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民众科源路1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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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民众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 “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民众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 “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4 月 22 日 2025 年 1 月14 日上午9 时左右,中山市民众街道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13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事 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 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 以及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民众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中山 民众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1·14”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民众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 “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个人情况 1.建设单位: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86462169U。 2.施工单位: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2000079589822F,法定代表人:马某,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 发区中山港大道 69 号五星美居中心 K 幢 103 卡之二 ,经营范 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物清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585432,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实际控制人:曾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中山大尊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务: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与法定代表人马某为夫妻关系。 3.事故死亡人员 陈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 证号码:*************,户籍地址:广西平乐县张家镇 ********,系电工班组工人。 (二)涉事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10 月 22日,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朗 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 书》,约定由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朗斯时代中 心十三楼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 40 万元。 2024 年 10 月 22日,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龚 某海签订了《朗斯时代中心水电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龚 某海承接朗斯时代中心十三楼装修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计价 方式为每平方米 55 元劳务费。 该工程未办理限额以下工程报备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 月14 日上午9 时左右,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组织工人在中山市民众街道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 公楼 13 楼进行室内装修施工,电工班组工人陈某在人字木梯上 接驳电线时(电线尚未通电),不慎从人字木梯上坠落至地面, 头部受伤,现场工人拨打 120 急救电话,由 120 救护车将陈某 送至中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陈某于 1 月 22日上午 9 时在中 山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陈某使用的人字木梯可以跨坐的最高 点至地面距离 2 米,脚踩木梯位置约 1.5 米左右,陈某坠落时 戴有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陈某无电工证。中山大尊装饰设 计工程有限公司有现场管理人员曾某浪,但发生事故时不在现 场,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陈某开展安全教育培 训。 2025 年 1 月17 日,实际控制人曾某才到民众应急管理局报 告事故的发生,存在迟报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陈某在木梯上作业时,不慎坠落致头部受伤,送医院救治 后,不治身亡。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陈某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 人)曾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 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与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 议对中山民众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1·14”一般高 处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 1.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陈某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 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雇佣无电工证人员开展电 路安装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 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 人)曾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 (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曾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 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曾某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火炬开 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曾某迟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曾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 及迟报事故两种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建议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3.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与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 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朗斯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中山大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未办理限额以 下工程报备手续、未落实现场监管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等违法问题,建议由火炬开发区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室内装修工程监管上存在不 足,建议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向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 刻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在建房屋和市政项目的 施工单位落实高处作业“五必须”(必须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实 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 排专人监护)、“六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不施工、未 落实高处作业管理不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不施工、不编 制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施工、未开展 安全巡查不施工),督促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保障的, 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 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 得离开现场。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在建房屋和市政项目的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 育应将预防高处坠落的相关内容作为宣讲、提醒的重点。督促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帽、安全带 纳入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落实进场验收及见证送检制度, 严禁从业人员佩戴自购、自带的安全帽、安全带。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在建房屋和市政项目的 施工单位应针对临边、洞口、脚手架、吊篮等不同作业环节、 各专业工种可能面临的高处坠落风险,完善各项防护措施及管 理措施,安全防护及管理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中山民众科源路 1 号朗斯时代中心办公楼 “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4 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