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2020]阳江市“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阳江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阳江市 发布:2020-09-28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阳江市“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6 月 20 日凌晨 2 时 32 分,在汕湛高速公路湛江往
广州方向 K711 +900M 处(阳江市阳春八甲镇路段)发生一辆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载有天然气槽罐挂车)碰撞前
方一辆因故障停在慢车道上的渝 DB2329 号运煤大货车,造成 2
人死亡,并发生天然气泄漏,但未造成泄露爆炸等次生事故的一
般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李希书记对该事
故作出批示,阳江市委、市政府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
求,在省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全力抢救和妥善安置伤员,
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责。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 6 月 24 日成立了由市政
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为副组长,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阳春市政
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专
家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和综合分析等,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6 月 19 日 22 时许,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豫 KE780 号罐式半挂车)驾驶员万某驾驶载有 20 吨液化
天然气的槽罐危化品车,由广西自治区北海市开往福建省福州市,
20 日 2 时 32 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碰撞前方由夏某贵驾驶因故
障停在慢车道上的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1Z79
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渝 D1Z79 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的煤
颗倾斜撒落在路面,豫K758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起火燃烧,
槽罐阀门发生轻微气体泄露。事故造成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驾乘人员2 人当场死亡,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
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0 年 6 月 20 日凌晨 2 时 35 分,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接到交通事故警情后,立即指挥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2
时 47 分,事故处理民警、市公安局领导和交警支队业务部门民
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处置;2 时 57 分,阳化高速公路
路政大队达到事故现场协助交警封闭道路进行车辆分流;2 时 58
分,消防人员达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3 时 5 分,消防人员对
起火运煤货车及槽罐车进行喷水灭火作业;3 时 5 分,阳春市八
甲镇卫生院救护车达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4 时,公路养护、拯
救陆续到达现场参与救援;20 时 50 分,消防人员对事故车辆进
行破拆并将车内被困烧焦的司乘人员取出,现场经医护人员鉴定,
两名被困司乘人员已无生命迹象。

- 3 -
事故发生后,我市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
处置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作出批示,指示分管
副市长冯松柏带领市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组织公安、应急、
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消防等救援人员约 350 人,迅速扑灭明
火,并对槽罐阀门泄漏处实施了堵漏,对该路段实行封闭交通管
制,立即疏散安全转移事故现场周围三公里的村民和群众约
4000人。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李希书记对该起事故的批示精神,按
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省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帮助下,
经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系茂名中燃城市发展
有限公司和茂名恒浮堵漏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和转运车辆到来支援。
经有关专家现场研究决定,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未能找到移动
的易燃液态气体输送泵,只能采用压力差方式进行倒罐,利用压
力差倒罐的时间虽然长一点,但安全系数大,有效防止次生事故
发生。13 时 40 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市中燃宏途物流有
限公司及有关技术人员依照 LNG 运输车卸车操作规程和罐车装卸
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始将涉事槽罐车的天然气倒罐转运车辆。
至 19 时 22 分许,完成约 16 吨天然气的倒罐工作;专家完成安
全评估后,于 19 时 33 分排空气罐,转运车辆于 19 时 35 分许驶
离事故地点。23 时将事故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经环保部门现场
监测,没有造成周边环境污染,21 日 1 时 10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
毕,交通恢复通行。
阳春市人民政府和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
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管

- 4 -
负责同志等参与了现场救援。
二、涉事车辆及死伤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豫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所有人:许昌万里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许昌万里公司),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杉德卡牌
ZZ4256V384HE1LW,核定载人数:2 人,牵引总质量:40000KG,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取得
由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
管许字 411001016290 号),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车辆保险。
2.豫KE780 号重型罐式半挂车
车辆所有人:许昌万里公司,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
型号:万鑫鑫昊牌 WXH9400GDY,核定载质量:23000KG,车辆检
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取得由许昌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豫交运管许字
411001016291 号)。事发时,车上装载 20000 KG 液化天然气,
不超载。
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事故豫 K75860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牵引车驾驶室碰撞烧毁。经人工检验,方
向机烧毁,拆查各轴刹车、牵引车刹车总泵、一轴分泵、刹车皮、
制动管路撞损烧毁,二轴、三轴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分泵有效。

- 5 -
经查明,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KE780 号罐
式半挂车)由许昌万里公司与王某个人各出资 50%购买,共同出
资经营,车辆日常管理由许昌万里公司和王某共同负责,车辆运
输货源和日常调度由王某安排,每月赚取利润由王某和公司分成。
3.渝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所有人:重庆鼎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鼎辉公
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 21 号附 1 号
165 室,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 人,牵引总质量:
40000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车在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4.渝D1Z79 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车辆所有人:重庆鼎辉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青年镇田坝街 21 号附 1 号 165 室,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
量:33700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事发时,
车上装载32900 KG 煤炭,不超载。
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事故渝 DB2329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卡车右后部车身碰撞烧毁。经人工检验,
该牵引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有效,挂车车尾灯、刹车灯烧
毁、无法驳电检测,刹车分泵、制动管路、刹车皮烧毁。
经查明,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1Z79 号重
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夏某贵个人支付首付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重庆
鼎辉公司购买,双方签订《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
付款期限自201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2 日至,在车

- 6 -
辆应付款项未付清之前,车辆登记户名为重庆鼎辉公司,双方合
同约定:夏某贵自主经营,独立运输、独立享受盈利和亏损。重
庆鼎辉公司不参与该车辆经营所得,车辆运输货源及日常管理调
度均为夏某贵负责。
(二)涉事车辆行驶轨迹
1.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KE780 号罐式半挂
车)配备万某、钟某两人双班驾驶员,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 22
时许由广西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出发,途径 G59(呼北
高速)、G75(兰海高速)、S42(化廉高速)、S14(汕湛高速)
公路,于 20 日 2 时 32 分许行驶至汕湛高速公路 K711+900M 处发
生事故。经核查,豫 K75860 号车 GPS 卫星定位轨迹,在 6 月 19
日 22 时至 20 日 2 时 02 分期间,未发现疲劳、超速驾驶情况。
该车于 20 日 2 时 02 分起没有定位记录,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江门分所对豫 K75860 号车进行车速鉴定,豫 K75860 号车事发时
车速范围为65.25-69.75 公里/小时。
2.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1Z79 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 8 时许从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出
发,途径 G210、G75、G355、S52、S309、G242、G322、G358、
G72、G324、S215、S283、S14 公路,在 20 日 2 时 21 分许行驶
至汕湛高速公路 K711+900M 处,车辆发生接气管脱落,失去动力
无法移动,因故障停在慢车道上,驾驶人夏某贵妻子张某艳在车
后方摆放纸箱作为警示标志,另外张某艳还打开手电筒在路边不
停挥动,向过往车辆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同时,驾驶人夏某贵在
打电话报警求助还未设置反光标志时,于 20 日 2 时 32 分被豫

- 7 -
K75860 号车碰撞,渝 DB2329 号车从因故障停车至被碰撞历时约
11分钟。
(三)涉事车辆驾驶员及死亡人员情况
1.豫 K75860 重型半挂牵引车上发现两具尸体,一具尸体在
驾驶室位置、另一具尸体在驾驶室后排位置,两具尸体因车辆起
火均被烧毁,无法通过外表辨认身份。据车属单位许昌万里公司
提供资料,车上人员分别是万某、钟某,根据事故发生前(20
日 2 时 20 分)卡口照片显示,事故发生前是万某驾驶车辆,经
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具尸体进行 DNA 鉴定,证实车上
人员分别是万某、钟某。
(1)万某,男,51 岁,广西柳州人,身份证号码:
4502***********774,准驾车型:A2,驾龄 24 年,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书,有效期至2022 年 8月 22 日。
(2)钟某,男,51 岁,广西北海人,身份证号码:
4505***********818,准驾车型:A2,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7 月 10 日。
2.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夏某贵,男,38 岁,
身份证号码:5224***********639,贵州毕节人,准驾车型:
A2E,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增驾 A2 车型,实习期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 1 月 2 日。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2 人当场死亡、2 辆车辆损毁。根据《企业职工

- 8 -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1
等标准和规定,
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用约为 43 万元,死亡人员善后费用
暂未支出。
三、事故天气和路段情况
(一)天气情况
6 月 20 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多云为主,无雨,2 时正点
温度为 25.8℃,风速 0.9m/s,风向 57°;3 时正点温度为
25.6℃,风速 1.5m/s,风向 58°。
(二)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汕湛高速公路湛江往广州方向 K711 +900M 处,
该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双向四车道
(不含应急车道),两侧设有行车道、超车道宽度均为 3.75 米,
应急车道宽度为 3.5 米,道路中央设置新泽西水泥护栏,沥青路
面,路面完好,路面能见度良好。设置清晰交通标志、标识,小
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小时。
图1 事故路段情况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
财产的价值。

- 9 -
四、涉事单位有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车属单位情况
1.许昌万里公司〔豫 K75860 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E780挂)
车属单位〕是许昌万里运输集团属下的全资子公司,有独立的法
人,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0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00MA3X4TNN8N,法定代表人:刘某增,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许昌市西外环与许
禹路交叉口西南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
输(一类)、危险货物运输(2 类、3 类、4 类 1 项、6 类 1 项、
8 类、9 类、危险废物)。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取得许昌市道路
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许字
411001100524 号),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危险货物运输(2
类、3 类、4 类1 项、8 类、9 类、危险废物)。
目前,许昌万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管理人员9 人,驾驶
员(押运员)162 人,危化品运输车辆 81 辆,挂车 82 辆。上述
车辆都是由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模式,其中,肇事的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 KE780 挂车)也属于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登记所有人为许昌万里公司,车辆日常经营活动由王某
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重庆鼎辉公司〔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 D1Z79
挂车)车属单位〕,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00110MA5UPQDU9J,法定代表人:陈某新,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田坝街 21 号附 1

- 10 -
号 165 室,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信息咨询,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销售。
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取得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
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许字
500110010491 号),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
目前,重庆鼎辉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主要经营业务为汽车销
售。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1Z79 号重型仓栅式
半挂车)由夏某贵个人支付首付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重庆鼎辉公司
购买,双方签订《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付款期
限自 201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2 日止,双方约定在
车辆应付款项未付清之前,车辆登记户名为重庆鼎辉公司,双方
合同约定:夏某贵自主经营,有权独立运输、独立享受盈利和亏
损。重庆鼎辉公司不参与该车辆经营所得,车辆运输货源及日常
管理调度均为夏某贵负责。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
在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但其行为与事故发生不构成直接因果关
系。
(二)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经营管理单位。广东省南粤交通云湛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阳化管理处(以下简称阳化管理处),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负责运营管理云湛高速阳化段,线路全长 133.94 公里,由
2 段组成:主线始于阳江市八甲镇、沿线经过茂名电白、高州、
茂南,终于化州市丽岗镇,全线 102.14 公里;茂名港直线全长
31.8 公里,始于茂名电白黄岭镇,终于茂名电白马踏镇。事故

- 11 -
的发生地点就在云湛高速往广州方向路段 K711 +900M 处。事发
时,事发路段标志标识清晰,无积水,视线良好。
2.路政管理单位。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阳化高速公路路政
大队(以下简称阳化路政大队),负责云湛高速阳化段路面的路
政巡查和路政管理,作业现场秩序维护,路政大队根据《广东省
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每天路面巡查不少于2 次;事发当日,
阳化路政大队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指令,能迅速行动及时
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流疏导,维护现场
交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
3.交通管理单位。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以
下简称高速四大队),负责汕湛高速公路 K665 +755M 至
K722+38M 路段,全长约 57 公里。今年以来,高速四大队深入开
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
勤务,认真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交警队路面巡逻工作指导》要
求,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
动。事发当天值班民警出警迅速,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
过往车辆分流疏导工作,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4.货物运输监管单位。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事业性质,
隶属于许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规格相当于副处级。主要任务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的规定,承担辖区内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
关产业、轨道交通运营以及交通物流、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道
路运输安全监管、应急保障等工作。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辖
区危险品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

- 12 -
危险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审核危险品运
输企业修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合理性、可行性,未认真指导危险品
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对危险品运输企业配置专职 GPS监控人
员把关不严,对在异地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本辖区登记注册危险
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缺乏安全监管。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经调查认定,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KE780 挂车)车驾驶人万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遇前方因故障
停在慢车道的车辆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前车尾部,造
成事故发生。
2. 驾驶人夏某贵驾驶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
D1Z79 挂车)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在慢车道上停车,停车后
摆放警示标志不规范,致使后方车辆碰撞。
图 2 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许昌万里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肇事危运车辆及驾驶员缺乏监管,未能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

- 13 -
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肇事危运车辆为
公司与王某个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双方签订《道路危险品货物
运输责任经营协议》,但车辆运输货源及日常管理调度均为王某
负责,公司对下属合伙经营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经营活动行为失管
失控。公司虽然建立有隐患排查、车辆安全检查、GPS 监控和应
急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无法对在异地从事危险物品运输
的危运车辆开展隐患排查、安全检查2,肇事危运车辆长期在广
西自治区北海市从事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日常安全检查仅由车
辆驾驶员及押运员负责;未配备专职的 GPS 动态监控人员,公司
的 GPS 监控人员同时还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未按要求对新修订的
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2020 年 4 月 2 日新修订的应急救援预
案评审没有聘请专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该公司未按照有
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频次
未达到要求4,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每年分别只开展了一
次应急救援演练。
2.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危险品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危险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
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
书面评审纪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
管理方面的专家”。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14 -
主体责任,未严格审核危险品运输企业修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合理
性、可行性,未认真指导危险品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对危险
品运输企业配置专职 GPS 监控人员把关不严,对在异地从事危险
物品运输的本辖区登记注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缺乏安全
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江市“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万某,豫 K7586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线豫 KE780 挂车)
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遇前方因故障停在慢车道上的车辆时,未
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前车尾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
的发生负责任。鉴于万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人员
杨某林,中共党员,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与物流管理
科科长,负责许昌市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危险
品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危险物
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工作失当,建议由有管
理权限的部门对杨某林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问责相关部门
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能严格管理督促辖区危险物品运
输企业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责成许昌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15 -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许昌万里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阳江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许昌万
里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发证部门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
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7,经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合格、符合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2.刘某伟,许昌万里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8,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10等有关规定,对刘某伟实施行政处罚。
3.夏某贵,渝 DB232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1Z79挂)车
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故
障后没有按规范设置危险警示标志,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 16 -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的有关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
关规定,对夏某贵实施行政处罚。
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李希书记对该起事故的批示精神,吸
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
生。一是动员部署。市政府、市安委办、市道安办多次召开道路
交通安全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动员再部署。二是风险研
判。市公安、交通运输、应急部门以及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多次开
展风险研判以及隐患排查整治。三是全面排查。市交通运输迅速
制定印发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检查通知,在前期深入开展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基础上,立即对辖区所有危运企业和道
路隐患进行地毯式大排查。四是加强管控。市公安交警部门在高
速公路实行 24 小时监督管控,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管
制,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员源头管理,查处各类
交通违法行为 42.2 万起。五是联合整治。7 月初,市安委办牵
头联合公安、交通、应急部门集中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
治行动,重点对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和肇阳高速共线路段以及沈海
高速扩建路段开展联合整治。六是源头治理。7 月上旬,市应急
部门组织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进行装载源头
1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
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
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
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 17 -
安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管
控。七是教育培训。7 月初,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举办了
3 期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专题学习班和全市危险货运道路运输安全
生产培训班,对全市危运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共 170
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轮训,增强了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
员和危化品运输企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强化了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提升了全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地运输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东阳江、河南许昌、重庆万盛、广西北海等地货运企业,
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方位
对照查摆自身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一是要加强危
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危货运源头
装载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和遇险避险
操作规范,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危货运企业管理制度
和操作过程的执行力,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后,要落
实日常安全检查和考核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
行,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全面开展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
阳江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云湛高速
公路业主单位要认真分析该起事故的特点,对云湛高速公路阳化
段开展路面安全隐患大排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比如在路面跨线桥张贴安全行车标语、增设视觉变窄标线和减速

- 18 -
带、弯道立柱张贴高强级反光膜、加装及更换损坏爆闪灯以及服
务区视频、大喇叭播放交通安全提示等治理措施,切实抓好事故
预防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快建设危运车辆信息化管控平台
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动态监控预警系统,
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整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
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数据共享应用,
充分运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在托运、承运、运输、
装卸各环节进行全信息化管理和监控,构筑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
信息化监管机制。
(四)多部门联动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及时研判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态势、找准问题短板、
联合开展道路运输,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领域在内的安
全整治行动,结合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开
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整治行动,从源头准入、监管办法、
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利
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相关配套实现视频监控、卡口抓拍、
出租车、交通管理相关数据等信息共享,执法互认,增强部门协
同联动,形成联防联控常态化机制,凝聚交通治理合力,严厉打
击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