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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阳江市 发布:2020-09-28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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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6 月 23 日 23 时 10 分许,在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
江方向K3292+50M 处(阳江路段)发生一起货车碰撞前方停在左
侧车道小型轿车,造成 3 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阳江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
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和妥善安置伤员,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依
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市政府于 6 月 24 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
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江城区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
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
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综合分析等,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
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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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 23 日 23 时 10 分许,周某驾驶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
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 K3292+50M 处碰撞前方由
龙某旭驾驶的停在左侧车道的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左侧尾部,
并将小型轿车推前与公路中心护栏发生刮擦后两车起火燃烧,造
成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整车燃烧炭化、车上 3 人当场死亡、两
车被烧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月23日23时10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报警,随后
指令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3时15分左
右,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由于两车碰撞起火燃烧并且
猛烈无法靠近,民警立即封闭事故点前后的双向车道,实行临时
交通管制,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做好车辆分流指挥工作。接到事
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带领交警支队负责人和业务部门民
警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工作。23时50分
消防车、救护车陆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施救,消防人员立即对燃
烧车辆进行喷水降温灭火,接着路政大队、拯救队也陆续到达参
与救援,24时许小轿车整车和大货车车头的明火被扑灭,发现小
轿车车内三具烧焦尸体样貌无法辨认,交警民警马上开展事故现
场勘察勘验工作,24日3时51分拯救队分别将事故车辆拖离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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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路面散落物,殡仪馆车辆运走三具烧焦尸体, 4时23分事故现
场勘查及清理工作完成,恢复正常通车。
二、涉事车辆及死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解放牌。机动车登记注册所
有人:湛江燕塘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燕塘公司”),
登记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园路西侧,车辆
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 2013 年6 月19 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6 月30 日,保
险终止日期 2021 年6 月17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粤交运湛
字 00218998 号)审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机动车状态
正常(近三年共有 8 宗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该车核载
14665 千克,事发时实载约 11000 千克,不超载。经广东南天司
法鉴定所江门分所鉴定,碰撞前瞬间车速约为 75.24 公里/小
时,该路段限速 80 公里/小时,未超速行驶。该肇事车辆在事故
中严重烧毁无法检验其安全技术状态。
2.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北京现代牌。机动车登记注册所
有人:清远市康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清远源
潭镇高滩尾 15 号商铺,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2007 年9 月30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2019 年 6 月
26 日变更到广东省清远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
有效期至 2020 年9 月30 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2019 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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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8 日更换车牌后有 5 宗违章,均为未处理)。该车核定载客 5
人,实载 3 人,未超员。因该车在事故中整车燃烧炭化无法检验
其安全技术状态。
(二)涉事驾驶员情况
1.周某(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驾驶员) ,男,汉族,
1975 年 11 月 19 日出生,籍贯:广东省湛江市,住址:广东省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湖光农场里场队 39 号,持有 A2E 型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证号: 4408***********915,初次领证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有效期止 2016 月 5 月 2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来共有 2 宗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
完 毕 ) 。 取 得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 , 编 号 :
4408***********915,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发证,从业资格证类
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 2021 年3 月27 日。经阳江市公安局
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验鉴定,排除 周某存在酒驾、毒驾行
为。周某就职于湛江燕塘公司,职业:货车驾驶员。
2.龙某旭(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男,汉族,
1998 年4 月30 日出生,籍贯: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人,持有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226***********416,初次领证日
期2016 年10 月 31 日,有效期止 2022 年10 月31 日,驾驶证状
态正常(近三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 。因粤 RYJ072 驾驶员龙某
旭因尸体严重碳化,无法抽取血样检验,无法鉴定存在酒驾、毒
驾行为。龙某旭是社会自由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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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事车辆行车状况
1.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该车配备周某和聂某昌双班
驾驶员,2020 年 6 月 23 日 19 时,该车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
燕丰纸箱厂装载上纸箱,由聂某昌驾车搭载周某出广州出发开往
湛江,19 时 11 分从广惠高速南香山站上高速经黄埔大桥走南二
环从九江转入沈海高速,22 时 25 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阳江服
务区加油,22 时 45 分换班由周某驾驶驶出服务区,23 时 09 分
行驶至事故路段。周某连续驾驶不足 30 分钟发生事故,排除其
存在疲劳驾驶行为。事发时,周某驾车从右侧行车道变道至左侧
超车道超车时,未能预见并察觉超车道前方停靠静止的车辆,当
近距离约 10 米才发现前方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因与前车距离太
近,刹车不及,未能正确避让导致碰撞前方停靠静止在左侧车道
上的车辆引发事故。
2.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龙某旭驾车搭载余某德和张某婷
于2020 年6 月23 日20 时12 分从中山市三角镇出发,途经广珠
东高速、中江高速、深岑高速公路,经沈海(广湛)高速公路往
湛 江 方 向 行 驶;23 时 05 分 左 右 在 沈 海 高 速公路 湛 江 方 向
K3292+50M 处的超车道上停车,23 时09 分左右发生事故。
经提取事发前路经事发地点的客车视频录像和目击驾驶员
报警反映,事发前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左侧超
车道上,车尾箱盖打开,一名驾乘人员站立在车后方从尾箱内搬
出箱状物件放在车旁,车后方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告标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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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碰撞时,摆放在车旁边的箱状物件已放回车尾箱,此时从
车上走下来的那一名人员已返回进入车内。因该肇事车辆在事故
中整车燃烧炭化无法检验其安全技术状态,事故调查组经深入分
析研判,该 车在左侧超车道上停车至被碰撞发生事故不足 4 分
钟,车上驾乘人员没有拨打任何报警或者求助电话,没有在后方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也没有转移撤离等多种因素,
排除车辆因故障停车的可能性。
(四)人员伤亡情况
1.龙某旭,男,汉族,1998 年 4 月 30 日出生,贵州省凯里
市下司镇人,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余某德,男,汉族,1997 年 12 月 27 日出生,贵州省凯
里市下司镇人,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亡。
3. 张某婷,女,汉族,2006 年 3 月 20 日出生,广西自治
壮族区河池市凤山县人,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
亡。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3 人当场死亡、2 辆车辆损毁。根据《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
1
等标准和规定,
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用为 6 万元,死亡人员善后费用暂未
支出。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2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
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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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一)事故路况
事故发生在 G15 沈海高速公路(阳茂高速路段)广州往湛江
方向K3292+50M 处,阳茂高速公路于2004 年11 月建成通车,起
于阳江市 江城区 白沙 街道 ,止于 茂名市 电白县观珠镇,全长
79.76 公里, 事故路段改扩建施工,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
向,西往湛江方向,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四车道(不含应急车
道) ,两侧设有行车道、超车道宽度均为3.75 米,应急车道宽度
为 3.5 米(封闭施工) ,道路中央设置波形板隔离带,道路较为
平直,路面完好,没有积水,视距良好,设置清晰交通标志、标
识,所有车辆限速 80 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
律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4 部分:作业区》《高速公路
改扩建设计细则》《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
则》《公路养护交通安全作业规程》等设计标准规范,编制《沈
海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阳江至茂名段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总体方
案设计》(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设计》),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
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代表召开的方案研讨会审
查通过。施工单位依据《总体方案设计》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
同文件》,编制《封闭路肩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
批通过,同时取得《高速公路施工证》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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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标牌,采用新泽西护栏封闭应急车道,临时占用应急车道进行
改扩建施工。

图1 事故路段情况
(二)天气情况
6 月 23 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多云为主,无雨,23 时正
点温度 28.7°C,正点最大风速 1.6m/s,最大风风向 333°;0
时正点 温度 28.5 °C,正点 最 大风速 1.5m /s, 最大风风向
180°。
四、涉事单位有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1.粤 G51938 号重型箱式货车。车属湛江燕塘公司,公司成
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800761568696D,法定代表人:邱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地址:湛江市麻章区
金园路 17 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乳制品、食品;收购鲜奶
加工自用;农产品收购、销售(除烟草批发) 。公司员工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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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运车辆 22 辆均为公司自用,29 名货运驾驶员,为开拓海
南省市场业务,其中 9 辆货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 ,公司取得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
期至2022 年3 月31 日。
2.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该车注册入户清远市康威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1802MAP1W3Q,法定代表人 :谭某斌,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滩尾15
号商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批发和零售业;汽车信息咨询服
务;二手车中介服务;代办汽车入户、转户、年审手续等。该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收购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2019 年 7 月转卖
给经营二手车同行的叶某德,2019 年 9 月叶某德再转卖给李某
生,该车直至事发都未办理转户。李某生借该车给龙某旭使用,
事故当天,龙某旭驾车搭载余某德和张某婷从中山市出发前往湛
江市。
(二)事故路段改扩建施工涉及单位情况
1.扩建业主单位: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阳茂扩建管理
处。阳茂扩建管理处,负责沈海高速公路( G15)阳茂阳江段
(K3284+059—K3335+859)改扩建工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阳茂高速改扩建工
程的总体方案设计,督促阳茂高速改扩建工程中标的施工单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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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阳茂高速改建工程
TJ1 标项目经理部。 作为阳茂高速改建工程 TJ1 标段的施工单
位,依据《总体方案设计》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编
制《封闭路肩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同时
取得《高速公路施工证》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标志标牌,采用
新泽西护栏封闭应急车道,临时占用应急车道进行改扩建施工。
事故点前方约 1 公里设置有应急停车点。
3. 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茂公司)主
要负责G15 沈海高速公路阳茂路段(含事故路段)的经营管理和
沿线综合开发。经调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安全防护设施、
标志标线均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
区没有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路面路况较好;同时,在阳江市
“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阳茂公司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
故处置,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
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
(2)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
称高速二大队)。高速二大队管辖 G15 沈海高速公路阳江路段
(含事故路段)全长 70 多公里,今年以来,高速二大队深入开
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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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务,加强路面巡查管控。阳茂高速改扩建期间,高速二大队加
强与路政大队的协作,双方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巡逻时间,最大
限度地减少监控空缺;并且多次到施工单位和施工点段进行安全
教育和隐患排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安全施工。事发当日,
高速二大队勤务巡逻安排合理,路面监控工作到位,且在事故中
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4.货物运输监管单位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管
理,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原则,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存在未能督促企业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发证许可的
货运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运企业存在安
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漏
洞;未能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对督查
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做好整改验收闭环。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龙某旭驾车在高
速公路的左侧车道上违停,粤 G51938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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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未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前方停靠静止在左侧车道上的车辆
引发事故。

图2 事故现场图
(二)间接原因
经查, 湛江燕塘公司 未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
虽然制定建立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
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
(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满足 24 学
时要求 3;多份教育培训考试试卷随意胡乱评分(肇事驾驶员周
某在 2012 年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仅有车间一级,也没有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2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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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学时,也未能提供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公司定期每月组织一次
培训学习,今年上半年周某缺席 2 次,副班驾驶员聂某昌缺席 4
次。抽查发现 2020 年新入职员工洪某舒、梁某霞没有参加车间
级的教育培训,并且厂级和岗位级的也没有登记学时。抽查发现
“燕塘乳业安全知识考试试卷”多份试卷随意胡乱评分);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马虎应付,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安全检查问
题汇总及整改》 ,并且单纯记录存在问题,没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和期限要求,隐患整改闭环工作不落实,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未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要
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频次未达到要
求5,2019 年和 2020 年上半年分别只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并且每次参与演练人数不足公司员工总数的 15%,并且肇事车辆
正副班司机都没有参加,导致公司员工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
经验。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江市“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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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龙某旭,群众,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车在高速
公路的左侧车道上违停,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鉴于龙某旭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人员(1 人)
周某,粤 G51938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与同车道的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驾驶,事发时, 周某驾车从右 侧行车道变道至左侧超车道超车
时,未能预见并察觉超车道前方停靠静止的车辆,当近距离约
10 米才发现前方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因与前车距离太近,刹车
不及,未能正确避让导致碰撞前方停靠静止在左侧车道上的车辆
引发事故。经调查,周某承认当发现前方静止车辆时已经来不及
刹车;经对粤 G51938 号重型厢式货车车速进行鉴定:碰撞瞬间
车速约为 75.24 公里/小时;同时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
事故次要责任。综上,周某的驾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周某
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建议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人员(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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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霞,中共党员,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
股股长,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检
查执法;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和管理、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
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等,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督检查执法
工作失当,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周
某霞进行诫勉谈话。
2.甄某,致公党员,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负责人,负责道路运输行政审批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运政管理业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失
当,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甄某进行
诫勉谈话。
(四)建议问责相关部门
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未能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未能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发证许可的货运企业
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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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湛江燕塘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管理 责任。建议由阳
江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湛江
燕塘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发证部门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
依法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经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
输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合格,符合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方可恢复运营。
2.邱某,湛江燕塘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9,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11等有关规定,对邱某实施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 、 (五) 、 (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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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建议
肇事的粤 RYJ072 号小型轿车,原车主为清远市康威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历经几度转手卖给个人,但是未办理车辆过户手
续,鉴于该车事故中车辆严重烧毁无法办理过户,建议由清远市
公安交警部门责成清远市康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商买方尽快办
理车辆注销手续。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浙江温岭“6.13”槽罐车爆炸事
故和该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
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运输企业要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严格按照许可
条件依法、依规经营;二是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维修保
养,严防车辆带病上路;三是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及遇
险应急处置安全培训,提高行车防护意识。
(二)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安全监
管职责。督促辖区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先
进科技手段加强对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加大对货运企业执法力
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货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阳江市 公安交警部门要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维
护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秩序。一是加强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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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
力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对道路信息的分析研
判,尤其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道路信息,及时收集车辆监
测、监控盲区和缺少夜间照明等安全隐患较大路段相关信息,合
理安排勤务,加大巡逻密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快速高效
处理事故,及时恢复道路通行秩序。
(四) 阳茂公司严格落实路警联勤机制。要根据《广东省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勤机制(试行)》要求,按照“信息共
享、勤务联合、应急联动、执法互补”的原则,联合辖区公安交
警部门认真落实路警联勤机制,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车辆动态监控
平台和“两客一危”预警系统优势,发挥“执法互补”作用,对
发现路上的故障车辆或长时间停靠车辆,及 时联系 公安交警部
门,快速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五)阳茂扩建管理处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照设计
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规范、安全施工,临时占用应急车道
施工作业期间,要适当增加路面安全设施、设备和设置临时停车
点、紧急停车点。同时,充分利用施工路段视频监控,主动加强
与公安交警部门、路政单位联勤联动,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
的巡逻,及时消除扩建路段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