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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潮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潮州市 发布:2023-05-22 等级:较大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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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1 月 13 日 3 时 5 分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张
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发生火灾事
故,造成 3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
长张虎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监管。
市委、市政府迅速行动,市委书记何晓军、原市长何广延第一时
间作出批示,对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举一反三等工作提出明确
要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文锋第一时间靠前指挥,指导协
调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事宜。省安委办、消安委办分别对该起事
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
规定,11 月 15 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林文锋常务副市长
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庆明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
局长江勇、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张文海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
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
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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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潮州供电局以及枫溪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参加的
“11·13”枫溪区詹厝村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市纪委监委同
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
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
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较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大路下三巷 1 号之 2,产
权人是詹映明,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建于 2006 年,建成后作为铺
面或仓库出租使用。该建筑为地上 1 层,瓦木结构,内部设置一
木质阁楼,建筑面积 72 平方米,阁楼面积 34 平方米,建筑坐西
北朝东南,西北面民房、西南面民房、东北面民房、东南面为小
路。建筑内部使用木板分隔为西南侧和东北侧“两个”单元:
1.西南侧单元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
维修门店,占地面积为 48 平方米,阁楼面积 22 平方米,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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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有 4 具干粉灭火器,场所东南面为双开式
铁门,场所内从东南向西北方向依次摆放三排电动自行车,分别
为 8 部、8 部、10 部,电动自行车紧密相连,东北侧为木质墙面,
从东至北方向分别摆放冰箱及货架,最里处为一厕所,货架前方
从东北向西南方向并排停放 2 辆摩托车,西南方向摆放有一货架,
西南侧有一木梯,可通向阁楼,建筑大门外围上方设置铁皮遮阳
棚,正面设置广告牌。
2.东北侧单元为“汉仙舅”理发,经营者为郑德彬,占地面
积 24 平方米,阁楼面积 12 平方米。
起火建筑外部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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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平面图
3.消防产品调查情况。该起火建筑配置有 4 具 4 公斤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无其他消防设施,火灾调查人员对该起火建筑内灭
火器进行消防产品质量调查,灭火器瓶身及零部件已烧毁,无法
辨识相关产品信息。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张展盛。居民身份证号:4414231991********,起火场所
经营者,涉事场所门口悬挂“潮盛车行”招牌,经现场勘查,现
场仍遗留三块广告牌:位于东北侧为一悬挂的广告布,内容为“专
业维修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老车换新车,
代办年审、保险”;位于店门口为一立式广告牌,内容为“阿盛
专业维修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代办:年审、保险,换机油
送洗车”;位于正门悬挂“潮盛车行”招牌,内容为“潮盛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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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维修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 1322613****”。张展盛于 2021 年
6 月 13 日向房东詹映明租赁该场所,作为经营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销售、维修使用。经过现场走访、当事人指认、火场遗留物品
残骸,该场所实际经营内容为:摩托车、三轮车及电动自行车的
销售、维修及相关配套服务。
张展盛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个体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0MA4UYMRN7T,经营
场所:潮州市枫溪区槐山岗村站前三路西路边铺面 8 号,经营范
围:服务:摩托车维修。张展盛自 2021 年 6 月至今未办理商事主
体经营事项变更、注销等手续,未办理机动车维修许可或备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未显示该商事主体有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歇业公告等信息,2016 至 2021
年度均有填报个体户年报信息,其中 2019 年至 2021 年度申报营
业收入为“0”。
2.郑德彬。居民身份证号:4414231971********,潮州市枫
溪区德彬理发店经营者,火灾受灾户,于 2013 年向房东詹映明租
赁,2016 年 12 月 15 日办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0MA4W2WFG8B,登记场所名字为:潮
州市枫溪区德彬理发店,地址为: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大路下三
巷 1 号之 1,经营范围:服务:理发。
3.詹映明。居民身份证号:4405201965********,张展盛、
郑德彬租赁房屋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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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经
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机构)进行评估,核定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为 9.9428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11 月 13 日凌晨 3 时 14 分许,詹岳龙(起火建筑邻
居)在家睡觉时,听到外面发出爆炸声,稍后,詹岳龙走到自家
的阳台察看,发现邻居张展盛的铺面着火,于是詹岳龙立即叫醒
其妻子并让其打电话报警,同时自己到该起火的铺面门口敲门,
但是里面没人回应。詹岳龙马上驾车到詹厝村治安队,因未携带
手机所以敲门呼喊“阿盛车行着火”后就折返回家安顿家人,到
家后打电话给治安队员詹伟锐告知说“阿盛车行这边着火了”,
而当日治安队员詹伟锐正在巡逻,接到报警后跑步至村里另一同
名为“阿盛车行”(实为位于枫溪区站前一横路与站南东路交接
处附近的“阿盛汽车维修”店)的场所核查,发现该场所未起火,
后打电话向詹岳龙核实情况,詹岳龙告知是村里面的“阿盛车行”
着火,于是詹伟锐又赶往现场,此时发现消防救援人员已经到达
现场,同时詹伟锐接到村干部詹树彬的电话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要求微型消防站联动出警,后经查实当日村微型消防站消防
车未出警。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3 时 47 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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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被扑灭。
事故发生前,张展盛一家四口自 2021 年 7 月起租住在起火建
筑附近的一个民房,使用面积约 20 平方米。2022 年 9 月前后张
展盛的父亲从梅州丰顺到潮州探亲又遇丰顺疫情无法返乡,张展
盛便将房屋让与其父亲居住,一家四口临时搬至起火建筑阁楼暂
时居住。张展盛大约于 2021 年底从一外卖骑手处以 300 元的价格
购买一老旧锂电池用于自用电动自行车替换使用。11 月 12 日晚,
张展盛一家四口均在起火门店内,张展盛于 21 时 33 分许开始为
该老旧自购锂电池充电;22 时 21 分锁好铁门与朋友外出吃夜宵,
外出前未将正在充电的自购锂电池断电,直至事故发生。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2022 年 11 月 13 日 3 时 14 分 53 秒,潮州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枫溪区詹厝村有一平房着
火,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枫溪区兴工南
路特勤站 4 车、21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支队带班领导率全勤指挥
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大队全勤指挥组随警出动,同时支队指挥
中心还调派湘桥区城西消防站 2 车、10 名指战员前往增援,并电
话通知调派詹厝村微型消防站出动救援,联动枫溪区公安分局、
120 急救中心到场处置。出警途中,兴工南路特勤站指挥员与报
警人(手机号码为:1591647****)联系,确认火灾事故位置为
枫溪区詹厝村村委会附近,火势很大。特勤站到达现场后,发现
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产生大量浓烟,着火建筑顶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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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兴工南路特勤站迅速预先展开,铺设单干线两支水枪,救援
小组以及安全员提前准备到位。现场指挥员同步组织火情侦察,
经询问现场一名邻居,其描述该建筑近日住有 4 个人,具体位置
不详。随即特勤站指挥员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迅速组
织 1 个搜救小组、2 个灭火小组同步展开救人与灭火。枫溪消防
救援大队全勤指挥组到达现场后,与前方站指挥员一同指挥灭火
救援,并协调枫溪区党委政府调集周边救援力量协同救援。3 时
39 分,城西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场协助救援。3 时 45 分,火
势基本得到控制。3 时 47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搜寻,在已过
火的木质阁层上,发现 3 人(1 大人 2 小孩),已无生命体征。7
时 56 分,参与救援的指战员以及车辆全部归队。
2.应急救援评估。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部门接处警响应迅速,现场救
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信息报送
流转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但是,枫溪区路西办事处詹
厝村未及时出动微型消防站消防车并处置初起火灾。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何晓军、原市长何广延、常务副市长
林文锋等市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
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沿街商
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商行门店等经营维修点安全隐患排查和违
规住人,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枫溪区管委会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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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工作领导小组,善后处置工作稳妥推进,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
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认定为张展盛在其个人经营的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地面(距西北墙 6.5
米,距西南墙 3.23 米处区域),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
电过程中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维修配件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认定依据如下:
1.通过调取门口正南方监控视频发现:11 月 12 日 21 时 33
分,张展盛在门店门口内侧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
13 日 03 时 05 分 08 秒,门口监控头听到爆炸声;13 日 03 时 05
分 20 秒,东南侧门口出现爆闪;13 日 03 时 05 分 22 秒,东南侧
门缝和门上方出现明显亮光。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走访询问,
综合分析确定起火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3 日 3 时 5 分许,起火部
位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
部。
2.通过现场勘查发现:采用水洗勘查法和逐层勘查法对东南
面中部存放的自购锂电池区域进行专项勘查,发现该处从上向下
依次为石灰、锂电池、地板,靠近自购锂电池位置的地面破裂严
重。
3.通过对现场的清理和挖掘,在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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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米的范围内现场提取了 1 个电池组、2 个插头插片、熔珠和多
股铜导线。1 号证物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 6.5 米的地上提
取的电池组 1 组;2 号证物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 6.5 米范
围内的地上提取插座插片 2 片;3 号证物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
北墙 6.5 米范围内的地上提取插座插片 1 片;4 号证物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 6.5 米范围内的地上提取熔珠 15 颗;5 号证物
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 6.5 米范围内的地上提取铜导线 2 股。
4.现场勘查发现:1 号证物是张展盛在 12 日 21 时 33 分充电
的自购锂电池;2 号证物、3 号证物是自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
的插片;4 号证物是在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北墙 6.5 米范围内
经水洗提取的 15 颗熔珠;5 号证物是在距西南墙 3.23 米,距西
北墙 6.5 米范围内经逐层、水洗勘验提取的铜导线。
5.对张展盛调查证实:张展盛 12 日 21 时 33 分在店门口内侧
把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器的插头插在柱子上的插座
上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锂电池充电,一直到发生火灾都没有拔
掉插座。
6.现场提取物证经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
鉴所[2022]痕鉴字第 537 号》),1 号证物锂电池残骸为电热作用
形成,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7.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
查看监控录像均证实:12 日晚上至 13 日凌晨火灾发生前,张展
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无可疑人员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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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公安部门法医尸检报告显示,3 名遇难者均为火场窒息死亡,
尸表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经公安刑侦部门排查未发现人为放
火嫌疑,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
8.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经调取气象局当日气象条件进行分析,
事故发生前后枫溪区无雷击、雷电等现象。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取证、走访询问、
检验鉴定等调查手段,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3
日 3 时 5 分许,起火部位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起火点位于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
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大门中部地面(距西北墙 6.5 米,
距西南墙 3.23 米处区域)。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现场提
取物证进行检验鉴定,起火原因认定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过
程中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维修配件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的单层瓦木结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
低。内部搭建有木质阁楼,阁楼除一条木梯外,没有独立安全出
口,窗户均设置有阻碍人员逃生的铁窗柱。建筑首层及阁楼堆放、
搭建的可燃物品较多,且大部分属于易燃可燃物品,极易受热辐
射引燃,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扩散,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直
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2.场所内仅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配置其他防火、灭
火和逃生辅助设施、器材。被困人员(经营者的妻子小孩)为外

— 12 —
来妇女儿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应急逃生自救能力薄弱,
发生火灾后,未能第一时间拨打 119 电话报警,也未能第一时间
采取避烟避火等有效避险措施逃生自救。
3.着火地点距离枫溪区路西办事处詹厝村微型消防站不到
300 米,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也第一时间下发警情通知,但枫
溪区路西办事处詹厝村微型消防站没有派出微型消防站水罐车
到场处置,致使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四、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张展盛:起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经营
者。张展盛因其父亲从梅州丰顺来潮州探亲又遇丰顺疫情无法返
乡,一家四口临时搬进其经营的门店(属于“三小”场所)木质
阁楼内临时住宿。张展盛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三小”
场所违规住人的危险性或虽知道危险但心存侥幸,属于典型的
“三合一”违规住人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九条
1
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出现火灾亡人的最主要原因;
张展盛在经营场所内为自购锂电池充电,违反《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
,且人走
未断电,未尽看管责任,致使自购锂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造
成 3 人死亡;张展盛在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中未向辖区交通运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
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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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在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后,
未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张展盛在经
营过程中,未与房东签订安全管理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詹映明:起火建筑房东。詹映明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只
出租不管理,未对承租方张展盛临时“三合一”违规住人及入户
为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电池充电的违法行为履行提醒监督责任,
也未对承租方张展盛擅自改变建筑原有功能分区增加建筑火灾
危险性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综上所述,詹映明作为房东,安全
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枫溪区委、区管委会。对下一级党工委(办事处)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部分区域消防安
全隐患治理仍存在死角和盲区,对路西办事处存在未正确履职的
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深刻汲取枫溪区 2020 年枫一村
“12·26”展宏路自建房门面店亡 2 人火灾事故教训,未全面贯
彻落实好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工作部署,安全发展
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认识不深刻,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隐患
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体系不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安全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力度不够
强;落实上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力,未有效履行牵头抓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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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促职能部门抓好 2022 年潮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潮州市消防
安全委员会联合部署的消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
领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未督促抓好 2022 年市政府挂牌督办的路西
办事处火灾高风险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导致起火场所存在的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有效排查、彻底整改;督促完善消防安
全监管体系不力,统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
门开展排查不到位、存在盲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条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条
4
、第六条
5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
6
、第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
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
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
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
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
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
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
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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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枫溪区路西党工委(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
不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欠缺,消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落实上
级工作部署不力,未落实对 2022 年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高风险
区域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未有效督促指导詹厝村落实严管严控措
施;未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村居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不够深入,群
众火场避险逃生的意识较弱,导致发生火灾后被困人员未能及时
报警、不懂如何逃生自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对辖
区内的所有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对 2022 年潮州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潮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部署的消防安全
“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综合治理重视不够,研究部
署不深不细,督促指导詹厝村排查整治“三合一”违规住人及“回
潮”不全面、不细致、不到位;未加强辖区内“三合一”场所、
村民自建房、摩托车、电动车销售维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建
立“三合一”场所台账不实,底数不清;提供的检查记录未体现
“三小场所”违规住人情况,对起火建筑(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
托车、电动车销售维修门店所在建筑)存在临时违规住人的行为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6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7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
建设。

— 16 —
三条、第三十二条
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
9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
10
、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11
规定的工
作职责。
(三)枫溪区詹厝村。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流于会议形式,
无实质性部署,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彻底,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对 2022
年潮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潮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部署的消
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未认
真研究部署,未及时传达落实,工作责任落实虚化弱化;消防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
行防火安全检查。
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
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10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
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11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
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
(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
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 17 —
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不彻底,未建立“三合一”场所台账,对临
时违规住人行为未进行排查、上报;对疫情下临时住宿导致违规
住人情况研判不足、重视不够、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全面整治消
除起火场所木质阁楼存在“违规住人”空间的安全隐患,对“三
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清理、拆除木质阁楼等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
彻底,对已经发现起火场所存在“临时违规住人”的情况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跟踪落实整改,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未形成管理闭环,
导致起火场所违规住人处于失管漏管状态;对起火场所长期违规
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的突出安全隐患
未排查到位;未严格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
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潮府办函〔2016〕102 号)
落实微型消防站实行值班备勤、火灾处置等制度,村微型消防站
在接到当日火灾警情后,一直未出动水罐消防车到场开展应急救
援处置。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
法》第八条
12
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13
规定的消防
安全责任。
(四)潮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枫溪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
1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
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
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13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
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
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
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 18 —
管责任
14
,日常管理责任不落实、巡查排查不力。下属枫溪交通
运输股对自身工作职责
15
认识不全面、履职不到位,对辖区机动车
维修业户巡查排查不力,未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主动结合辖区实际
情况针对机动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开展巡查检查、摸底清查,
对辖区存在大量摩托车维修经营业户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维修经
营备案、存在临时“三合一”违规住人等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
明,导致张展盛违法违规经营摩托车维修行为长期游离于监管之
外。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
16
的规定。
(五)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枫溪区行政区
域内交通运输业务
17
,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
14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
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七条: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
行备案。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15
2019 年 8 月 23 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接相关道路运输事务性工作的通知》(潮
交运函【2019】303 号):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科做好市直(含枫溪区、湘桥区、凤泉湖开发区)
的道路运输行业统计、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协助道路运输管理科开展市直道路运输市场巡查及相关事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切实负起实施上述公共服务事项的相应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积极与相关业务
科室衔接,务必按工作时限要求做好承接,廉洁、高效、便民开展服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科要加强对上述事项开
展情况的业务指导。
2020 年 6 月 1 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道路运输管理科领导分工调整会:时任市局分管领导在会上强调:要
落实安全监管的一岗双责,中心(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也要主动巡查报告,配合做好行业各项工作。2020 年 8
月 14 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开展维修危险废物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全市机动
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进展偏慢,对现有维修业户的经营信息仍未全面掌握及更新,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迅速
进行摸底和分类登记,范围包含三类汽车维修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要求:湘桥、枫溪辖区的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
服务中心负责。此外,2019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多次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
服务中心、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业户”备案、排查管理的通知文件,多次要求各级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要摸底清查,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维修经营行为。
1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17
2021 年 7 月 21 日,中共潮州市枫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
(枫机编〔2021〕2 号)明确:城市管理股更名为综合管理股,主要职责调整为:贯彻国家交通运输政策,对口承
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

— 19 —
履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认为没有接到上级业务管理
授权,未对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查管理进行研究部署。具体承担管
理职责的综合管理股未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开展过检查和管
理,造成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管缺失。未依法履行《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未能正确履行“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
18
安全监管
责任和辖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9
不到位。下属派出机构潮州市公
安局如意派出所在“11·13”火灾发生前,未对涉事场所实施过
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
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存在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实际,属于公安机关
监管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但潮州市公安局如意派出所
对涉事场所“潮盛车行”(门面招牌)简单认为是电动自行车销
售商户无需公安机关备案,认识存在偏差,也未现场查证,对辖
区机动车维修场所排查不全不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安全监
管存在死角盲区。对枫溪区路西办事处詹厝村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8
根据《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38 号)第三条规定:对机动车修理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根据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工作分工,具
体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
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有汽车
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根据《潮州市党政部门及上级驻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潮机编〔2021〕5 号)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
属于公安部门管理的监管场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消防改革过渡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2074 号)
的要求,应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机动车修理业单位、场所实施每年不少于 1 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9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承担的依法管理
防火工作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20 —
方面督促指导不扎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细致,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三十条
20
、第三十二条
21
和《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
22
的规定。
(七)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未按照《广东省商
事登记条例》规定
23
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含蓄电池)
的商事主体排查监管
24
,未及时发现张展盛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2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
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2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2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
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
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
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
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
的消防工作。
23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第五十六条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
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24
根据《潮州市党政部门及上级驻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潮机编〔2021〕5 号)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工作。
根据《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 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电动
自行车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2〕10 号)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加强销售
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
根据《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气具及配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潮市监质

— 21 —
经营异常情况并跟踪处理。路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管辖区域内电
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含蓄电池)的商事主体经营情况排查整治不
全面,履职不到位,“11·13”火灾发生前,未对涉事场所实施过
监督检查,未及时排查发现涉事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
备案事项变动情况,导致张展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直处于失管
状态。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枫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近年来上级部署开展的“三
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综合
治理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研究部署不够深入细致,督导检查不够
全面具体,落实牵头抓总统筹推进不到位,在指导路西办事处和
如意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管责任,压实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
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工作上存在不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三条
25
规定不到位。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监〔2022〕3 号)要求:整治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要求 2022 年 3 月底前各县区市
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进行摸查,以及对电动自行车配件的专业市场、集中销售场所进行摸查,形成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销售者清单并录入企业质量档案中(可指导销售商通过“粤品通”小程序自主登录建档);
要求 2022 年 6 月底前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者的产品开展监督检查;要求
检查发现相关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
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根据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1 年和 2022 年《潮州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潮市监〔2022〕
63 号、潮市监〔2022〕71 号)均要求:继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销售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
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
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22 —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 人)
1.张展盛,起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门店经营者,
其经营场所内存在“三合一”违规住人消防违法行为,违规为自
购锂电池充电,且人走未断电,未尽看管责任,致使自购锂电池
发生热失控引发火灾造成 3 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26
之规定,因涉嫌失火罪,于 12 月 6 日移送枫溪
区公安机关处理,枫溪区公安机关于 12 月 8 日对其以失火案立
案侦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 人)
1.张展盛,在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中未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
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在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后,未
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建议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张展盛在经
营过程中,未与房东签订安全管理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由枫溪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詹映明,起火建筑房东,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枫溪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23 —
人员和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
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
委监委提出。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枫溪区委、区管委向潮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2.建议责成路西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向枫溪区委、区管
委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张展盛通过向外卖骑手
购入老旧锂电池并继续使用,自购锂电池的安全性能难以保障,
且在室内大门出口附近违规为自用电动自行车自购电池充电,同
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自购锂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起
火后,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张展盛明知场所内存
在临时违规住人情况,还在店里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
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
其电池充电”禁令“视若无睹”。
(二)起火建筑搭建木质阁楼且违规住人。起火场所内部违
规搭建木质阁楼长期存在,给违规住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受
疫情形势影响,场所经营者一家四口临时在木质阁楼上暂时居
住,仅有一条木梯与首层一个出口,经营区域和临时居住区域在

— 24 —
同一空间内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物理分隔,火灾发生
后,首层的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迅速上升直达阁楼并充满屋内,直
接影响人员有效逃生,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三)群众自救逃生能力差。被困人员(经营者的妻子小孩)
为外来妇女儿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应急逃生自救能力薄
弱,发生火灾后,阮氏艳在阁楼紧张叫喊,未能第一时间拨打 119
电话报警,人在阁楼处离门口仅几米距离,也未能第一时间采取
避烟避火等有效避险措施逃生自救,最终 3 人在阁楼窒息死亡。
(四)基层群防群控力量薄弱。调查发现,既定部署开展的
“扫雷”行动尤其是“三合一”违规住人、出租屋消防安全、电
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在基层落实虚化弱化,根据
基层消防治理平台统计,火灾发生前,枫溪区路西办事处“三合
一”场所仅排查 32 家且均未落实整改,抽查发现路西办事处、
詹厝村未建立实体化消防网格化排查机制,未对消防网格员开展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进行定质、定量管理,网格员对管
理区域内场所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未逐家逐户实施“全覆盖”
“无盲区”的巡查检查,检查台账不清、不全、不细,有的检查
发现不了问题,有的有检查无复查,督促整改隐患不到位,甚至
在办事处、村委会旁边都存在“三合一”现象。
(五)各方安全责任不落实。枫溪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未能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未能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要求,

— 25 —
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
清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全面、
不深入、不到位;建筑产权人、场所经营者未能明确租赁双方安
全责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依规开展
经营活动,未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
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
项部署要求,全面从严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紧盯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拆装充电、“进楼入户”等突出
问题,大力推进行业部门联合治理、基层力量排查整治,尤其全
面清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维修场所“三合一”违规住人,
坚决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发生。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严
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
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及
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
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规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督促规范设置电动
自行车充电配电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
(二)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压实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

— 26 —
监管责任以及村居(社区)属地管理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手
腕、铁的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
隐患排查整治。结合挂牌督办整治,部署开展“清人、拆违、破
网、开窗、治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持续高压推进消防隐患排
查整治,重点针对城中村、农村老旧房屋、“三小”场所、人员
密集场所等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堵塞封闭、设置防盗网铁栅栏、
电气火灾隐患、未配置消防设施等进行拉网式、地毯式的再排查、
再整治。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严禁违规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窗)、外立面广告牌和灯箱遮
挡外窗,影响消防救援。严禁全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住改
商、住改厂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老厝民居、村民住房)违规住人,
不得搭建可供休息的木质或可燃材料搭建的阁楼、隔间。
(三)全面推进基层消防治理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
推动基层应急消防所实体化运行,规范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
度基础,落实网格责任,提高工作执行力,特别是要加强农村、
民居民宅的网格排查和管理,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情况整
治清理,确保全面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要督促落实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
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
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村居(社区)
微型消防站提档升级建设工程,规范日常运行、队伍管理、执勤

— 27 —
训练、值班值守等制度,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加强营房车辆装备
建设,提高待遇保障,提升队伍战斗力。消防救援机构、各村居
(社区)要加强基层网格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明
确落实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确保“网格”末端责任清
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
(四)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
步深化消防宣传工作内容和形式,延伸消防宣传工作的触角,大
力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村入户”行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
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发动各级网格员履行
消防安全宣传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宣传延伸至农村社区、居民
住宅,着力提升辖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拓宽消防安全
宣传阵地,广泛利用各镇(街道、办事处)文化长廊、各村居(社
区)宣传栏、农村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和提示,通过开辟消防宣
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办消防板报、设消防读报橱窗、开消防广
播等方式,直观宣传介绍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措施,切实增
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全面推广火灾技防物防措施。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场
所违规住人,确需住人值守的,住人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必
须采用实体墙、防火门进行物理分隔,休息时防火门必须保持常
闭状态,场所内必须安装消防卷盘、简易喷淋、联网式火灾探测
报警器。落实出租屋首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区应与楼梯间
进行物理分隔。凡是外窗、阳台设置防盗网的,应当开设尺寸不

— 28 —
小于 1 米*0.8 米的逃生口。在居住场所推广配备防烟呼吸面罩、
家用灭火器、逃生器材等;推广运用电气智能监控保护系统,及
时发现过负荷、短路、过热、漏电等异常,自动实施告警、阻断、
隔离、灭火等措施,防范火灾发生及成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