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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北省邯郸市 发布:2025-01-02 等级:较大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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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邯郸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21 日

— 1 —
目 录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1
(二)车辆充电站项目建设单位....................................................3
(三)电缆井产权单位和日常巡检情况........................................3
(四)车辆充电站项目审批等相关情况........................................4
二、现场勘验情况............................................................................5
(一)欣潘线24#电缆井基本情况.................................................5
(二)欣潘线24#电缆井废水及有害气体来源分析.....................6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报告过程及直接经济损失.......9
(一)事故发生经过........................................................................9
(二)救援过程..............................................................................10
(三)硫化氢理化特性及救援期间实时检测数据......................12
(四)事故报告情况......................................................................1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4
四、事故原因分析..........................................................................14
(一)直接原因..............................................................................14
(二)间接原因..............................................................................14
五、其他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5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 2 —
(一)免予追究法律责任人员(2 人).......................................15
(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15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责人员(2 人)...............................16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2 人)...........................17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1 人)...........................17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1 个)...........................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8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9
(二)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19
(三)强化第三方作业管理..........................................................20
(四)全面落实“三率”管理工作目标......................................20

— 1 —
2024 年2 月2 日15 时许,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在邯郸工业园区东区勘查欣潘线24#电缆井有无备用穿
线管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
成立了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
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邯山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
成,聘请4 名安全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市纪
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人员
问询、调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和报告过程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邯郸工业园区东区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
限公司“2·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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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尧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圣电力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63120229M,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
号华浩天际A 座1 单元26 层2603 号,法定代表人田某超,
注册资本柒仟壹佰捌拾柒万元整,成立于2013 年3 月22
日,营业期限自2013 年3 月22 日至2033 年3 月21 日。
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的施工、设计、维修、调试、电气自
动化工程安装、电子工程施工;电力技术开发、咨询;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安装等(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18 年
6 月5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 安许证字[2015]007379,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自2023 年06 月23 日至2026
年06 月22 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证日期2023 年06 月23 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3388285,资质类别及
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8 年07
月25 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
期2023 年07 月26 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1-3-00177-2013,
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

— 3 —
有效期限自2019 年12 月19 日始至2025 年12 月18 日止。
许可机关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许可日期2023 年10
月18 日。
该公司现有人员25 人,董事长田某超,总经理赵某
国,下设安全科、办公室、财务室、工程部四个职能部门,
安全科负责人王某顺,工程部负责人贾某雷。此次事故涉
及的施工人员中,李某峰为公司员工,周某彬、余某的和
李某民为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二)车辆充电站项目建设单位
河北义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和能源公
司),是河北天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下属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A65TT4J,类型为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连,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整,成立于2018 年5 月18 日,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工
业园区(代召经四街以东、纬七路以北)。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风电场相
关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
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等。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三)电缆井产权单位和日常巡检情况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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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 郸 供 电 公 司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304008055277774F,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守,成立于1984 年7 月9 日,位于邯郸市丛
台区中华北大街48 号。经营范围为电力销售及交易服务,
电力生产建设的物资供销,本企业所覆盖:房屋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19 年9 月17
日。
邯郸供电公司下设安监部、电缆运检中心等部门,安
监部安全总监吕某中,运检中心主任郝某生。发生事故的
欣潘线24#电缆井,由电缆运检中心负责日常的巡检维护,
运检中心副主任韩某星负责日常巡视工作,具体安全负责
人为电缆运检二班班长马某。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Q/GDW1512-2014)规定[1],
邯郸供电公司制定了电缆运检中心巡视制度,要求每半个
月巡视一次电缆终端及路径;每3 个月巡视一次电缆隧道
(电缆沟)。经核查,事发前,邯郸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
心最近一次对24#电缆井进行内部检查日期为2023 年11
月30 日,发现存有少量积水(约20cm);最近一次对24#
电缆井通道外部及户外终端进行巡查日期为2024 年1 月
29 日,现场未发现问题隐患。
(四)车辆充电站项目审批等相关情况
[1]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Q/GDW1512-2014)5.6.4 定期巡视周期规定:a)110(66)
kV 及以上电缆通道外部及户外终端巡视:每半个月巡视一次;d)电缆通道内部巡视:每三个月巡视一次。

— 5 —
2023 年7 月,义和能源公司租赁河北天正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侧自有土地,筹建义和新能源物流
车辆充电站项目。2023 年10 月13 日,该项目在邯山区
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2]。截至事故发生前,该项目已完
成地面平整硬化等工作。
2024 年1 月30 日,义和能源公司向国网河北省电力
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区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交报装资
料。新区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运检部、发展部、调
控中心及代召供电所联合开展现场勘查,对用户所处位
置、土地性质进行核实,确定用户现场情况。同时对供电
线路进行勘查,初步确定供电电源点。1 月31 日,根据
现场勘查情况,新区供电分公司制定供电方案,并答复义
和能源公司,受电工程具备供电条件。
二、现场勘验情况
(一)欣潘线24#电缆井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邯郸工业园区东区110 千伏欣潘线24#
电缆井,位于园区纬七路和蔺相如大街交叉口东侧352 米
路北。
该电缆井为混凝土浇筑结构,长 5 米、宽 3 米、深
2.2 米,设有0.8 米高的井脖,采用Φ800mm 铁质井盖,
井内排管断面为 6+1(6Φ200PVC-C 管+1Φ100PVC-C
管),井内敷设1 回3 根单芯110kV 高压电缆(无电缆中
[2]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
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 6 —
间接头),有3 根备用电缆管,于2015 年1 月10 日建成
投运,区段电缆整体呈东西走向。欣潘线24#电缆井构造
示意图(图1)如下:
图1 欣潘线24#电缆井构造示意图
(二)欣潘线24#电缆井废水及有害气体来源分析
经现场实地核查,欣潘线24#电缆井附近主要有两个
污水井,一个是电缆井西南约13 米处非机动车道内的污
水井,污水管道为东西走向,与电缆井管线平行,直线距
离7 米;另一个是24#电缆井西侧约34 米处林带内的预
留污水井,污水地下管道为向南流向,是为辖区内企业预
留的污水井接口(独井),目前没有企业占地,也未接通。
欣潘线24#电缆井于2015 年1 月10 日建成投运;两个污
水井均为2014 年邯郸工业园区投资修建纬七路道路时修
建,于2017 年9 月竣工。
综上所述,地下电缆管线为2015 年埋设,污水地下

— 7 —
管路2017 年前埋设,随时间推移,地下管网的地质、土
层及管道按照自然规律,地下会产生个别地点坍陷或管道
老化等问题,地下污水管路有漏水或渗水点,与地下电缆
线保护管有渗透或贯通部位,污水流量较大时,污水经地
下电缆保护管流入电缆井。现场勘验时,欣潘线24#电缆
井水深0.8 米,通过实测电缆井水位与污水井水位基本相
同。24#电缆井与污水井有地下贯通情况,含有有毒有害
气体的污水主要来源为园区纬七路污水管道。现场位置图
(图2)如下:

— 8 —
图2 事故现场勘查位置示意图

— 9 —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报告过程及直接经
济损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2 月,义和能源公司对车辆充电站建设项目
进行了初期建设。2024 年1 月30 日,因尧圣电力公司总
经理赵某国熟悉供电审批报批等业务,义和能源公司与
赵某国签订了《用电业务授权委托书》,委托赵某国以
个人名义协助办理高压新装业务。赵某国在知晓该车辆
充电站建设项目后,想要承揽该项目高压新装业务电缆
施工,随后让尧圣电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贾某雷提前勘
查车辆充电站附近地埋电缆管线是否有备用穿线管,为
后期报价和承揽工程做准备。
2 月1 日下午,贾某雷给公司雇佣人员周某彬打电话,
让他再找两人一起勘查电缆管线。2 月2 日,在未向邯郸
供电公司进行报备的情况下,贾某雷指派尧圣电力公司
员工李某峰担任现场负责人,与临时雇佣人员周某彬、
余某的、李某民携带排风机、潜水泵、发电机和堵漏工
具(未携带气体检测仪),前往现场勘查电缆管线。
2 月2 日12 时许,李某峰等4 人来到邯郸工业园区
东区纬七路和蔺相如大街交叉口东侧约350 米处的欣潘
线24#、25#电缆井进行勘查。使用自备工具擅自打开24#、
25#电缆井井盖后,发现井内均存有污水。4 人首先对25#

— 10 —
井进行排风,同时对24#井抽水,约半小时后,发现24#
井水面下降0.5 米左右,但25#井水面未下降,判断两井
之间并未相通。随后把水泵转移至25#井开始排风、抽水,
1 个多小时后,25#井内的水接近抽完。14 时许,李某民
离开现场寻找辅助下井物品,约20 分钟后返回,未见到
现场其余3 人。李某民多次给3 人打电话,周某彬、余
某的的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李某峰的电话遗留在工具
车上。随后,李某民给贾某雷打电话说其他3 人找不到
了,16 时许,贾某雷和公司员工郝某辉一起到达现场,
也未找到人。此时24#井内污水几乎与井脖持平。17 时
许,贾某雷电话向赵某国报告了现场情况。赵某国赶到
现场后,也未找到其余3 人。
(二)救援过程
2 月2 日18 时许,赵某国拨打110 报警,随后到代
召乡派出所报案,并与派出所民警一同返回现场,重新
对24#井进行抽水。19 时20 分许,井内水位下降后,郝
某辉发现井内疑似有人,赵某国随即拨打 119 求助。19
时45 分,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展开救援。经现场测量,电
缆井无漏电,井口硫化氢浓度为33.8ppm,井内有大量污
水,在井口观察未发现被困人员。
20 时9 分,消防队员利用送风机和抽水泵持续向24#
井内送风和排水。23 时55 分,井内水位下降至约0.7 米,

— 11 —
消防队员佩戴防护用品,下井后发现被困人员。2 月3 日
0 时15 分至40 分,先后将周某彬、李某峰、余某的3 名
被困人员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定3 人已死亡。
(救援现场平面示意图见图3、剖面示意图见图4)
图3 救援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4 救援现场剖面示意图

— 12 —
(三)硫化氢理化特性及救援期间实时检测数据
硫化氢为无色气体,低浓度时有臭鸡蛋气味,高浓
度时使嗅觉迟钝。溶于水、乙醇、甘油、二硫化碳。分
子量34.08,熔点-85.5℃,沸点-60.7℃,密度1.539g/L,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19。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
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1000mg/m³以上)吸入
可发生闪电型死亡。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
急性中毒出现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或支气管周围炎,支气管肺炎,头痛,头晕,乏力,恶
心,意识障碍等。重者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
状态,出现肺水肿、多脏器衰竭。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
作用。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³):
10mg/m³,即6.7ppm。
2 月2 日至3 日,欣潘线24#电缆井硫化氢实时检测
结果如下:
序号 时间 浓度 序号 时间 浓度
1 19 时48 分41 秒 33.8ppm 23 21 时16 分25 秒 11.6ppm
2 19 时52 分16 秒 51.5ppm 24 21 时18 分20 秒 12.1ppm
3 20 时07 分45 秒 80.3ppm 25 21 时23 分24 秒 19.8ppm
4 20 时07 分52 秒 13.5ppm 26 21 时26 分54 秒 99.9ppm
5 20 时09 分53 秒 26.3ppm 27 21 时31 分07 秒 16.9ppm

— 13 —
6 20 时10 分17 秒 12.7ppm 28 21 时32 分14 秒 99.9ppm
7 20 时10 分34 秒 20.9ppm 29 21 时40 分09 秒 99.9ppm
8 20 时10 分57 秒 13.0ppm 30 21 时49 分43 秒 99.9ppm
9 20 时12 分12 秒 27.5ppm 31 21 时51 分48 秒 94.4ppm
10 20 时14 分18 秒 39.9ppm 32 21 时54 分10 秒 62.7ppm
11 20 时17 分30 秒 47.5ppm 33 22 时03 分19 秒 99.9ppm
12 20 时17 分53 秒 11.9ppm 34 22 时14 分17 秒 99.9ppm
13 20 时27 分05 秒 23.9ppm 35 22 时21 分29 秒 38.9ppm
14 20 时30 分07 秒 88.5ppm 36 22 时25 分25 秒 99.9ppm
15 20 时41 分12 秒 43.4ppm 37 22 时31 分35 秒 99.9ppm
16 20 时41 分36 秒 12.9ppm 38 22 时47 分42 秒 10.5ppm
17 20 时42 分20 秒 12.4ppm 39 22 时47 分52 秒 10.1ppm
18 20 时45 分07 秒 67.3ppm 40 22 时47 分59 秒 10.1ppm
19 20 时51 分48 秒 72.0ppm 41 22 时57 分53 秒 44.7ppm
20 21 时09 分41 秒 99.9ppm 42 23 时01 分26 秒 61.1ppm
21 21 时12 分08 秒 99.9ppm 43 23 时56 分59 秒 99.9ppm
22 21 时16 分09 秒 70.7ppm 44 3 日0 时37 分24 秒 18.6ppm
表1 欣潘线24#电缆井硫化氢浓度实时测试表
(四)事故报告情况
尧圣电力公司总经理赵某国赶到现场后未找到3 名
作业人员,于18 时许拨打110 报警,随后到代召乡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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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案。发现24#电缆井内有人后,于19 时25 分拨打119
请求救援。19 时50 分,邯山区公安分局向邯山区委、区
政府报告。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 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20 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和技术分析,认定尧圣电
力公司作业人员余某的、李某峰、周某彬,未对欣潘线
24#电缆井进行通风和有害气体及氧含量检测,未对现场
进行安全确认,违章冒险在24#电缆井井口观察时,意外
吸入硫化氢气体,先后中毒坠入电缆井内,造成事故发
生。
(二)间接原因
1.尧圣电力公司未对余某的、李某峰、周某彬等人员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现场作
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安
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时未携带气体检测仪、三脚架、
安全绳和空气呼吸器等设备。
2.尧圣电力公司在未向电力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

— 15 —
开展前期勘查工作;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
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其他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邯郸供电公司对产权内电缆井巡检维护不细致,不
到位。巡检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欣潘线24#电缆井内
存在含有有毒气体的污水。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法律责任人员(2 人)
尧圣电力公司员临时聘用人员周某彬、余某的,未
遵守安全规定,违章冒险在24#电缆井井口观察时,意外
吸入硫化氢气体,先后中毒坠入电缆井内,违反了《河
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3]、第十八条
第(三)项[4]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法律责
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尧圣电力公司员工李某峰,作为作业现场负责人,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违反
[3]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
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4]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
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
应急救援措施。

— 16 —
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5]规定;
未对欣潘线 24#电缆井进行通风和有害气体及氧含量检
测,现场盲目指挥作业,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6]规定,对事故负有
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责人员(2 人)
1.贾某雷,尧圣电力公司工程部部长,负责施工管理。
作为电缆井前期勘查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人,未向
电力部门报备,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现场安
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7]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2.赵某国,尧圣电力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主要负责
人职责不到位,在未向电力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安排开
展前期勘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
[5]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
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
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
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6]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
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
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7]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2 人)
1.韩某星,邯郸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副主任,负责
电缆运检中心日常巡视工作。对电缆运检中心所负责的
电缆井日常巡视管理不严格,建议由邯郸供电公司按照
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马某,邯郸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运检二班班长。
负责电缆井巡检及运行维护工作。对欣潘线24#电缆井危
险因素预判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电缆井内存在含有有毒
气体的污水,建议由邯郸供电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1 人)
田某超,尧圣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履行
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
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8]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9]规定,建议
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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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计4.23 万元。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1 个)
尧圣电力公司在未向电力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
开展前期勘查工作;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
训教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0]规
定;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
业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11]、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2]、《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13]规定,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
[1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11]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1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 人以上5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2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处100 万元以上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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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电力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全面落实
“三管三必须”;施工作业前对施工现场和各个环节岗
位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要加大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
行为,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确保每一
名作业人员熟知现场存在的风险;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和
技能,教育、督促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
按照施工方案及标准规程作业,杜绝凭经验盲目作业和
习惯性违章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行为。
(二)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各类电缆井、弱电井、管道井、工程井、污水井、
雨水井等窨井的产权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举一反三,立即对所属各类井道开展全面排查,及
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修缮整改,尤其对易产生
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种井道要重点排查,高标准进行修缮
整改,确保管网安全运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有限
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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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对本单位员工、外委施
工、维修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要进
行针对性培训,要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的作业原则进行作业,制定进入有限空
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
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和安全培训,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对有限空间的处置方案定期演练。
(三)强化第三方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外委施工单位及个人资质审查
和队伍管理,要严格审查资质等级和范围,禁止超资质
施工;严格审查外委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件一致性,严
禁人证不符现象,保证满足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加
强对外委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坚决不得
上岗;实施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事故上
报程序;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把第三方的纳入统一管理。
(四)全面落实“三率”管理工作目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牢把握“三率”管理工作目
标,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追责”理念,从制
度上、机制上、技术上、工程上严密防范措施,认真研
究分析安全风险,建立完善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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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预防,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排查治理前面,把隐患排
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责任落实挺在安全生产一线,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