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京港澳高速“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_202202141113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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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韶关市京港澳高速“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 4 月 7 日22 时 35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1870 公里+520 米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4 人死亡,5 人 受伤。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月 8 日市政府成立 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少荣同志亲自担任 组长,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华旭初担任常务副组长,时 任副市长李欣,政协副主席、时任市卫健局局长卢春燕任副组 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 医疗救治组、善后工作组、网络舆情处置组共 4 个工作组,负 责具体有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 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核查事故发 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分 清事故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4 月 7 日22 时 35分许,唐某立驾驶粤SS980R小型 普通客车搭载彭某英、廖某环、李某军、陈某兰、马某运、尹 - 2 - 某德、周某胜、杜某达共 8 名乘车人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澳高 速公路南行 1870 公里+520 米(韶关辖区路段)处时,碰撞由黄 某国驾驶的赣 CC3329 重型半挂牵引车/赣 C1822 挂重型厢式半 挂车(车辆超载)的尾部,造成粤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唐某立与乘车人彭某英、廖某环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李某军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兰、马某运、尹某德、周某胜、杜 某达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接报后,我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瑞 军、市长陈少荣立即指示要求应急、卫健等部门组织专业医疗 救援力量,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千方百计减少事故死亡人 员数量,同时要切实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维稳工作。公安、 应急等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均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迅速赶赴事故救 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 公路一大队值班室于2021 年 4 月7 日 22 时37 分接到报警,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调派足够警力、通知医疗、拯救、消防、路 政等部门前往事故现场处置。同时通过沿线情报信息板对过往 车辆进行提示绕行,并通过高德、百度、腾讯地图发布相关信 息进行提示;22 时 56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民 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防护和勘查工作;23 时30 分,因现场勘察 消防救援需要,分别在事故现场道路两端采取截流措施,在 K5 广乐高速和京珠高速分叉口将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车辆分流至 乐广高速公路行驶,并通过情报信息板发布事故路段绕行信息; 8 日2 时 30 分,现场勘察结束,解除分流措施,事故现场交通全 - 3 - 部恢复正常两车道通行,事故没有造成道路堵塞和次生事故。 4 月 7 日 22时 47 分,乐昌市坪石消防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 调度称:京港澳高速 G1870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坪石中队 4 车 17 人出动,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3 时 11 分坪石消防救 援站到达事故现场,经侦查发现现场系一辆面包车与一辆大货 车发生碰撞,面包车搭乘 9 人全部被困。坪石消防救援站指挥 员立即组织队员实施破拆救人,经过救援人员的共同努力,9 名 被困人员陆续救出。 4 月 8、9 日,市政府相继 4 次召开相关工作会议,陈少荣 市长、时任华旭初常务副市长、时任李欣副市长和政协卢春燕 副主席等市领导,先后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维稳和全 市道路交通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进行部署。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人员 进行救治。4 月 7 日22 时 40分 120指挥中心接到急救电话,京 珠高速梅花往韶关方向三公里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派救护车到 现场抢救,先后调配乐昌第二人民医院、梅花卫生院、坪石卫 生院、云岩卫生院七车次到现场抢救及转运伤员。乐昌第二人 民医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院参与抢救。卫健部门及时向有 关部门汇报抢救情况并调配急救力量全面抢救。现场发现死亡3 人,伤 6 人。转运 6 人到乐昌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其中 1 人因 伤势严重,到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 人因伤势严重,应急处理后 转院,考虑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离乐昌第二人民医院较近,本 着就近原则,2 人转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另 3 人就地 - 4 - 在乐昌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为使在郴州市接受治疗的两名伤者得到更好的救治,我市 以市政府名义函请郴州市政府协助做好转院在郴州市第一人民 医院的伤员救治事宜,并派出专门工作组前往郴州第一人民医 院看望伤员。4 月8 日上午,时任副市长高冬瑞亲自指导,政协 副主席、时任市卫健局局长卢春燕,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邱杨 生,率有关部门同志以及粤北医院的专家组赶赴乐昌市第二人 民医院,全力协助做好伤者医疗救治,代表市委市政府看望、 慰问伤员和家属,并向乐昌市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传达市 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研究布置事故善后维稳事宜。目前, 5 名伤者治疗完毕已出院;4 名遇难人员遗体已火化。 因涉及赔偿金额较大,主要责任方唐某立已在事故中死亡, 次要责任方黄某国第三者保险额度不够,赔偿未能达成一致。 死者家属已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韶关市公安、应急等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均能在接报后迅速 赶赴事故救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 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从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看,事故的上 报、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能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政府和 有关部门也响应积极,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及发布事故信息, 积极引导舆论导向,社会反应较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抢 险救援方面政府和社会力量都能积极参与救援,各部门能够互 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抢险。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 5 - 得当,事故危险状态迅速消除,未发生二次事故,未发生次生、 衍生事件,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4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约518 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死亡): 唐某立,男,39 岁,身份证号:431021****7970,持准驾车 型 C1 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 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证档 案编号:4419****73,初次领证日期为 2014 年 01 月 13 日,驾 证期限6 年期,有效期止至 2026 年 01月 13 日。 2、赣 CC3329重型半挂牵引车/赣 C1822挂重型厢式半挂车 驾驶人: 黄某国,男,50岁,身份证号码:432824****0371,持准 驾车型A2 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 CC3329/赣 C1822 挂重型半挂 牵引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76,初次领证日期为,1993 年07 月 30日,驾证期限10 年期,有效期止至 2025 年07 月 30 日。 (二)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发生事故时,赣 CC3329/赣 C1822 挂半挂车车上无乘客;粤 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搭载 8 名乘客,有关情况如下: 1.彭某英,女,44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死亡,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 6 - 2.廖某环,女,44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死亡,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3.李某军,男,55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发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4.陈某兰,女,24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受伤。 5.马某运,男,30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受伤。 6.尹某德,男,65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受伤。 7.杜某达,男,23 岁,乘坐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受伤。 8.周某胜,男,30 岁,乘坐粤 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事故 中受伤。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 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唐某立,登记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永和二街 73号,车辆型号:五菱 牌LZW6510TY,初次登记入户日期:2017 年 1 月 13日,车辆检 验有效期至 2023 年01 月。车辆核载人数:7 人。该车由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粤丰大厦支公司承保,保险单 号:135220****8667(交强险)。该车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 行为 10宗(广东省内),其中 8 宗已处理完毕。经到登记注册 地车辆管理所核查,该车登记注册情况正常。 - 7 - 粤SS980R小型普通客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籍登记使用性质 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唐某立未在交通运输部门取得客运经营 许可,车辆未核发道路运输证。 2.赣CC3329 重型半挂牵引车 赣 CC332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樟树市经楼镇兴盛 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集镇,车辆型号: 解放牌CA4250P66K2T1AE,初次登记入户日期:2011 年10 月 14 日,最近一次年检:2020 年10 月,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10月。该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 春中心支公司靖安支公司承保,保险单号:ANAC07****698P(交 强险),ANAC07****240K(商业险)。另该车的物流安全责任 保险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部承保,保 险单号:060211****5426。该车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 18 宗(广东省内),其中 15宗已处理完毕。该车已安装江西华洋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9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9HL319)安装的车载行驶记录 仪(GPS),事故发生当天运行正常。 3.赣C1822 挂重型厢式半挂车 赣 C1822 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樟树市经楼镇兴 盛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集镇,车辆型 号:骏强牌 JQ9400XXY,初次登记入户日期:2011 年 10 月14 日,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该车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 行为 1 宗(广东省内),已处理完毕。 (四)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 8 - 1.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赣 CC3329重型半挂牵 引车、赣 C1822 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登记地址: 江 西 省 樟 树 市 经 楼 镇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60982772373747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某保,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 立日期:2004 年 06 月10 日,营业期限:2010 年 06 月30 日至 长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机电产品,汽车配件,摩托 车,货车销售;信息服务;汽车租赁。 杜某:公司实际管理人,性别:男,民族:汉。 黄某鹏:公司安全员,性别:男,民族:汉。 2.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高速公路梅花 收费站业主),地址: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40232747 094658A,负责人:邱某锐,成立时间:2003年 3 月 3 日。经营 范围:对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项目营运和管理,与 高速公路配套的加油、零配件供应的组织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林某辉:副总经理,性别:男,民族:汉。 吕某明:机电隧道管理部部长,性别:男,民族:汉。 3.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赣 CC3329/赣C 1822挂半挂车车上货物所有人),持有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仙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3MA4LE HUT4R,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曹某辉,成立日期: - 9 - 2014年 08 月15 日。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曹某辉,性别:男,民族:汉。 4.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 107 国道中炼石化顺风加油站旁 边地磅站(称重设备所有人),投资人:邓某环,静态称重设 备于 2002 年5 月安装使用,没有营业执照,一直从事提供有偿 称重服务。 邓某环,性别:女,民族:汉。 5.郴州交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 CC3329/赣 C1822 挂半挂车最近一次 2020 年的年检检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100018776814XC,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某涛,注册资本: 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6 年 04 月29 日,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 车尾气检验,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检验,机动车其它相关检验。 高某军:公司副站长,负责分管检测线日常管理工作,性 别:男,民族:汉。 曹某兵:公司安全技术检验外检员,性别:男,民族:汉。 (五)道路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1870 公里+520 米处(韶关乐 昌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广州,北往湖南。按车辆前 进方向从左往右设超车道、主车道、应急车道,行车道之间设 分道虚线,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设分道实线。道路左侧为新 泽西水泥土防护栏,右侧为钢制波形防护栏。事故发生时阴天, - 10 - 路面潮湿,为下坡路段,下坡率为0.37%,柏油平整直行路面, 无路灯,视线良好。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 1866公里处设有小 客车最高限速100 公里/小时最低限速80 公里/小时,其他车最 高限速80 公里/小时最低限速 6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 事发路段近 3 年内未发生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不属于事故多发点段。 (六)事故车辆行驶轨迹路线。 1.粤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轨迹路线: 调取粤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轨迹,反映了 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连续 9 天有在湖南郴州至广东东莞、广 州、深圳等地往返行驶轨迹及驾驶人情况,特别是发生事故前三 天行驶轨迹显示,唐某立昼夜长时间驾车出行没有充分休息。 其中 4 月 4 日 14 时至 4 月 5 日 09 时其驾车在湖南省郴州市多 地行驶后开往广东省东莞市途中,4 月 5 日 17时至 4 月 6 日 00 时 30分驾车在东莞市开往郴州市途中,4 月 6 日 06时至 20时 驾车在郴州市开往广东东莞市、惠州市途中,4 月6 日 23 时至 4 月 7 日12 时 32分驾车由东莞市、韶关市多地行驶并开往湖南 郴州市,4 月 7 日 17时开始在郴州市多地连续行驶,22 时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国道 107小塘卡口后进入广东省乐昌市,22 时 22 分从京港澳高速公路坪石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直至发生交通事 故。 2.赣CC3329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轨迹。 4 月 7 日 13 时 16 分,赣 CC3329 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港澳 高速公路往湖南方向行驶,16 时10 分到达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 11 - 栖凤渡。18 时 53分从苏仙区出发,21 时 29分经过湖南省宜章 县,22时 25 分从京港澳高速公路梅花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南 行驶直至发生交通事故(途中未见有服务区或可以停靠的地 方)。 (七)事故发生时车辆车速情况。 1.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 意见书》对粤SS980R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意见为: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视频画面时(碰撞发 生前,在 22:34:41 第 14 帧时至 22:34:43 第 13 帧时间段内) 的平均行驶速度范围为110.1~106.8(公里/小时)。 2.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 意见书》对赣 CC3329赣 C1822挂重型半挂车的行驶速度进行检 验鉴定,鉴定意见为:赣CC3329 赣C1822 挂重型半挂车通过视 频画面时(碰撞发生前,在 22:34:31 第 2 帧时至 22:34:35 第 23 帧时间段内)的平均行驶速度范围约为 43.3~44.5(公里/ 小时)。 (八)车辆装载情况。 1.粤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装载情况: 经核查,事发时粤 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实载 9 人,核载7 人,超员2 人。 2.赣CC3329/赣 C1822挂半挂车装载情况: (1)事故发生后 4 月 8 日早上,赣 CC3329 重型半挂牵引 车/赣C1822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连车载货在韶关市乳源县大桥镇 的衡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地磅资质无法提供)进行过磅称重, - 12 - 车货总重53200kg,实载重量为:37895kg。 (2)鉴于韶关市乳源县大桥镇衡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称重 设施无法提供检验有效资质,4 月 10 日,事故调查组将赣CC33 29/赣C1822挂半挂车连车带货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交通 执法点南郊卸货场过磅称重后出具的《车辆称重磅单》,证实 赣CC3329/赣 C1822挂半挂车车货总重 52930Kg。(检测所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37 号-1。该过磅设施经广东省韶关市质 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有效期为:2020 年08 月 07日至 2021 年08 月 06日;检定证书编号:HQY22001571)。根据该车在公 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赣CC3329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为 8805kg,赣 C1822 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整备质量为6500kg,核定载 质量 33500kg,实际载质量 37625kg,超过核定载质量 4125kg。 (3)赣 CC3329/赣 C1822 挂半挂车连车带货在 2021 年 4 月 7 日 18 时 55 分在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 107 国道中炼石化 顺风加油站旁边地磅站称重时显示为49480kg。22 时25 分在京 港澳高速公路梅花收费站进站时称重显示为48850kg(按交通部 门相关规定: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 现一定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即 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对照要 求 5%上限要求,最大允许进入高速公路重量为 51450kg),与 调查组再次称重为 52930kg 有误差4080kg。 事故发生时,梅花收费站动态汽车衡仍在有效期内,据现 场监控显示,赣 CC3329赣 C1822 挂重型半挂车是匀速正常行驶 通过梅花收费站动态称重设备进入高速的,无人为故意操作放 - 13 - 行的行为。 (九)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为:制 动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转向系统方向盘破损移 位,为本次事故形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行 驶系统车架变形,前桥变形,为本次事故形成,其它未检见不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左前灯组、右前灯组整体缺失, 为本次事故形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安全防 护装置第一排副驾驶位安全带的织带被割断,第二排右侧座椅 缺失,为事故拯救过程形成。第二排左侧座位及第三排所有座 位上均未检见安全带卡扣。第三排座椅后方涉嫌加装座椅。 2.赣CC3329赣C1822挂重型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 见为: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行驶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 关安全技术要求项;灯光性能左前位灯、右前位灯不工作,为 事故之前形成。左后转向灯不工作,右后灯组破损,为本次事 故造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项;后下部防护 装置不合格;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 (1)针对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韶关分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21】痕 迹字第 277 号)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后下部横向构件防撞栏下 缘距地高 525mm,防撞栏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后轴车轮最外 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为125mm,不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 防护要求》(GB11567-2017)第 8.1条规定 ① 及第 8.2条规定 ② 的 ①“装有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 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 500mm” - 14 - 要求,故该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规格尺寸及安装高度均不合格。 因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已经破坏变形,不可能恢复到碰撞前状 态,故不能对赣 CC3329/赣 C1822 挂重型半挂车车辆后下部防护 装置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经调查组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查该车登记注册时的档案资料, 该车辆登记注册时经江西省宜春市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 公司第二分公司查验和检测结果是合格的。并对驾驶员黄军国 进行相关核查询问,其没有对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改造和变动, 但有多次倒车时碰撞损坏后下部防护装置及修复的事实。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 12. 9.3 条规定 ③ ,赣 CC3329/赣 C1822 挂重型半挂车的后下部防护 装置的规格尺寸及安装高度均不合格,对追尾碰撞加重粤 SS98 0R 小型普通客车车上的人员伤亡没有直接关联。 (十)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当天共有警力 32 人,其中路面巡逻管控 10人,交通事故处理 9 人,大队违法处 理及日常工作业务 13 人;事故发生后共派出警力 15 人及时前 往事故现场路段进行现场防护、现场勘查、交通分流和案件调 查等相关工作。事发当天,各在岗民警均按照规章制度正常执 勤和履职,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②“后下部防护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 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 水平距离不大于 100mm” ③“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 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 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 GB11567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碰撞时发生钻 入碰撞。” - 15 - 2.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 年通过跨区联合执法、全市统一 行动、错时执法、定点执法等方式,加强对长期从事道路运输 非法营运的组客窝点、车辆停靠揽客地点巡查执法力度,共立 案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508 宗,其中 4 月1日至7 日,共立案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8 宗,分别是危运 车非法营运 2 宗,网约车非法营运2宗,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 无证车辆或无证驾驶员4宗。能按照规章制度正常履职,对事 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3.湖南省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先后印发了交通运输专项整治 工作等通知文件和行动方案,确定重点整治区域,采取联合执 法、错时执法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2021 年以来,出动260 人 次,检查客运车辆 300多台次,共立案查处非法营运案件31 宗, 其中 4 月1日至7日,共立案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案件3 宗, 其中客运车辆非法营运1 宗。但在路面巡查执法方面不实不细, 无法提供每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日志等工作记录,对非法营运行 为打击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长期从 事非法营运,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4.江西省樟树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4月累计检查货运企 业92 次,重点检查货运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 全生产保障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人员档案和安全教育管理等落 实情况,共排查出 12 家运输企业存在未制定学习计划等 19 条 隐患,累计抽查从业人员资质 325 人次,发现资质不符或证件 过期人员 9 人,组织货运企业召开安全生产部署会 1 次。虽 1 月29 日对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但未能检 - 16 - 查出该企业存在车辆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未 按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等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 力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车辆所有人唐某立驾驶粤SS980R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南省 桂阳县接送 8 名乘客到广东省东莞市,驾驶过程中,主观故意 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行为:长时间昼夜驾车出行未得到充分 休息的情况下疲劳驾驶、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 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超过限定的最高速度100公里/小时行驶、 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要求乘 坐人使用安全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郴州至东莞旅 客运输,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唐某立驾驶处置不 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黄某国驾驶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 的牵引挂车,事故发生时以平均 43.3-44.5 公里/小时的车速在 高速公路限定的最低速度 60 公里/小时的路段行驶,是造成事 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查赣 CC33294 月 7 日的行车历史轨迹, 14:58 分,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 G4京港澳高速板山寨 326 米显示当时时速 82公里/小时,15:49 分在湖南省郴州市北 湖区增福街道107国道吊楼下 419 米,当时时速 85公里/小时, 通过从历史轨迹发现白天行车速度较为稳定,基本保持在 60 公 里/小时-85 公里/小时之间,故车辆低速行驶与夜间行驶有关 联,与车辆超载无关联。 - 17 - (二)间接原因。 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能 及时发现赣 CC3329/赣 C1822 挂重型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和 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在日常 安全管理中,未按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培训。 (三)发现的其他问题。 1.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 能发现梅花收费站动态汽车衡存在较大误差。造成赣 CC3329/ 赣C1822 挂半挂车在超过限定载重上限值5%的情况下,进入高 速公路行驶。 2.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未制定安全管 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等制度。在货场 安装的称重设备无法满足当时称重所需的情况下,介绍赣 CC3329/赣C18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不具备称重资质的地磅 站(无名称,地址位于: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 107 国道中炼 石化顺风加油站旁)进行称重。且已知该车所承载货物重量达 49480kg 属于超载的情况下,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3.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对赣 CC3329/赣 C1822 挂半挂车进行检测时,对赣 C1822挂重型厢式 半挂车进行外观查验时没有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对半挂车辆的 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没有使用量具进行实际数据测量,只是采 取拍照形式,存在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14) ④ 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⑤ 的 ④ 6.5.7.1 侧后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变形,且满足以下要求: - 18 - 要求进行检测的问题。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市乐昌路段“4·7”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唐某立,粤 SS980R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淡薄;疲劳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以超过限制速度规定行驶,且与 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⑥ 、第 四十二条 ⑦ 、第四十三条 ⑧ 和第四十九条 ⑨ 的有关规定,其过错行 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c)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 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 GB11567.1 和 GB11567.2 的规定; ⑤《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5.13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 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 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 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过度疲劳影 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 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 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 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 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 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 19 -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⑩ 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⑪的相关规定,认定唐某立承担 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⑫,鉴于其已在事 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 项规定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黄某国,赣 CC3329/赣 C1822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超载及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 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以低于限定最低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⑭、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⑯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原因。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 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 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 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 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 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 时 60 公里” - 20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⑰ 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⑱ 的相关规定,认定黄某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韶关市 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杜某,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对 本单位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挂靠车辆 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2014 年版)第九十二条第二项⑲给予行政处罚。 4.黄某鹏,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安全员。 组织本单位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 挂靠车辆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版)第九十三条⑳的规定给予 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 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 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⑲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⑳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1 - 处理。 (二)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 等未落实到位。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21 的规定对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 司给予行政处罚,并将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安 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2.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 能发现梅花收费站动态汽车衡存在较大误差。造成赣 CC3329/ 赣C1822 挂半挂车在超过限定载重上限值5%的情况下,进入高 速公路行驶。建议由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在货场安装的称 重设备无法满足日常称重所需的情况下,介绍赣 CC3329/赣 C18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不具备相应称重资质的称重设备, 且已知该车车货总重达 49480kg 属于超载的情况下,放行超限 超载货运车辆,其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21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22 、第二十三条 23 的规定。建议 由湖南省郴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郴州市 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给予行政处罚。 4.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 107 国道中炼石化顺风加油站旁 边地磅站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利用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称重设备从事有偿的称重服务,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办法》第五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25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26 规定。建议由湖南 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5.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对肇事半挂车进行检测 时,对赣 C1822 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进行外观查验时没有按照检 验规程进行,没有使用量具进行实际数据测量,只是采取拍照 形式,存在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38900-2020) 27 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28 的 22 第九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 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简称货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 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联网。 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3 第二十三条 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21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 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又省、自治县、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25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6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 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 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7 6.5.7.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23 - 要求进行检测的问题。建议由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该公司加强车辆检测管理,对存在 的问题落实整改,同时对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湖南省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在路面巡查执法方面不实不 细,无法提供相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日志等工作记录;对非法营 运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粤SS980R 小型普通客车长 期从事非法营运,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湖南省郴州市 政府责成桂阳县政府对桂阳县交通运输局日常监管和工作履职 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江西省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对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 公司执法检查不严,未能检查出该企业存在对车辆和驾驶员管 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 例会等未落实到位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建 议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运输的负责同志对樟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成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向樟 树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作出深刻检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政 府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货运行业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整治货运企业“挂而不管”的现象。 c)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 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 GB11567 的规定; 2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5.13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 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 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 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 24 -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唐某立长时间昼夜驾车出 行未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疲劳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小型 普通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超过道路限定的最高速度行 驶,且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黄 某国驾驶车辆牵引的挂车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 不合格的车辆超载在高速公路以低于限定的最低速度行驶。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 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 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等未落实到位,对公司名下车 辆“挂而不管”现象突出。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市公安、交通运输 部门,要结合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牵头制定本地区(行业、 领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将宣传任务细 化到专人,紧紧依靠重点平台,抓住重点时段、重点群体,有 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把交通安全宣传覆盖到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尽可能调动宣传资源,坚持正面宣传与警 示教育相结合,大力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寓教 于乐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说服力 和感染力,确保安全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2.扎实推进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市公安、交 通运输部门要从监管的“人、车、路、企”入手,综合运用各 - 25 - 种手段和方法,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源头治 理、加强执法监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 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对所属运输车辆的动 态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诚信、责任 意识方面的教育培训。 4.持续打击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议湖南省郴州 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推进交通、公安联合执法,采取 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违法行 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非法营运 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此类道路交通违 法行为。 5.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议湖南 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增强依法开展检验的意识,提升整体工作水平,规范检验行为, 杜绝和防范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伪造数 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6.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动态汽车衡的检测检定和维护保 养工作。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 建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做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备 工作的维护、检测检修等日常养护维检工作,确保称重设备准 - 26 - 确度符合国家规定,切实把控好超限超载计重入口关,严防违 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全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深刻 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设备全 面排查和检测,确保设备符合标准、正常使用。 韶关市京港澳高速“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