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3·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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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 年 3 月 8 日 13 时 20 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 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火灾, 火灾直接财产损 失为 28942946.33 元。 火灾发生后,相关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指挥部署 灭火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总工会和通州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并邀 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场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北京国奇能量 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 (以下简称 “厂区” ) 。 厂区东侧紧邻金 2 棠路, 西侧紧邻贾后疃村水渠, 北侧紧邻后卜路, 南侧190 米为 前刘路。 厂区占地面积约 65 亩,总建筑面积约 4 万平方米。厂区内 东侧由南至北为宿舍、门卫室、办公楼、库房等五栋独立建筑。 厂区内西侧厂房分为南北两个半区: 北半区为三栋独立建筑, 分 别为两个图书仓库和一个宿舍, 宿舍位于两栋图书仓库之间的过 道最西端;南半区为一栋“C”字形二层建筑,建筑一层被分隔 为不同区域,二层整体连通(尚未完工) 。其中,该二层建筑一 层东南角为存放家具的仓库(以下简称“家具仓库” )和食堂, 其他部分为存放润滑油等物品的仓库。 仓库建筑主体结构为钢结 构,墙面为砖混结构(自地面起至 1.8 米处)及单层彩钢板(1.8 米以上) ,屋顶材质为铁皮和岩棉。仓库内以单层铁皮作为隔墙 (自地面起至二层楼板处)。 (详见厂区建筑示意图) 3 厂区建筑示意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奇钢结构 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5977425834,法定代表 人为孟庆雷, 成立日期为2012 年 5 月 25 日,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4 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委会西 1000 米, 经营范围为: 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委托加工金属结构、彩钢复合板;仓储服务;出租办 公用房、 商业用房等, 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查,土建作业负责人马振友、 项目管理人员高键和工人梁 彦平、宋彬系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 (三)厂区土地租赁及建设出租情况 1.土地租赁情况 2012 年 4 月 1 日,李悦(个人)与孟庆雷(个人)签订《租赁 合同转让协议》 , 将事发厂区所在的65 亩土地转让给孟庆雷, 租 赁期为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贾后疃村村委会 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2.厂区建设、出租及仓储情况 2012 年 4 月,孟庆雷开始在承租土地上违法建设厂房和办 公楼等建筑物, 并于5 月在通州区潞城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后取 得国奇钢结构公司营业执照。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厂区内现 有建筑陆续建成。事发后,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认定, 位于潞城镇贾后疃村“3〃8”火灾事故涉及地块(北至后卜路, 南至前刘路,西至侉榆路,东至金棠路)的地上房屋未依法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构成违法建 设。 2015 年 12 月 14 日,国奇钢结构公司将厂区北半区厂房出 5 租给北京庆丰货运有限公司, 并允许其自行管理、 转租, 租赁期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北京 庆丰货运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厂区北半区厂房整体转租给万达 永安(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图书和住宿,租赁期 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0 日。 2016 年 1 月,国奇钢结构公司将厂区南半区西侧一层 500 平方米厂房出租给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存储家具, 租 赁期为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1 月1 日。2017 年7 月27 日, 国奇钢结构公司与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将原租 赁位臵调整为厂区南半区厂房一层东南角现位臵, 租赁面积仍为 500 平方米。2018 年 1 月, 国奇钢结构公司与上海沸尔会展服务 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租赁厂房面积增加了 100 平米,租赁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6 月,国奇钢结构公司停止在厂区内进行钢结构加 工作业,并遣散大部分职工。12 月 5 日,孟庆雷以个人名义与 田某某等 4 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将厂区南半区一层 7307.5 平方 米厂房出租用于存储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等,租赁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田某某等人又分别将各自承租的部 分厂房转租。 (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通州区政府、 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定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 机构、 价格评估机构对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田某 6 某等个人上报损失进行审计、 评估。 经统计,本起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为 28942946.33 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3 月 6 日,孟庆雷要求国奇钢结构公司顺义区项目 工人撤场;3 月7 日晚,撤场工人梁彦平、宋彬前往厂区住宿。 3 月 8 日, 孟庆雷安排马振友铺设厂区南半区南侧仓库二层 水泥地面,并让其安排撤场工人对仓库外墙破损窗户进行维修。 当日 9 时左右,马振友安排梁彦平和宋彬进行仓库窗户维修工 作。 梁彦平在电话征得高键同意后, 与宋彬一起按照马振友的安 排,开始使用电钻、彩钢板对家具仓库北墙的破损窗户(长2.5 米、宽 2 米、距地面高约 5 米)进行封堵。 10 时 30 分, 马振友通过微信将家具仓库窗户封堵情况发送 给孟庆雷。 孟庆雷电话通知马振友调整彩钢板安装方式。 梁彦平 和宋彬提议使用电焊安装彩钢板, 在马振友协助下从厂区内取得 了电焊机、焊条、电源线及彩钢板、方钢管等工具和材料,并将 电焊机接入家具仓库北墙外配电箱。11 时至 12 时,宋彬负责切 割方钢管,梁彦平进行焊接作业。 13 时 20 分左右, 梁彦平继续在家具仓库北墙外梯子上焊接 作业,宋彬在仓库二层为其递送方钢管。随后,梁彦平、宋彬先 后发现焊接作业区域下方冒烟, 进入家具仓库后发现家具和杂物 起火, 随即开始扑救, 未能控制火势。 附近人员发现起火并赶往 7 现场扑救。13 时 38 分,国奇钢结构公司现场人员报警。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3 月 8 日 13 时38 分, 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心接到火 灾报警后, 先后调派42 个队站、112 部消防车、620 余名指战员, 赶赴现场处臵。 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响应机制, 会同公安、 生态环 境、 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到达现场协同处臵, 并按照 《北 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及时向有关市领导报送火灾应急处臵情况。 市消防救援总队到达 现场后,立刻疏散火场及周边人员 30 余名;在火场东侧和北侧 共设臵 2 门消防水炮、3 支水枪,堵截火势向北侧图书仓库及东 侧办公楼蔓延; 因润滑油泄漏后燃烧, 形成隐蔽的大面积流淌火,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评估, 将内攻近战调整为外攻控制火势蔓延扩 大的战法;在火场西侧设臵 12 个水枪阵地压制火势。15 时 17 分,市应急局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朝阳区、 大兴区和顺义区 运输沙土支援。17 时,市应急局协调现场挖掘机和砂土车使用 沙土填埋贾后疃村水渠开辟救援通道,多方联动实施灭火救援。 市应急局在后续处臵过程中续报进展,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物 资增援、环境监测、交通保障等工作。20 时55 分,现场明火被 扑灭,过火面积约 2200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 有关资质文件、 事故相关书证及物 证, 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8 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 调查询问, 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 引起火灾的嫌疑。 调查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不具 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违法违规电焊, 引燃仓库内家具和杂物等可 燃物引发火灾。 1.起火原因 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温度约 300℃至 600℃)溅落到作业区 域下方的软包长凳上,将软包长凳及周边杂物引燃。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起火后仓库内存放的家具等大量固体可燃物迅速燃烧, 引燃 储存的润滑油等可燃液体后形成大面积流淌火; 厂区内仓库未设 臵自动灭火系统, 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耐火等级、 消防给水及 室内消防栓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此外, 厂区及周边缺少消防水源和自然水域取水码头, 也是造成 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混乱; 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用于仓储是本起火灾 事故的间接原因。 1.电焊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 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情况下, 使用明火作业。 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9 未明确电焊作业有关人员防火职责;未进行安全培训、 教育, 未 告知电焊的危害及后果; 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 未 在现场设臵安全监督人员。 2.国奇钢结构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未保证厂区内 建筑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未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 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并违规将不具备建筑、 消 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故调 查组认定,本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梁彦平, 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 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 格、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情况下,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违法违规电焊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3.2.3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宋彬, 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 具备特种作业资格, 在 明知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 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 措施, 未确保现场操作安全条件符合规定, 实施电焊作业。 其行 10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焊接与切割 安全》 (GB9448-1999)3.2.3 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振友,国奇钢结构公司土建作业负责人、电焊作业现场 管理人员, 未严格执行企业消防责任制;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 种作业资格, 未指派火灾警戒人员;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焊接与 切割安全》 (GB9448-1999)3.2.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键,国奇钢结构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梁彦平、宋彬 两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未对电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 育,未通告电焊的危害及后果。其行为违反了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3.2.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孟庆雷,国奇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未保障 单位消防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违法建设, 违规将不具备建筑、 消 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未对实施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未明确电焊作业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 《 焊 接 与 切 割 安 全 》 (GB9448-1999)3.2.1、6.1 和本单位《消防防火责任制度》有 11 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陈洪波,男,中共党员,2017 年 8 月至今任通州区西集 镇镇长。 其在2005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潞城镇副镇长期 间, 分管规划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 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 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陈洪波负有领导责任, 存在未正确履行职责和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问责。 2.刘颖,女,中共党员,2016 年11 月至今任通州区潞城镇 副镇长。其在 2005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 室主任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 制 止、 查处、 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 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 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发生火灾事 故, 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刘颖存在履职不到位、 对工作人员和 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2003 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政务警 告处分。 12 3.张金利,男,中共党员,2016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城市副 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保卫部副部长。其在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规划建设 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 制止、 查处、 报告违法建 设的职责,导致 国奇钢结构公司 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 损失。 张金利存在履职不到位、 对工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 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 4.安源良,男,中共党员,2016 年 8 月至今任北京市行政 副中心通州区建设协调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其在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潞城镇副镇长期间,分管财政、产业、企 业服务及招商引资工作, 作为镇政府在工商注册部门签字备案的 负责人,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出具不属实的证明材 料, 签字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取得合法营 业执照后,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安源良存在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 5.郝晓芳,女,中共党员,2016 年 4 月至今任通州区潞城 13 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2017 年 6 月至今,借调到通州区农 业农村局。其在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 公室负责人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 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 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发生 火灾事故, 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郝晓芳存在履职不到位、 对工 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 《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政务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国奇钢结构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保厂区内建 筑的消防设施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3.3.2、 8.1.2 、8.3.1 和 《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防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GB50974-2014)4.3.4 等国家标准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未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 仓库出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一) (二) (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和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 65 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 14 此外,对于该公司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奇钢结构公司应切实增强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 审批和管理,确保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企业各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做好腾退期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杜绝 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 大力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应 对仓储库房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违规动火 动焊施工作业、建筑及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责任 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消防演练等突出问题。 对管理混乱、 风险隐患高的企业和场所紧盯不放, 对检查发现的 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 实施联合惩戒, 集中曝光 警示。 (三) 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通州区政府应深化重点 区域治理, 加大企业调整退出力度, 落实企业腾退期间各项安全 监管措施;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 15 任制, 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 产经营场所予以严厉打击;应督促属地乡镇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巡查工作, 严厉打击乡镇违 法建设,将事发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