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房山区“3·15”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 发布:2023-03-10 类型:其他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房山区“3·15”液化石油气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3 月 15 日 6 时 17 分许,房山区周口店镇红苹果庄
园小区 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51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市政府
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
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
城市管理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
队和房山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
与,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燃气、刑
侦、火查、电力等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
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
检测鉴定机构开展检测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
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责
任追究意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 2 -
事故调查组认定,房山区“3·15”较大液化石油气爆燃事
故是一起因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泄漏导致爆燃的燃气安全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3 月14 日 10 时 44 分,房山区周口店镇红苹果庄园
小区 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居住人员张某 1 驾车外出;12 时 47
分,张某 1 驾车返回,此后未见其外出;19 时 24 分 13 秒至 34
分 23 秒,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厨房亮灯。
3 月 15 日 6 时 17 分 13 秒,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厨房窗户
处有微弱亮光映出。6 时 17 分 21 秒,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发生
爆炸并伴随短暂的火球出现。
(二)应急处置情况
6 时 23 分,消防救援机构接报事故警情,先后调派 8 个队站
消防救援力量赴现场处置。6 时 37 分开始,相关救援力量相继
到场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8 时 46 分,经搜索确认现场无
其他被困人员。9 时41 分,现场应急救援结束。事故导致 A5 号
楼二单元 101 室 1 人死亡,201 室2 人死亡、1 人受伤。
房山区迅速启动一级响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开展医疗救
治、善后处置、信息发布、现场安全管控等各项工作,对事发小
区受损楼房住户进行周转安置并对受损楼房开展安全评估和修
缮。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

- 3 -
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三)死亡人员情况
1.张某 1,男,43 岁,事发小区 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居住
人员。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
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FS2022BL0026)。
2.悦某云,女,57 岁,事发小区 A5 号楼二单元 201 室居民。
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书编号:FS2022BL0027)。
3.刘某珠,女,33 岁,事发小区 A5 号楼二单元 201 室居民。
经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书编号:FS2022BL0028)。
二、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一)事发小区情况
红苹果庄园小区位于房山区周口店镇拴马庄村东,建有 A1、
A2、A3、A4、A5、A6、B6、B7 等 8 栋住宅楼(见图 1),均为地
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共计 39 个单元、522 套住宅;事发时小
区实际居住 142 户、320 人。
红苹果庄园小区于 2010 年 11 月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北京傲
世祥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世祥合公司,实际控制人
高某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MA032CBE81,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货场路 175 号)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 4 -
图 1 事发小区俯瞰图 图 2 事发房屋事示意图
2020 年 1 月,傲世祥合公司与涞水宏信驰通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涞水宏信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623MA0EH8H37X,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
市涞水县王村镇东王庄村繁华路119 号)签订物业承包合同,由
涞水宏信物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负责事发小区
物业管理、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涞水宏信物业公司在承包期内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事发房屋情况
事发房屋为 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建筑面积92.91 平方米,
房屋西侧自北向南依次为厨房、餐厅、客厅和阳台,入户门位于
餐厅西侧;房屋东侧自北向南依次为次卧、卫生间、主卧和阳台。
(见图 2)事发前,厨房有燃气灶和抽油烟机等电器;餐厅西侧
放置小型家用电冰箱,餐厅西墙安装有电灯开关和配电箱;卫生
间安装有电热水器;此外,另有各房间电灯、插座等用电设备。

- 5 -
2017 年 8 月,张某娟(女,64 岁,北京市西城区人)购买
事发房屋但未入住。2018 年 3 月,张某娟委托朋友王某(女,
44 岁,湖北省潜江市人,在事发小区有住房)代为出售,王某
提议房屋未售出前先行代为出租。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
王某将事发房屋租出。2020 年8 月,王某委托朋友李某(53 岁,
北京市房山区人,事发小区住户)出租、出售事发房屋;随后,
李某之妻将事发房屋租出。前述 2 次房屋出租的租金均由王某转
交张某娟。
2021 年 12 月 16 日,李某以每月 1000 元的价格将事发房屋
租予张某并一次性收取租金 6000 元,此后事发房屋由张某叔父
张某 1 独自居住;截至事发时,李某未将此次房屋出租情况告知
王某和张某娟,也未将租金转交王某和张某娟。
(三)小区燃气设施情况
红苹果庄园小区采用液化石油气集中供气。小区瓶组供气站
和低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由傲世祥合公司投资建设。供气站设
在小区 A6 号楼北侧一层平房,设置瓶组间、气化间。供气站瓶
组间日常放置 15 只 50 千克液化石油气瓶,气瓶在瓶组间连接汇
流排,液化石油气经过气化器气化、两级减压器调整后,通过聚
乙烯燃气管道分流到各楼前,再通过镀锌钢管引入住户厨房。户
内燃气表为傲世祥合公司配备,燃气灶及其连接管由住户自行购
置。小区居民在涞水宏信物业公司购气价格为每立方米 24 元。
经查,事发房屋住户于2021年12月16日购气4.16立方米;2022

- 6 -
年 2 月 7 日购气4.1 立方米。
(四)燃气供应情况
2020 年 10 月,涞水宏信物业公司与北京燕鑫湖石油液化气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鑫湖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武某海,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1027414674,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南;在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经营类别为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签订《北京市
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由燕鑫湖液化气站向事发小
区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经查,燕鑫湖液化气站供气价格随上游价格波动,约为每立
方米 19.32-24.54 元。2022 年以来,燕鑫湖液化气站向事发小
区送气 3 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供气款 18240 元。事发后在
事发小区供气站内发现 15 只液化石油气瓶,气瓶充装及流转信
息完整,气瓶及气质均合格。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视频资料、询问笔录
和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红苹果庄园小
区 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厨房内连接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和燃气
灶具的非燃气专用软管未有效固定且老化,液化石油气从软管与
灶具连接处泄漏,并扩散至厨房、餐厅、卫生间、客厅和卧室等
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并
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 7 -
(一)事故现场情况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走访摸排等,排除
自杀和人为故意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现场勘查发现,A5 号楼一至三单元严重受损、构成局部危房,
A5 号楼四、五单元以及A4、A6 号楼大量窗户、玻璃损坏,A3、
B6 和 B7 号楼个别外窗玻璃损坏。事故现场整体呈现以事发房屋
A5 号楼二单元 101 室为中心向周边传播的爆炸形态。
图 3 事发房屋及相邻房屋爆炸破坏情况示意图
事发房屋入户门向室外飞出,客厅和主卧、次卧屋顶完全塌
落,厨房、餐厅屋顶严重塌陷,多数墙体倒塌,部分承重梁严重
变形弯曲。配电箱(距地面约 1.6 米)金属外门被冲击至厨房,
配电箱所处墙体背侧损坏。位于餐厅西侧的电冰箱爆炸后位移至
厨房窗口位置。

- 8 -
本起爆炸事故具有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根据爆炸后破坏形
态等综合判定,本起爆炸为气体爆炸,爆炸发生在 A5 号楼二单
元 101 室内,起爆位置位于餐厅区域。
(二)爆炸气体分析
经查,事发小区采用液化石油气集中供气。事发后,救援人
员在事发房屋内发现 1 台家用燃气灶、1 台燃气表以及镀锌钢管
及橡胶软管,现场未清理出其他燃气设备,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
之外的其他可燃气源。
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
气体引发的爆炸。根据事故现场破坏情况,结合数值模拟结果,
计算得到参与爆炸反应的液化石油气总量约为 4 立方米(8.64
千克)。
(三)泄漏点分析
经走访小区部分居民并结合燃气应急抢险情况,排除供气
站、小区地下管道及引入口泄漏。经测试,排除事发房屋内燃气
表及与之相连的镀锌钢管、软管及其连接处泄漏。现场发现的灶
具面板无粥、汤等溢出痕迹,炊具内均无食物残留,排除灶具使
用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的可能。
事发房屋内灶具使用燃气种类为液化石油气,无熄火保护装
置;灶具外壳变形、内部结构严重损坏,开关旋钮处于部分开启
状态。连接管为非燃气专用软管,一端连接燃气表后支管并以铁
丝固定,另一端与灶具连接位置已脱离,接口处内外均呈老化龟

- 9 -
裂状态。燃气泄漏模拟试验结果显示:在连接管脱离燃气灶的情
况下,泄漏 4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需 2.38 小时;在连接管与燃气
灶连接、燃气灶旋钮保持事发后的部分开启状态的情况下,泄漏
4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需至少 40 小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分析,3
月 14 日19 时 34 分前未发生燃气泄漏;此后至爆炸发生间隔约
10 小时 42 分 58 秒,进而排除燃气灶旋钮部分开启导致燃气泄
漏的可能。
综上,极有可能为连接管与灶具连接处松脱导致燃气泄漏。
(四)点火源分析
液化石油气的最小点火能量约0.31±0.05 毫焦,电气火花、
静电火花、撞击火花、明火都有点燃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的
可能。
事发房屋由张某 1 独自居住。现场痕迹和尸检结果证明,爆
炸发生时张某 1 位于厨房位置,排除因其活动产生静电和明火造
成爆炸的可能性。
现场发现电冰箱、电热水器等多种电器。经查,电冰箱处于
空置状态、插头和连接线无破损、拉伸痕迹,排除电冰箱为点火
源的可能。电热水器可自动控温,额定功率为 1500 瓦;检测发
现,事发时该热水器处于开启状态,且为最大功率。室内配电箱
金属框架和面板发生位移变形,金属面板存在黑色粉尘颗粒。配
电箱内共 7 组空气开关,左起第3、4、5、6 开关处于分闸状态,
开关 3、5 和 6 因异常发生跳闸。7 组开关未见开关爆裂、破损

- 10 -
等痕迹,但发生不同程度松动,其中开关 2 因松动能够轻易取出;
开关 5 火线进线端接线及螺丝处于松动状态,且进线可轻易抽
出,综合分析其松动发生于爆炸前,同时其动触头和静触头留有
明显的电弧灼伤发黑痕迹。
综合判断,不排除室内电器、线路出现故障导致配电箱内开
关动作或者因配电箱内开关导线虚接产生电火花,引发泄漏燃气
爆炸的可能。
(五)爆炸过程分析
通过对事故现场房屋墙体破坏情况和数值仿真模拟结果分
析,爆炸气体在事发房屋餐厅区域被引爆,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同
时向厨房、客厅、主卧和次卧快速传播,爆炸压力在客厅、主卧
和次卧发展到最大,事发房屋和相邻房屋严重受损。此后,爆炸
冲击波及飞溅物进一步扩散,波及 A3、A4、A6、B6、B7 等楼房。
图 4 爆炸发生发展过程示意图
四、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

- 11 -
(一)事发房屋用气设备及其配件涉嫌存在的问题
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连接管非燃气专用软管,连接
管与灶具连接位置未有效固定,接口处呈老化龟裂状态;现场未
发现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涞水宏信物业公司涉嫌存在的问题
1.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燕
鑫湖液化气站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约为每立方米
19.32-24.54 元,事发小区住户在涞水宏信物业公司购气价格约
为每立方米 24 元。
2.涉嫌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燕鑫湖液化气站涉嫌存在的问题
1.涉嫌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受理对涞水宏信
物业公司(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时,对其用气环境安全检查
不到位,违规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供气。
2.涉嫌未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燕鑫湖液化气站未对事发
小区用气设备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
(四)延伸调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燕鑫湖液化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承运单位北京富发源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法定代表人邱某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12802460965Q,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兴各
庄村 172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和北

- 12 -
京市通县永升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某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110112102457108R,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柏
庄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均存在未按
规定维护车辆的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武某海,燕鑫湖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违反《北京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涉事用户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房山区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涞水宏信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北京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未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
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
录,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房山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针对燕鑫湖液化气站、涞水宏信物业公司、北京富发源液化
石油气供应站、北京市通县永升化工厂涉嫌存在的有关违法违规
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
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深入贯彻全国及本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

- 13 -
作部署,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
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要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使用不
合格连接软管或老化连接软管、使用无熄火保护燃气灶具或超出
使用年限燃气灶具等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做好
记录。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应指导、督促与其合作联营的配
送企业及供气站点切实履行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于未按要
求履行安全服务责任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直至取消合作联营。
(二)严格燃气供应安全监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
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销售等环节进一步开
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非法违法经营、不签订供气合同、不按规
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全面摸排居民小区使用管道液
化石油气情况,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改造替代措施。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惩处非法违法经营
燃气和供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抓好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房山区政府应建立完善辖
区内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管线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基础信息
台账和隐患台账,深入开展居民用户和出租房屋液化石油气安全
排查整治,2022 年 9 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全覆盖。
加快实施燃气安全型配件安装工程,2022 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
石油气用户安全型配件安装工作。

- 14 -
(四)强化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和
燃气供应企业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持续开展
燃气管理法规和安全用气、应急处置等知识宣传普及,加强典型
案例报道,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
事故的能力。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和接诉即办机制作用,鼓励社会
公众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处置涉及燃气安全问
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