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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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2 月 23 日 8 时 14 分许,位于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1 号的北京德峰餐厅(以下简称德峰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 故,造成 1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473.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有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 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 防救援总队和西城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 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 科学、燃气、刑侦等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 进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站、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等检 测鉴定机构开展检测分析;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 应急救援情况开展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餐厅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德峰餐厅,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2604220189,类型为个 体(内地),经营场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 号,经营者 赵学强,注册日期为2013 年 5 月 2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2 日。2018 年 6 月,赵学强将德峰餐厅出租给陈勇,陈勇使用该餐厅有关证照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建筑及燃气设施情况 德峰餐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北侧,店门朝向北新 华街,南、北、西三面均有房屋相邻;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建 筑面积约为 80 平方米。餐厅东侧为就餐区,西侧为厨房和气瓶 间,东、西两个区域之间的隔断中部设有出入通道。 德峰餐厅厨房内放置 2 台燃气灶具和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气瓶间 位于厨房内西南角,面积约1.5平方米,设有照明灯(照明灯开 关及电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和非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报警器,未 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门窗,东墙有房门与厨房连通;西墙设有集 气装置和金属管道,管道与厨房内灶具连接;北墙底部机械排风 3 扇排风口通向厨房,北墙外侧设有电闸箱。 事发前,气瓶间内并排存放 2 只 50 千克气瓶,通过燃气软 管与集气装置连接;气瓶间外存放 1 只 15 千克气瓶,用于为烧 烤灶具供气,事发前未与燃气设施连接。 (二)燃气供应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市通州白庙液化石油气储灌站(以下简称白庙储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102393976P,类型为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住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法定代表 人赵书平,成立于 1999 年9 月 17 日;经营范围包括储存、销售 液化石油气,危险货物运输等。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0 年 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变更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核准经营区域为通州区,有效期至 2021 年 10月 31 日。事发前,白庙储灌站共有危险货物运输车 71 辆, 其中部分车辆系个人出资购买、以白庙储灌站名义开展营运。 2.液化石油气经营情况 2012 年,赵书平将白庙储灌站(含经营权和资产)出租给黄 春堂、黄满堂、王海山 3 人合资经营,按年度收取“承包费”, 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证变更手续。2017 年 7 月,双方续签《公 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至2023 年 9 月。 2021 年 1 月,白庙储灌站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瓶 4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作协议》,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气 源和气瓶,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气源。此后,白庙储灌站部分人 员继续向通州区外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在河北省三河泰达燃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燃气公司,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2018 年 9 月开始由黄满堂承包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供应情况 陈勇承租经营德峰餐厅后,联系白庙储灌站工作人员赵刚 (与白庙储灌站签有劳动合同)购买液化石油气,赵刚向陈勇出 示了白庙储灌站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照片,但未与德峰餐 厅签订供用气合同。2020 年 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 经营类别变更后,赵刚使用白庙储灌站提供的车辆,继续向德峰 餐厅等客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2 月 22日,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陈勇联系赵刚配送 液化石油气。 23 日 5 时30 分许,赵刚、郭东明驾驶白庙储灌站车牌号为 京 MBD753 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前往泰达燃气公司充装液化石 油气。6 时许,赵刚及郭东明、郭冬冬驾车通过白庙南综合检查 站进京,经京通快速路,绕行东三环、南三环到虎坊桥路;7 时 50 分许,到达德峰餐厅附近。 7 时 53 分许,赵刚开门进入德峰餐厅。7 时 54 分许,郭冬 5 冬搬运1 只气瓶进入德峰餐厅厨房,并将 1 只更换后的气瓶搬离 餐厅。赵刚在更换气瓶、接入集气装置并打开瓶阀后,发现瓶阀 上部发生泄漏,关闭瓶阀离开餐厅。 7 时 56 分许,赵刚携带普通钢质扳手、垫片等第二次进入德 峰餐厅气瓶间,拆卸发生泄漏的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内液 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赵刚找到阀芯,顶着喷射的液化石油 气装入瓶阀并关闭阀门后离开餐厅。8 时 08 分许,郭东明进入 德峰餐厅气瓶间,拧紧赵刚拆卸的瓶阀部件并多次开关瓶阀测漏 后离开。 8 时 12分许,郭东明返回德峰餐厅进行通风,赵刚随之到餐 厅门口。8 时 14 分许,郭东明行至德峰餐厅气瓶间附近时爆炸 发生;德峰餐厅房顶整体塌落且大部分墙体倒塌、损毁,相邻房 屋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 月 23日 8 时 17 分许,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警 后,先后调派13 部消防车、50名指战员到场开展应急救援。西 城区 120急救中心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西 城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迅速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周边 交通疏导管控,属地街道疏散附近居民 39 人。 8 时 28分,救援人员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并于 8 时 32分将其 救出。9 时 34 分许,救援人员搜救出另一名被困人员。事故共 造成 1 人死亡、6 人受伤。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受伤人员经 6 救治全部出院。 事故发生后,西城区政府成立事故处置临时指挥部,统筹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市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 援工作,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 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经评估,西城区 政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相 关方面配合到位。 (三)死者情况 马某梅,女,满族,53 岁,籍贯:河北省;经北京市西城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砸压)胸腹部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XC2021BL0003)。 (四)涉事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质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4 只气瓶,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均符合要求。 其中:2 只 50 千克气瓶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内,瓶体未粘贴二 维码、未纳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瓶阀均处于开启状态(1 只气瓶瓶阀防拆环断裂);2 只 15千克 气瓶分别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外和坍塌的相邻居民房屋内,瓶阀 均处于关闭状态。 现场依法查扣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核定载质量为 1155 千克,车内装载51 只气瓶(总重约 1918 千克),瓶内液化石油 气质量均符合要求,其中 44只气瓶(2 只超过使用年限、4 只超 7 过检测日期)未在本市气瓶管理系统登记,未粘贴二维码、未纳 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 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 迹等,排除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1.事故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事发餐厅房顶整体坍塌,倒塌、损毁墙体碎块呈 现以厨房为中心向外倾倒或抛射的形态,事故现场破坏情况具有 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监控视频显示,爆炸瞬间发生并伴随非常 短暂的火球出现,爆炸后无延续燃烧现象。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 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区域。 2.爆炸气体分析 事发餐厅气瓶间内2只50千克气瓶和气瓶间外1只15千克 气瓶内剩余气体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经 查,现场无天然气管道,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 源。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 气体引发的爆炸。 3.泄漏点分析 8 经检验,事发餐厅内发现的 3 只气瓶外观符合要求,瓶阀外 表未见明显机械损伤,气瓶瓶体及瓶阀气密性符合要求;断裂的 瓶阀防拆环断口以韧窝断裂形态为主,未见原始材料缺陷,为事 发前外力导致的一次性断裂损伤。气瓶间内的连接软管、集气装 置、调压器及其后端的燃气管路和灶具经过打压试验,整体气密 性良好,未发现有漏气现象。 经查,事发前赵刚发现气瓶间内新更换的气瓶瓶阀上部发生 泄漏,关闭瓶阀后使用钢质扳手拆卸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 内液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液化石油气快速喷出;气瓶间内 燃气报警器因型号不符、机械排风扇因未与室外连通,均未有效 发挥作用。专家组对瓶阀结构分析发现,若拆卸瓶阀阀杆,可能 会引发下端阀芯随动,导致封闭不严而发生泄漏。 综上所述,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 现瓶阀上部发生泄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阀芯崩出,液 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气瓶间内燃气报警器和机械排风扇 均未有效发挥作用。 4.点火源和爆炸过程分析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仅有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事发前 进入德峰餐厅。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现 场抽烟或使用明火的情况。 气瓶间北墙外设有电闸箱,厨房内有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结合事 9 故现场勘查结果判断,本次事故点火位置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内 部,点火源最可能为电气火花。 通过对事故现场房屋墙体破坏情况分析,综合判定爆炸气体 在厨房南侧被引爆,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向四周快速传播;厨房与 就餐区之间的隔断使得厨房内部形成狭长空间且厨房内厨具、灶 具等设备较多形成一定的阻塞,使得爆炸威力增大,到达厨房北 部区域爆炸威力达到最大;德峰餐厅严重损毁,爆炸冲击波向周 边扩散,相邻房屋严重受损。 专家组结合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 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 换事发餐厅气瓶间内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现瓶阀上部发生泄 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液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并 扩散到气瓶间、厨房等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 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违法经营和供应液化石油气、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培训管 理缺失、未有效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 的场所使用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是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1.燃气供应单位违规向许可区域外、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用户供气;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事发餐厅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擅自出租燃气经营许可 10 证,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燃气使用单位气瓶间设置不符合标准,不具备安全用气条 件,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装液 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对市委市政府安 全生产督察反馈问题未能做到举一反三,整改不彻底;在日常执 法检查工作中不严不细,未能及时发现燃气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 隐患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存在的违规转包、违规使用外地气源、违 规跨区经营等问题;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不 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涉事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黄春堂,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负责人,负责该站全面 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 年以来,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 灌站经营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 法经营罪。2021 年2 月 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 11 法追究刑事责任。 2.黄满堂,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 2 月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海山,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 2 月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赵书平,白庙储灌站法定代表人,擅自将燃气经营许可证 非法出租给黄春堂、黄满堂、王海山等人用于非法经营,非法经 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田小龙,白庙储灌站站长,负责该站日常管理工作。未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2 月 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 28 日取保候审,建议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赵刚,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违 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及规定,在现场违规拆卸液化石油气瓶阀, 12 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2 月24 日,西城公安 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郭东明,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2 月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郭冬冬,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非法向他人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4 月 2 日,西 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刘清帅,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6 月 11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冯明飞,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 6 月30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韩洪先,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工委副书记,建议给予批评 教育。 13 2.徐鹏,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一队队长 (正科级),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张世君,西城区城市管理委能源协调科科长,建议给予诫 勉。 4.李小军,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敫永新,通州区城市管理委能源运行管理办公室主任,建 议给予诫勉。 6.谢红林,通州区燃气事务中心安全科科长,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处分。 此外,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燃气使用、供应、经营等 方面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建议西城区纪委责令西长安街街道工委 向西城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西城区纪委区监委向西城 区城市管理委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通州区纪委责令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向通州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 切实整改。 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在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议驻市交 通委纪检监察组向其下发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 改。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涉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禁行时间、禁 行道路行驶至二环内、违规停放均未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建议 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发监察建议,要 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优化人防、技防等措施,强化 14 核心区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力度。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陈勇,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未及时消除餐厅气瓶间不具 备安全条件的事故隐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白庙储灌站,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 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擅自出租燃气 经营许可证;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项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 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德峰餐厅,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使用符合 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燃 15 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450-2016)5.2、5.4、5.6、8.2、9.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1.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经营许 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 经营许可证。 2.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中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且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 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泰达燃气公司涉嫌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气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通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河 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燃气供应规范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 并更新符合资质的供气站点名单及联系方式,为液化石油气用户 选择合法气源提供便利;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 用气合同,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 16 全检查。此外,要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向与其合作联营 的配送企业及供气站点派驻专业技术安全指导员。 (二)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 充装单位落实气瓶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本市充装管理的气瓶进行 统一编码,全部纳入追溯信息系统;做好不合格气瓶消隐处置工 作;严肃查处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行为。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西城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 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动态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台 账,建立完善整改任务台账,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购买、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企业用户单位坚决停业整顿,坚决关停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 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严厉打击燃气经营、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 乡镇综合执法队严厉打击供气企业出租燃气经营许可,不按照燃 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配送、安装气 瓶,不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销售燃气发展规划服务区域外的 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的监 督管理,严查超载超限运输燃气、违反禁行规定行驶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