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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沙溪刘振林住宅建筑工地“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2025-06-0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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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沙溪刘某住宅建筑工地“12·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沙溪刘某住宅建筑工地“12·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4 月 27 日

2024 年 12 月 1 日,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河边东街 38 号
的刘某农民自建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溪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
沙溪刘某住宅建筑工地“1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
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沙溪刘某住宅建筑工地“12·1”一般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知识造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涉事单位(发包方,业主)基本信息
刘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
溪镇**********,系沙溪镇龙瑞村河边东街 38号私人住宅的所
有人。

2.事故单位(承包方)基本信息
黄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县方
洞镇************,系沙溪镇龙瑞村河边东街 38 号刘某私人住
宅建设项目的实际承建方、包工头。
3.死者身份信息
周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四川省泸县石桥镇
*******,系包工头黄某聘请的工人,在沙溪镇龙瑞村河边东街
38 号刘某私人住宅建设工地负责搬运材料工作,未与包工头黄
某签订劳动合同。
4.工程概况
刘某农民自建房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河边东街38
号,是一栋3 层高的农民自建房,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563.24m’,
高度 10.35m,主体工程报建包工合同价为 18.8948 万元。刘某
通过其儿子刘某甲的朋友郭某介绍,于 2021 年 4 月7 日与广东
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3 年 9 月更名为珠海市长润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
工合同》(合同编号:CR2021007),工期为 365天,计划于2022
年 5 月 31日前完工,刘某于 2021 年 4 月21 日取得中山市住建
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刘某甲委托郭某办理并支
付其费用)。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刘某擅自更改施工单位,聘

请农民工私人施工团队(无营业执照及施工类资质)包工头黄
某进行主体、装修工程施工。由于疫情的影响和资金的匮乏,
该自建房于2021年8月做好基础后停工并在沙溪镇城管住建和
农业农村局办理了中止监督手续。2024 年 8 月,业主刘某在未
取得恢复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又擅自聘请包工头黄某进行复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恢复
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施工时应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于 2024 年 10 月完成主体工
程施工。事故发生时,该自建房工程正在进行装修工程部分的
二层至天面层内墙铺贴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2月 1 日上午7 时,周某和同组工友徐某一起到沙
溪镇龙瑞村河边东街 38号刘某私人建筑工地开工,工作内容为
搬运建筑材料,搬运过程中会用到升降机,据徐某讲述,他和
周某在事发前一天 11 月 30 日将该升降机防护门拆除,目的是
方便运送体积较大的瓷砖。12 月 1 日 8 时 30 分许,周某在 2
楼预用升降平台将水泥运送到徐某所在 4 楼时,站在平台与房
屋的连接处(缝隙宽度 0.4米-0.5 米,铺设木板相连)探头向
上观望,观察平台下降的位置,由于踩在木板上散落的砂石不
慎滑倒,从连接处的缝隙坠落至一楼升降机井底,坠落高度为
3.8 米。后经120 现场确认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搬运工周某、徐某安全意识淡薄,为方便搬运较大物体,
违规擅自拆除升降机防护门,周某在等待升降平台下降过程中
脚踩升降机与房屋连接处的木板探头观望时不慎滑倒,摔落至
升降机井底致死,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承包方黄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对周某等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升降平台安全防护门被拆除,有坠落风险)。
2.业主刘某擅自更改施工单位,违法发包;未取得恢复施
工许可的情况下又擅自聘请包工头黄某进行复工。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承包方黄某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
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建议对中山沙溪刘某住宅建筑工地“12·1”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于黄某存在涉嫌刑
事犯罪情形,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若公安机关决定对
黄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
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的,再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对黄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擅自更改施工单位,违法发包;未取得恢复施工许
可的情况下又擅自聘请包工头黄某进行复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建
议交由住建部门跟进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沙溪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日常监管不到位,工作不严不实,
建议沙溪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向沙溪镇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
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沙溪镇人民政府
沙溪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一是提高政治站位,
凝聚工作合力,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论述与部署,树立
正确理念,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责任要求,构建全面责任体系,

深化源头、系统和综合治理,完善责任链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强化行业监管,防范安全风险,压实住建领域监管责任,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巩固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成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住建领域监管;三是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格局,以宣传、教育和培训为突破口,
开展“五进”等活动;借助媒体宣传,发动社会参与,查处举
报线索,通过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宣传,提升企业安全防范能力
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住建部门
市、镇两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工程的监督、监管,切
实履行“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针对小型工程的违规施工、
违规挂靠、“一包了之”“以包代管”施工现场人员乱作为、
不作为的现场要从严处理,杜绝由于小型包工头违规承包工程
导致施工现场严重缺乏安全措施、严重缺乏安全管理、工人严
重缺乏安全意识等重大安全风险的问题。对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存在不到位、缺位的工作人员要提出严肃批评教育。
中山沙溪刘某住宅建筑工地“12·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 年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