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7·3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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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阳区“7·3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 7 月 30 日,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 分公司员工在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富力城 D 区 19 号楼南侧 富力城中低闸井 2 内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635.44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 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朝阳区政府组成的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分析测试 研究所对井下气体取样开展检测分析;聘请刑事技术、医疗 卫生、毒理病理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 行技术分析。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 专家论证,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隶属于北京 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集团三分公司”), 负责人:赵悦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08003977。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六街 6 号院 1 号楼 2-6 层 , 公司类型为分公司。经营范围:燃气经营(仅限天然气、液 化石油气、沼气供应,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燃气设备用 具、燃气专用设备和施工材料;检测、检修、安装燃气设备 等。 燃气集团三分公司主要负责北京市东南部地区的天然 气管网运行和用户服务工作,涉及朝阳、丰台、通州 3 个行 政区域。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设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 运营部、安全技术部等 12 个部室和运行维护一所、运行维 护二所等 7 个单位。7 月30 日发生事故的班组为运行维护一 所运维二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5号院 富力城 D 区,事发地点位于该小区 19 号楼南侧一燃气闸井 井室内(富力城中低闸井 2),该井室有东北角、西南角两 个井口,井口至井底深约 3.6 米。井室为整体水泥结构,长 约 3.7 米,宽约 3.1 米,高约 2.5 米。其中东北角处井口井 盖打开,有金属爬梯直通井底。距离井口约 0.6 米深北侧井 壁上有一黄色燃气智能监测终端,爬梯上挂有一塑料标牌 ( 设 备 名 称 : 富 力 城 中 低 压 闸 井 ; 设 备 编 号 : 3 01110200230250)。井室内有两根南北向燃气管,分别为中 压(压力 0.1 兆帕)、低压管道(压力 2200 至 2800 帕), 井下未见明显血迹。井口北侧有一白色挎包,内有扳手、锤 子等作业工具,另有安全帽一顶、可燃气体探测仪一部。事 发地点周边仅西侧有一视频监控设备拍摄小区入口处,无视 频设备可以直接拍摄事发燃气闸井。(见图 1、图 2) 图 1 事发燃气闸井结构正视图 图 2 事发燃气闸井结构俯视图 燃气闸井南侧约 10 米位置为富力城 2 中压 A 站,该调 压站东西长约14 米,南北宽约13 米,调压站门朝西(通往 富力城D 区南门外道路),调压站内调压设备将中压管道内 燃气降压至低压后,由低压燃气管道输送至用户。(见图 3) 图 3 事发燃气闸井与调压站位置示意图 4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 7 月 30 日 10 时 30 分,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调度 室通过闸井监控系统发现富力城中低压闸井2甲烷浓度报警 值为 2.18%VOL,立即向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运行维护一所派发 任务单,要求去现场核实分析。 10 时 34 分,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运行维护一所应急班葛 某羽接到“核实富力城中低压闸井 2 燃气浓度”任务单后, 通知运维二班孙某勇赴现场核实,并向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调 度室报告任务派发情况。 10 时 41 分至 43 分,孙某勇账号在生产运行系统中将原 本计划于2021 年3 月4日富力城 2中压A站和2021 年4月 2日富力城中压A站的两项维护计划任务调整为2021年7月 30 日执行,并在系统中下发;同时创建了富力城中低压闸井 2 的检修任务,但在系统中显示为未下发,尚处于任务编辑 状态。 10 时 51 分,该班组孙某勇、薛某磊、安某三人驾驶京 QJZ736 工程车前往富力城。车辆 GPS 行驶轨迹显示,10 时 59 分,京 QJZ736 工程车到达富力城 D 区。随后三人进入富 力城 2 中压 A 站准备开展作业。 11 时 03 分至 11 时 14 分,薛某磊向运维二班内勤员胖 某文、运行维护一所运维管理员陶某多次沟通反映维护所用 的终端登陆不上系统,并向班组内勤员胖某文发送一张安某 在富力城 2 中压 A 站内的作业照片。 5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11 时 14 分,孙某勇、安某从富力 城 D 区南门进入小区,前往事发燃气闸井方向(其中安某携 带作业挎包)。11 时 15 分,薛某磊携带一顶蓝色安全帽从 富力城D 区南门进入小区,前往事发燃气闸井方向。 11 时 47 分,闸井监控系统监测到富力城中低压闸井 2 甲烷浓度数值从 2.2%VOL 下降至5%LEL(即 0.25%VOL)。 14 时 01 分,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调度室电话询问孙某勇 任务执行情况,无人接听。 20 时 12 分,富力城小区保安发现D区 19 号楼南侧富力 城中低压闸井 2 内有燃气工作人员,呼叫无反应,随后报警。 (二)事故抢险救援有关情况 20 时 22 分,建国门消防救援站接消防总队 119 指挥中 心布警。 20 时 35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井下共 3 名 被困人员,其中井口下方偏南侧2 人叠压(事后确认,上方 死者为孙某勇,下方死者为安某),偏北侧 1 人(事后确认 为薛某磊),3 人均头朝西脚朝东,面部朝上,胯部以下从 井口可见,胯部以上被燃气管道挡住,其中孙某勇、薛某磊 手上戴有白色工作手套。现场指挥员利用可燃气体探测仪对 闸井下空气环境进行检测,结果为可燃气体超标,同时利用 2 瓶 6.8 升压缩空气对闸井下空气进行置换。 20 时 42 分至 20 时 46 分,3 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经 120 确认无生命体征。 经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及时、处 6 置措施专业可靠;朝阳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成立 专项处置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现场秩序管控良好、抢险救 援保障有力,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有序稳妥的开展应急 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 进行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 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技术鉴 定等情况,排除了人为故意刑事案件的嫌疑。 1.检测鉴定情况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分析测试研究所对事发燃气闸 井下气体取样并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井底 1.2m 高处氧 含量为 12%,二氧化碳含量为 5.52%,可燃性气体达到爆炸 下限的21%,甲烷浓度为 6777mg/m 3 ;未检出硫化氢、一氧化 碳等有毒气体。 2.专家组分析论证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3 名死者尸检均有体表挫伤、划伤及皮下出血,损伤轻微不致 命,均未发现有骨折现象;3 名死者鉴定意见均为不除外缺 氧窒息死亡。现场勘验情况表明,闸井下无明显血迹。专家 组结合尸检结果、现场勘验和检测鉴定等结论,认定三名死 者死因符合急性缺氧窒息死亡。 7 现场勘验情况表明,井口地面发现蓝色安全帽一顶及扳 手、锤子等作业工具,3 名死者中孙某勇、薛某磊 2 人手上 戴工作手套;3 名死者井下位置均为井口下方以西,胯部以 下从井口可见,胯部以上被中压燃气管道挡住。经专家组论 证,三名死者位置和状态符合井下作业职业特征。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为:事发燃气闸井下属于 严重缺氧环境,作业人员在未测定作业现场空气中的氧气和 有害气体含量、未进行强制通风、未配备并使用隔离式呼吸 保护器具、未使用安全带(绳)的情况下进入闸井时急性缺 氧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 乱、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 人员失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有限空间管理制度不落实。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运行维 护一所未按照“先审批,后作业”的原则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底数不清,生产运行系统闸井维护作业记录与 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对应。作业人员未按照《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在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使用有限空间作业 专用设备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开展作业。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管理混乱。运行维护一所配 备的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与实际作业需求不相匹配,向燃 气集团三分公司申请新增购置的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长 时间未发放到位。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由各班组作业人员 8 自行领取使用,领取使用记录不完整、管理混乱。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未开展针对 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虽然持有地下有限 空间作业监护证但安全意识淡漠,习惯性违章屡屡发生;运 行维护一所部分员工没有教育培训记录、缺失《三级教育记 录卡》。 4.安全检查不到位。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未 针对本单位经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开展经常性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作业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作业人员有限空间违章作业等重大事故 隐患;《安全检查记录》不完善,出现签字缺失、补签字、 未检查提前记录等情况。 5.对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失管。三分公司调度中心向运 行维护一所派发任务单后,作业人员赴富力城小区开展作业 失联 9 小时,运行维护一所相关人员未及时核实作业人员工 作状况;三分公司调度中心仅一次电话联系未果且未派人现 场核实。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 调查组认定,朝阳区“7·30”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赵悦春,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作为 9 燃气集团三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督促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有限空间违章作业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 40%罚款 的行政处罚。 2.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未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 度并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北京市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给予其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对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赵悦春,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建议 给予其诫勉。 2.贾京鹿,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副总经理,建议给予其政 务警告处分。 10 3.袁清江,燃气集团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建议给予其 政务警告处分。 4.蒋金岩,燃气集团三分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建议给 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张强,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燃气集团三分 公司生产运营部经理;2021年10月至今任燃气集团三分公司 运行维护一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6.张柯,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燃气集团三分 公司运行维护一所党支部书记、所长;2021 年10 月至今任燃 气集团三分公司运行维护一所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王龙腾,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运行维护一所副所长,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同时,市监委向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监察 建议,要求其认真分析、全面复盘,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到 位。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燃气集团三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 三,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危险作业有关制 度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未经审批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及时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 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数量与实际作业需求相匹配;加强有限空 间作业防护用品领用管理,督促、教育相关作业人员按照安 全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 11 训,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安 全操作技能;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开展经常性检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关检查整改情况要如实完 整记录。 (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三管三必 须”的要求加强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 所属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全面、深入的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 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生产调度闭环管理,及时追踪赴现 场作业人员工作情况,确保发生突发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应 对处理;进一步强化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现场检查和监管, 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三)朝阳区政府要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 对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点位加强巡视巡查,形成打击有限空 间违规作业的高压态势;督促有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有限空间作 业行为,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 训和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 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