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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2·1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 发布:2016-12-08 等级:较大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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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12·1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09 年12 月 14 日 10 时40 分左右,北京广众源气体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源公司”)组织中国化学工程
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建”)项目部实施炭黑
水生产设备加装空冷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使用气焊切
割炭黑水罐顶部上方输水管线时,引发炭黑水罐体内聚集的
可燃气体爆燃,罐体飞落至北侧厂房顶部(约12 米高),导
致罐顶上的 3 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房山区有关负责同
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房山区
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邀
请市检察院同步参与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委托北京市理
化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化工协会专家对爆炸原因进行了技术
检测和鉴定分析。
一、基本情况
广众源公司位于房山区房山街道马各庄村西,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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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 月,公司现有员工 39 人,基本上由北京东方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以下简称“化工四厂”)改制分离
的工人组成。公司注册资金370 万元,主要经营液氮、工业
尾气、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和炭黑。爆炸的炭黑水
储罐区域产权属于北京化工集团,位于化工四厂院内西南侧。
事故罐为敞口式常压设备,罐体直径 3.5 米、高 5.5 米,顶
部的敞口直径约 70 厘米,直径 50 毫米的加料管从顶部的敞
口伸进罐内。广众源公司与化工四厂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
约定,广众源公司应当遵守化工四厂的“各项安全环保(生
产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交通、保卫)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起
重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涉及与化工四厂交叉作业的区域,
广众源公司“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和协调工作”。
据调查,广众源公司炭黑提取设备自 2008 年启用,使
用的炭黑水来自化工四厂丁辛醇造气装置。该造气装置通过
燃烧重油制造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气体,用水洗涤混合气过
程中产生炭黑水(检测结果显示,该炭黑水夹带了极其微量
的混合气体,主要成分有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化工四
厂通过管线将炭黑水输送到广众源公司炭黑水储水罐,广众
源公司采用离心泵通过罐底部的管线将炭黑水打进压滤机
过滤出炭黑用于销售,过滤后的清水输送到炭黑水罐北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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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水罐,再返回化工四厂,循环使用。
化三建成立于1962 年 12 月,注册资金 28600 万元,注
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 98 号,具有化工石油
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安
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为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
2009 年 11 月,广众源公司与化三建签订了炭黑水生产
装置增加空冷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 5 万元。合同
约定广众源公司提供材料、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广众源公司现场代表对化三建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指导;“乙方(化三建)施工全过程的组织、指挥、
协调、控制,服从甲方(广众源公司)现场代表指挥,接受
甲方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广众源公司与化三建签订的《施
工、检修安全、消防、保卫、交通、环保、工业卫生管理协
议书》约定:“甲方(广众源公司)负责对乙方(化三建)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施工区域内及邻近现
场的情况、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危险特性、公司安全规定以及
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告知等”。同时规定,“甲方有权监督、检
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甲方有关动火、
动土、进入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特殊作业规
定,严格作业审批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
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检查等”。化三建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制定了施工方案并报广众源公司主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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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陈新建审批同意后开始施工。施工期间,
广众源公司没有告知化三建炭黑水罐内存在易燃易爆危险
因素。按照广众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规定,炭黑水
罐顶部上方管线切割作业属于一级动火,由广众源公司办理
用火票、对动火地点进行测爆分析后,开具分析单(测爆合
格后如超过 1 小时才动火的,必须再次进行测爆分析)附在
用火票上。外来施工单位配合落实防火措施。一张用火票只
限一处动火使用,一级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 小时,用火
票不得涂改、代签。一级用火应当经厂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
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票》。广众源公司应
当与化三建分别派出现场监护人员监督。
改造施工过程中,广众源公司分别于12月3日和10日,
开具了3 张三级用火票,用于空冷器的散热器制作。其中,
12 月 10 日的 2 张用火票是广众源公司安全员董鹤红按照陈
新建的要求,联系化工四厂检测中心的韩立新到炭黑水罐区
动火地点进行可燃气抽样检测合格后开具的。韩立新按照董
鹤红的要求,在炭黑厂房外爆炸罐西侧墙根和车棚下分别检
测后出具了 2 张检测合格单,董鹤红随即开出了编号为
GZY031 和 GZY032 的用火票,并在审批人栏内代签了广众源
公司总经理吴晓晖的名字,该用火票均属于三级动火,动火
周期为 12 月 10 日至 16 日,动火实际检测地点为炭黑厂房
外部,不属于炭黑水罐顶部上方的管线。广众源公司没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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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炭黑水罐体上的管线切割、焊接作业开具相应级别的用火
票。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12 月 14 日上午 8 时许,化三建技术员牛瑞婷电话告知
陈新建准备在炭黑水罐上方管线进行空冷器连接作业,并让
其通知化工四厂停止供应炭黑水。8 时 10 分左右,化三建高
广春、李冠南、李成兵、程菊、李小龙、戚雪等6 人到空冷
器作业现场进行空冷器管补漆、组装和连接作业的准备工作。
陈新建也指派炭黑车间负责人孟广燕带领监火工李全喜到
达作业现场,具体指挥接管作业。9 时 40 分左右,陈新建赶
到作业现场后,电话通知广众源公司总经理吴晓辉,由其电
话通知化工四厂丁辛醇造气装置车间停止供应炭黑水。9 时
50 分左右,该车间停止炭黑水供应。10 时30 分左右,孟广
燕在炭黑水储罐顶部通知正在罐体下方给空冷器管补漆的
李小龙和程菊,到罐体顶部切割水管,安装阀门。李小龙和
程菊按要求携带气割工具上到罐顶后,程菊让李小龙到地面
重新测量预置阀门尺寸。孟广燕让李全喜到罐顶运送材料。
10 时 40 分左右,李小龙在地面将阀门尺寸后告诉程菊后,
程菊用气焊切割距离罐顶敞口处 1 米左右的输水管线。管线
刚刚切透,炭黑水储罐内气体随即发生爆炸,罐体底部开裂,
整个罐体飞到北侧三层楼顶部,站在罐顶的孟广燕、李全喜、
程菊被抛落至罐体周边地面,当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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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孟广燕,男,50 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广众源公
司班组长,事故中死亡,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
失血性休克死亡(京公法病理学〔2009〕第 FYEB092511-BL264
号)。
(二)李全喜,男,29 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广众源公
司监火工,事故中死亡,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
失血性休克死亡(京公法病理学〔2009〕第 FYEB092512-BL265
号)。
(三)程菊,男,18 岁,安徽省蚌埠市人化三建测量工,
事故中死亡,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死亡(京公法病理学〔2009〕第 FYEB092510-BL263 号)。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并查阅了有关
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
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炭黑水储罐内聚集的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现场负责
人违章指挥动火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来自化工四厂丁辛醇造气装置的炭黑水,
通过密闭管线输送给广众源公司,输送过程中炭黑水中夹带
有微量的一氧化碳、甲烷等可燃气体,可燃气体在炭黑水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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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内长期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
施工现场负责人孟广燕在未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级别用
火票、未对动火地点周边罐体内的气体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
下,贸然指挥作业人员切割管线,导致罐内气体遇明火发生
爆炸。
(二)间接原因
广众源公司对炭黑水储罐内的危险因素认知不够,安全
用火管理混乱;化三建对员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化三建测量
工程菊无特种作业证切割管线,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广众源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但贯彻落
实不到位,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用火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炭黑水
罐顶部上方管线切割用火票;安全员在用火票审批人栏内随
意代签;未检验检测炭黑水罐内是否有可燃气体。
化三建对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未认
真核对广众源公司出具的用火票内容,按照广众源公司的违
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该单位作业人员程菊无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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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
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
议:
(一)广众源公司炭黑车间负责人孟广燕,作为该改造
工程项目的甲方现场代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组织、指挥、
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动火手
续,违章指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用气焊切割炭黑水储罐顶部
上方管线,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
亡,不予追究。
(二)化三建作业人员程菊,在不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实施管线切割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
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三)广众源公司副总经理陈新建,作为本单位安全及
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违反本单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规定,
在明知未办理炭黑水罐顶部上方管线一级用火票的情况下,
指挥联系停止供应炭黑水,做了切割罐顶上方管线的相关准
备工作;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现场负责人孟广燕违章指挥切
割管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北京市
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第 24 条规
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高危行业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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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 条第 2 款的规
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广众源公司总经理吴晓辉,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能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
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空冷器改造工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
安全生产条例》第 13 条第 5 项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2 项的规定,给予吴晓辉上一年度收入 40%罚款的行政
处罚。
(五)广众源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未发现并告知施工
人员炭黑水储罐管线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第 2 项的规定,给予北京广众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26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化三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单位
作业人员程菊在不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
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3 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第 2 项的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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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三建公司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化三建项目部经理董向东,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
对本单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单位无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由化三建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五、建议和措施
(一)广众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完
善和严格落实用火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
育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检查;明确与化工四厂的生产边界及相
关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各个生产环节的隐患
排查,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隐患排查的各项管理规定;
进一步完善炭黑提取工艺,在炭黑水进入生产原料储罐前加
装控制阀门;加强对外施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
技术交底清楚。
(二)化三建要从本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加强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同时,要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无证上岗作业,杜绝违章
作业现象。
(三)化工四厂要强化对“厂中厂”的安全管理,进一
步明确与厂区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
各生产环节和生产工艺的管控,对使用其产品的下游生产经
营单位,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加强对单位员工特
别是检验检测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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