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阳江市“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 1 - 阳江市“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5 月 1 日 17 时许,在 S51 肇阳高速公路肇庆往阳江 方向 130KM+970M 处发生一起 3 人死亡、3 人受轻伤及五车损坏 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江市“5·1”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分别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维 稳等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和妥善安置伤员,做好相 关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并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 肃追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 5 月 2 日成 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领 导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 会、阳春市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阳江市“5·1”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和综合分析等,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2 - 2020年5月1日,胡某军驾驶粤QY89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 引粤AD101号挂车)沿S51肇阳高速公路由肇庆往阳江方向行驶, 于当天17时18分许,行驶至S51肇阳高速公路130KM+970M处阳春 路段时,碰撞前方行驶的粤K72Z78号小型轿车,致使粤K72Z78号 小型轿车、粤GZU956号小型轿车、粤RX1793号小型轿车、桂 N9802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依次发生首尾连环碰撞,造成粤K72Z78 号小型轿车上乘客陈某彤、郑某瀚、郑某喜等3人当场死亡,粤 K72Z7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郑某雄、乘客郑某霞和粤RX1793号小型 轿车驾驶人毛某伟等3人受轻伤,以及上述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日17时21分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报 警,随后指令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约17 时30分左右,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接着现场抢救伤员, 维持交通秩序,做好车辆分流指挥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 安局分管领导带领交警支队负责人和业务部门民警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工作。17时54分消防车、救护车陆 续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施救,消防人员对挤压的小型轿车进行切割 分离,抬出车内被困的受伤人员,120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胸外 挤压和人工呼吸,经过约50分钟现场抢救后,医生现场宣布3名 重伤者死亡。18时50分救护人员撤离现场,19时10分消防人员撤 离现场,19时50分能达拯救队分别将事故车辆拖离并清理路面散 - 3 - 落物,21时14分事故现场救援及勘查、清理工作完成,21时18分 该路段恢复正常通车。 二、涉事车辆及死伤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 QY89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 阳春市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达公司”),登记 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迎宾大道北侧 B 幢新晖雅苑商住楼 B1 幢 601 房。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 BJ4259SNFKB-AA,2018 年 1 月 12 日在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1 年 1 月 31 日。经核查, 该车共有 5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 站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一轴制动力不足,车辆检验结论 不合格。 粤 AD10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广 州市黄埔区长进汽车运输车队,登记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 592 号 101 房。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凯事成牌 SSX9380TJZP,2009 年 3 月 24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 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1 年 3 月 31 日。经核查,该车没有 违法记录。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安全技术 检验,车辆一轴制动力不足,车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车速为 61km/s,不存在超载超速 行为。 - 4 - 2.粤 K72Z78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陈某彤, 登记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北一巷 16 号 302 房,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东风日产牌 DFL7203VBL2, 2018年 8 月 9 日在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 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核查,该 车共有2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3.粤 RX1793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毛某伟, 登记地址: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和平村委会毛屋村5 号,车辆使 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 BH7141GAZ,2014 年 10 月 29 日在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 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核查,该车 共有3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4.粤 GZU956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陈某燕, 登记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 4 号 702 房,车辆使用性 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大众牌 FV7144LBDBG,2016 年 5 月 9 日 在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核查,该车共有 12 条 已处理违法记录。 5.桂 N98026 号重型仓栏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注册所有人: 南宁康誉物流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登记地址:钦州市沙井大道 东面(西门街南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 LZ5310CCYH7FB,2018 年 8 月 27 日在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 - 5 - 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机动 车状态正常。经核查,该车没有违法记录。 (二)涉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胡某军(粤 QY89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48 岁,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于 2002 年 7 月 9 日在湖北省襄阳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 4206***********413,档案编号:420600144021,驾龄:18年, 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9 日。 经核查,该驾驶人有 4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经对粤 QY89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胡拥军进行检测, 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2.郑某雄(粤 K72Z78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1 岁, 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驾驶证号:4401***********952,案编 号:441201542728,驾龄:4 年,准驾车型:C1。经核查,该驾 驶人有3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3.朱某佳(粤 GZU956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25 岁, 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驾驶证号:4408***********418,档案 编号:440901571887,驾龄:5 年,准驾车型:C1。经核查,该 驾驶人有7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4.毛某伟(粤 RX1793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23 岁, 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驾驶证号:4418***********014,档案 - 6 - 编号:440664132933,驾龄:2 年,准驾车型:C1。经核查,该 驾驶人有2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5.候某海(桂 N98026 号重型仓栏式货车驾驶人),男,47 岁 , 汉 族 , 广 西 自 治 区 灵 山 县 人 , 驾 驶 证 号 : 4528***********418,档案编号:450728721742,驾龄 20 年, 准驾车型:B2E。经核查,该驾驶人有1 条已处理违法记录。 (三)死伤者情况 1.郑某瀚,男,11 岁,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出生日期 2009年 8 月 30日,粤 K72Z78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亡。 2.陈某彤,女,43 岁,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出生日期 1977年 5 月 26日,粤 K72Z78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亡。 3.郑某喜,男,28 岁,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出生日期 1994年 3 月 21日,粤 K72Z78号小型轿车乘客,当场死亡。 4.郑某雄,男,41 岁,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出生日期 1979年 12 月29 日,粤K72Z7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伤者。 5.郑某霞,女,27 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出生日期 1993年 3 月 28日,粤 K72Z78号小型轿车乘客,伤者。 6.毛某伟,男,23 岁,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出生日期 1997年 6 月 5 日,粤RX179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伤者。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3 人当场死亡、3 人受伤、5 辆车辆损毁。根据 - 7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1 等标 准和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伤者医疗费用为 45.8 万 元,死亡人员善后费用暂未支出。 三、事故天气和路段情况 (一)天气情况 5 月 1 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晴转多云,无雨,17 时正点 温度为 29.9℃,风速 1.3m/s,风向 156°;18 时正点温度为 29.3℃,风速 1.7m/s,风向 202°。 (二)道路基本情况 事 故 现 场 位 于 S51 肇 阳 高 速 公 路 肇 庆 往 阳 江 方 向 130KM+970M 处,该路段属于 S51 肇阳高速与 S14 汕湛高速共线 段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阳江方向,北往肇庆方向。双向 四车道(不含应急车道),两侧设有行车道、超车道宽度均为 3.75米,应急车道宽度为 3.5米,道路中央设置波形板隔离带, 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能见度良好。设置清晰交通标志、标 识,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小时。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2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 财产的价值。 - 8 - 图1 事故路段情况 四、涉事单位有关情况 (一)肇事粤QY89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情况 长顺达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81694730445W;法定代表人:文某强;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阳春市潭水镇双凤村委会低陂 村(S113 线春潭水泥厂往潭水方向 200 米);经营范围:物流 运输代理咨询服务,吊装(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取 得阳春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 许可阳字441700011396 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目前,长顺达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主要承接阳春新钢铁有限 公司铁矿原材料及钢材成品运输,名下共有货运车辆 153台,实 际属于长顺达公司的车辆有 26 台,租赁的车辆有 127 台(实为 车主个人出资,以公司名义入户),其中,肇事的粤 QY8909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租赁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长顺达公司,实际 - 9 - 出资人和驾驶人为胡某军,该车日常经营活动由长顺达公司统一 调配、统一管理。 (二)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经营管理单位。广东罗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罗阳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份,是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主要负 责营运管理。目前,公司管辖2 个路段,管辖总里程约140公里, 罗阳高速 2016 年 11月建成通车,起于云浮罗定市莫村立交,止 于阳江港,事故的发生地点就在罗阳高速往阳江方向路段 130KM+970M 处。事发时,事发路段标志标识清晰,无积水,视 线良好。 2.路政管理单位。罗阳公司路政大队负责罗阳高速路段路 面的路政巡查和路政管理,作业现场秩序维护,路政大队根据 《罗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勤实施细则》,每天路面巡查不 少于3 次;事发当日,路政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指令,能迅速 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现场交 通秩序等工作处理得当。 3.交通管理单位。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以 下简称高速三大队),负责阳阳高速、新阳高速、肇阳高速部分 路段,全长 127 公里。今年以来,高速三大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 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勤务,认真 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交警队路面巡逻工作指导》要求,加强路 - 10 - 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动。事发当 天 9 时至 17 时,有 4 辆警车在岗巡逻,因“5·1”节假日车流 量增大,高速三大队加派4 辆警车上路巡逻,加强路面巡逻管控, 巡逻里程 510 公里,约为管辖里程数的 4 倍,巡逻车辆在线时间 达到 40 小时,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正确履 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4.货物运输监管单位情况。 (1)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是阳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正科级行政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阳春市辖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承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 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2)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总站(以下简称阳春市交 管总站)是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负责 阳春市客货(危)运输企业站场、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货运源 头治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 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贯彻落 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开 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敦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等工作。阳春 市交管总站存在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未能严格督促道路交通高风险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高风险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 11 -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胡某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 车,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 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 事故发生。 图 2 事故示意图 图 3 事故现场图 - 12 -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长顺达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仅 与事故货车车主胡某军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变相挂 靠),该公司对下属的挂靠车辆和驾驶员失管失控,公司虽然建 立有隐患排查、车辆安全检查、GPS 监控和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彻底,车辆安全检查存在流于形式,未 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事故隐患 2;事发当天值班 GPS 动态监控员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脱岗,未 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胡某军因睡眠不足,过度疲劳3影响安 全驾驶的行为,同时,事发前车载 GPS 系统已三次语音提醒要停 车休息。该公司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时动态监管存在漏洞,对 肇事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缺乏监管,未能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该公司未按照有关 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频次未 达到要求4。2019 年,该公司因重型货车违法行为多、事故量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 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胡拥军口述:承认事故发生前精神迷糊、犯困、疲劳驾驶,前一晚上至事故发生时只是继续睡眠 3 小时,睡眠不 足;事发前车载 GPS 系统已三次语音提醒要停车休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 88 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13 - 分别被省、市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5,列为 2019 年我市前 30 名违法行为和事故多发的高风险企业,且排名全市 首位,该公司未认真重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全 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未深入查找安全监管短板,未完善安全生 产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最终导致“5·1”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发生。 2.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1)阳春市交管总站,应履行对阳春市客货(危)运输企 业站场、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货运源头治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职责;但是阳春市交管总站未 能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 格履行监管职责。 辖区内运输企业长顺达公司主要以重型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为主,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1 月 19 日,广东 省、阳江市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别通报 2019 年我 市前 30 名违法行为和事故多发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其中,长顺 达公司重型货车保有量多达 311 辆(牵引车和挂车),违法行为 1016 次,事故量 4 宗,列为全市首位,要求辖区交通部门强化 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坚决消除安全隐患。2019 年 12 月 11 日, 阳江市安委会结合“奋战 50 天、全年保平安”安全生产重点攻 坚工作,对该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且未分 5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今冬明春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省道安办 〔2019〕116 号)和阳江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市今冬明春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道安办〔2020〕26 号)。 - 14 - 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GPS 监控记录不规范等 18 项 安全隐患,依照属地管理由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阳春市 交管总站跟踪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经查,阳春市交管总站《道路 运输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在 2019 年对长顺达公司开展安 全检查 3 次,2020 年(截止事故发生前)安全检查 1 次,检查 项目内容均为符合要求,没有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综上,阳春市 交管总站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整治高风险运输企业的工作 部署,思想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手段加强对该类高风险 企业安全管控,未督促企业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同时,没有严格 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行业 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 (2)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对下属单位阳春市交管总站未严 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高 风险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检查流于 形式,未能督促高风险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行 业安全监管工作失当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作为 上级部门管理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江市“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 15 - 胡某军,粤 QY89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AD101 号重型集 装箱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过度 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追尾碰撞同车 道行驶的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6 , 2020 年 5 月 2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犯罪线索,依法追 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人员(2 人) 1.蔡某清,中共党员,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阳春 市交管总站站长(主要负责人)负责阳春市交管总站全面工作, 针对阳春市交管总站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高风险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不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督促高风险重点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失当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存 在管理失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 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蔡某清相应处理。 2.罗某攀,中共党员,阳春市交管总站副站长,分管负责 客货运输和站场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相关工作。针对阳 6《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6 - 春市交管总站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不到位,对高风险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 力,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督促高风险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失当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存在管理 过失,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 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罗某攀相应处理。 如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 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三)建议问责相关部门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其作为阳春市交管总站上级部门,未能 严格管理督促阳春市交管总站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建议责成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向阳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并督办阳春市交管总站整改监管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长顺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阳江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长顺 达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发证部门阳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 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9,经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有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 17 - 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合格、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2.文某强,长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12等有关规定,对文某强实施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货运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 全市货运企业要深刻吸取阳江市“5·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查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 落实整改。对企业所有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 企业统一管理,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落实对货运车辆安全 技术性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训培训,加大对 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控,防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坚决防范道 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交通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18 -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行政措施,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 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货运企业 积极采取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管理,加强对货运企业 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高风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货运企 业安全保障能力。 (三)强化部门联动,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市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发挥部门协作合力,畅通部门协 作渠道,推进加强行业监管、隐患整治和应急救援,综合分析辖 区交通安全状况,加强对高速公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事故易 发路段的管控力度,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深入查 找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特别是肇阳、汕湛共 线的交通压力,研究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切实将 防疫复工复产期间的事故预防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阳江、阳春两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 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宣传工具,形成多层次、多渠 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扩大宣传教育面,提升广大人民群 众遵纪守法意识及货运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