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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武深高速公路“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韶关市·事故调查报告(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韶关市 发布:2022-02-14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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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武深高速公路“7˙17”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7 月 17日 13 时26 分许,在我市武深高速公路北
行 846KM+550M(新博段九连山隧道,属新丰县地域)发生一
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 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 月 19 日市政府
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华旭初担任组
长,时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谢超武担任常务副组长,市直
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具体有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
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
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核查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处
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7 月 17 日 13 时 26 分许,金某贵驾驶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吴某明、张某、吴某华、宋某四人,沿武深
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 846 公里+550 米时,碰撞前方从港
湾式停车区驶入了行车道二的由杨某喜驾驶赣C89418 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尾部,事故造成
金某贵、吴某明、张某、吴某华当场死亡,宋某受伤以及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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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3 时 26分左右,先是惠州市公安交警、消防、医疗救助
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处置,随后发现该事故路段属我市辖区后,
13时53时许高速公路四大队值班室接新博高速监控中心及惠
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转来警情,告知有关事故情况。接报
后,我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瑞军、市长陈少荣立
即指示要求应急、卫健等部门组织专业医疗救援力量,全力以
赴抢救受伤人员,千方百计减少事故死亡人员数量,同时要切
实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维稳工作。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
负责同志均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
急救援处置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陈恩泽副局长、何骥副处长
接报后带领工作组赶赴韶关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高速公路
四大队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调派足够警力,通知医疗、
拯救、消防、路政等部门前往事故现场处置,并在事故现场九
连山隧道入口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事故没有造成道路堵塞和次
生事故。当天17 时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7 月 17 日晚上,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
通局、新丰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
民政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等有关部门召开事故现场
处理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力做好事故处理、善后
安抚等有关工作。7 月 20 日,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会议,
会议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维稳和全市道路交通管控、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进行部署。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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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现
场人员进行救治,现场发现死亡4 人,受伤 1 人,随后将受伤
人员送往惠州市龙门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 23 时50 分许,伤
者宋某从惠州市龙门县人民医院转到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
医并做好伤者及家属安抚工作,伤者宋某于8 月 14 日出院。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韶关市公安、应急等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均能在接报后迅速
赶赴事故救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
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从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看,事故的上
报、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能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政府和
有关部门也响应积极,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及发布事故信息,
积极引导舆论导向,社会反应较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抢
险救援方面政府和社会力量都能积极参与救援,各部门能够互
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抢险。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得当,事故危险状态迅速消除,未发生二次事故,未发生次生、
衍生事件,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4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
失约 443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死伤者情况。
事故发生后,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金某贵与
乘车人张某、吴某华、吴某明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宋某受伤。
伤者宋某已从龙门县人民医院转移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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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组已派工作人员到医院了解伤情案情,安抚家属和伤者情
绪,协调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伤者宋某于8 月 14日出院。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程某,使用性
质:非营运,品牌型号:荣威牌CSA6452NDAR,车辆识别代号:
LSJA24U61JS112606,发动机号码:181230703,核定载人数:
5 人,注册日期:2018 年 10月 0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2 年
10月 31 日。该车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 公 司 承 保 , 保 险 单 号 :105280****6473( 交 强 险 ),
105280****6464 (商业险)。
2.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宜春市星光
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江淮牌HFC4251
P12K7E33S1,车辆识别代号:LJ18R4CL3H3307142,发动机号码:
52783961,核定载人数:3 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整备
质量:8800KG,注册日期:2017 年 05 月 16 日,检验有效期
至2022 年 05 月 31 日。该车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承保,保险单号:122100****7107(交强险),
122100****7105 (商业险)。
3.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奉新县鑫
光物流服务部,品牌型号:江骏牌GLJ9402TJZ,车辆识别代号:
LA99J4931G0GLJ001,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900K
G,整备质量:6100KG;外廓尺寸:14910/2480/1675MM。注册
日期:2016 年06 月 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 年 06 月30 日。
(三)车辆驾驶人及乘客情况。
1.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金某贵,男,41 岁,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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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C1E 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 LE3526小型普通客车,
驾驶证档案编号:4419****21,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3 年 08
月27 日,有效期止至 2025 年 08月 27 日。事故发生时,金某
贵驾驶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0.00mg/100m未检出毒品成分,事故中死亡,符合机械性外力
致颅脑损伤死亡。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 20 宗(广东省
内),已处理完毕。
2.赣 C89418/赣 C4A50 挂半挂车驾驶人杨某喜,男,54
岁,持准驾车型 A2 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 C89418 重型半挂
牵引车牵引赣 C4A50 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228****06,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1 年 04 月 13 日,有效期止
至 2023 年 04 月 13 日。事故发生时,杨某喜驾驶赣 C89418/
赣 C4A50 挂半挂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 0 毫克/100
毫升。办案民警对杨忠喜进行了毒品检验,测试结果为阴性。
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17 宗(广东省内),已处理完毕。
3.吴某明,女,38 岁,汉族,乘坐鄂LE3526小型普通客
车,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4.张某,男,19 岁,汉族,乘坐鄂LE3526小型普通客车,
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5.吴某华,女,59 岁,汉族,乘坐鄂LE3526小型普通客
车,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6.宋某,女,32 岁,汉族,乘坐鄂LE3526小型普通客车,
事故中受伤。
(四)小型普通客车性质情况。
1.对于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认定依据。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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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官方微信在 2020 年 11 月 20 日进行了明确回复,交通运输
部表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
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
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这里所称的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
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
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
有一定限制。
2.该小客车司机从东莞市行驶至湖北省咸宁市的驾驶过
程符合交通运输部表示的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一是该
小客车司机以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联络
方式;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女乘客宋某等人选择搭乘该小客
车;三是经查询地图相关资料,东莞市行驶至湖北省咸宁市总
里程为 962.86 公里,需用时 11.2 小时,总成本费用为 1048
元,其中包括汽油费 578 元,路桥费470元。女乘客宋某与司
机互相不认识,通过电话交谈约定的费用是200元,在早上九
点多第一次坐上该小客车从东莞市长安镇多普光电设备有限
公司工厂门口启程的情形,符合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
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以及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的要
求。
综上所述,认定鄂 LE3526小型普通客车在 7 月17 日此趟
出行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五)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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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赣 C89418 重型半挂
牵引车所有人),登记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农牧渔良种
场农业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3616152R,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成
某洪,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 年 04 月 25
日,营业期限:2011 年04 月 25日至 2031 年 04 月24 日,经
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小微型客车租赁经
营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汽车新车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某辉,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
2.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车辆所有人),登记地址:奉新县农牧渔良种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60921332885095C,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成某洪,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15 日,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
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孙某辉,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
3.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赣C89418/赣 C4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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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最近一次 2021 年的年检检测单位)登记地址:连平县溪
山镇溪西村国道 105 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23MA4UQUJY4L,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潘某成,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6 年06 月 2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
机动车检测服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三检合一。(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曾某高,公司检验员,性别:男,民族:汉。
(六)道路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武深高速公路北行 846 公里+550 米(九连山隧
道内,隧道长度为 5510 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深圳方
向,北往武汉方向,由南往北道路设三条行车道,由左往右依
次为小客车道、行车道一、行车道二,各车道之间划有分道实
线,道路左右两侧为混凝土水泥墙,隧道内右侧共设置 7 个供
车辆紧急停靠的凹入式港湾停车区,每个停车区相距 700米,
干燥沥青路面。发生事故时隧道内小客车道因日常维护施工已
围蔽,隧道入口 LED 显示屏显示“前方隧道有施工,占据第一
车道,请谨慎驾驶”的内容;隧道内小客车道的车道交通信号
指示灯显示车道关闭;北行 847 公里+390 米处 100 公里限速
牌已用红布遮挡;按车辆行进方向,施工部门在距离围蔽区起
点(847 公里+500 米)的 2000 米处、1000 米处、800 米处、
600米处、400米处依次设置了“前方 2000 米施工、前方 1000
米施工、施工变道、限速 80公里、限速 60 公里”的标志牌,
事发时隧道内有灯光照明,隧道施工相关报批手续齐全,现场
安全防护等相关标识设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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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车辆行驶轨迹路线。
1.鄂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轨迹路线
2021 年 7 月 17日 9 时 26分 53 秒从太平(与虎门大桥立
交连接处)进入广深高速,2021 年 7 月 17 日 11 时 32 分 21
秒从广深高速官井头进入博深高速,2021 年 7 月 17 日 12 时
13 分 51 秒从博深高速博罗枢纽进入新博高速,7 月 17 日 12
时 42 分进入龙门服务区,13 时 14 分驶出龙门服务区。2021
年 7 月 17 日 13 时 26 分在新博高速九连山隧道发生事故。据
调查,该车事故发生前近几个月都未离开深圳市。
2.赣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轨迹
7 月 17 日 11 时许杨某喜驾驶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惠州汝湖收费站进入高
速公路,在四角楼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后进入105 国道,行驶
至惠州市龙门县蓝田收费站进入新博高速公路至发生事故。
(八)事故发生时车辆车速情况。
1.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
意见书》(粤南韶【2021】痕鉴字第 485 号)对鄂 LE3526 小
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视频画面时(碰撞发生前,在 13:36:34
第 4 帧至 13:26:37 第 4 帧时间段内)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
94.5~93.5(公里/小时),已超过当时施工路段80 公里限速
要求。
2.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
意见书》(粤南韶【2021】痕鉴字第 486 号)对赣 C89418 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通过视频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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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时(碰撞发生前,在 13:36:28 第 1 帧至 13:26:38 第 9 帧
时间段内)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 10.5(公里/小时)。
(九)车辆装载情况。
1.鄂LE3526 小车装载情况:
经核查,事发时鄂 LE3526 小车核载 5 人,实载 5 人,未
发现存在非法营运情况。
2.赣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情况:
(1)7 月 17 日 13 时 09 分,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新博高速公路蓝田收费
站入口进入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全车带货总质量为
50150Kg。
(2)7 月 21日上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
高速路政部门联合在新丰县广新停车场地磅(该过磅设施经广
东省韶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检定日期:2020 年 11
月04 日,检定周期:12个月。检定结论Ⅲ级合格,检定证书
编号:HQY22002565)对赣 C89418/赣C4A50 挂车进行称重,车
货总重量为 50550kg,货重 35650Kg,超重 1750KG。
(十)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
书》鉴定意见:
1.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为:
转向系统方向盘破损,转向柱与转向器脱离,为本次事故造成,
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左前灯组、右前
灯组均整体破损缺失,为本次事故造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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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技术要求项;制动系统、安全带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项。
2.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
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未检
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赣C89418 重型半挂
牵引车左前近光灯、右前位灯、右前远光灯、右前近光灯均不
工作,为事故之前形成;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后位
/制动灯破损,右后转向灯、右后危险警告信号灯线路断损,
为本次事故造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项;尾
部反光标志板的尺寸及固定状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影响反
射面积,不合格;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
置横向构件的尺寸规格偏小,影响防撞强度,不合格;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厢体物,以销钉固定,厢体超长超宽
(厢体长度为 1581cm,厢体前部超出车辆底板约 20cm,厢体
后部超出车辆底板约70cm。厢体宽度为 281cm,厢体左右两侧
各超出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体 16.5cm。)。
(十一)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事发路段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一中队
辖区,一中队当日值班警力共有 8 人(民警 4 人、辅警 4 人),
其中,其中路面巡逻管控组 2 人、事故处理组 2 人、机动组2
人、备勤组 2 人。事故发生后并调配其他中队警力共 14 人及
时前往事故现场路段进行现场防护、现场勘查、交通分流和案
件调查等相关工作。事发当天,事发当日值班巡逻、执行公务
正常,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2.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1 年 1-7 月组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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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安全考核和动态监控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并对货运行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截至 7 月 1
7 日,治超执法工作共出勤治超执法人员12444 次,出动治超
执法车辆 483次,共检查检测车辆 15036 余辆,对 177余辆超
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运转货物共计 4026.4 余吨,恢复非法改
装车辆5 辆。期间按照每月执法计划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填
写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台账,其中2021 年 1 月 29日、5 月 7
日分别对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出公司
安全会记录不全,动态监控登记不全,企业安全员无任职文件,
应急演练计划不完善等安全隐患,并限期完成整改。虽对宜春
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过2 次执法检查,但对于该公司车辆
维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
全员配备等落实不到位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监
管不力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金某贵驾驶鄂 LE3526 小型普通客车进入施工路段隧道
后,超过施工路段禁令标志限定的速度行驶,且疏忽大意,在
行驶过程中没有认真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及时发现前方
的车辆并采取有效的减速避让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
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未确保乘车人系安全带
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至于加重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2.杨某喜驾驶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4A50 挂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且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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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箱体货物超长超宽并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过错行为是事故
发生的原因之一,对造成事故发生起到次要作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
对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 GPS 长时间处于离线
状态未能及时处理,造成车辆脱管,未能发现车辆长期搭载超
长超宽的箱体货物,同时未及时发现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
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对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
车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赣 C4A5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
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肇事半挂车尾部
防护装置进行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
法》(GB38900-2020)
1
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2
的要求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忽略了反光标识尺寸和后下部
防护装置横向构件截面高度是否符合规格的问题。
(四)事故性质。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6.5.7.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
全检验时,防护装置应满足一下要求:
c)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
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 GB11567 的规定;
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5.13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
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
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对侧面及后
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
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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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韶关市武深高速公路“7·17”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金某贵驾驶机动车进入施工路段隧道后,超过施工路段
禁令标志限定的速度行驶
3
;且疏忽大意,在行驶过程中没有
认真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车辆并采取
减速避让措施
4
;在乘车人未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
至于发生事故后加重加大了损害后果
5
;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
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6
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7
的相关规定,认定金某贵承担此事故
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
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
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
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
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
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
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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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8
,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杨某喜驾驶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
动车上路行驶
9
,且搭载的厢体货物超长超宽并超过核定载质
量
10
,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原因。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1
和《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2
的相关规
定,认定杨某喜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公安交警
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
对赣 C89418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 GPS 长时间处于离线
状态未能及时处理,造成车辆脱管,未能发现车辆长期搭载超
长超宽的箱体货物,同时未及时发现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
挂车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
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 机
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
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
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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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2014 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13
和第九十二条第
二项
14
的规定对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
行政处罚,并将宜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
合惩戒管理。
2.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对赣 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
车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赣 C4A5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
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主体责任不落实,认定其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15
和
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16
的规定对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及其主要
13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5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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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纳入安全生
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3.河源市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肇事半挂
车反光标识和尾部防护装置检验时未按照相关要求使用测量
工具进行测量,忽略了反光标识尺寸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
件截面高度是否符合规格的问题,导致出具的检测报告未能真
实反映车辆情况,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
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河源市连
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并将河源市连平县连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
域联合惩戒管理。
(三)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交通运输局虽对宜春市星光物流有
限公司进行过2 次执法检查,但对于该公司车辆维护、公司安
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员配备等落
实不到位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建议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运输的负责
同志对奉新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成奉新县交通
运输局向奉新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作出深刻检查。江西省宜
春市人民政府督促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货运行业企业加
强监管力度,整治货运企业“挂而不管”的现象。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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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规定驾驶极易导致道路交
通事故多发易发。从本起事故来看,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超过施工路段禁令标志限定的速度行驶,且疏忽大意,在行驶
过程中没有认真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及时发现前方的车
辆并采取有效的减速避让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过错
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未确保乘车人系安全带的情
况下驾驶车辆以至于加重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江西省宜
春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车辆虽
安装了行驶记录仪 GPS,但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安全管理制
度未落实到位,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力度不足,未按相关规定对
驾驶员培训;奉新县鑫光物流服务部对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
半挂车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赣C4A50 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尾部反光标识及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对车辆维护、公司安全
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未落实到位。企业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货运企业事故易
发多发的根源。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严厉打击货运车辆“挂而不管”行为,提升货运企业本
质安全。宜春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属地货运企业进行全面
排查摸底,查清挂名登记的车辆和企业底数,对货运企业“挂
而不管”的行为严厉打击,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严肃
整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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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韶关市交通
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
对名下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和对所属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驾驶
员的职业道德、安全诚信、责任意识方面的教育培训。
3.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韶关市公安交警
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和教训,举一反三,综合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
继续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固定治超站、流
动巡查路段、超限超载车辆多发区域的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出
入口和重要桥梁开展联合执法,强化路面监管,严打严管货物
运输行业乱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路面
管控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交通事
故发生。
4.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议河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
依法开展检验的意识,提升整体工作水平,规范检验行为,杜
绝和防范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伪造数据、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韶关武深高速公路“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