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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中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2024-08-22 等级:一般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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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一般窒息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
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 年 7 月 4 日

2024 年 3 月 24 日,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发生一起一般窒
息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
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三角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
的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
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一般窒息事
故是一起因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1. 中 建 三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陈某国,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29 日,注册资本:壹佰叁拾伍亿
圆整,核准日期:2021 年 03 月 19 日,登记机关:湖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武汉市关山路 552 号,经
营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

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
(四级,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
机电设备销售;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及环保设备销售。
2. 广 东 圆 信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2000MACEHEKG0E,法定代表人:何某南,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日期:2023 年 4 月 1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
元,核准日期:2023 年 4 月 19 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住所: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南路 8 号三层,经营范围包
括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砼结构构
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死者基本信息
蓝某情,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
县高岗镇************,系事发现场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地点位于三角镇信宜四街与民安北路路口靠东侧店铺
路面管网的工作井内(工作井编号:MABW7,井下宽 3.5 米,深
度 4.273 米,于 2023 年 7 月 8 日完工),涉事井盖下方连接的
主排污管道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原计划 2024 年 3 月
底对主排污管道进行验收,因发现人行道两边入户排污支管的
生活污水排入主排污管道,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三角镇水
务部门反映,三角水务部门沟通后,由三角镇城建部门联系广
东圆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角镇民安北路农污支管到户污水
管网工程施工劳务方)的员工陈某彬、杨某明安排作业人员蓝
某情对 MABW7 工作井内的排污支管进行封堵。
2024 年 3 月 24 日 15 点 44 分,作业人员蓝某情到达事故现
场,身绑安全绳、佩戴潜水呼吸面罩潜入 MABW7 工作井内进行
封堵作业,下井时只有工人蓝某海(系蓝某情雇请的工人)在
场。蓝某情至 15 点 54 分还未出井,工人蓝某海见井内未有回
应,便立即拨打了 110 报警、120 救护及 119 消防救援电话。至
17 点 50 分左右,救援人员将蓝某情从井内救出,发现蓝某情潜
水呼吸面罩连接的送气管接口已脱落且未见安全绳,现场医护
人员对蓝某情进行抢救并送至三角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者蓝某情安全意识薄弱,未探明井内情况下、未按规定
佩戴使用安全绳,冒险下井水下作业,因潜水呼吸面罩连接的

氧气管断裂造成其在井内窒息死亡。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蓝某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缺
失,未按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要求落实施工作业;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潜水呼吸面罩连接的氧气管
断裂的事故隐患。
2.广东圆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内部员工管理不善,员工在
未将封堵作业报告公司实际负责人或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直接将井下封堵作业发包给蓝某情,且未对蓝某情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作业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情况下(作业人员未探明井内情况
下、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绳)进入主管道排污管网作业的事
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三角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
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内部工作安排管理不善,对各自监管领
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范围认知不清,职责不明,存在推诿扯皮,
互相推卸责任,工作推进过程中未压实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
责任,未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对现场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
一协调、管理,未有效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在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死者蓝某情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
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一般窒息事故
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蓝某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缺
失,未按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要求落实施工作业;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潜水呼吸面罩连接的氧气管
断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因蓝某情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对蓝某
情进行处罚。
2.广东圆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内部员工管理不善,员工在
未将封堵作业报告公司实际负责人或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直接将井下封堵作业发包给蓝某情,且未对蓝某情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该违法行
为建议由三角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作业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情况下(作业人员未探明井内情况

下、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绳)进入主管道排污管网作业的事
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该违法行为建议由
水务部门依法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三角镇水务事务中心、三角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须
对此次事故向三角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三角镇人民政府要坚决防止和纠正麻痹松懈思想,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理清各部门工作职责,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措施。。要求各生产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
性,始终坚持和推进安全发展的理念不动摇,进一步认清当前
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
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
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事故涉及项目中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督促各
生产单位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清楚
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必要
的救援技能,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实现人人懂安全的良
好氛围,从根本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水务、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对各自领域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
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同时,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
通报交叉工程的工作情况,互相配合做好交叉工程的安全监管,
对现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有限空
间作业“七不准”措施及“两把锁”管理制度。
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北路“3·24”
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