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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10·1”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结果公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 发布:2016-09-26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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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10·1”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5 年 10 月 1 日 10 时 20 分许,在大兴区北京古船福
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5 名作业人员拆除食堂隔断墙时,墙
体发生坍塌,造成 2 人死亡,2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领导批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大兴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成
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事故调
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孙永林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注册
资本金 4500 万元,主要从事小麦粉生产。
经查,该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实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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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169 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除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外,其余岗位均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刘锋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
运河西大街 139 号 1 幢至 25 幢,注册资本金 13188 万元,
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粮油制品加工和销售等。
经查,该公司为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实际控制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任免、资金和项目
审批等经营活动。
3.邵留起(男,62 岁,北京人) ,原北京市粮食局下属
单位退休职工,曾以个人名义承揽过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
公司院内食堂装修工程。此次事故中,邵留起作为拆除作业
施工负责人雇佣肖自叶、王根红、王广太、张存明、王铁库
5 人实施食堂隔断墙拆除作业。
(二)拆除作业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食堂完成
装修后投入使用。2015 年 9 月初,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
司总经理孙永林向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峰请示
扩大食堂就餐区面积。经刘峰口头同意,确定拆除食堂就餐
区与杂物间隔断墙。9 月下旬,孙永林将食堂拆除隔断墙的
工作口头发包给邵留起,并安排国庆节停产期间实施拆除作
业。事故发生后,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阎恒庆指
使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 了虚假的
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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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南
侧一砖混结构平房内。该平房坐南朝北,东西长 29 米,南
北宽 12.5 米,高 6.3 米,内部分隔为四个房间,由西向东
依次为会议室、杂物间(58.5 平方米) 、食堂就餐区(76 平
方米)和食堂操作间(105.3 平方米) 。
杂物间与食堂就餐区之间隔断墙高 4.2 米, 南北长11.7
米,墙体厚 24 厘米( “二四”墙) 。墙体由石灰砂浆砌筑而
成。
经现场勘验,杂物间与食堂就餐区之间墙体整体向西倒
塌, 倒塌高度2.8 米、 南北长10.2 米。 残留墙体高0.4 米、
南北长 10.16 米,残留墙体顶部西侧半坯红砖被剔除,墙体
南侧、北侧分别开凿出 88 厘米和 66 厘米宽的豁口。
二、事故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10 月 1 日 6 时,肖自叶、王根红、王广太、张存明、王
铁库 5 人按照邵留起的安排,来到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
司作业现场。5 名作业人员在食堂与杂物间隔断墙西侧搭设
了两套移动式脚手架后,开始使用手锤对隔断墙上部墙体实
施拆除。8 时 30 分左右,按照节日期间值班安排,北京古船
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永林、行政主管孙长义等到食堂
门口进行巡视,指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问题,但
未进一步督促整改。
当隔断墙上部拆至距地面 3.2 米,王根红、王铁库根据
以往工作经验, 准备对墙体实施掏掘后推倒。2 人在墙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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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两侧分别开凿出 88 厘米和 66 厘米宽的豁口后,王根红使
用电锤沿墙体南北方向,剔出 6 厘米高、12 厘米深凹槽(凹
槽距地面 40 厘米) 。10 时 20 分许,隔断墙突然整体向西侧
倾倒,将作业人员肖自叶、王根红、张存明、王铁库 4 人砸
伤。王广太立即拨打 120 并呼救,闻讯赶来的北京古船福兴
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将 4 人救出。其中,王铁库、肖自叶经抢
救无效死亡, 王根红、 张存明负伤。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肖自叶,男,37 岁,北京人,现场作业人员,鉴
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京大公司鉴(病理)字[2015]
第 238 号) 。
(二) 王铁库, 男,45 岁, 河北衡水人, 现场作业人员,
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京大公司鉴(病理)字
[2015]第 237 号) 。
(三) 王根红, 男,43 岁, 河北衡水人, 现场作业人员,
诊断证明:腰椎左侧 2、3横突骨折、右膝关节颈骨外侧平
台隐匿性骨折、股骨内外侧踝及腓骨小头多发骨挫伤、外侧
半月板后角撕裂。
(四) 张存明, 男,47 岁, 河北衡水人, 现场作业人员,
诊断证明: 尺骨骨折 (左) 、桡骨骨折(左) 、踝关节骨折
(右) 、头皮裂伤。
三、事故
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4.1.3 规定, 采用掏掘方式对隔断墙实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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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作业,导致墙体失稳坍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发包管
理不规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拆除施工负责人在拆除作业前未
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拆除施工负责人未督促现
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实施作业;未向
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现场
巡视人员虽实施了安全检查,但在指出现场作业人员未配戴
安全帽的问题后,未进一步督促整改。
3.发包管理不规范。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在对拆
除作业项目发包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
产条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安全协议;未约定双方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致使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该
拆除作业项目。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王铁库作为现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4.1.3 规定,采用掏掘
方式对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致使墙体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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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根红作为现场拆除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4.1.3 规定,采用掏掘
方式对隔断墙实施拆除作业致使墙体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邵留起作为拆除施工负责人,在不具备任何资质
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揽该拆除作业项目;对于施工现
场违章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
格按照拆除作业技术规范要求实施作业;未对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向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致使施
工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实施拆除作业。其行为违反《建筑拆除
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第 4.5.3、第 5.0.4 的
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永林(男,
中共党员,55 岁)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拆除作业发包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不具备资质和
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在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过程中,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后,未督促
整改,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 18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5 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
法》 第91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 给予其撤职处分,5 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 92 条第 1 项的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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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五)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阎恒庆(男,中
共党员,52 岁) 作为公司分管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负
责人,事故发生后指使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人员提供
了虚假的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等材料。依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13 条第 2
项的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
党纪处分。
(六)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于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实施拆除作
业行为失管失察;在拆除作业项目发包过程中,未严格审核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安全协议,致使
不具备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其行为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第 46 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1 项的规定,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 4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 北京古船福兴食品有限公司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加
强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强化小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 ,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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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杜绝无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
(二)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
规定, 对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全面梳理,督促各单位落
实各项法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外委”工程发包制度, 工
程发包前要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生产安全协议,并明确各自
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小型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
序,严格现场安全管理。
(三)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
教训,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
安全管控,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的顶层设计,
加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搞好分层分级管
理;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
任制,直至延伸到现场、车间、班组、岗位 ;严格现场安全
管理,防止出现对下属企业特别是控股企业的管理失控,确
保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工作部署要求真正
落到实处;督促所属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法制教育与培
训, 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