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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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6 月 23 日 23 时 10 分许,在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 江方向K3292+50M 处(阳江路段)发生一起货车碰撞前方停在左 侧车道小型轿车,造成 3 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阳江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 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和妥善安置伤员,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依 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市政府于 6 月 24 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 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江城区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 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 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综合分析等,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 2 -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 23 日 23 时 10 分许,周某驾驶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 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 K3292+50M 处碰撞前方由 龙某旭驾驶的停在左侧车道的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左侧尾部, 并将小型轿车推前与公路中心护栏发生刮擦后两车起火燃烧,造 成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整车燃烧炭化、车上 3 人当场死亡、两 车被烧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月23日23时10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报警,随后 指令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3时15分左 右,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由于两车碰撞起火燃烧并且 猛烈无法靠近,民警立即封闭事故点前后的双向车道,实行临时 交通管制,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做好车辆分流指挥工作。接到事 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带领交警支队负责人和业务部门民 警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工作。23时50分 消防车、救护车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施救,消防人员立即对燃 烧车辆进行喷水降温灭火,接着路政大队、拯救队也陆续到达参 与救援,24时许小轿车整车和大货车车头的明火被扑灭,发现小 轿车车内三具烧焦尸体样貌无法辨认,交警民警马上开展事故现 场勘察勘验工作,24日3时51分拯救队分别将事故车辆拖离并清 - 3 - 理路面散落物,殡仪馆车辆运走三具烧焦尸体, 4时23分事故现 场勘查及清理工作完成,恢复正常通车。 二、涉事车辆及死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解放牌。机动车登记注册所 有人:湛江燕塘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燕塘公司”), 登记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园路西侧,车辆 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 2013 年6 月19 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6 月30 日,保 险终止日期 2021 年6 月17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粤交运湛 字 00218998 号)审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机动车状态 正常(近三年共有 8 宗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该车核载 14665 千克,事发时实载约 11000 千克,不超载。经广东南天司 法鉴定所江门分所鉴定,碰撞前瞬间车速约为 75.24 公里/小 时,该路段限速 80 公里/小时,未超速行驶。该肇事车辆在事故 中严重烧毁无法检验其安全技术状态。 2.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北京现代牌。机动车登记注册所 有人:清远市康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源 潭镇高滩尾 15 号商铺,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07 年9 月30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2019 年 6 月 26 日变更到广东省清远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 有效期至 2020 年9 月30 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2019 年7 - 4 - 月 8 日更换车牌后有 5 宗违章,均为未处理)。该车核定载客 5 人,实载 3 人,未超员。因该车在事故中整车燃烧炭化无法检验 其安全技术状态。 (二)涉事驾驶员情况 1.周某(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驾驶员) ,男,汉族, 1975 年 11 月 19 日出生,籍贯:广东省湛江市,住址:广东省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湖光农场里场队 39 号,持有 A2E 型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证号: 4408***********915,初次领证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有效期止 2016 月 5 月 2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来共有 2 宗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完 毕 ) 。 取 得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 , 编 号 : 4408***********915,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发证,从业资格证类 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 2021 年3 月27 日。经阳江市公安局 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验鉴定,排除 周某存在酒驾、毒驾行 为。周某就职于湛江燕塘公司,职业:货车驾驶员。 2.龙某旭(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男,汉族, 1998 年4 月30 日出生,籍贯: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人,持有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226***********416,初次领证日 期2016 年10 月 31 日,有效期止 2022 年10 月31 日,驾驶证状 态正常(近三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 。因粤 RYJ072 驾驶员龙某 旭因尸体严重碳化,无法抽取血样检验,无法鉴定存在酒驾、毒 驾行为。龙某旭是社会自由职业人员。 - 5 - (三)涉事车辆行车状况 1.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该车配备周某和聂某昌双班 驾驶员,2020 年 6 月 23 日 19 时,该车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 燕丰纸箱厂装载上纸箱,由聂某昌驾车搭载周某出广州出发开往 湛江,19 时 11 分从广惠高速南香山站上高速经黄埔大桥走南二 环从九江转入沈海高速,22 时 25 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阳江服 务区加油,22 时 45 分换班由周某驾驶驶出服务区,23 时 09 分 行驶至事故路段。周某连续驾驶不足 30 分钟发生事故,排除其 存在疲劳驾驶行为。事发时,周某驾车从右侧行车道变道至左侧 超车道超车时,未能预见并察觉超车道前方停靠静止的车辆,当 近距离约 10 米才发现前方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因与前车距离太 近,刹车不及,未能正确避让导致碰撞前方停靠静止在左侧车道 上的车辆引发事故。 2.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龙某旭驾车搭载余某德和张某婷 于2020 年6 月23 日20 时12 分从中山市三角镇出发,途经广珠 东高速、中江高速、深岑高速公路,经沈海(广湛)高速公路往 湛 江 方 向 行 驶;23 时 05 分 左 右 在 沈 海 高 速公路 湛 江 方 向 K3292+50M 处的超车道上停车,23 时09 分左右发生事故。 经提取事发前路经事发地点的客车视频录像和目击驾驶员 报警反映,事发前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左侧超 车道上,车尾箱盖打开,一名驾乘人员站立在车后方从尾箱内搬 出箱状物件放在车旁,车后方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告标志,车辆 - 6 - 被追尾碰撞时,摆放在车旁边的箱状物件已放回车尾箱,此时从 车上走下来的那一名人员已返回进入车内。因该肇事车辆在事故 中整车燃烧炭化无法检验其安全技术状态,事故调查组经深入分 析研判,该 车在左侧超车道上停车至被碰撞发生事故不足 4 分 钟,车上驾乘人员没有拨打任何报警或者求助电话,没有在后方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也没有转移撤离等多种因素, 排除车辆因故障停车的可能性。 (四)人员伤亡情况 1.龙某旭,男,汉族,1998 年 4 月 30 日出生,贵州省凯里 市下司镇人,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余某德,男,汉族,1997 年 12 月 27 日出生,贵州省凯 里市下司镇人,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亡。 3. 张某婷,女,汉族,2006 年 3 月 20 日出生,广西自治 壮族区河池市凤山县人,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 亡。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3 人当场死亡、2 辆车辆损毁。根据《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 1 等标准和规定, 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用为 6 万元,死亡人员善后费用暂未 支出。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2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 财产的价值。 - 7 - 三、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一)事故路况 事故发生在 G15 沈海高速公路(阳茂高速路段)广州往湛江 方向K3292+50M 处,阳茂高速公路于2004 年11 月建成通车,起 于阳江市 江城区 白沙 街道 ,止于 茂名市 电白县观珠镇,全长 79.76 公里, 事故路段改扩建施工,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 向,西往湛江方向,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四车道(不含应急车 道) ,两侧设有行车道、超车道宽度均为3.75 米,应急车道宽度 为 3.5 米(封闭施工) ,道路中央设置波形板隔离带,道路较为 平直,路面完好,没有积水,视距良好,设置清晰交通标志、标 识,所有车辆限速 80 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 律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4 部分:作业区》《高速公路 改扩建设计细则》《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 则》《公路养护交通安全作业规程》等设计标准规范,编制《沈 海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阳江至茂名段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总体方 案设计》(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设计》),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 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代表召开的方案研讨会审 查通过。施工单位依据《总体方案设计》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文件》,编制《封闭路肩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 批通过,同时取得《高速公路施工证》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标 - 8 - 志标牌,采用新泽西护栏封闭应急车道,临时占用应急车道进行 改扩建施工。 图1 事故路段情况 (二)天气情况 6 月 23 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多云为主,无雨,23 时正 点温度 28.7°C,正点最大风速 1.6m/s,最大风风向 333°;0 时正点 温度 28.5 °C,正点 最 大风速 1.5m /s, 最大风风向 180°。 四、涉事单位有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1.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车属湛江燕塘公司,公司成 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800761568696D,法定代表人:邱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地址:湛江市麻章区 金园路 17 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乳制品、食品;收购鲜奶 加工自用;农产品收购、销售(除烟草批发) 。公司员工 327 - 9 - 人,货运车辆 22 辆均为公司自用,29 名货运驾驶员,为开拓海 南省市场业务,其中 9 辆货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 ,公司取得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 期至2022 年3 月31 日。 2.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该车注册入户清远市康威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1802MAP1W3Q,法定代表人 :谭某斌,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滩尾15 号商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批发和零售业;汽车信息咨询服 务;二手车中介服务;代办汽车入户、转户、年审手续等。该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收购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2019 年 7 月转卖 给经营二手车同行的叶某德,2019 年 9 月叶某德再转卖给李某 生,该车直至事发都未办理转户。李某生借该车给龙某旭使用, 事故当天,龙某旭驾车搭载余某德和张某婷从中山市出发前往湛 江市。 (二)事故路段改扩建施工涉及单位情况 1.扩建业主单位: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阳茂扩建管理 处。阳茂扩建管理处,负责沈海高速公路( G15)阳茂阳江段 (K3284+059—K3335+859)改扩建工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阳茂高速改扩建工 程的总体方案设计,督促阳茂高速改扩建工程中标的施工单位依 - 10 - 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阳茂高速改建工程 TJ1 标项目经理部。 作为阳茂高速改建工程 TJ1 标段的施工单 位,依据《总体方案设计》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编 制《封闭路肩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同时 取得《高速公路施工证》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标志标牌,采用 新泽西护栏封闭应急车道,临时占用应急车道进行改扩建施工。 事故点前方约 1 公里设置有应急停车点。 3. 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茂公司)主 要负责G15 沈海高速公路阳茂路段(含事故路段)的经营管理和 沿线综合开发。经调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安全防护设施、 标志标线均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 区没有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路面路况较好;同时,在阳江市 “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阳茂公司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 故处置,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 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 (2)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 称高速二大队)。高速二大队管辖 G15 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路段 (含事故路段)全长 70 多公里,今年以来,高速二大队深入开 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 - 11 - 勤务,加强路面巡查管控。阳茂高速改扩建期间,高速二大队加 强与路政大队的协作,双方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巡逻时间,最大 限度地减少监控空缺;并且多次到施工单位和施工点段进行安全 教育和隐患排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安全施工。事发当日, 高速二大队勤务巡逻安排合理,路面监控工作到位,且在事故中 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4.货物运输监管单位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管 理,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原则,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存在未能督促企业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发证许可的 货运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运企业存在安 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漏 洞;未能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对督查 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做好整改验收闭环。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龙某旭驾车在高 速公路的左侧车道上违停,粤 G51938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周 - 12 - 某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前方停靠静止在左侧车道上的车辆 引发事故。 图2 事故现场图 (二)间接原因 经查, 湛江燕塘公司 未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 虽然制定建立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 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 (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满足 24 学 时要求 3;多份教育培训考试试卷随意胡乱评分(肇事驾驶员周 某在 2012 年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仅有车间一级,也没有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24 学时”。 - 13 - 记学时,也未能提供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公司定期每月组织一次 培训学习,今年上半年周某缺席 2 次,副班驾驶员聂某昌缺席 4 次。抽查发现 2020 年新入职员工洪某舒、梁某霞没有参加车间 级的教育培训,并且厂级和岗位级的也没有登记学时。抽查发现 “燕塘乳业安全知识考试试卷”多份试卷随意胡乱评分);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马虎应付,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安全检查问 题汇总及整改》 ,并且单纯记录存在问题,没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和期限要求,隐患整改闭环工作不落实,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未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要 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频次未达到要 求5,2019 年和 2020 年上半年分别只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并且每次参与演练人数不足公司员工总数的 15%,并且肇事车辆 正副班司机都没有参加,导致公司员工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 经验。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 14 -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龙某旭,群众,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车在高速 公路的左侧车道上违停,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鉴于龙某旭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人员(1 人) 周某,粤 G51938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与同车道的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驾驶,事发时, 周某驾车从右 侧行车道变道至左侧超车道超车 时,未能预见并察觉超车道前方停靠静止的车辆,当近距离约 10 米才发现前方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因与前车距离太近,刹车 不及,未能正确避让导致碰撞前方停靠静止在左侧车道上的车辆 引发事故。经调查,周某承认当发现前方静止车辆时已经来不及 刹车;经对粤 G51938 号重型厢式货车车速进行鉴定:碰撞瞬间 车速约为 75.24 公里/小时;同时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 事故次要责任。综上,周某的驾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周某 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建议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人员(2 人) - 15 - 1.周某霞,中共党员,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 股股长,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检 查执法;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和管理、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 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等,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督检查执法 工作失当,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周 某霞进行诫勉谈话。 2.甄某,致公党员,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负责人,负责道路运输行政审批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运政管理业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失 当,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甄某进行 诫勉谈话。 (四)建议问责相关部门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未能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未能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发证许可的货运企业 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 16 -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湛江燕塘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管理 责任。建议由阳 江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湛江 燕塘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发证部门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 依法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经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 输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合格,符合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方可恢复运营。 2.邱某,湛江燕塘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9,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11等有关规定,对邱某实施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 、 (五) 、 (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17 - (六)其他处理建议 肇事的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原车主为清远市康威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历经几度转手卖给个人,但是未办理车辆过户手 续,鉴于该车事故中车辆严重烧毁无法办理过户,建议由清远市 公安交警部门责成清远市康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商买方尽快办 理车辆注销手续。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浙江温岭“6.13”槽罐车爆炸事 故和该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 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运输企业要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严格按照许可 条件依法、依规经营;二是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维修保 养,严防车辆带病上路;三是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及遇 险应急处置安全培训,提高行车防护意识。 (二)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安全监 管职责。督促辖区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先 进科技手段加强对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加大对货运企业执法力 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货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阳江市 公安交警部门要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维 护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秩序。一是加强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 18 -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 力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对道路信息的分析研 判,尤其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道路信息,及时收集车辆监 测、监控盲区和缺少夜间照明等安全隐患较大路段相关信息,合 理安排勤务,加大巡逻密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快速高效 处理事故,及时恢复道路通行秩序。 (四) 阳茂公司严格落实路警联勤机制。要根据《广东省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勤机制(试行)》要求,按照“信息共 享、勤务联合、应急联动、执法互补”的原则,联合辖区公安交 警部门认真落实路警联勤机制,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车辆动态监控 平台和“两客一危”预警系统优势,发挥“执法互补”作用,对 发现路上的故障车辆或长时间停靠车辆,及 时联系 公安交警部 门,快速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五)阳茂扩建管理处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照设计 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规范、安全施工,临时占用应急车道 施工作业期间,要适当增加路面安全设施、设备和设置临时停车 点、紧急停车点。同时,充分利用施工路段视频监控,主动加强 与公安交警部门、路政单位联勤联动,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 的巡逻,及时消除扩建路段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 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