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武深高速公路“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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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韶关武深高速公路“10·3”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0 月 3 日22 时 36分许,武深高速公路(韶关仁化段) 南行 658 公里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4 人死亡,直接 经济损失51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瑞军两次 作出批示,要求时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谢超武同志即赴现场 加强救助和善后处置,及时疏导组织交通,并注重举一反三,避 免连续发生事故和再发生较大事故。市长陈少荣第一时间作出批 示,要求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健康局 及相关医院高度重视,全力组织救治伤者,疏导好交通,查清事 故情况,处理好善后工作。10 月 4 日,市长陈少荣在市公安局组 织召开了全市道路安全紧急视频会议,对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及 道路交通安全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10 月 4 日,韶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 市长华旭初担任组长,时任副市长李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谢超武担任常务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负责具体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询问、检测鉴 —2— 定、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 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0 月 3 日 22 时 36 分许,蒲某伟驾驶渝 BT7963重型 半挂牵引车/渝B328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武深高速公路由北往 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前,车辆从第二车道驶入第一车道行驶至 658 公里时,碰撞前方行驶的由陈某奎驾驶的赣 D9733D 小型轿车和由 彭某兴驾驶的赣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马某龙、周某亮、陈 某华),并将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推前挤压碰撞行驶的由谢某 安驾驶的渝 BW1277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J5908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 车尾部;渝 BW1277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J5908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 车被推前碰撞行驶的由龙某松驾驶的粤 SM822H 小型轿车;粤 SM822H小型轿车又被推前碰撞行驶的碰撞谭某柏驾驶的粤S10GJ7 小型轿车。 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被挤压碰撞后起火燃烧并引燃渝 BT7963重型半挂牵引车/渝 B328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事故造成 彭某兴、马某龙、周某亮三人当场死亡,陈某华经现场抢救无效 死亡,以及六车不同程度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 年10 月 3 日22 时 13分,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接市公 —3— 安局 110 警情,称武深高速南行 658 公里+100 米处有一辆平板车 运载货物掉在车道上;因报警人口音较重,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 室 22 时 14 分致电报警人核实了解情况(通话持续近 3 分钟); 22时 17 分,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通知监控中心派路政前往现场 进行处置并调取事发地点附近的视频监控,尝试进一步了解掌握 现场情况;22 时 21分,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致电城口驻勤点值 班民警通报相关警情,并通知其出警处置;22 时22 分左右,城口 驻勤点值班民警通知路面巡逻民警就近赶赴现场;22 时23 分,高 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向值班大队领导汇报相关警情及前期调度情 况;22 时25 分,路政部门到达现场;22 时 36分,路面巡逻民警 到达现场,发现南行 659 公里左右有两辆大货车起火,致电高速 公路五大队值班室通知 119 后立即投入现场处置工作;22 时 37 分,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接监控中心报,称路政反馈南行 658 公里有一辆货车起火;22 时37 分,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向韶关 市消防支队仁化大队通知相关警情,请求其出警处置;22 时 38 分,高速公路五大队值班室通知值班领导货车起火警情,值班领 导接报后立即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交通管控工作,同时赶赴现场; 22时 47 分,通知仁化县医疗部门前往现场;23 时15 分,消防部 门到达事故现场;23 时 17分,养护部门到达事故现场;23时 18 分,医疗部门到达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赣 DS6220小型普通客 车车内人员陈某华受伤自行爬出车外,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 对其进行抢救;23 时 32 分,起火车辆的明火被扑灭;次日 0 时 19分,陈某华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拯救于 6 时 10 分将起火烧毁的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拖出并对车辆进行初 —4— 步勘验,发现车内有三具碳化的人体骸骨,后经核查确认三名死 者为彭某兴(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驾驶人)、马某龙 (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员),周某亮(赣 DS6220 小型 普通客车乘坐人员)。9 时 28 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现场交通 恢复正常。在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及疫情发生。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谢超武和党委委员、副局长谢玉田、连 卫于当日分别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省厅交管 处副处长郭红艳、警务督导科副科长莫学聪迅速赶赴大队指导事 故调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派出由备 勤领导黄剑新带领的工作组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市及时成立了以市民政局牵头,仁化县政府 配合的善后工作组,仁化县政府成立了 4 个工作专班,每个专班 对接 1 名死者家属,开展对死伤者家属慰问和安抚,听取他们的 想法和诉求,通过宣讲法规政策,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现4 名死者的遗体已于 10 月 14 日前全部办理火化,死者家属已全部 返回居住地。 2021 年11 月 3 日,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 向当事人、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 人及死者家属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无异议。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在武深高速公路(韶关仁化段)“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安交警、消防、医疗、公路路政等部门迅速 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 —5— 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 衍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车辆所属企业及个人情况。 1.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渝 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 人),登记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办事处人和大道 108 号7 幢 2-2-2。成立日期:2006 年 8 月24 日,法人代表:易某池 (男,汉族,1963 年 11 月出生,注册资本:30 万元,登记机关: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004****0161, 发证机关:重庆市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该公司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 吴某容,女,汉族,渝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车主。 王某攀,男,汉族,渝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 2.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渝 B328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 车所有人),登记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兴业路24 号。成 立日期2004 年 09月 15 日,法人代表:李某(男,1968 年8 月出 生,汉族,注册资本:80 万元,登记机关: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8 月 2 日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004****0502,发证机关:重庆 市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该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 吴某容,女,汉族,渝B328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靠车主。 3.陈某奎,赣 D9733D小型轿车所有人。 4.彭某兴,赣 DS6220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 —6— 5.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渝 BW1277 重型半 挂车牵引车所有人),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1 号。该 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 6.谢某安,川 J5908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 7.龙某松,粤 SM822H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 8.谭某柏,粤 S10GJ7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车: 渝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 曼牌 BJ4259SNFKB-XF,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9ER019262,注册 日期:2015 年 1 月 12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2 年1 月 31 日。检验 单位:汕头市鮀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交强 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 为PDZA20215****80,保险有效期为2021年01月08日0时至2022 年01 月 07日 24 时;商业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公司,保单号为 PDAA20215****95,保险有效期为 2021 年01 月 09日 0 时至 2022 年 01月 08 日24 时。 渝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整备质量:8805KG,总质量: 250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2021 年 10月 2 日攀钢集团成 都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钛白粉装箱(车)清单显示,该 车辆装载的货物为钛白粉,重量为 30 吨。经调取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车于 10 月 2 日 16 时 22 分途经石渝高速麻柳嘴 站进入高速公路时的称重数据,显示其车货总质量为47700 千克。 经核查,渝 BT7963/渝B3281 挂重型半挂车的核定总质量为 48785 —7— 千克,因此排除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的违法状态。 经检查车辆唯一性,该车未发现私自改装的情况。该车在近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 29 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其 中违法禁令标志4 起,所有违法均已处理完毕。 渝B328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中文品牌: 江淮扬天牌,车辆型号:CXQ9402TDP,车辆识别代号: L0198GT357DBP1128,初次登记日期:2010 年 5 月 29 日,检验有 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检验单位:汕头市鮀江机动车检测有 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整备质量:9980KG,核定载质量:30000KG, 总质量:39980KG。经检查车辆唯一性,该车未发现私自改装的情 况。该车在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 7 条交通违法 历史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赣 D9733D 小型轿车: 赣D9733D 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帝豪牌 JL7152M01,注册日期:2019 年 12 月16 日,核定载客:5 人,检 验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单号为 ASHZ0C5****4Z,保 险有效期为 2020 年12 月 13日 0 时至 2021 年 12月 12 日24 时; 商业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保单号为ASHZ0C5****5C,保险有效期为2020 年 12 月13 日 0 时至 2021 年12 月 12日 24 时。 3.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 赣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宝 骏牌 LZW6463CQYA,注册日期:2019 年 3 月 4 日,核定载客:6 —8— 人,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单号为 1220800****98,保 险有效期为 2021 年3 月 3 日 0 时至 2022 年3 月 2 日 24时。 4.渝 BW1277/川 J5908 挂重型半挂车: 渝BW1277 重型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 BJ4259SMFKB-XB,注册日期:2015 年 4 月22 日,车辆整备质量: 8805KG,总质量:25000,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 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为 ACHQ652****8R,保险有效期 为2021 年 4 月 21日 0 时至 2022 年 4 月20 日 24时;交通安全统 筹公司为中互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筹单号为 ZH202****23,统筹 有效期为2021 年 4 月 22日 0 时至 2022 年 4 月21 日 24时。 川J5908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中文品牌: 龙恩牌,车辆型号:LHE9401TDP,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4 月 28 日,车辆整备质量:65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总质量: 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30 日。 2021 年10 月 4 日,渝 BW1277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J5908挂重 型低平板半挂车在仁化县顺安停车场过磅,显示车辆总重为 39160kg(仁化县顺安地磅检定日期 2021 年 6 月 7 日,检定周期 不超过12 个月)。 5.粤 SM822H 小型轿车: 粤SM822H 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东风日 产牌 DFL7200VBNL2,车辆识别代号:LGBL4AE0XKD161623,发动机 号码:843076Y,注册日期:2019 年10 月 22日,车辆检验有效期 —9— 至2023 年 12 月31 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 保,保险单号:PDZA20204****27(交强险);PDAA202****25(商业 险)。 6.粤 S10GJ7 小型轿车: 粤S10GJ7 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东风日 产 DFL7160VBNG8,车辆识别代号:LGBG42E01LY379743,发动机号 码:645757L,注册日期:2020 年 12 月14 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 31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保险单号:PDZA202****10(交强险);PDAA2020****18(商业险)。 (三)事故人员情况。 1.蒲某伟,男,31 岁,身份证号:500381****3116,持准驾 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9****8396,初次领证 日期:2012 年 12 月29 日,有效期至:2028 年 12月 29 日,增驾 “A2”准驾车型,实习期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事故发生时驾驶 渝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3281 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经查, 蒲某伟 2012 年 9 月 24 日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申请“B2”驾驶资格,其科目一、二、三考试过程无异常;2021 年 2 月 26 日蒲某伟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请 “A2”驾驶资格,其科目一、二、三、安全文明考试过程无异常。 进一步调查,蒲某伟近三年均无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 法记录共14 条。驾驶证换证、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均正常如期完 成,无异常。 2.陈某奎,男,32 岁,事故发生时驾驶赣D9733D 小型轿车。 3.彭某兴,男,44 岁,事故发生时驾驶赣 DS6220小型普通客 —10— 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4.谢某安,男,46 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 BW1277重型半挂牵 引车/川 J5908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5.龙某松,男,46 岁,事故发生时驾驶粤SM822H 小型轿车。 6.谭某柏,男,43 岁,事故发生时驾驶粤S10GJ7 小型轿车。 7.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情况: (1)马某龙(死亡),男,汉族,51 岁,事故发生时乘坐赣 DS6220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座位。 (2)陈某华(死亡),男,汉族,44 岁,事故发生时乘坐赣 DS6220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座位。 (3)周某亮(死亡),男,汉族,26 岁,事故发生时乘坐赣 DS6220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座。 (四)车辆行驶情况。 1.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2021 年10 月 2 日 18 时 32 分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进入 G65 包茂高速重庆段 (上行方向)行驶,10月 3 日 7 时38 分进入杭瑞高速湖南段(往 杭州方向)行驶,10 月 3 日8 时 56 分进入包茂高速湖南段(往茂 名方向)行驶,10 月3 日 12 时6 分进入上昆高速湖南段(西往东 方向)行驶,10月 3 日 14时 7 分进入二广高速湖南段(北往南方 向)行驶,10 月 3 日 18 时 57 分进入厦成高速湖南段(往厦门方 向)行驶,10 月 3 日 22 时 30 分进入武深高速广东段(往仁化方 向)行驶。 据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蒲某伟供述,其于 2021 年 10 月 3 日 19 时许,乘坐其他车辆进入武深高速湖南段汝 —11— 城南服务区,21 时许,王某攀驾驶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 挂车进入武深高速湖南段汝城南服务区,并将该车交由蒲某伟驾 驶。21时 50 分蒲某伟驾驶渝BT7963/渝 B3281挂重型半挂车离开 武深高速湖南段汝城南服务区往仁化方向行驶至事发地(相距约 28公里)。综其所述,排除蒲某伟疲劳驾驶的违法嫌疑。 2.赣 D9733D 小型轿车:2021 年 10 月3 日 20 时4 分从江西省 吉安市井冈山市 541 国道进入莆炎高速 688 公里 200 米(往湖南 方向)行驶,因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暂无法查询到该车之后的 轨迹信息,据武深高速韶关段业主单位卡口信息显示,该车于10 月3 日 22 时34 分进入武深高速广东段(往仁化方向)行驶。 3.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2021 年 10 月 3 日 19 时 11 分从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220国道进入泉南高速(往莲花方向)行驶, 于10 月 3 日19 时 34分进入泉南高速湖南段(往南宁方向)行驶, 于10 月 3 日22 时 32分进入武深高速韶关段(往仁化方向)行驶。 4.渝 BW1277/川 J5908 挂重型半挂车:2021 年 10 月 3 日 10 时 34 分从 319 国道进入松从高速(往铜仁方向)行驶,10 月 3 日 10 时 48 分进入杭瑞高速湖南段(西往东方向)行驶,10 月 3 日 11 时 23 分进入包茂高速湖南段(往茂名方向)行驶,10 月 3 日 13 时 9 分进入上昆高速湖南段(西往东方向)行驶,10 月 3 日17 时 43分进入 S80衡邵高速(往衡阳方向)行驶,10月 3 日 19时 58 分进入武深高速(往汝城方向)行驶,10 月 3 日22 时 30 分进入武深高速广东段(往仁化方向)行驶。 5.粤 SM822H 小型轿车:2021 年 10 月 3 日 20 时 18 分从湖南 省耒阳市西湖路进入京港澳高速衡阳段(往郴州方向)行驶,10 —12— 月 3 日 21 时 38 分进入夏蓉高速汝城段(往厦门方向)行驶,10 月3 日 22 时32 分进入武深高速韶关段(往仁化方向行驶)。 6.粤 S10GJ7 小型轿车:2021 年 10 月 3 日 22 时 31 分从湖南 省汝城县进入武深高速韶关段(往仁化方向)行驶,2021 年 10 月3 日 22 时33 分进入武深高速韶关段(往仁化方向行驶)。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武深高速公路南行 658 公里,道路呈南北走向, 南往深圳方向,北往武汉方向。现场道路按车辆前进方向由左至 右分别设有两条行车道(第一、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行车 道之间施划分道虚线,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施划分道实线;在 南行 657 公里+400 米处设有“小客车限速 60~100km/h、大型车 限速 60~80km/h、大型车靠右”的交通标志。道路左侧为中央水 泥绿化隔离墙,右侧为钢制波纹板护栏。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 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该路段从南行 642 公里(带 角岭隧道)开始至 659公里(城口南出口)为持续大长下坡路段, 并设有“长大下坡,控制车速”、“弯道路段,谨慎驾驶”、“坡 长剩余9km”、“坡长剩余 6km”、“坡长剩余 3km”、“连续弯 道”、“连续下坡,谨慎驾驶”、“连续下坡,低档行驶”、下 坡“长度 6km”、“长度 3km”等提示、警示标志,以及分别在 645 公里+900 米、649公里+2公里+600 米、651 公里+400 米处设有三 处避险车道,在652 公里处设有城口停车区。 事故路段因前方货车货物撒落于第二车道和应急车道内,事 发前该路段已封闭第二车道和应急车道。具体情况如下: 10 月 3 日 22 时 20 分许,一中队路政队员邱某涛、胡某华接 —13— 监控中心报,交警部门通知往深圳方向 K659+200 处路面有白菜洒 落物,邱某涛、胡某华立即前往现场。22时 25 分许,路政员邱某 涛、胡某华到达深圳方向 K658+100处,发现前方慢车道、应急车 道有洒落白菜堆积物,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新F65694/新 F9753 挂)停在慢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胡某华在距离慢车道白菜障碍 物60 米外,将路政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方向盘向右打尽,开启 示警灯和车载无线视频传输系统。随后,胡某华携带三个交通锥 到路政车辆后方90 米外进行安全围蔽及警戒,并报监控中心,邱 某涛按操作规范开展应急车道和慢车道现场围蔽工作。在处置白 菜堆积物过程中,路政人员在堆积物来车方向 150 米外摆放交通 锥,有专人负责警戒,面向来车方向观察情况,指挥疏导过往车 辆,现场处置流程符合《高速公路路政案件现场处置指南》要求。 (六)车辆鉴定检测情况。 1.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车。 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渝 BT7963/ 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 见为:该车整车制动系统不合格;转向系统转盘烧毁,为本次事 故形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行驶系统牵引车各 轴轮胎均烧毁,为本次事故形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 求项;灯光系统左前灯组、右前灯组均烧毁缺失,为本次事故形 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2.赣 D9733D 号牌小型轿车。 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赣D9733D号 牌小型轿车的灯光系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灯光系 —14— 统右前位灯断损,为本次事故造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 要求项。 (七)赣 DS6220 小型普通客车性质情况。 1.根据事故调查组对赣DS6220小客车驾驶员彭某兴的近亲属 询问笔录证实,10 月3 日彭某兴驾驶赣 DS6220小客车从江西省吉 安市永新县启程前往东莞。彭某兴是在东莞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平时接触中没有发现彭某兴从事拼车平台接 单类似的工作。 2.根据事故调查组对车上3名乘客的近亲属作询问笔录显 示,3 名乘客搭乘赣 DS6220 小客车均要支付一定费用,但具体费 用不详。其中1名乘客是通过亲友介绍搭乘,另2名乘客是通过 手机平台联系搭乘该车。 3.对于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认定依据。交通运输部 官方微信在2020年11月20日进行了明确回复,交通运输部表示,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 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 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这里所称的合法 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不需要 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 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 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 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赣DS6220小客车司机从江西省吉安市至广东省东莞市的驾驶 过程符合交通运输部表示的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一是该 —15— 小客车司机以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联络方 式;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乘客马某龙、周某亮、陈某华等人选 择搭乘该小客车;三是赣DS6220小客车司机彭某兴是在东莞市某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其近亲属反映平时接触中没 有发现彭某兴从事拼车平台接单类似的工作;四是车上乘客马某 龙、周某亮、陈某华通过电话或手机平台约定,搭乘彭某兴驾驶 的赣 DS6220小客车回广东的情形,符合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 互助,以及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的要求。因此认定该 车此次行程不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八)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事发路段为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一中队辖 区,大队领导当日两人双值班,中队当日值班警力共有 14 人(民 警 7 人、辅警 7 人),其中路面巡逻管控组 6 人、事故处理组 4 人、机动组 2 人、备勤组 2 人。事故发生后大队值班领导 2 人及 时调配事故处理组 4 人以及路面巡逻管控组 6 人和机动组 2 人及 时前往事故现场路段进行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勘查、交通分流和 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事发当日中队民警值班巡逻、执行公务正 常。事故调查组认为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履职 到位,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2.重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2021年制定印发了年度安 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每月安全检查计划,1-9 月,共检查道路交通运 输企业265家,发现问题隐患 1141 个,下发整改通知书 265份, —16— 已整改隐患 1131 个,停业整顿 3 家,约谈企业 50 家。召开重点 企业安全例会 7 次、全行业安全会议 2 次,参与人员 700 人次; 组织企业安全专项培训2 次,参与人员 200人次;开展安全宣传5 次,制作宣传横幅 20 条,发放宣传资料 2000 余份;结合重要时 段和特殊时期,发布安全预警信息200余条。 3 月 19 日,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针对重庆永驰 物流有限公司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单位货运车辆 总数 10%的情况,向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违法企业停业 整顿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即日起停业整顿至 3 月31 日,企业于 4 月1 日提交了整顿情况报告,并于 4 月 6 日提交了复产复工的申 请。4 月 6 日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确认企业整顿完成后 同意复产。8 月 10 日,按照 2021 年度计划安排对重庆永驰物流有 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于 8 月30 日验收合格复 工。 6 月 24 日,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按照2021 年度 计划安排对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下发限期整改 通知书,于 6 月30 日验收合格复工。 ④据吴某容、王某攀的询问笔录反映,王某攀在 2021 年 10 月3 日事故发生之前,曾经多次驾驶渝 BT7963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经营活动,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应按规定组织驾驶人员(包含 实际驾驶人员王某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据吴某容、王某攀的 询问笔录和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显示,王某攀从未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重庆永驰物 流有限公司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 —17— 综上所述,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虽然开展了大量 的行业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重庆永驰物流 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监管不到位,致使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和车辆 实际控制人王某攀安全生产观念淡薄,未能及时发现阻止尚处于 实习期的驾驶员蒲某伟驾驶肇事车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蒲某伟驾驶号牌为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 载货物上道路行驶前,没有对车辆进行行驶前检查,未能及时发 现车辆存在制动不合格的问题。在连续设有提示、警示标志和避 险车道的大长下坡路段未做到安全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 全距离,在遇前方交通情况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速以及 有效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还存在“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 牵引车牵引挂车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对车辆的实际运营监管不到位。一是渝 BT7963 重型半 挂牵引车/渝B328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肇事车辆由前一位实际车 主吴某容于2021年9月15日私下与王某攀签订渝BT7963车辆转 让协议,并于 9 月 22 日将该车交由现任实际车主王某攀实际控制 和使用,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实际控制人已 —18— 变更并相应作出管理措施。二是王某攀私自聘请驾驶员蒲某伟(其 A2 驾照尚处于实习期内)驾驶渝 BT7963 重型半挂牵引车/渝 B328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并未向公司进行备案。重庆永驰物流 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进行变更并采取管理措施。三是未 能阻止尚处于实习期内的驾驶员蒲某伟驾驶该车。 (2)未按规定落实好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于对渝 BT7963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驾驶人员情况掌握不清晰,造成 车辆驾驶员蒲某伟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对车辆驾驶员培训 未落实到位。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掌握车辆 实际运营情况和车辆实际驾驶员情况,造成车辆脱管,对驾驶员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未能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挂车只签 订《挂靠合同》,不进行日常监管,对渝 B3281 挂半挂车日常的 运输路线、装载货物等情况不了解,对挂车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渝 B3281 挂半挂车第一轴右轮制动系统不合格的问 题。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掌握 车辆实际运营情况,未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未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其他发现问题。 经调查发现,渝 BT7963/渝B3281 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 —19— 吴某容和王某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私下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 未经公司确认备案。王某攀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临时聘请蒲某 伟驾驶渝BT7963 车辆,未经公司确认备案。由于两人在事故发生 前的私下行为,也是造成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脱管的原 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武深高速公路(韶关仁化段)“10·3”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规定,现就事故有 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蒲某伟,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持实 习期驾驶证1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2在连续设有提示、警示标 志和避险车道的大长下坡路段未做到安全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 够的安全距离3,在遇前方交通情况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 速以及有效避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4,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5及《道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 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 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20—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6相关规定,认定蒲某伟承担 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7,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已 于 2021 年 11月 10 日决定批准对嫌疑人蒲某伟执行逮捕。 2.易某池,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驾 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挂靠车辆安全检查不 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二项 8 给予行政处罚。 3.李某,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挂靠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 4.苏某,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组织本单位驾 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挂靠车辆安全检 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由重庆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 9 给予行政处罚。 5.任某,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1— 挂靠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掌握车辆实际运营情况和车辆 实际驾驶员情况,造成车辆脱管,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 位,对车辆上路行驶前检查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10 对重庆永驰物流有限 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纳入 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11 。 2.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挂车只 签订《挂靠合同》,日常不进行监管,对渝 B3281 挂半挂车日常 的运输路线、装载货物等情况不了解,对挂车日常维护保养不到 位,未能及时发现渝 B3281 挂半挂车第一轴右轮制动系统不合格 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韶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对重庆勇杰货 运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庆勇杰货运代 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三)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未能有效督促重庆永驰物流 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2— 培训监管不到位,致使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和车辆 实际控制人王某攀安全生产观念淡薄,未能及时发现阻止尚处于 实习期的驾驶员蒲某伟驾驶车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 重庆市政府责成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对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 理中心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其他意见。 鉴于渝 BT7963/渝 B3281 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吴某容 和王某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私下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未经公 司确认备案。王某攀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临时聘请蒲某伟驾驶 渝BT7963 车辆,未经公司确认备案。建议由重庆永驰物流有限公 司对吴某容和王某攀的违规行为予以追究。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1.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从本起事故来看,驾驶员蒲某伟 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 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 生。 2.货运企业运输安全失管失控问题突出。登记在重庆永驰物 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均由他人出资购买,公司通过签订挂靠协 议方式,使货运实际控制人获得相关运输许可证件后从事货运经 营;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失控,对车辆上路行驶前检查不到位。 重庆勇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挂车只签订 《挂靠合同》,不进行日常监管,没有掌握车辆实际运营情况, —23— 未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深化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议重庆市两 江新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督 促辖区各货运企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强化对名下车辆驾驶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加大车辆的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车辆“挂 而不管”的情况,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 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2.强化对道路货运企业的执法检查。建议重庆市两江新区公 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 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及时移交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要督促货运企业强化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引导货运企业 及时转变和改进经营模式,依法严格管理所属车辆及有关驾驶人;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公开曝光、督查检查及失信惩戒等工作方式, 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韶关市公安交警、交通运 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 综合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所属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和驾驶 员交通安全学习培训,确保运营车辆车况良好、车辆运行监管到 位,驾驶员具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要加强路面巡 逻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等科技支撑力量作用,科学合理安排 勤务,加大对高速公路上超速、慢行和“三超一疲劳”、非法营 —24— 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 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 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4.进一步加强长下坡路段交通安全管控。武深高速公路业主 单位要组织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南行 650 公里至 659 公里连续下 坡路段专项安全性评价,开展交通安全设施提升专项设计和实施 工作;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武深高速公路南行 650 公里至 659公里长下坡末端路段,协调公路业主部门增设警示标志牌、电 子显示屏、减速带、视频监控设备等手段,改进和完善相关交通 安全设施。 韶关武深高速公路“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