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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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3 月 26 日20 时 14 分许,南韶高速公路(韶关南 雄段)江西往韶关方向距离梅岭收费站 1.2公里处发生一起 3 车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致 2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加强救助和 善后处置,及时疏导组织交通,并注重举一反三,避免连续 发生事故。按规定及时处置交通安全现场和事故原因调查, 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管高速公路、 国省道货车交通安全,按规定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 定,4 月 1 日韶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应急、公安交警等部 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具体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询问、 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将阶段性调查情况 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 3月26日20时10 分许,张某意驾驶皖SF**65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南韶高 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因发生故障将车辆停于 485公里的港 — 2 — 湾式应急停车带(车身左侧部分占据右侧车道约0.8 米)。 20 时14 分许,刘某华驾驶桂 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J**1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在右侧车道碰 撞前方同车道因故障停车的豫PC**0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 尾部。紧接着(约 2 秒),尾随桂 JA**68 重型半挂牵引车/ 桂 J**19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同向行驶,由邱某祥驾驶的浙 H**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J**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 载郑某夏)碰撞桂J**1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正尾部和豫PC**0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尾部,引发浙 HJ**6挂重型集装箱半 挂车装载的货物(二乙胺和三乙胺)爆燃,导致豫 PC**0挂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桂 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J**19挂 重型自卸半挂车及两车装载的货物起火燃烧,造成邱某祥、 郑某夏2 人死亡,豫PC**0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桂 JA**68/ 桂 J**19挂重型半挂车、浙 H**17/浙 HJ**6挂重型半挂车及 三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路面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 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3 月 26 日 20 时 20 分,高速公路二大队梅岭驻 勤点民警第一时间发现该警情,并报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 室。20 时 20 分,接 110 终端警情,张先生报称:在南韶高 速往广州方向距离梅岭出口 2KM,2 辆半挂车(皖 SF**65, 桂 JA**68)发生碰撞,无人受伤,车头着火,需要“119”。 20 时 21 分,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室通知韶赣监控中心,值 班民警、路政、拯救队、防撞车前往处理。20 时 23 分,南 — 3 — 雄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南雄市公安指挥中心电话报告,接 报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交 通等部门以及专家赶赴现场。同时调派南雄市应急救援大队 以及珠玑中队、全安中队赶赴现场,出动救援车辆7 台(消 防水车3 台、工具车1 台、运兵车 3 台)、应急救援队员33 人赶赴现场。20 时 24 分,高速公路二大队指挥室通知韶关 市公安局值班大队领导;20 时 28 分,通知江西大余交警在 大余站分流(由赣州往韶关方向车辆)。20 时 40 分,南雄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并立即成立现场 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境、 交通、珠玑镇、南韶高速公路管理处、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 二大队以及专家组成;20 时 43 分,南韶高速梅岭站实施分 流(由韶关往赣州方向车辆),同时指挥滞留车辆驶离现场; 20 时 48 分,南雄消防一队到场开展救援;21 时 10 分,南 雄消防二队到场开展救援。现场火势凶猛,产生浓烟,人员 无法靠近,且车辆发生事故后叠加,故远处判断疑似两台车; 22 时 14 分,现场民警确认现场存在第三台车,可能存在人 员伤亡(浙 HJ**6 挂);22时 45 分,“119”报明火已扑灭; 22 时47 分,南雄市生态环境局报已在现场;23 时许,指挥 部指派消防队员和专家在危运车辆搜查遇难人员,发现疑似 人体组织,确定至少1 人死亡。指挥部要求公安部门立即通 过技术手段查找危运车辆司乘人员,专家深入事故现场检查 危化品情况并检查残留物料;23时 18 分,梅岭站解除分流; 23 时30 分,韶关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到达现场。3 月 27 — 4 — 日 0 时左右,南韶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清障队进场清理车辆 残骸及障碍物,交通部门组织危运车辆进场转运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1 时30 分,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放行事故现场至隧 道路段的滞留车辆,将事故现场临时开放一条道路供滞留车 辆通行,南下车辆仍然由江西大余出口继续分流至国道;3 时 30 分,经公安部门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有两名遇难者。 10 时 56 分,二乙胺、三乙胺包装铁桶已全部运往南雄化工 园危废仓储中转中心暂存。经生态环境部门两次检测周边水 体无异常,未发生污染和次生灾害;11 时左右,高速公路事 故现场开始维修补路;14 时 58 分现场左侧车道恢复通车; 现场中间车道、右侧车道损毁严重,不具备通车条件。3 月 28 日 17 时中间车道、右侧车道修复,现场全面恢复通车。 在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严格落实省市领导批示,严谨、仔细做好 事故现场后续处置,以危化品处理方式彻底清理车辆内残留 和现场周边遗漏的二乙胺及被其污染土地;做好伤亡人员的 善后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置交通安全现场和事故原因调查; 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严管高速公路、 国省道货车交通安全;按规定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3 月 27 日 10:35 分,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到达 现场进行指导;12:49分,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人员到达 事故现场进行指导。3 月 29 日上午,韶关市人民政府主要领 导率队前往事故现场调研事故处置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要 求,要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措施,深刻吸 — 5 — 取教训,切实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市及时成立了以韶关市民政局牵头,南 雄市政府配合的善后工作组,组织开展对死者家属慰问和安 抚,听取他们的想法和诉求,通过宣讲法规政策,协调解决 他们的实际困难,家属表示理解且情绪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在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 置过程中,南雄市政府以及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 环境、交通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20时 28 分, 通知江西大余交警在大余站分流(由赣州往韶关方向车辆); 20 时 43 分,南韶高速梅岭站实施分流(由韶关往赣州方向 车辆),同时指挥滞留车辆驶离现场;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 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 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车辆所属企业及个人情况 1.邹某河(桂 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J**19 重型自 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524****391X, 刘某华系该车所有人邹某河聘请的司机。 2.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皖 SF**65 重型半挂牵引 车车辆所有人),成立日期:2017 年10 月 23日,法定代表 人:徐某朋(男,汉族),注册资本:陆拾万圆整,登记机 关: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 — 6 — 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仓储服务(不含危 险品),货物装卸、搬运服务、汽车、汽车配件销售、大型 物件运输,货运信息、车辆信息服务、汽车美容、汽车租赁 服务、二手车信息咨询”。张某意于 2021 年 03 月 02 日与 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皖 SF**65 重型半挂牵引车挂 靠合同,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 3.周口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豫 PC**0 重型低平板半 挂车登记所有人),张某意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 4.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浙 H**17重型半挂牵引车 /浙HJ**6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成立日期:2009 年 11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留某青(男,汉族),注册资 本:壹仟万圆整,登记机关: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 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食用 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装卸搬运;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项目:道路货物道路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邱某祥于 2022 年 01月 25 日与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押运员 郑某夏于 2024 年 02 月 18 日与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签 订劳务合同工作。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桂 JA**68/桂 J**19 挂驾驶员:刘某华,男,33 岁, — 7 — 身份证号码 4524****4256,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A2”。初 次领证时间 2012 年 6 月25 日,有效期止至 2028 年6 月 25 日。 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涉及 18 次违法行为被公安 机关处罚;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 正常如期完成,无异常。事故发生当天,该车驾驶人无疲劳 驾驶及超速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使用吗啡/冰毒/K 粉/摇头 丸/大麻/可卡因联合检测试剂和依托咪酯尿液检测试剂对 刘少华进行快速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 2.皖 SF**65/豫 PC**0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某 意,男,30 岁,身份证号码:3412****101X,机动车驾驶证 号:3412****101X,档案编号:4290****3827,准驾车型: A2,初次领证日期:2012-11-26,有效期至 2028-11-26。 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涉及 15 次违法行为被公安 机关处罚;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 正常如期完成,无异常。事故发生当天,无疲劳驾驶及超速 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使用吗啡/冰毒/K 粉/摇头丸/大麻/ 可卡因联合检测试剂和依托咪酯尿液检测试剂对张满意进 行快速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 3.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邱某祥, 男,57 岁,身份证号码 3308****4255,持有效机动车驾驶 证“A2”。初次领证时间1990年3月15日,有效期止至2026 年 3 月15 日。在事故中死亡。 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涉及 23 次违法行为被公安 — 8 — 机关处罚;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 正常如期完成,无异常。事故发生当天,该车驾驶人无疲劳 驾驶及超速的违法行为。 4.浙 H**17/浙HJ**6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郑某夏, 女,53岁,身份证号码 3308****4248,在事故中死亡。 (三)涉事故车辆情况 1.桂 JA**68 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邹某河,车 辆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B,车辆识别代码: LZZ7CLWC0MC368059,发动机号:210117701087,使用性质为 货运,核载人数2 人,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 年 5 月 8 日,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已在某保险公司承保, 交强险单号:11424*****50,保险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29日 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商业险单号:114242*****45,保险 期限自2023 年 5 月 14日至 2024 年 5 月 13日。 2.桂 J**19挂车登记所有人:邹某河,车辆品牌型号: 沃德利牌,车辆识别代码:LA996RZC8M0WDL167,使用性质 为货运,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 年 5 月8 日,车辆检验有 效期至2024 年 5 月 30日。 3.皖 SF**65 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蒙城县鑫发 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77K25T1E5, 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2M1F08958,发动机号:53613907, 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人数2 人,初次登记入户时间:2021 年 2 月 25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已在 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PDFA24*****73,商业险单 — 9 — 号:PDEJ243*****07,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2 月26 日至 2025 年 2 月26 日。 4.豫 PC**0挂车登记所有人:周口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车辆品牌型号:江淮扬天牌,车辆识别代码: L0198GT3970008079,使用性质为货运,初次登记入户时间: 2009 年 10月 15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10月 14 日。 5.浙 H**17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浙江远荣供应 链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W,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ZZ7CLVB6HC223428 , 发 动 机 号 : 170417216237,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核载人数 2 人,初 次登记入户时间:2017年4月2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 年 4 月 30 日,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 1122*****00,商业险单号:1122*****97,保险期限自 2023 年 5 月24 日至 2024 年 5 月23 日。 6.浙HJ**6挂车登记所有人: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 车辆品牌型号:华梁天鸿牌/LJN9400TWY,车辆识别代码: LA99FRD32MJLJN079,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初次登记入 户时间:2021 年4 月 30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4 月 30 日,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商业险单号:11223*****59, 保险期限自 2023 年 05月 26 日至 2024 年05 月 25日。 (四)检验鉴定情况 1.经鉴定: (1)死者为邱某祥、郑某夏。 (2)死亡原因符合被烧致死。 — 10 — (3)邱某祥因 IV度烧伤,无法对其进行血液中乙醇含 量测定。 2.经鉴定: (1)皖SF**65/豫 PC**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灯光系统: 左后灯组、右后灯组各灯具及灯光线路均烧毁缺失,为本次 事故形成。事发前,左后位灯及右后位灯均工作正常。其余 未检出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 (2)桂 J**19挂重型半挂车尾部灯光系统不合格、尾部 反光标识不合格、制动系统不具备鉴定条件。 (3)浙 H**17/浙 HJ**6 挂重型半挂车制动系统:车辆 制动管路及各轴车轮制动器均过火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 转向系统:转向柱与方向机分离,转向设施烧毁,为本次事 故形成,其余未检出不符合技术要求项;行驶系统:各轴车 轮轮胎均烧毁,不具备鉴定条件;灯光系统:左前灯组、右 前灯组、左后灯组、右后灯组各灯组及灯光线路均烧毁缺失, 为本次事故形成。事发前,左前远光/近光灯、右前远光/近 光灯、左后位灯、右后位灯均工作正常。其余未检出不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项。 (4)未检出皖 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故障,故不 能确定事发时皖 SF**65/豫 PC**0 挂重型半挂车是否存在故 障。 3.经鉴定: (1)浙 H**17/浙 HJ**6 挂重型半挂车事发前的行驶速 度范围为 72.1-77.5 公里每小时。 — 11 — (2)桂JA**68/桂 J**19挂重型半挂车事发前的行驶速 度范围为 72.0-77.8 公里每小时。 (五)事故涉及车辆近三年违法记录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事故涉及车辆近 三年违法记录情况如下。 1.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 桂JA**68 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 25 条,桂 J**19 重型自 卸半挂车 1 条,均已处理。 2.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C**0重型低平板半挂 车 皖SF**65 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 26 条,豫 PC**0 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 3 条,均已处理。 3.浙 H**17 重型半挂牵引车/浙 HJ**6 重型集装箱半挂 车 浙 H**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共计 13 条,浙 HJ**6 重型集 装箱半挂车共计 0 条,均已处理。 (六)车辆行驶情况 经核查事故涉及车辆的GPS行驶情况及沿途视频卡口轨 迹,具体行驶情况如下。 1.桂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19重型自卸半挂车 于 2024 年3 月 26 日18 时 47分许,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红土地物流园经过磅后出发,在南康收费站进入南韶高速公 路,3月26日20:10:09经过南韶高速公路西行480公里+380 米处,拟前往广西省贺州市。 — 12 — 2.皖SF**65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C**0重型低平板半挂 车于2024年3月25日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出发, 后通过大广高速三益枢纽转入南韶高速公路,3 月 26 日 20:04:50 经过南韶高速公路西行 480 公里+380 米处,拟前 往广东省肇庆市。 3.浙 H**17 重型半挂牵引车/浙 HJ**6 重型集装箱半挂 车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从浙江省衢州市出发,3 月 26 日 20:10:29 经过南韶高速公路西行 480 公里+380 米处,拟前 往广东省江门市和海南省东方市。 (七)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南韶高速公路西行485公里,道路呈东西走向, 东往江西赣州方向,西往广州方向,由东往西设三条行车道, 按车辆行进方向由左至右设左侧车道、中间车道、右侧车道, 与右侧车道相邻处设置一港湾式应急停车带,各行车道之间 以虚线划分,右侧车道与港湾式应急停车带之间以虚线划 分。道路两侧设有波形钢板防撞护栏。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 路面完好、微下坡、干燥,事发时天气阴,夜间无照明。 (八)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南雄市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后,南雄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总 体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与救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 委主要领导为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长,现场指 挥部由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交通、珠玑镇、 — 13 — 南韶高速公路管理处、韶关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以及专家 组成,指导救援处置和伤员救治等各项工作,全力救治伤员, 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3 月 27 日10 时 56分, 经公安部门确认,本次交通事故有两名遇难者。3 月 28 日 17 时,现场全面恢复通车,在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 衍生事故发生,社会情况稳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南雄市人民 政府履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2.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事发路段为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 队二中队辖区,大队领导当日 1 人值班,中队当日值班警力 共有 11 人(民警 6 人,辅警 5 人),路面巡逻管控 7 人, 事故处理组 2 人,机动组2 人。事故发生后,二中队驻梅岭 执勤点民辅警(2 人)第一时间发现该警情,及时赶赴现场 进行前期处置并将警情报二大队指挥室,大队及时调配巡逻 管控组5 人,机动组2 人,事故组2 人前往事故现场路段进 行安全防护、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增派三中 队民辅警(4 人)协助现场处置,同时联系江西大余交警在 大余站协助分流由赣州往韶关方向车辆。事发当日中队民警 值班巡逻执行公务正常。事故调查组认为韶关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履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 任。 3.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1)安全法制宣传培训情况。2023 年 9 月 15日,蒙城 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亳州市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中心对蒙城县 — 14 — 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和动态监控人员进行了“本质 安全提升年”专题培训,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参加;11 月 10日,蒙城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全体运输企业负责 人召开了“道路运输典型事故警示教育和事故隐患专项治理 工作推进会”,以会代训,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 责人参加。 (2)安全监管检查情况。一是强化企业“两类人员” 考核管理。2024 年 1 月,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对运输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员知识和能力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 业人员符合行业安全管理条件,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 通过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考核;二是加强对运输车辆管理。车 辆在审验《道路运输证》时,严格查验车辆技术等级状况和 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皖 SF**65 重型半挂牵引车 在 2024 年审验时,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动态监控系统查 验正常;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 年 2 月 5 日,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发现 问题按规定完成了整改。 综上,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虽对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 开展了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 管不到位,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4.平桂区交通运输局 贺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5月11日审验后发放了桂 — 15 — JA**68的道路运输证,以及桂J**19 挂的道路运输证,贺州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核发了刘某华的经 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贺州市道路运输管理 处督促邹某河于 2022 年4 月 27 日安装了GPS 北斗终端。自 2021 年以来,平桂区交通运输局未对个体户邹某河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未组织邹某河开展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未督促邹某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组织驾驶员参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负有监管不力 责任。 5.柯城区交通运输局 柯城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有对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 司进行执法检查,自 2023 年以来有 3 宗查处记录。日常有 开展入企服务指导,对系统、制度、车辆、人员相关事宜进 行指导。利用“浙运安”危货运输智控平台监管动态情况, 不定期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警示。多次组织浙江远荣供 应链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各级培训。 柯城区交通运输局虽有组织开展培训、执法监察及入企 服务指导等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对企业驾驶员 深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不力责 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6 — 1.张某意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 将车停于港湾式应急停车带,车身左侧占用右侧车道妨碍交 通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且豫 PC**0 挂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夜间对后方行驶车辆 没有起到足够的反光安全提示作用。 2.刘某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 时,跟随的前车遇前方交通情况,采取了有效的紧急避让措 施,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刘某华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交通情况 采取有效避让,避免事故发生,且牵引的桂 J**19挂半挂车 尾部反光标识和灯光系统不合格,夜间对后车没有起到反光 安全提示作用。 3.邱某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尾随前车行驶至事故 发生路段时,遇前车突发事故,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采 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一是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 本公司名下挂靠车辆皖 SF**65/豫 PC**0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的实际经营者、驾驶员张某意平时都是线上联系,驾驶员及 车辆除了年审极少回到公司,对本公司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 管理不到位;二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对驾驶员 — 17 — 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不足,在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该公 司对驾驶员张某意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学习均在线上进行,未 落实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线下实地集中学习。 综上,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挂靠车辆和驾 驶员的管理不到位,缺少对驾驶员的线下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桂 JA**68/桂 J**19 重型半挂车车主邹某河(个体户)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对车辆的实际运营监管不到位。一是桂 JA**68/ 桂J**19重型半挂车肇事车辆车主个体户邹某河没有固定办 公场所,从 2022 年6 月雇佣刘某华为桂JA**68/桂 J**19重 型半挂车司机,但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平时由车主邹某 河接到送货订单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华开车送货,送货后 由邹某河按每单运费立即给刘某华结算工资,未有日常实际 监管行为。二是个体户邹某河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存 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 (2)未按照规定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一 是个体户邹某河平时对雇佣司机刘某华未正式进行安全培 训学习,也没有安全教育学习记录,车辆驾驶员刘某华未经 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对车辆驾驶员培训未落实到位。二是 邹某河表示其在广西省贺州市从业期间也没有相应的监管 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 — 18 — 综上,个体户邹某河未掌握车辆驾驶员实际情况,对驾 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在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对浙 H**17 /浙 HJ**6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押运员有进行线上及 线下实地安全培训和教育,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不够深入 彻底,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力度不足,是造成驾驶员邱某祥安 全行车意识不足,未及时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采取避让措施 避免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初步认定,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道路 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 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等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 位初步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意,皖 SF**65/豫 PC**0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 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停在港湾式 — 19 — 停车区(车身左侧占用行车道),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 条 1 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3 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4 的相关规定,认定张 某意承担此事故同等要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刘某华,桂 JA**68/桂 J**19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 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前方交通 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减速或避让避免事故的 发生;驾驶机件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车尾灯不亮),尾部 反光标识不合格,夜间对后方行驶车辆没有起到足够的反光 安全提示作用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 及第四十三 条 6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7 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 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 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内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 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 速报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 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 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 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 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20 — 款第(二)项 8 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华承担此事故同等要责 任;建议由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 进行处罚。 3.邱某祥,浙H**17/浙HJ**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遇前车突发 事故,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 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 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9 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 10 的相关规定,认定邱某祥承担此事故同等要 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11 ,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4.徐某朋,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挂靠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不足,对本单 位挂靠车辆和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 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 1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 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 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21 —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13 给予行政处罚。 5.邹某河,桂 JA**6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J**19 重型自 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不到位,对车辆的实际运营和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 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6.留某青,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驾驶员线下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 日常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 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 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7.陆某,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对本单 位挂靠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本单位挂靠车辆驾驶员安 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4 、《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 条第一项 15 给予行政处罚。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 40%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 22 — 8.舒某水,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对 本单位驾驶员日常线下安全培训和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 驾驶员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 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9.胡某萍,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组织 并监督本单位驾驶员线下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 日常注意安全行车提醒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 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对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车 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 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蒙城县应急 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 1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 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17 对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给予 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 2 人死亡的,或者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行政处罚。 2.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培 训和教育学习不够深入彻底,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力度不足,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建议浙 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对浙江远 荣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成该公司继续加强 对公司名下危运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落实好人 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三)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蒙城县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督促蒙城县鑫发物流有 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监管不到位,致使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 人和车辆驾驶员张某意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存在监管不到位 的情况。建议亳州市政府责成蒙城县政府对蒙城县交通运输 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平桂区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督促桂 JA**68/桂 J**19 重型半挂车车主个体户邹某河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邹 某河落实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 不到位,致使邹某河和车辆驾驶员刘某华安全生产意识欠 缺,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不足,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 议贺州市政府责成平桂区政府对平桂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 况进行调查处理。 — 24 — 3.柯城区交通运输局未能有效督促浙江远荣供应链有 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对驾驶 员深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监管不到位,致使浙江远荣 供应链有限公司和驾驶员邱某祥安全生产责任和意识欠缺, 对安全行车认识不足,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衢州市 政府责成柯城区政府对柯城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进行调 查处理。 (四)其他意见。 通过询问和现场取证,货运源头装载单位浙江新化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的货物装载符合装卸要求和运输 要求,有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但在危险货物装卸上该公司装 卸人员未持有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的装 卸是违规操作行为。建议杭州市建德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8 对浙江 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依法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装卸人员持证装卸管理。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为吸取事故教 训,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提出以下有关事故预防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抓好道路安全事故源头防控。 建议安徽省蒙城县、广西省平桂区、浙江省柯城区公安 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 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25 —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 媒体,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营造道路交通 严抓严管严处的氛围,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 识。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 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自觉做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 故。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狠抓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建议安徽省蒙城县、广西省平桂区、浙江省柯城区公安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有 关部署要求,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 患问题,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人、车、 路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分类制定有针对性 的管控措施,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全面提升道路 交通管理本质水平;要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顽瘴痼 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驾、 醉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科学安排勤务,合理调配警力,优化路面执勤部署,强化路 面交通管控力度,提升路面交通管控工作成效。 (三)强化安全防范理念,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 用。 — 26 — 韶关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 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综合运用明查暗访、通报 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强化所属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和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 培训,确保运营车辆车况良好、车辆运行监管到位,驾驶员 具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要加强路面巡逻管 控,特别是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处的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 等科技支撑力量作用,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对高速公路 上超速、慢行和“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要加强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众交通安 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 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强化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 企业安全管理能力。 事故涉事车辆所属公司蒙城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邹某 河和浙江远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 三,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 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道路 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对企业名下 所属或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大对车 辆的日常维护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车辆“挂而不 管”的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培训教育管 理到位、应急救援处置到位。 — 27 — 韶关市南韶高速公路“3·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