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01 标段二分部“4·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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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市通州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01 标段二分部“4·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 2022 年 4 月 29 日凌晨 3 时 30 分左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01 标段二分部盾构工区发生一起平台坍塌事 故,造成 2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367 万余元。通 州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 查处理工作,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全程参与。 一、事故相关情况 事发工程发包单位为北京京投交通枢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 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公 司),分包单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瑞斯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凌晨 3 时 45 分左右,中铁十四局隧道公 司木工班组的 5 名工人在工地内进行盘扣式脚手架和模板拆除 作业时,堆放材料的平台突然发生坍塌,导致在平台上的 5 名工 人从高处坠落至通风井底部,坠落高度约 20 米,其中 2 名工人 当场死亡,3 名工人被 120 急救车送往通州潞河医院进行救治。 二、事故原因性质 - 2 -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作业人员违反建 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事发操作平台搭设情 况和事发拆除作业组织安排未向相关单位报告导致缺少管理和 监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 制止事发作业中存在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作业失管失 查;北京赛瑞斯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是此起事故发生的 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州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公安机关依法对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的 4 名作业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 1.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对本单位在事发项目的安全管理工 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组织搭设的操作平台并对其进 行安全评估论证、验收和监督使用,未在事发现场设置安全管理 - 3 - 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作业中存在的操作平台堆放材 料、无资质人员作业等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 的安全隐患,对本项目作业行为失管失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9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岩,未能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4.32 万元的行 政处罚。 3.北京赛瑞斯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通州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70 万元的行政处罚。 4.对调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的违 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住建部门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罚。 (三)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对项目负责人、工区经理 2 人给予撤 职、记大过处分;对安全总监给予记大过处分。 2.中铁十六局公司对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人给予 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