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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乐高速公路韶关市路段1.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韶关市·事故调查报告(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韶关市 发布:2020-05-26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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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乐高速公路韶关市路段
“
1
·
10
”
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
月
10
日
12
时
15
分许
,
广乐高速公路北行
78
公里
+250
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造成
3
人死亡
,
2
辆车辆
、
所载货物及道路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红军、时
任市长殷焕明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认真
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春运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2020
年
1
月
20
日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鹏良为组长
,
市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
的广乐高速公路韶关市路段
“
1
·
10
”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
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
。
事故调查组按照
“
四不
放过
”
和
“
科学严谨
、
依法依规
、
实事求是
、
注重实效
”
原则
,
通过
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
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一、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1
月
10
日
12
时
15
分许,
郭

宝玉驾驶
鄂
S532A
0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
鄂
FRL5
5
挂重型仓栅式
半挂车(装载货物:热塑性丁苯橡胶)沿广乐高速公路由南往北
行驶至
78
公里
+250
米路段时,车辆从右侧车道向左越过中间车
道偏离至左侧车道,碰撞左侧车道内由徐耀驾驶的豫
D1308C
小
型轿车
(
搭载李红宇
、
徐邓凯
)
,
并将豫
D1308C
小型轿车推挤至
道路中央新泽西水泥防护栏向前刮擦
,
期间鄂
FRL55
挂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装载的货物倾倒覆盖豫
D1308C
小型轿车,
2
辆车均起
火燃烧,造成徐耀、李红宇、徐邓凯
3
人死亡,车辆、所载货物
及道路设施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值班室
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12
时
20
分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通过沿线情报信息板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绕行
,
同时通过高德
、
百度
、
腾讯地图发布相关信息进行提示
;
12
时
3
0
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防
护工作
;
13
时
,
因现场火势较大和消防救援需要
,
分别在事故现
场道路两端采取截流措施,同时在马渡互通将广乐高速公路和京
港澳高速公路北行车辆分流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在广乐高速
公路将南行车辆分流至韶关北环高速公路及地方公路行驶,并通
过情报信息板发布事故路段绕行信息;
14
时
34
分,火势得到控
制后,南行放行,解除分流措施;
15
时
32
分,广乐高速公路北
行放行,事故现场北行马渡互通停止分流措施,现场路段采取封
闭左侧行车道的临时管制,且有民警现场疏导交通,开展现场救
援工作,没有造成车辆堵塞和滞留,南行方向恢复正常三车道通

行
,
至
21
时事故现场交通全部恢复正常三车道通行
。
同时
,
事故
处理民警及时开展现场勘察,详细做好现场搜证工作,查看人员
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由于小型轿车
烧毁严重,车内人员只剩人体残骸,难以确定车上人员数量,市
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立即通知司法鉴定法医人员前来
现场进行勘验
,
19
时
,
经法医对现场清理出尸块进行复原
,
确定
死亡
3
人。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领导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现场处置和死者身份核查等善后处理工作。省公安厅交通管
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郭红艳接报后带领工作组连夜赶赴我
市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第一时
间赶赴事故现场对人员进行救治,医务人员和司法鉴定法医人员
现场确认
3
人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及鄂
S532A0
重型半挂牵引车
/
鄂
FRL55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郭宝玉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和
部分赔偿金。
2020
年
1
月
17
日,经受害者家属同意,在乳源瑶
族自治县殡仪馆对
3
名死者作火化处理。
2020
年
1
月
18
日,所
有受害者家属返回河南省。因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受害者家
属至今未来我市协调赔偿问题,将于适当时间就其余赔偿金向乳
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均在接报后第
一时间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
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从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看
,
事故的上报
、
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和及时,并逐级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
积极响应,能够及时、准确上报及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导向,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抢险救援方面,各部门能够互相配
合、共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得当,事故危险状
态迅速消除,未发生二次事故,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因
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
)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
。
根据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
(
GB6721-1986
)
有
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90
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郭宝玉,男,身份证号:
429001198302100891
,住址:湖
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平原岗村七组
61
—
2
号
,
出生日期
:
1983
年
2
月
21
日。持准驾车型
A2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21300473707
,
初次领证日期
:
2010
年
6
月
29
日
,
增驾
A2
准驾
车型实习期至
2020
年
7
月
3
日
,
有效起始日期:
2026
年
6
月
2
9
日
。
事故发生时
,
郭宝玉驾驶鄂
S532A0/
鄂
FRL55
挂半挂车
,
血
样中未检出毒品成分和乙醇成分。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
1
宗(广东省内
)
,已处理完毕。
2.
徐耀,男,身份证号码:
41042219820705435X
,住址:河
南省叶县辛店乡大徐村大徐组。持准驾车型
B2
机动车驾驶证,
档案编号:
410401276024
,初次领证日期:
2011
年
9
月
19
日,
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19
日。事故发生时,徐耀驾驶豫
D1308
C

小型轿车,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分和乙醇成分,事故中死亡,符
合烧死征象。徐耀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
2
宗(广东省内
)
,
均已处理完毕。
(二)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1.
李红宇,女,
38
岁,身份证号码:
410422198103154428
,
住址:河南省叶县辛店乡大徐村大徐组,乘坐豫
D1308C
小型轿
车,事故中死亡,符合烧死征象。
2.
徐邓凯,男,
15
岁,身份证号码:
410422200403109215
,
住址:河南省叶县辛店乡大徐村大徐组,乘坐豫
D1308C
小型轿
车,事故中死亡,符合烧死征象。
(三)事故车辆信息及相关单位情况。
1.
鄂
S532A0
重型半挂牵引车
,
所有人
:
郭宝玉
,
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1303MA4DMUJF1N
,登记住所:湖北省
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平原岗村七组
61
—
2
号。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随州
421302102580
,
2019
年
9
月
17
日取得,有效期
至
2023
年
9
月
16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
证号:
421302206274
,配发时间:
2019
年
9
月
17
日。综合性能
检测情况:
2019
年
9
月
16
日随州市随南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检测,评定为一级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
DFL4251A15
,注册
日期:
2017
年
1
月
17
日,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
,检验有效
期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该车交强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承保,保险单号:
10951003900610390357
,商
业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承保,保
险单号:
0219421305050360000563
。该车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

行为
4
宗(广东省内
)
,其中
3
宗已处理完毕。
2.
鄂
FRL55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
所有人
:
邓英
,
登记住所
:
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新华路
78
—
23
号
,
使用性质
:
货运
,
品
牌型号
:
韶晖牌
DCT9400CCYE
,
初次登记
:
2017
年
7
月
26
日
,
核定载质量:
33800KG
,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该车
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
1
宗(广东省内
)
,已处理完毕。
3.
豫
D1308C
小型轿车,所有人:徐耀,住址:河南省叶县
辛店乡大徐村大徐组,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雪佛兰
牌
SGM7141SL
,注册日期:
2007
年
3
月
12
日,核定载客:
5
人,
检验有效期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该车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
6833138080120190018488
(交
强险
)
。该车近三年内共有交通违法行为
1
宗(广东省内
)
,已处
理完毕。
4.
上海北部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宝山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310113000467324
,
公司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内合资
)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
路
1325
号
406
室
K
座
,
法定代表人
:
周政秉
,
营业期限
:
200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
。
经营范围
:
停车服务及物流经营管
理、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该公司取得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核发的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沪交运管许可宝字
310113000136
号
)
,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该公司与惠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签署
了长期运输合同
。
2020
年
1
月
9
日因客户指定运输车型
,
上海北
部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运车辆不能满足客户需要,故请平台

“
货车帮
”
调鄂
S532A0
进行运输作业,
2020
年
1
月
9
日上海北部
物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宝玉签订了货物交接承运合同。
(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相关技术鉴定情况。
1.
豫
D1308C
小型轿车过火严重,车体变形严重,燃油箱破
损,输油管路断损,全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如下
:
(
1
)制动
系统:右前轮、左后轮正常,其余在事故中烧毁,不具有检验条
件
;
(
2
)
转向系统
:
转向盘烧毁
,
转向轮卡滞
,
为本次事故形成
,
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
(
3
)行驶系统:左前轮轮胎
无气压、轮辋破损,右前轮、右后轮及左后轮轮胎烧毁,为本次
事故形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
(
4
)灯光系统:
全车灯光线路及灯具均烧毁,为事故中形成,不具有检验条件。
2.
鄂
S532A0/
鄂
FRL55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整体过火严重,
全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如下
:
(
1
)制动系统:制动供能系统
及制动管路烧毁,为本次事故形成,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
要求项
;
(
2
)转向系统:未检见转向系统存在故障
;
(
3
)行驶系
统:各轴悬架钢板下弯变形,各轴轮胎均见不同程度烧毁,为本
次事故形成
,
其余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
(
4
)
灯光系统
:
全车线路及灯具均在事故中烧毁,不具有鉴定条件。
3.
对两车碰撞痕迹鉴定意见如下:鄂
S532A0/
鄂
FRL55
挂重
型仓栅式半挂车左侧中部由后往前与豫
D1308C
小型轿车车身右
侧发生碰撞接触且豫
D1308C
小型轿车车身左侧与道路中间水泥
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刮擦。
4.
对事故碰撞起火原因鉴定意见如下:豫
D1308C
小型轿车
与道路中间水泥隔离护栏及
鄂
S532A0/
鄂
FRL5
5
挂重型仓栅式半

挂车发生碰撞刮擦致使豫
D1308C
小型轿车燃油箱及输油管路破
损,燃油泄漏及电路破损,电线破损短路可产生火花,同时
豫
D1308C
小型轿车与道路中间水泥隔离护栏及鄂
S532A0/
鄂
FRL55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刮擦
,
也可产生火花
,
进而
引燃泄漏的燃油及附近可燃物。
5.
对鄂
S532A0/
鄂
FRL55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轮胎性能鉴定
意见如下
:
(
1
)
碰撞发生前的路面未检见鄂
S532A0/
鄂
FRL55
挂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爆胎或其它异常情况的痕迹
;
(
2
)全车各个轮
胎均不同程度烧毁,故不能确定碰撞前轮胎安全技术性能。
(五
)
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
1
2
时
15
分
,
现场位于广乐高速公路北行
78
公里
+250
米
(
乳源瑶族
自治县路段
)
,
沥青路面
,
道路平直
,
呈南北走向
,
北往湖南方向
,
南往广州方向。按车辆前进方向从左往右分别为左侧车道、中间
车道
、
右侧车道
、
应急车道
,
各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分道虚线分隔
,
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分道实线分隔,道路左侧设有
新泽西水泥护栏
,
道路右侧为钢制波形护栏
,
北行
84
公里路段有
限速警示标志(小型车辆限速为
120km/h
,大型车辆限速
为
100km/h
)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天,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六)车辆车速和载物载重情况。
广东省高速公路重点车辆
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息服务系统查询
鄂
S532A0/
鄂
FRL5
5
挂重型仓
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
81km/h
,
且证实该车在事故
发生路段后方的一六服务区内停车
3
小时
44
分钟
。
装载货物
:
热
塑性丁苯橡胶
;
车辆核载
:
33800kg
,
实载
30000kg
(
数据来源惠
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的货物磅单
)
。

(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
队当天共有警力
43
人,其中路面巡逻管控
26
人,交通事故处
理
11
人
,
大队违法处理及日常工作业务
6
人
;
事故发生后共派出警
力
27
人及时前往事故现场路段进行现场防护
、
现场勘查
、
交通分
流和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事发当天,各在岗民警均按照规章制
度正常执勤和履职
。
)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郭宝玉驾驶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
致车辆偏离原行驶车道造成事故,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郭宝玉违规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牵引
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
因。
(三
)
事故性质
。
调查认定
,
广乐高速公路韶关市路段
“
1
·
10
”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郭宝玉
(
鄂
S532A0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
)
持实习期驾
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①
在高速公路行
驶过程中操作不当
,
导致车辆偏离原行驶车道
②
,
是事故发生的根
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
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
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

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一条
③
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④
相关规定,
认定郭宝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⑤
,
韶关
市人民检察院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决定批准对嫌疑人郭宝玉执
行逮捕。
2.
事故调查组未发现其它车辆和人员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
行为,故徐耀、李红宇、徐邓凯(
3
人在事故中死亡)不承担事
故责任。
(二)交通监管部门责任。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
队事发当日值班巡逻、执行公务正常,无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
发生不承担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主要教训。
郭宝玉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
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
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
,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漠是高速公路上事故易发多发的
驶。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
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
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
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
;
危险驾驶罪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源。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运输企业要切
实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多
样性的培训教育模式,解决驾驶员工学矛盾问题,确保安全教育
内容
、
效果落实
;
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
,
加强督促落实
,
凡发现安全学习教育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
到位的,要坚决予以严厉处罚。
2.
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
路面巡逻管控,增加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逻管控力度;要始终
保持对
“
两客一危
”
重点车辆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对大型客运、
大型货运、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各类证件、驾驶资质、驾驶时
间的检查,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
度,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驾驶人和乘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