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5·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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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 (泵站)“5·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5 日 15 时40 分许,济源市水投水利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在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施工建 设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 140 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水利局等相关 单位组成的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5·5” 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 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 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 “5·5”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2 — 1.建设单位:济源水投水利水电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水利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14 日,注册资本:叁亿贰 仟肆佰陆拾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者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源市高新区王屋路与科教街往 南 100 米,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建 设、经营管理;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外包;房屋租赁;园 林绿化;建筑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施工;机 电设备、电子智能化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施工单位:济源市水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工程公司)。济源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立日 期:2019 年 3 月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圆整,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住 所: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承留大街 16 号,经营范围:水利工程 施工;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设施开发管理服务; 水利工程设计服务;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设;水源及供 水设施工程施工;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和管理;建筑劳务 分包;电力工程、桥梁工程、水井工程、土石方工程、压力管 道工程、人防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建材(不含石子、沙)、 机械设备、管材、水利工程设备销售。2023 年 11 月 24 日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236742,资质类别及等级: — 3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 2028 年 11 月24 日。2024 年 1 月 10 日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10 日。 3.代建单位:济源水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 立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源 市高新区王屋路与科教街往南 100 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劳务公司:济源市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成立日期:2024 年 3 月13 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住所:河南省济源市下冶镇创 业孵化基地 A222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房屋拆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土石 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监理单位: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 — 4 — 法定代表人: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27 日,注册资本:叁仟捌佰陆拾万圆整,类型: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 100 号 1 单元 14 层 1401 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技术转让;建设工程勘察、 勘探及设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仓库和货场内的装 卸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会展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及应用服务;信息系统工程建立;政 府采购代理服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建设信息模型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检测;建筑材料检测;建筑结 构可靠性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人防工 程检测;市政工程检测;消防工程检测;桥梁工程检测;公路 工程检测;地下综合管廊检测;智慧城市工程检测;雷电防护 装置检测;排烟排气道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 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市内环境监测、检 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2023 年 12 月7 日,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登 记证书,证书编号:水建监资字第22022101B402 号,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6.济源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24 日,注册资本:贰拾伍亿圆整,类型:有限责任 — 5 — 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源市高新技 术产业集聚区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库、灌区、大中型 河道治理;水源工程、供水工程、污水处理、水利基础设施及 中小水电站、水利风景区投资及管理;高新技术投资、房地产 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生 态环境用水生产及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工程地点: 济源市克井镇、思礼镇。工程内容:包括泵房、阀井、进水阀、 出水池、箱变及管线、围墙等,以及相关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 该项目 2024 年4 月 9 日开工。2024 年4 月 8 日在济源市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注册编号:济水 2024-03,未办理开工备案,未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1.2024 年 2 月 23 日,水利水电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河南省 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施工合同,开工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竣工日期:2025 年 2 月 28 日,工期:12 个月, 合同价款:5623341.17 元。济源市水投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部,项目 经理樊**,技术负责人陈**,施工员刘**,安全员许**、陈**, 材料员张**,资料员崔**。 2.2024 年 2 月 29 日,水利水电公司与建基公司签订河南省 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监理项目合同,监理项目 — 6 — 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 站)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并配合招标人做好验 收及其他相关工作。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立河南省济源市 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刘**。 3.2024 年 4 月 6 日,工程公司与万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劳务合同,工程名称: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 站),工程地点:济源市克井镇,开工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竣工日期:2025 年 2 月28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 合同金额:暂估价 150 万元。劳务公司负责人李**。 4.2022 年 7 月 15 日,水利水电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委托代 建合同书,项目名称: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建设地点: 济源市的克井镇、思礼镇。2024 年 2 月22 日,管理公司任命张 **为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工程主要负责 人,李**为该工程技术负责人。 (三)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公司:公司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班前安全 活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 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 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了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任命了专职安全员。制定有项目部安全检查记录、每 日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记录表。 2.管理公司:印发了《关于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 — 7 — 工程(泵站)工程建设管理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工通知》《关于 成立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工程质量安全 部的通知》,明确质量安全部部长张**、副部长李**、安全管 理岗位邓**。4 月29 日配合水投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 3.建基公司:制定了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 站)监理岗位职责,编制了监理周报、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等, 发现问题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 4.水投公司:公司成立安全监管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项 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制定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 理办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程总监段**兼任安全监管部部 长,副部长杨**负责安全监管部日常工作,安全监管部每月对 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 月 29 日,安全监管部对河 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进行安全检查,制作 有济源市水投公司检查表,检查中发现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存在 安全隐患等问题,要求 5 月 7 日前整改完成。公司下发了《关 于做好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五一期间未对河南省 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进行检查。 (四)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情况 该工程未办理开工备案、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市水利局未 对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开展安全监 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8 — 2024 年 5 月 5 日,万博公司李**安排李**、张**、李**在 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施工现场进行绑钢 筋收尾工作,王**负责现场协调,李**负责焊接,李**、张** 负责辅助工作。15 时 30 分许,李**在钢筋笼中焊接对拉丝,李 **、张**干杂活,突遇大风(据现场人员描述),墙体钢筋网 倒塌,导致三人被困,王**到达现场后拨打 110、119、120,公 安和消防到达现场后开展救援工作,其中李**、张**当场获救, 19 时 40 分许,李**被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5 月 5 日 15 时 30 分许,事故发生后,王**立即报 告万博公司李**并拨打110、119、120,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 并启动应急预案,两名受伤工人及时送医救治。水投公司接到 报告后,按规定向克井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和市应急局进行 报告,水投公司董事长贾**、副总经理王**、工程总监段**和 工程公司总经理赵**,先后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参与救援工作。 公安部门达到现场后将现场戒严,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19 时 40 分最后一名受困人员获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博公司、工程公司、水投公司按事故应急 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两人当场获救, 对现场进行警戒隔离,未发生次生伤害。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2 人受伤。 — 9 — 1.李**,男,身份证号 410881****,济源市大峪镇方山村 人,死亡。 2.张**,男,身份证号 410827****,济源市轵城镇张金村 人,受伤。 3.李**,男,身份证号 410881****,济源市大峪镇方山村 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支护不牢靠,导致钢筋网 墙体倒塌。 (二)间接原因 1.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项目部形同虚设,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参与项目部管理工作,未落 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资料涉嫌造 假,对现场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到位, 未按照设计说明编制危大工程(搭设高度 5 米及以上的模板支 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工人凭借经验进行施工,导致施 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支护不牢靠。 2.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对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细致,未及 时发现工程公司未按照设计说明编制危大工程(搭设高度 5 米 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公司项目部人 员不履职情况监管不力。未落实水投公司《关于做好五一期间 — 10 —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一期间未对河南省济源市蟒河 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建基公司。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 编制危大工程(搭设高度 5 米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日常检查不到位,对新入 场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作业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 工程公司项目部人员未履职情况未及时纠正。 四、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水投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不完 善,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对在 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存在人员混岗 使用现象,将工程公司项目部人员安排到其他项目后,未及时 变更和充实工程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导致工程公司河南省济 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部形同虚设。贯彻落实 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有差距,对《示范区水利局冬 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仅仅在会议上传达,没有制定 针对性整治措施,把集中整治等同于一般性安全检查。 水利局。对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工作方案照抄照搬,结合实际不够,注重提工作要求,不注重 落实效果。未对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 目进行监督检查。 五、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 11 — 1.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2] 对其进行处罚。 2.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3.建基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 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建议济源市水利局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水投公司。对在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责成水投公司 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 5.水利局。履行行业管理责任不力,责成水利局向市政府 做出书面检讨。 (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赵**,男,中共党员,工程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 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万 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责任,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3] 的规定进行处罚。 2.王**,男,中共党员,工程公司原总经理,对项目部人 员安排不到位,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张**,男,中共党员,管理公司总经理,河南省济源市 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部 长,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李**,男,中共党员,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河南省济源 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泵站)项目技术责任人,质量安全部 副部长,未及时发现工程公司未按照设计说明编制危大工程(搭 设高度 5 米及以上的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进 行项目开工备案和安全备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邓**,男,管理公司河南省济源市蟒河口水库供水工程 (泵站)项目安全管理岗位,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施 工现场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6.段**,男,中共党员,水投公司工程总监,分管安全监 管部、管理公司和工程公司,对在建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3 — 对上述人员责任追究建议水投公司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工程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 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完善内部安全管 理,强化项目部人员管理;要认真执行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规,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坚持安全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在检查中,要突出 对重点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管理公司。要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工程项 目法人职责,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开展一次施工现场 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施 工安全。 (三)水投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检查计划,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监 督检查,开展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确保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建基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提高 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对 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五)水利局。要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行 深入细致安全大检查,开展水利系统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大检查 — 14 — 大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