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1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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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9 号“1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2 月 1 日 4 时左右,在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9 号新 中关大厦首层东广场玻璃雨棚区域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 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 北京三合众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三合众鼎公司)雇佣的 50 吨全液压汽车起重机,车头向北 支放于新中关大厦东侧 (中关村大街)非机动车道上, 该起重机 在吊运一根长约 11.09 米的工字钢梁时,起重机向西发生倾覆。 事故造成起重机部分机件及现场 1 块玻璃、4 块围挡板和一块地 面石材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相关规定, 该事故发 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根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 区应急管理局 会同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 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 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 放过” 的原则, 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 业机构对本次事故中汽车起重机倾覆原因进行鉴定,同时邀请区 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工程基本情况 新中关大厦东广场项目工程由北京新中关摩尔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关摩尔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分为首层 东广场 1、2 号扶梯换装和首层东广场玻璃雨棚区域改造两部分。 2019 年 8 月 12 日, 新中关摩尔公司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签订《北京新中关大厦首层东广场 1、2 号扶梯安装合 同》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首层东广场2 台扶梯的 拆除、安装和调试工作。 2019 年 2 月 16 日,新中关摩尔公司与三合众鼎公司签订 《2019 年北京新中关大厦首层东广场玻璃雨棚区域改造合同》 , 合同总价约 20 万元。双方约定三合众鼎公司负责首层东广场雨 棚及 1、2 号扶梯周边装饰面的拆除、恢复工作,同时拆除 M 层 (即下层广场) 平台广告位的原大理石框, 并依据现有玻璃墙体 材质及标高恢复玻璃墙体, 事故发生时, 吊运的工字钢系扶梯基 础加固钢梁。 (二)事故单位情况 1.新中关摩尔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成 立于 2005 年 3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王铁肩, 住所在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街 19 号新中关大厦,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877256077XM。 2.三合众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 立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姚浩, 住所在北京市昌平区 - 3 - 科技园区华通路 11 号 4 层, 注册资本1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145548241831。2016 年 8 月 9 日,三合众鼎公司 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京)JZ 安许证字 „2016‟236985-1, 有效期至 2019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1 月 23 日,取得了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 D211142213,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12 日。因该公司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故截止 到事故发生时相关资质尚未办理完毕。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9 号新中关大厦首层东广 场玻璃雨棚区域改造工程施工现场, 该施工区域用硬质围挡封闭, 其中南、 北两个下沉广场装饰洞口之间为物料堆放区。 倾覆车辆 为三一牌 SYM5385JQZ 全液压汽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 50 吨, 车牌号为晋 D46062。倾覆汽车起重机车头朝北,车身 从新中关 大厦东侧(中关村大街)非机动车道上 向西倾覆至人行便道上, 车身左侧前端支撑臂全部溃缩至车体内,左侧后端支撑臂溃缩不 明显, 车身右侧前后端支撑臂伸展完好,呈悬空状态。 起重机西 侧 2 根支撑臂支设在人行便道上, 东侧2 根支撑臂支设在非机动 车道上, 支撑臂伸出约2.2 米。 汽车起重机距离新中关大厦东广 场施工区域东侧围挡约 20.4 米, 吊臂伸展长度约43 米,倾覆的 吊臂将施工区域东西两侧围挡砸压, 并架在围挡脚手管支架上, 吊臂顶端位于施工区域西侧围挡外。倾覆的吊臂北侧约 6.7 米处, 一根长约11.09 米的Q235HN250*125 的工字钢西头砸压在施工区 - 4 - 域的西侧围挡上,东头落于施工场地面上。该根工字钢北侧0.3 米处沿东西向搭设有固定围挡的支撑架,该支撑架由脚手架钢管 搭设, 长约18.15 米, 高约1 米,两端分别与东西两侧的围挡相 连。支撑架西端有一根高约 2.54 米垂直设臵的支撑架固定杆。 在围挡支撑架北侧 1.21 米处是新中关大厦东广场北侧地下 M 层 (即下沉广场)的装饰洞口, 该洞口为不规则四边形, 四条边尺 寸约为 10.60 米、7.65 米、8.3 米和 11.12 米。 装饰洞口四周设 有高约 1.34 米的玻璃围挡,玻璃围挡完好无破损。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 年 12 月 1 日 0 时 41 分左右,为三合众鼎公司运送工 字钢材料的载重汽车到达施工现场, 车头向南停放于新中关大厦 东侧(中关村大街)非机动车道上。0 时 45 分左右,三合众鼎 公司临时租用的车牌号为晋 D46062 的 50 吨汽车起重机, 车头向 北支设在新中关大厦东侧 (中关村大街) 非机动车道上, 开始将 货车上的工字钢吊运至位于南北下沉广场装饰洞口之间的物料 堆放区,即新中关大厦东广场首层地面。1 时 54 分左右,卸载 作业完成, 载重车驶离现场。 现场人员随即按照三合众鼎公司现 场钢结构负责人徐建翁的安排, 拟将一根规格为Q235HN250*125、 长约 11.09 米, 重约329.373 公斤的工字钢, 从首层地面通过东 广场北侧下沉广场装饰洞口吊运至下沉广场内,并在该工字钢两 端设臵了牵引绳以控制工字钢的姿态。但因该工字钢尺寸过长, - 5 - 信号工在下沉广场内指挥汽车吊多次试吊未能将该 工字钢吊到 下沉广场内。4 时左右,位于下沉广场内的徐建翁安排将该工字 钢吊回至物料堆放区, 信号工随即从下沉广场沿通道走向首层地 面, 大约3-4 分钟左右, 汽车起重机突然发生倾覆。事故发生后, 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现场人员将架在西侧围挡上的工字钢抬放 到施工场地内, 并对施工区域围挡和装饰洞口以南东西向的围挡 支撑架西侧变形损坏的脚手架管进行了维修更换。该事故未造成 人员伤亡, 但造成了事故起重机部分机件损坏和施工区域内一块 装饰玻璃和石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 24.1 万元。 (二)抢险救援情况 12 月 1 日 7 时40 分左右, 海淀街道值班室接区政府值班室 电话询问新中关大厦汽车吊倾翻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海淀街 道相关领导到现场查看了解相关情况,组织维持事故现场安全秩 序, 要求新中关摩尔公司立即停工排查隐患, 做好事故现场围挡 和看护工作,并责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工程经理 24 小时值班值 守; 海淀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到现场指挥起重机救援工作。 当 日 23 时左右, 专业救援队伍开始对倾翻的汽车起重机进行救援, 12 月 2 日凌晨 2 点左右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三)其他相关情况 经查, 现场吊运工字钢时, 系通过2 根尼龙吊带从工字钢两 端钩挂于吊钩上,工字钢与地面基本保持水平, 工字钢两端设臵 了牵引绳以控制工字钢的姿态, 但在将该工字钢吊回物料堆放区 - 6 - 时,没有工人通过牵引绳去控制工字钢的姿态。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 并查阅了 有关资料, 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具备相关资 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汽车吊倾覆检验报告, 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 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现场进行施 工作业的汽车起重机允许起重力矩大于实际起重力矩, 事故发生 时汽车起重机不处于超载状态。结合现场勘验相关情况分析,该 汽车起重机从广场北侧装饰洞口处吊运工字钢到广场南侧首层 地面的过程中, 被吊物工字钢在吊运过程中与施工现场脚手架发 生钩挂,汽车起重机因受外力作用发生倾翻。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合众鼎公司作为新中关大厦首层东广场玻璃雨棚区域改 造承包单位, 吊装作业组织者, 疏于对吊装作业现场的监管, 未 安排专门人员对在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落实安全措施, 排查作业现场的安 全隐患, 致使汽车吊在吊运一根长约 11.09 米的工字钢梁过程中, 工字钢与施工现场脚手架发生钩挂, 汽车起重机因受外力作用发 生倾覆,引发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 7 -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 这是一起因疏于隐患排查, 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 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提出如下处理 建议: 三合众鼎公司作为新中关大 厦首层东广场玻璃雨棚区域改 造承包单位, 吊装作业组织者, 疏于对吊装作业现场的监管, 未 安排专门人员对在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落实安全措施, 排查作业现场的安 全隐患, 致使汽车吊在吊运一根长约 11.09 米的工字钢梁过程中, 被吊物工字钢与施工现场脚手架发生钩挂, 汽车起重机因受外力 作用发生倾覆, 其行为违反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第285 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管理,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身体状况符合安 全作业要求, 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落实安全措施。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 8 -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 定三合众鼎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对三合众鼎 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1.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 三合众鼎公司 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对吊装作业施工 现场的监管, 严格落实吊装方案编制、 安全技术交底、 专人现场 监管、 持证上岗等重点环节的相关要求, 并加强对作业现场的隐 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 新中关摩尔公司 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对发包项目承包单位的管理, 督促承包单位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对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 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