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三乡古鹤村冠华街“3·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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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乡古鹤村冠华街“3·17”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三乡古鹤村冠华街“3·1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 2024 年 3 月 17 日 11 时 41 分,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冠华街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 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以及三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山三乡古 鹤村冠华街“3·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 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三乡古鹤村冠华街“3·17”一般高处坠 落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吴某春,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 常宁市*****************,系死者林某学的雇主。 2.事故伤亡人员:林某学,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 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西 富川瑶族自治县***************。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中的死者林某学在中山市骏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工作之余常为吴某春打零工;吴某春做木糠买卖生意,自有粤 T986T9 货车一辆,用于运输木糠。2024 年 3 月 17 日,吴某春雇 请林某学在三乡镇古鹤村冠华街帮忙往粤 T986T9 货车装载木糠, 日工作报酬 220 元。11 时 41 分,林某学从货车顶部坠落地面受 伤(有公安外治动球监控录像),吴某春笔录中称有向林某学 提供头盔,林某学不愿意佩戴,坠落时林某学未戴安全帽,坠 落高度 3.2 米,坠落后林某学说头痛,吴某春到药店买了云南白 药给林某学喷药、擦头。15 时 3 分,吴某春将林某学送至三乡 医院检查治疗,当天转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3 月 27 日,林某 学家属为林某学办理出院回老家广西,3 月 28 日林某学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春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 政府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直至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后,方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林某学未采取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在 3.2 米高的货车 顶作业,不慎坠落,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吴某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在事故发 生后,未落实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吴某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林某学未采取戴 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在 3.2 米高的货车顶作业),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未落实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 项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吴某春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 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 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三乡古鹤村冠 华街“3·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 如下处理: (一)吴某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 五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未落实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违 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建议由三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 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吴某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林某学未 采取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在 3.2 米高的货车顶作业),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在事故发生后,未落实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职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 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由于吴某春系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既属于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又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情况下,若既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存在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 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将吴某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决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 三乡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属地管 理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 落实一岗双责管理责任为核心,以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基 础为主要任务,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和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 (二)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加 强对自然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探索各行业自然人作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管理工作。 中山三乡古鹤村冠华街“3·1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4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