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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五华济广高速公路“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韶关市·事故调查报告(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韶关市 发布:2025-09-18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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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五华济广高速公路“7·1”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1 日 11 时 30 分许,G35 济广高速往揭阳方向
K1746+134M 处(五华路段)发生一起 1 人死亡、2 人受伤的一
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查
明事故原因,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2025 年 7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罗映宏副局长
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
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梅州五华济广高速公路“7·1”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
委监委派员参加,并按规定同时邀请了事故车辆单位所在地辽宁
省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
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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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梅州五华济广高速公路“7·1”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分心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货
车失控,碰撞站在应急车道护栏外的人员和护栏及车辆造成的生
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辽 ADK109 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沈阳源
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载
9405 公斤,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 年 07 月 09 日,检验有效
期至 2025 年 07 月,已购买全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第三
者保险金额 200 万。车上安装有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装置,正常运
转。持有《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2020 年 07 月 10 日,有
效期至:2025 年 07 月 22 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
保鲜设备),核发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交通运输局。车辆状态:
无违法未处理。
2.粤 AX56A3 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邱*林,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022 年 10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 2026 年 10 月,已购买全险,
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第三者保险金额 300 万,车辆状态:无
违法未处理。
3.粤 EQ25F5 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张*达,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016 年 03 月 31 日,检验有效期 2026 年 3 月,已购买全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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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第三者保险金额 200 万。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王*天,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29 岁,
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17-01-23,有效期限:2023-01-23
至 2033-01-23。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
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起始日期:2023 年
11 月 01 日,有效期限:2029 年 06 月 16 日,核发机关:辽源市
交通运输局。
2.邱*林,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0 岁,
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4-07-16,有效期限:2020-07-16
至 2030-07-16。
3.张*达,粤 EQ25F5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1 岁,
准 驾 车 型 : A2E ,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 1994-12-09 , 有 效 期 限 :
2024-12-09 至长期。
(三)涉事车辆企业情况
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登
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曾*,2016 年 4 月 8 日成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万元整,登记机关:沈
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持
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次发证日期 2016 年 5 月 10 日,许可
证有效期 2024 年 4 月 16 日至 2028 年 4 月 15 日,经营范围:道
路货物运输等。现有车辆 75 辆,其中,重型冷藏货车 68 辆、重
型仓栅式货车 6 辆、重型厢式货车 1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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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
全教育和培训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了车辆档案、车
辆维护、车辆 24 小时监控记录台账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7 月 1 日 11 时 30 分许,王*天驾驶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
式货车从广州白云区运载 7812 公斤榴莲往浙江温州市,行驶至
G35 济广高速公路 K1746+134M 路段(往揭阳方向),碰撞站
在应急车道护栏外的 3 人(邱*潮、陈*金、邱*林在 11 时 25 分
许因事故撤离在护栏外)后侧翻再次碰撞因事故停放在第三车道
的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第一车道行驶的张*达驾驶的
粤 EQ25F5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护栏外 3 人不同程度受伤后,
邱*潮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和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五华济广高速 K1746+134M 路段(往揭阳方向),
单向设置主线三条车行道以及一条应急车道,沥青,路面完好。
交通控制方式:标志标线、路牌(齐全清晰),道路类型为:高
速公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广州方向,北往揭阳方向。
(六)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小雨转多云。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
死亡人员:邱*潮,男,70 岁,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
车乘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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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人员 1:邱*林,男,40 岁,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
客车驾驶人。
受伤人员 2:陈*金,女,70 岁,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
客车乘坐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有关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42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视频监控情况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监控中心于 7 月 1
日 11 时 28 分接过路司机来电报警:“往揭阳方向 K1746 路段,
有一辆小轿车横在第三车道”,监控人员随即查看济广高速路面
监控。
监控显示:K1745+900m 路段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
停于第三车道,占据部分第二车道,有人员站在护栏外;11 时
30 分许,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紧急
避让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右侧护栏后与该小轿
车再次发生碰撞,第一车道行驶的粤 EQ25F5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
因避让不及与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大货车侧翻于第一、
二、三车道,现场有货物洒落,两辆小轿车停于第一车道,同时
护栏外人员被撞。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7 月 1 日 11 时 33 分,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
报警后,指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三大队1棉洋中队出警
1 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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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11 时 38 分,汕湛分公司高速公路路政中队到达现场并摆放
雪糕筒。
11 时 57 分,粤运拯救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12 时 08 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三大队棉洋中队到
达现场,立即接管和划定警戒区,指定部分辅警在现场来车方向
指挥疏导交通。同时,高速三大队大队长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
赶赴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12 时 08 分,120 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立即对伤员进行救
治。
12 时 22 分,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12 时 27 分,救护人员将 3 名受伤人员载离现场。
16 时 22 分,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勘察处置完毕,交通
恢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善后处置情况
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善后处理,联
系货车挂靠公司相关人员前来共同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安置工
作,解决家属合理诉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道路营运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应急救
援响应及时,伤者救治、舆论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
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技术鉴定情况
(一)驾驶员酒精和尿液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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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天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尿液进行常见
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2.张*达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尿液进行常见
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3.邱*林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尿液进行常见
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二)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北京宸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对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
“宸融司鉴〔2025〕痕鉴字第 1620 号”鉴定意见:辽 ADK109 号
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时刻 1 至时刻 2 的行驶速度约为 81.1Km/h。
北京宸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对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
号装置三项进行检验鉴定,“宸融司鉴〔2025〕痕鉴字第 1619 号”
鉴定意见: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无法检验。
2.北京宸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对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
信号装置三项进行检验鉴定,“宸融司鉴〔2025〕痕鉴字第 1617
号”鉴定意见:转向系效能有效、制动系效能有效,照明信号装
置无法检验。
3.北京宸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对粤 EQ25F5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
信号装置三项进行检验鉴定,“宸融司鉴〔2025〕痕鉴字第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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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鉴定意见:转向系效能有效、制动系效能有效,照明信号装
置无法检验。
(三)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对邱*潮尸体检
验,“康怡司鉴中心〔2025〕病鉴意字第 SB17 号”鉴定意见:邱*
潮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认定情况
2025 年 7 月 21 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三大队依法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天驾驶车辆未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分心驾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制动措施,其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
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林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未按
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六十八条3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达、邱*潮、
陈*金无责任。
(二)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人员询问、书证材料
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王*天驾驶
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注意力不集中、分心驾驶、操作不当,
2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
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
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
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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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货车失控,碰撞站在应急车道护栏外的人员和护栏以及车
辆;邱*林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单方碰撞护栏事故后,未按
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三)有关企业问题
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未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日常检查记录表和隐患排查记录表
无具体车辆、具体驾驶员情况,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曾*未
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沈阳市于洪区交通运输局。该单位是涉事车辆企业的
主管部门。该局按照制定的《2025 年运政执法中队监督检查计
划》,针对百台车以上的运输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完
成年度信誉考核,针对十台车至百台车的运输企业每年开展一次
安全检查并完成年度信誉考核,针对十台车以下的运输企业按照
双随机原则开展安全检查。在重点节假日前期,针对辖区内重点
普货运输企业,联合区公安交警大队开展全国范围内重大交通事
故案例通报并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会议。该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对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事
故发生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了执
法检查。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二)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该公司是
事发路段的运营管理单位,公司组织架构清晰,人员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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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了公司领导班子年度安全
职责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按制定
计划开展应急演练;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
岗双责”,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培训教育等措施,对改扩建
施工路段开展日常路面巡查、视频巡检和安全监管。2025 年 1-6
月,该公司能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月度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
教育。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均在岗在位。接警后,
立即通知路政、拯救等部门以及向上级领导报告,应急处置及时、
措施得当。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三)梅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三大队。该单位是事
发路段的监管单位,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
针对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公安交警系统“减量控
大 2025”、每周“逢周末”夜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高速公
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托执勤点、服务区发放宣传手册,强化
交通安全宣传,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2025 年以来,该单位不
定期在收费站、服务区开展行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批。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及时、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
事故。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王*天。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
规范安全驾驶,分心驾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制动措施,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
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5 年 7 月 29 日,梅州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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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王*天采取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
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事故车辆辽 ADK109 号牌重型厢
式货车所有人,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沈阳市
于洪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4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曾*。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建议由沈阳市于洪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四条5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
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
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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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林。粤 AX56A3 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高速公
路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
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
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主要教训是个别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经调
查,邱*林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单方碰撞护栏事故后未按规
定设置警告标志;王*天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注意力
不集中、分心驾驶,忽视因事故停在第三车道的小型普通客车,
是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交通秩序治理力度。沈阳市于洪区党委政府要进
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充分
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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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整治力度,坚决清理整顿“挂而不
管”乱象。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沈阳市于洪区交通
运输部门要强化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
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要加大安
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沈阳源元运输有限公司按要求完善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督
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营
运车辆维护检测,及时消除车辆隐患;要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应急
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
力;要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确
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认真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隐
患排查治理年”要求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
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加强交通安全宣
传,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通过落实路警联勤制度,在
公路巡逻过程中及时发现交通事故和车辆故障,提醒司机按规定
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报警,做
好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门在驾驶员学
习培训、公安部门在驾驶员审验记分学习中,有侧重地加强轻微
事故后二次碰撞易引发事故的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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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扎实开展整改“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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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
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更实更细举措,切实加
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