市公路管理部门工程无权限进行协
调等借口为由,推诿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3)紫金县公安局黄塘派出所未依法依规
(23)
查处谢观称和
钟美兰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无号牌摩托车和驾驶人源头监
管不力。
(23)2020年 6 月 12日,紫金县公安局印发了《紫金县公安机关“派出所+交警中队”警务改革工
作实施方案(试行)》(紫公发〔2020〕52 号):紫金县公安局黄塘派出所与黄塘交警中队合并后,
该所“履行管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在该县交警大队对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依法
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负责辖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及时开展重点车辆违法清零工作”等
职责。
(24)2017 年 7 月 3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意见》(粤府函〔2017〕212 号):落实乡镇政府对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乡镇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乡镇交通管理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管理服务平台负责人可由乡镇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兼任,
并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不少于 1 名干部担任专职交通安全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在机动车通行
较为集中的乡村道路与国省道交汇路口或乡镇辖区重要路段要设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每个
劝导站设置不少于 2 名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政府要组织农村交警中队、派出所、交通安全劝导站、
农机监理站等部门,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对辖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乡镇政
府要建立健全由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圩日、重大节假日等重点
时段交通安全特点,大力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要重点整治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揽客,以及超员超速超限超载、无证驾驶、酒
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 14 -
(4)紫金县黄塘镇政府未依法依规
(24)
在辖区重要路段设置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未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
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和会议上,未有效落实
相关措施;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未重点整治骑乘摩托车不戴安
全头盔,以及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
(5)紫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黄塘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职责业务指导不力
(25)
;未有效制止公路公司在未经其同意
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
(26)
;对完
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和督导农村
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及交通安全协管员建设管理不力
(27)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国道 G355 线紫金县黄塘镇路段“12·5”较大
(25)2020年 6 月 12日,紫金县公安局印发了《紫金县公安机关“派出所+交警中队”警务改革工
作实施方案(试行)》(紫公发〔2020〕52 号):紫金县公安局黄塘派出所与黄塘交警中队合并后,
该所“履行管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在该县交警大队对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依法
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负责辖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及时开展重点车辆违法清零工作”等
职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
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
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7)2017 年 7 月 3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意见》(粤府函〔2017〕212号),“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救援等工作;要督促符合登记条件的三轮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主进
行登记上牌,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实行上门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车辆登记、机动车驾驶
证等业务,努力降低群众办事成本”。“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督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及交通安全协管员建设管理”。

- 15 -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责人员(1 人)
钟美兰,女,1985 年10 月出生,涉事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因其在事故中死亡,
免予追责。
(二)检察机关逮捕人员(1 人)
谢观称,男,1979 年 6 月出生,涉事货车驾驶人,2020 年 12
月 6 日,被紫金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2020
年 12 月11 日经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 人)
1.杨文,男,江西省人,1976 年 4 月出生,金伟物流公司实
际控制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被紫金
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同时,杨文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依规履职,未
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28)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市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6 -
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经济处罚。
2.熊才平,男,江西省人,群众,1984 年 6 月出生,涉事货
车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被紫金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四)由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权限依法依规对下
列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2 人)
1.许永平,男,中共党员,1977 年 9 月出生,江西省抚州市
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负责辖
区普通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工作失职,未按有关规定将
金伟物流公司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
该公司监督指导不力,对该公司从江西省抚州市搬迁到南昌市兴
发物流南昌有限公司内的华旺二手车行办公毫不知情,未发现该
公司存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
2.章大云,男,中共党员,1976 年 12月出生,江西省抚州市
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该所
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有关部门履行
职责,对下级有关部门存在的工作失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领导责任。
(五)由河源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权限依法依规对下列人员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5 人)
1.紫金县公路局(1 人)

- 17 -
张镜龙,男,1969 年 8 月出生,紫金县公路局副局长,分管
公路养护工作,涉事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处技术组成员。落实完
善事故项目施工组织不力,协调地方政府和监督指导分管业务股
室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2.紫金县公安局黄塘派出所(1 人)
曹国荣,男,中共党员,1979 年 8 月出生,紫金县公安局黄
塘派出所副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同时兼任黄塘镇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紫金县公
安机关“派出所+交警中队”警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
要求,不正确履行管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对辖区车
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工作不力,未及时开展重点车辆违法清零工
作,未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3.紫金县黄塘镇政府(2 人)
(1)刘新华,男,中共党员,1976 年6 月出生,紫金县黄塘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同时兼任黄塘镇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疏于管理,未按《紫金县
黄塘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会议工作制度》规定督促检查指导
该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对该镇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
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29)
。
(29)《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乡镇政府由领导班子中担任党
委委员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
施,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 18 -
(2)张宇峰,男,中共党员,1973 年5 月出生,紫金县黄塘
镇党委副书记,分管派出所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
查指导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派出所存在的不
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4.紫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 人)
王金峰,男,中共党员,1970 年 7 月出生,紫金县公安局交
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道路巡逻管控,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联系
指导黄塘派出所道路交通业务等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紫
金县公安机关“派出所+交警中队”警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黄塘派出所履行职责,对黄塘派出所存在的
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和个人(4 个)
1.江西省抚州金伟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经济处罚。
2.江西省抚州金伟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经济处罚。
3.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经济处罚。
4.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黄伟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经济处罚。

- 19 -
(七)其它问责建议
1.责成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交通运输局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
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紫金县公安局向紫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
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责成黄塘镇政府向紫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
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责成紫金县公路局向紫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
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责成河源市公路事务中心向河源市政府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
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江西省
抚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
规范和技术标准。二是要进一步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企业退出制度,
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后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终身职业禁入。三是
防范过境车辆在辖区发生类似事故。紫金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

- 20 -
部门要继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三超一疲劳”、超限等违法
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道路运输交通违章和
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形成从路面执法、源头管理到宏观管理上的
联动,形成强大合力,防范过境车辆在我市辖区发生类似事故。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紫金县要高度重
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市安全生
产工作部署,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识, 加强对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一是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7〕212
号),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预防和减少农村道
路交通事故;二是健全县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依法履行道
路交通管理职责,防止责任悬空,杜绝将制度停留在纸上、工作
停留在会议和口头上现象。三是严格《紫金县公安机关“派出所+
交警中队”警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公安交警部
门必须加强对各派出所业务指导监督,派出所必须明确分工,专
人负责道路交通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一是加强机动车
安全监管。紫金县政府督促各镇政府要组织派出所、交通安全劝
导站、农机监理站等部门,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

- 21 -
对辖区车辆开展全面摸排造册。紫金县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执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要督促符合登记
条件的三轮摩托车、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车主进行登记上牌,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实行上门便民服务措
施,方便群众办理车辆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努力降低群
众办事成本。二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紫金县、乡镇政府要建立
健全由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
圩日、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特点,大力整治交通违法
行为。三是重点整治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揽客,以及
超员超速超限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紫金县公安交警
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
处率,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
通安全行为的震慑管控力度,要加强重要节假日、农村赶集、上
下班高峰等重点时段和建设工程任务较重区域、临水临涯公路、
县乡道路以及事故多发点段的管控,严查微型面包车超员、工程
运输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农用车和拖拉机载人
及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五)进一步规范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道
路施工作业审批制度。市、县公路部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
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必须事先征
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当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对拟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

- 22 -
养护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开始前或在施工中需要移
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所辖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指导道路施工安全保障工作。二是严格交通安全审核。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项目的交通安全审核后,认真做
好交通安全组织工作,要根据道路施工作业情况,认真进行现场
踏勘、分析研判,做好区域交通组织工作,从时间和空间上均衡
引导交通流,提高施工点段、周围路网的通行能力,最大限度减
少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三是项目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要督促
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施工作业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
人员及施工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还应提前通过媒体告知社会,
并在施工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绕行指路牌和公示牌,告知绕行线路、
许可事项、完工时间、单位监督举报电话和交通组织方案等,预
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确保施工路段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