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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5·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济源市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南省济源市 发布:2025-01-23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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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
(泵站)“5·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5 日 15 时40 分许,济源市水投水利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在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施工建
设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 140 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水利局等相关
单位组成的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5·5”
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
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
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
“5·5”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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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济源水投水利水电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水利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14 日,注册资本:叁亿贰
仟肆佰陆拾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者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源市高新区王屋路与科教街往
南 100 米,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建
设、经营管理;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外包;房屋租赁;园
林绿化;建筑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施工;机
电设备、电子智能化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施工单位:济源市水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工程公司)。济源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立日
期:2019 年 3 月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圆整,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住
所: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承留大街 16 号,经营范围:水利工程
施工;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设施开发管理服务;
水利工程设计服务;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设;水源及供
水设施工程施工;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和管理;建筑劳务
分包;电力工程、桥梁工程、水井工程、土石方工程、压力管
道工程、人防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建材(不含石子、沙)、
机械设备、管材、水利工程设备销售。2023 年 11 月 24 日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236742,资质类别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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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 2028 年 11 月24
日。2024 年 1 月 10 日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10 日。
3.代建单位:济源水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
立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源
市高新区王屋路与科教街往南 100 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劳务公司:济源市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成立日期:2024 年 3 月13 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住所:河南省济源市下冶镇创
业孵化基地 A222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房屋拆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土石
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监理单位: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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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27 日,注册资本:叁仟捌佰陆拾万圆整,类型: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 100
号 1 单元 14 层 1401 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技术转让;建设工程勘察、
勘探及设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仓库和货场内的装
卸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会展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及应用服务;信息系统工程建立;政
府采购代理服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建设信息模型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检测;建筑材料检测;建筑结
构可靠性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人防工
程检测;市政工程检测;消防工程检测;桥梁工程检测;公路
工程检测;地下综合管廊检测;智慧城市工程检测;雷电防护
装置检测;排烟排气道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
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内环境监测、检
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2023 年 12 月7 日,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登
记证书,证书编号:水建监资字第22022101B402 号,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6.济源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24 日,注册资本:贰拾伍亿圆整,类型: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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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源市高新技
术产业集聚区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库、灌区、大中型
河道治理;水源工程、供水工程、污水处理、水利基础设施及
中小水电站、水利风景区投资及管理;高新技术投资、房地产
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生
态环境用水生产及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工程地点:
济源市克井镇、思礼镇。工程内容:包括泵房、阀井、进水阀、
出水池、箱变及管线、围墙等,以及相关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
该项目 2024 年4 月 9 日开工。2024 年4 月 8 日在济源市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注册编号:济水
2024-03,未办理开工备案,未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1.2024 年 2 月 23 日,水利水电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河南省
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施工合同,开工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竣工日期:2025 年 2 月 28 日,工期:12 个月,
合同价款:5623341.17 元。济源市水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部,项目
经理樊**,技术负责人陈**,施工员刘**,安全员许**、陈**,
材料员张**,资料员崔**。
2.2024 年 2 月 29 日,水利水电公司与建基公司签订河南省
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监理项目合同,监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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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
站)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并配合招标人做好验
收及其他相关工作。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立河南省济源市
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刘**。
3.2024 年 4 月 6 日,工程公司与万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劳务合同,工程名称: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
站),工程地点:济源市克井镇,开工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竣工日期:2025 年 2 月28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
合同金额:暂估价 150 万元。劳务公司负责人李**。
4.2022 年 7 月 15 日,水利水电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委托代
建合同书,项目名称: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建设地点:
济源市的克井镇、思礼镇。2024 年 2 月22 日,管理公司任命张
**为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工程主要负责
人,李**为该工程技术负责人。
(三)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公司:公司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班前安全
活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
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
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了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任命了专职安全员。制定有项目部安全检查记录、每
日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记录表。
2.管理公司:印发了《关于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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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泵站)工程建设管理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工通知》《关于
成立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工程质量安全
部的通知》,明确质量安全部部长张**、副部长李**、安全管
理岗位邓**。4 月29 日配合水投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
3.建基公司:制定了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
站)监理岗位职责,编制了监理周报、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等,
发现问题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
4.水投公司:公司成立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项
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制定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
理办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程总监段**兼任安全监管部部
长,副部长杨**负责安全监管部日常工作,安全监管部每月对
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 月 29 日,安全监管部对河
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进行安全检查,制作
有济源市水投公司检查表,检查中发现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存在
安全隐患等问题,要求 5 月 7 日前整改完成。公司下发了《关
于做好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五一期间未对河南省
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进行检查。
(四)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情况
该工程未办理开工备案、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市水利局未
对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开展安全监
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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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5 日,万博公司李**安排李**、张**、李**在
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施工现场进行绑钢
筋收尾工作,王**负责现场协调,李**负责焊接,李**、张**
负责辅助工作。15 时 30 分许,李**在钢筋笼中焊接对拉丝,李
**、张**干杂活,突遇大风(据现场人员描述),墙体钢筋网
倒塌,导致三人被困,王**到达现场后拨打 110、119、120,公
安和消防到达现场后开展救援工作,其中李**、张**当场获救,
19 时 40 分许,李**被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5 月 5 日 15 时 30 分许,事故发生后,王**立即报
告万博公司李**并拨打110、119、120,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
并启动应急预案,两名受伤工人及时送医救治。水投公司接到
报告后,按规定向克井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和市应急局进行
报告,水投公司董事长贾**、副总经理王**、工程总监段**和
工程公司总经理赵**,先后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参与救援工作。
公安部门达到现场后将现场戒严,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19
时 40 分最后一名受困人员获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博公司、工程公司、水投公司按事故应急
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两人当场获救,
对现场进行警戒隔离,未发生次生伤害。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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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男,身份证号 410881****,济源市大峪镇方山村
人,死亡。
2.张**,男,身份证号 410827****,济源市轵城镇张金村
人,受伤。
3.李**,男,身份证号 410881****,济源市大峪镇方山村
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支护不牢靠,导致钢筋网
墙体倒塌。
(二)间接原因
1.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项目部形同虚设,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参与项目部管理工作,未落
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资料涉嫌造
假,对现场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到位,
未按照设计说明编制危大工程(搭设高度 5 米及以上的模板支
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工人凭借经验进行施工,导致施
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支护不牢靠。
2.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对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细致,未及
时发现工程公司未按照设计说明编制危大工程(搭设高度 5 米
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公司项目部人
员不履职情况监管不力。未落实水投公司《关于做好五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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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一期间未对河南省济源市蟒河
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建基公司。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
编制危大工程(搭设高度 5 米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日常检查不到位,对新入
场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作业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
工程公司项目部人员未履职情况未及时纠正。
四、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水投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不完
善,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对在
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存在人员混岗
使用现象,将工程公司项目部人员安排到其他项目后,未及时
变更和充实工程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导致工程公司河南省济
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部形同虚设。贯彻落实
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有差距,对《示范区水利局冬
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仅仅在会议上传达,没有制定
针对性整治措施,把集中整治等同于一般性安全检查。
水利局。对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工作方案照抄照搬,结合实际不够,注重提工作要求,不注重
落实效果。未对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
目进行监督检查。
五、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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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2]
对其进行处罚。
2.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3.建基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
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建议济源市水利局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水投公司。对在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责成水投公司
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
5.水利局。履行行业管理责任不力,责成水利局向市政府
做出书面检讨。
(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赵**,男,中共党员,工程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
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
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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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3]
的规定进行处罚。
2.王**,男,中共党员,工程公司原总经理,对项目部人
员安排不到位,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张**,男,中共党员,管理公司总经理,河南省济源市
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部
长,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李**,男,中共党员,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河南省济源
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技术责任人,质量安全部
副部长,未及时发现工程公司未按照设计说明编制危大工程(搭
设高度 5 米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进
行项目开工备案和安全备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邓**,男,管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
(泵站)项目安全管理岗位,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施
工现场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6.段**,男,中共党员,水投公司工程总监,分管安全监
管部、管理公司和工程公司,对在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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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人员责任追究建议水投公司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工程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
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完善内部安全管
理,强化项目部人员管理;要认真执行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规,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坚持安全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在检查中,要突出
对重点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管理公司。要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工程项
目法人职责,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开展一次施工现场
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施
工安全。
(三)水投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检查计划,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监
督检查,开展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确保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建基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提高
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对
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五)水利局。要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行
深入细致安全大检查,开展水利系统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大检查

— 14 —
大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