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方城“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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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方城“11·4”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7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车辆情况 ......................................................................2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 2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 2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3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 3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 3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3 (四)发生事故道路状况 ..............................................................4 (五)事发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5 (六)事故发生地当天天气情况 ................................................. 6 (七)事故发生经过 ......................................................................6 (八)事故现场情况 ......................................................................7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 (三)人员伤亡和善后情况 ........................................................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0 (一)直接原因分析 ....................................................................10 (二)事故有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1 1.血液酒精含量 .................................................................... 11 2.车辆技术状况 .................................................................... 11 3.车辆行驶速度 .................................................................... 12 4.货车装载情况 .................................................................... 12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12 6.死亡人员尸检 .................................................................... 12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3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一)驾驶人和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 13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4 1.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4 2.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14 3.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5 (三)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 .......................................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或建议 .....................15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15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 16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和建议......16 1.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王 XX ......... 16 2.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 ....................................................17 3.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18 4.重庆成昆商贸有限公司 ....................................................18 (四)其他处理建议 ....................................................................18 1.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政府 ............................................18 2.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8 3.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19 4.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9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9 (一)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政府 ........................................... 19 (二)方城县有关监管部门 ........................................................19 (三)有关企业和人员 ................................................................20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20 (一)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 ................................................... 20 (二)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1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 21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2 1 南阳方城“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 年 11 月 4 日 23 时 01 分,233 省道 365Km+147m 处 (方城县四里店镇油坊庄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87.293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智 慧、市长路红卫等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 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并强调各地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扭转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 局、市纪委监委、方城县人民政府参加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 方城“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重庆市万盛经 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资 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单位、 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 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 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 2 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阳方城“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SVW6451EED, 车辆识别代号:LSVXZ25N0H2021643。初次登记日期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车辆所有人为谢 XX。最近一次检验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方城宛运惠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合 格,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 员责任保险。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渝 DT0036 号 陕 汽 牌 重 型 自 卸 货 车 , 型 号 : SX33105C486B,车辆识别代号:LZGC2Z68LX178300。初次 登记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车辆所有人为重庆成昆商贸有 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河口 97 号附 14 号二楼一室,实际车主张 XX,户籍地方城县清河 乡余庄村王华远 5 组,车辆运行轨迹都在方城县域内。该车 2021 年 1 月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证 , 证 号 为 渝 交 运 管 字 500110127650。该车最近一次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在南阳市 安一机动车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 2025 3 年 1 月 31 日。检验之后车辆存在加装护板等违法改装行为, 经调取检验过程录像、照片等资料核查,未发现检验过程中该 车违规加装后厢板等非法改装情况,未发现检验过程有违规情 况。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交 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投保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0 万 元。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驾驶人谢 XX,男,汉族,方城县四里店镇政府工作人员, 户籍地为河南省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北环路 797 号附 1 号, 驾驶证号为 411**************1,准驾车型为 C1。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驾驶人王 XX,男,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 司龙庄村司龙庄 37 号,驾驶证号为 411**************4,准 驾车型为 B2。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重庆成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刘 XX,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00110MA60UJPH1C,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注册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 发区两河口 97 号附 14 号二楼一室。事发时,该企业有车辆 130 辆,全部系重型自卸货车。 该企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 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 500110010788 号,业户名称:重庆 成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河口 97 号附 14 号二楼一室,经营范围:道路货物普通运输,证件 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24 日,核发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 开发区交通局。 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刘 XX 丈夫姚 XX(河南省滑县八里 营乡人),企业管理人员 5 人。 2.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注册资 本 3000 万元,矿区面积 2.8584 平方公里,露天开采,生产规 模 200 万吨/年,采矿证许可证号:C41130020140971301357 29,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编号(豫)FM 安许证字[2023]XR LC364,采矿工艺:剥离土层﹣挖掘﹣铲装﹣运输;工艺技术: 原料筛分分离﹣清洗﹣脱水,是一家集矿产品开采、加工、销 售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 (四)发生事故道路状况 发生事故道路为 S233 线,地点位于四里店境 K365+147 附近,该段公路最近一次施工时间为 2015 年。当时项目名称 为省道 239 方城境改建工程,施工范围从方城与鲁山交界(原 桩号 K12+207,现桩号 K343+672)至方城与社旗交界(原桩 号 K86+341,现桩号 K412+33),路线全长 74.134 公里,建 设里程 62.220 公里,全段设计时速 60 公里/小时,路基宽 12 —17 米,路面宽 10.5—14 米,桥梁与路基同宽。采用二级公 5 路技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 该项目可研报告由省发改委批准,批复文号:豫发改基础 〔2014〕110 号;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批复文号: 豫交文〔2014〕553 号。项目法人: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17 年 12 月 主体完工并投入使用,城区改线因部分路段征地拆迁原因于 2019 年 6 月全线贯通。 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组织相关单 位对本项目进行交工验收检测,2020 年 12 月 20 日出具《公 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对该路段进行的技术检测显示: S233 线 365km+000m 至 366km+000m 段)MQI(公路技术状 况指数):93.165;路面 PQI(路面技术状况指数):90.475; PCI(路面损坏状况指数):88.947;RQ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92.768。 事故现场照片可见,事发时,该路段中心标线磨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2024 年 11 月份,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 对该路段标识标线进行了补充施划。 (五)事发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该路段由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勤务四中队管理,具 体勤务安排为:白天两组,分别由一名民警带领八名辅警在 6 233 省道周边管控巡逻,晚上一组由一名民警带领三名辅警在 233 省道巡逻管控。主要负责 233 省道和杨集镇、拐河镇、四 里店及周边县乡道巡逻管控。 11 月 4 日该起事故发生时间段,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勤务四中队巡逻值班人员正在 233 省道白湾路段巡逻,距 事故现场南 8 公里,接到中心指令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 置。 (六)事故发生地当天天气情况 2024 年 11 月 4 日 23 时,方城县阴天间多云,能见度 11.3Km,气温 10.9℃,风速 1.8m/s(2 级)。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1 月 4 日 19 时,方城县四里店镇政府工作人员 谢 XX、刘 XX、李 XX、姚 X、卫 X 等 5 人下班后相约在谢 XX 宿舍内饮酒。酒后,22 时 58 分许,谢 XX 驾驶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 XX、李 XX、姚 X 三人沿 233 省道由四里店乡向鲁山方向行驶。同日,重庆成昆商贸有限公 司驾驶员王 XX 驾驶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自南阳 英利矿业有限公司装载砂石后,沿 233 省道向方城县方向行 驶。23 时 01 分,双方行至 233 省道 365 公里+147 米处,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 驶的渝 DT0036 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7 (八)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 233 省道 365 公里+147 米处,道路为南 向北偏右慢弯道,沥青路面,全宽 10.5 米,单向一条机动车 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夜间有路灯照明,限速 60km/h。现场 勘查显示,渝 DT0036 号重型自卸货车头南尾北停放在道路西 半幅,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头北尾南挤压在渝 DT0036 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角处,损坏严重,西半幅路面上 在渝 DT0036 号重型自卸货车北侧可见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 型客车撞击后形成的挫划痕起点,终点止于豫 RN1829 号大众 牌小型普通客车底盘处。 图 1:事故现场示意图(无人机俯瞰拍摄) 8 图 2:事故现场照片(自南向北拍摄) 图 2:事故现场照片(自南向北拍摄) 9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4 人死亡,均为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 车驾乘人员;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387.2934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11 月 4 日 23 时 02 分,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 自卸货车驾驶员王 XX 依次拨打 110、120、119 报警电话。方 城县 110 指挥中心接报后即指令方城县公安局四里店派出所 以及附近巡逻的交警大队勤务四中队和事故中队迅速出警,并 通知医疗、消防参与救援处置。 23 时 27 分,方城县四里店镇自然资源所所长向镇党委书 记电话进行报告,镇党委书记即电话通知镇长、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共同赶往现场,会同公安、消防、医护人员开展现 场处置工作。 23 时 40 分,镇党委书记电话向方城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 工作领导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了救援电话。事故发生时 方城县交警大队勤务四中队勤务巡逻值班人员正在距事故现 场南 8 公里处巡逻,接到 110 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到事故现 场,管控道路,维持交通秩序。方城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立即 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成立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现场 公安干警及 120 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将危重伤员姚 X、李 XX 转 10 送至方城县人民医院全力救治,因伤势过重,11 月 5 日 1 时 左右不治身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于 5 日 1 时 30 分撤除 现场,恢复交通。 (三)人员伤亡和善后情况 事故造成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 4 人 死亡。 详情如下: 谢 XX,男,汉族,34 岁,河南省方城县人,方城县四里 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豫 RN1829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刘 XX,女,汉族,29 岁,河南省方城县人,方城县四里 店镇政府工作人员,系谢 XX 所驾车辆乘坐人。 姚 X,男,汉族,31 岁,河南省方城县人,方城县四里 店镇政府工作人员,系谢 XX 所驾车辆乘坐人。 李 XX,男,汉族,28 岁,河南省方城县人,方城县四里 店镇政府工作人员,系谢 XX 所驾车辆乘坐人。 2024 年 11 月 9 日,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方城县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政 府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秩序维护等 工作处置到位。此事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 11 车驾驶员谢 XX 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 速,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经检验显示,谢 XX 血液酒精含 量为 3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1];豫 RN1829 号大 众牌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11-121km/h, 超出该路段限速 60km/h;经现场勘察和监控视频显示,事故 发生时,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客车已越过道路中心线,与 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 (二)事故有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血液酒精含量 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驾驶人:谢 XX,血液酒精含量为 351mg/100ml。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驾驶人:王 XX,血液酒精含量为 0。 2.车辆技术状况 经陕西西安金华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该车行车制动系统静态检验其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转 向装置齐全,除损坏部位外,其他部位未见异常。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该车行车制动系统装置齐全,转向装置齐全,除损坏部位 [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表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 阈值≥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12 外,其他部位未见异常。照明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规定。 实际整备质量与车辆登记信息不一致。 3.车辆行驶速度 经陕西西安金华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客车 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11-121km/h。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50km/h。 4.货车装载情况 经对渝 DT0036 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砂石称重,实载 50960㎏,该车核载 15370㎏,超载 231%。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11322120240000977 号),认为“形成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谢 XX 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时速,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 原因;王 XX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 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 原因。”认定谢 XX 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 XX 承 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6.死亡人员尸检 13 经尸体检验,谢 XX、刘 XX、姚 X、李 XX 均符合钝性 外力作用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检验检测和人员问询,排除人 为故意作案嫌疑。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驾驶人和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豫 RN1829 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谢 XX,醉 酒驾驶机动车[2],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3],未按规定 实行右侧通行[4]。 2.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王 XX,所驾 驶载货汽车实载 50960 ㎏,该车核载 15370 ㎏,超载 231%, 载物超过最大运输总质量[5],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构造 [6]。 3.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 定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 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 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 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 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4 本信息进行登记 [7],超过规定标准为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 自卸货车装载货物并放行[8]。 4.重庆成昆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货运车辆的挂靠企 业,对所属车辆管理不到位,对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 货车载物超过最大运输总质量、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构造等 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酒后驾驶、超速驾 驶和货车超载、违法改装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查处不 足,存在失察漏管[9][10]。 2.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货运源头企业未按 规定登记车辆有关信息、超限装载、违规放行和货运车辆超限 等违法行为存在失察漏管[11],对所属事业单位方城县公路事 [7]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 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 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8]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 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9]《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政办〔2010〕 66号):三、内设机构(四)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安全宣传教育、车辆安全检验驾 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处理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0]《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11]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 15 业发展中心业务指导不到位[12]。 3.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履行辖区内普通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路段标识标线磨损情况未能及时采取补救修复措施[13]。 (三)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 中共方城县四里店镇委员会,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管理教育 不严不实,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专 项以案促改活动不到位,对年轻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教育警示 未能做到入脑入心;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 缺乏对党员干部生活、思想、行为的教育和管理[1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或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直接责任人员谢 XX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责任。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12] 《中共方城县委办公室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方办〔2019〕20号):第四条(六)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落 实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县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 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13] 《中共方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方城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等重塑性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方编〔2023〕43号):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五)承担全县普通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制订养护目标和实施标准;承担辖区内普通公路养护质量、灾害抢修、公路绿化、危险路段改造等工作的监督 检查及路况评定工作。 [1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 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 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16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1.白 XX,男,中共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书记,由方城 县纪委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对其进行了谈话提醒。 2.李 XX,女,中共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副书记、政法 委员,由方城县纪委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对其进行了诫勉谈 话处理。 3.张 X,男,中共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由方城县纪委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对其进行了谈话提醒。 4.库 X,男,方城县四里店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由 方城县纪委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 和建议 1.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王 XX (1)驾驶载货汽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16]的规定,已由方城县公 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十二条第二款[17]、《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 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 米;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7 第(三)项[18]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1500 元的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19]的规定,已由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机动车登记 规定》第七十九条[20]的规定,对其做出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 罚。 2.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 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21]的规定,已 由方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二十四条[22]的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对其作出 罚款 3100 元的行政处罚。 (2)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 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 [18]《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 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 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0]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号)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 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 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 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22]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8 条[23]的规定,已由方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24]的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对其做出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3.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1)侯 XX,女,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磅房过磅员, 私放超吨车辆,已由英利矿业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对其做出开除处理。 (2)魏 X,男,南阳英利矿业有限公司磅房管理人员, 对磅房管理不力,已由英利矿业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 于 2024 年 11 月对其做出罚款 3000 元处理。 4.重庆成昆商贸有限公司 对所属车辆管理不到位,对渝 DT0036 号陕汽牌重型自卸 货车载物超过最大运输总质量、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构造等 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建议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 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政府 建议由中共方城县委对其进行专项约谈,督促其严格落实 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2.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3]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 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4]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建议其向方城县公安局做出书面检查,深刻反思,并加强 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建议由方城县安防委对其进行专项约谈,督促其全面落实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4.方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建议其向方城县交通运输局做出书面检查,深刻反思,并 加强履行道路管理养护职责。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方城县四里店镇党委、政府 在纪律建设上有短板,在纪律执行上有偏差,在制度建设 上不完善。对加强队伍纪律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对党员干部的 纪律约束没有在思想上扎根,作为偏远乡镇,对大量在镇政府 住宿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来规范、约束党员干部,导致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 纪法意识淡漠,无视组织教育,放松自我要求,把党的纪律规 矩抛在脑后,乃至突破党纪国法的红线,“前脚刚踏上仕途, 后脚就走入歧途”,甚至付出生命代价。 (二)方城县有关监管部门 对方城县过境道路和县乡道路里程长、过境车辆多、道路 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现状认识不深刻,没有认真汲取 2018 年 河南方城“5·15”较大交通事故及省内外同类事故惨痛教训, 交通安全监管存在漏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监管不到位。 20 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存在漏洞,未能有效 杜绝货运源头企业超标准装载,放行超载车辆等行为;公路管 理部门道路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路面标线磨损严重,道路安 全设施不完善。公安交警在交通管控方面存在盲区,不能及时 查处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和货车超载、违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 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 法常态化工作上手段单一,联动管理和联合惩戒执行不到位, 无法及时查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三)有关企业和人员 部分货运源头企业和营运车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缺失,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淡薄,超限超载等违 法行为多发,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成为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 安全的重要因素,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 基层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管党治党 的政治责任,从严从实教育培养管理干部,加强干部队伍的理 想信念、道德品行和纪律法规教育。要结合此次事故暴露出的 问题,组织开展以案促改活动,认真汲取深刻教训,深入剖析 问题,引导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特别注重强化对 年轻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既注 重政治上关心关爱,也注意在实践中严格要求,确保干部队伍 始终忠诚干净担当。 21 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要组织认 真梳理分析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常态化监管机 制,抓实抓细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常态化提醒警示, 教育引导其守住初心、稳住心神,始终扣好廉洁从政“风纪扣”, 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警醒,牢记党纪国法红线。 (二)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方城县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 侥幸心理,以更大决心、更严要求、更硬举措,落实各项安全 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守牢保安全、促发展的底 线。要认真总结此次事故以及近年来类似事故惨痛教训,以案 为鉴、以案示警、以案促改,迅速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 整治专项行动,全面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方城县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 督促有关部门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措施,建立常态 化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严格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依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 业和源头单位实施“一超四罚”,形成持续有力震慑。要加强 投入保障,加快推广完善技术检测设备,加快非现场执法设备 设施建设,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科技化信息化工作水平提升。 方城县相关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 22 担责。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货运源头企业和车辆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严把货运车辆源头出场关,逐车建立安全档案,完 善问题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 整改时限、责任人,逐一对账销号。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 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 营。要进一步加大货运车辆进出厂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岗位责 任制,从源头上把好车辆“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 坚决杜绝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企业 管理人员及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驾驶人的安全驾 驶意识。 建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交 通运输安全监管,结合本地区挂靠车辆数量多、分布广的实际 情况,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 平台,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辖区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建立专门档案,详细记录车辆运 营轨迹、维护保养、驾驶员信息等。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和考核,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督促运输企业规范运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