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武安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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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武安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 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邯郸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3 月 30 日 —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项目相关情况 ........................................................................ 4 (三)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 6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 8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10 (一)事故发生经过 ...................................................................... 10 (二)应急处置情况 ...................................................................... 14 三、事故瞒报过程 .......................................................................... 14 四、事故原因 ...................................................................................15 (一)直接原因 .............................................................................. 15 (二)间接原因 .............................................................................. 15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8 (一)企业层面 .............................................................................. 18 (二)部门层面 .............................................................................. 18 (三)地方党委政府层面 .............................................................. 19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9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9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8 人) ...........................21 — 2 —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 个) .......................................25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9 人)25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 29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29 — 1 — 2023 年 8 月 18 日 22 时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炼钢 事业部 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转 炉托圈护板坠落引起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550 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 隐瞒不报,后经舆情反映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2024 年 1 月 27 日,邯郸 市政府成立了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一般物体打击 瞒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 总工会和武安市政府派员参加,并聘请 4 名专家组成专 家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邯郸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 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同步 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瞒 报过程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金鼎重工有限公司“8·18”物体打击 事故是一起因吊装作业吊点选位不当引发转炉托圈护板 — 2 — 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重工) (1)证照情况。金鼎重工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0559092268L,位于河北省邯 郸市武安工业园区青龙山工业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强,注册资本叁亿元整,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30 年 7 月 29 日。经营范围为精密铸铁 件、精密铸钢件、铸锻件的制造与销售;模具、金属加 工机械、铁精粉、团球、生铁、焦炭、钢坯、钢材的销 售;生铁冶炼、烧结矿、钢铁制品、钢坯、钢锭、特钢、 轧钢线材、冷轧、热轧中板的生产与销售;铁矿石销售 等。登记机关为武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2)主要生产设备。1080m³高炉 3 座,120 吨转炉 2 座,R10m 方坯连铸机 2 台,1500×200mm 板坯连铸机 1 台,200m2 烧结机 3 台,2500mm 中板轧机生产线 1 条, 特种线材生产线 2 条,10000m³制氧机 1 台,20000m³制 氧机 2 台,15MW、30MW 和 65MW 煤气发电机组各 1 组,年产 273 万吨铁和 240 万吨钢。 (3)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金鼎重工是金鼎钢铁集 — 3 — 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某刚负责全面工作; 副总裁 3 名,分别为首席技术官王某兴(兼任设备工程 部部长)分管设备、工程和外委施工,副总裁杨某强分 管安全、环保,行政总裁贾某皓分管行政、后勤。公司 设立炼铁、炼钢、轧钢 3 个生产事业部和设备工程部、 生产部、安全部、财务部等 12 个职能部室,现有员工 3500 余人,其中专职安全员 52 人,注册安全工程师 9 人。金 鼎重工炼钢事业部(以下简称炼钢事业部)下设转炉、 连铸、连铸维保、天车、运行、电仪、转炉维修等 7 个 车间和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环保科等 4 个科 室,现有员工 630 余人,其中转炉车间 70 余人。 2.天津中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邺公司) 中邺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1202255864162563,位于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 人民政府院内 1 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胶,注册资本伍仟陆佰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41 年 11 月 29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 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 业。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登记机关为天津市蓟 — 4 — 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 2021 年 7 月 26 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212056127,有效期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资质类别及等 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 安许证字[2017]005731,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胶,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津建安 A(2017) 0019047,有效期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发证机关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项目相关情况 1.授权委托情况 2023 年 7 月 31 日,炼钢事业部设备科科长李某甲向 金鼎重工设备工程部申请更换 2#转炉溜渣板。公司首席 技术官兼设备工程部部长王某兴审批同意后,设备工程 部副部长赵某强通过曾与金鼎重工有业务往来的中间人 — 5 — 介绍,联系到李某乙。李某乙通过联系中邺公司业务经 理赵某伟,并由赵某伟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胶同意 后,中邺公司授权委托李某乙为金鼎重工炼钢 2#转炉溜 渣板更换项目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日期自 2023 年 8 月 13 日至本项目完工。 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某乙,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北 沙窝铺村村民,无建造师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李某乙经常组织人员从事转炉维修工作, 无施工资质。本次 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施工队(以下 简称李某乙施工队)27 名施工人员(含李某乙)均由李 某乙在本村及周边村临时召集组成。 2.项目备案情况 李某乙向金鼎重工提交了中邺公司营业执照、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 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均齐全有效,但均不属于李 某乙施工队人员,且未参与本项目;27 名施工人员中, 10 名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书(均在有效期 内),无人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金鼎重工设 备工程部(负责审查外包或外协单位相关资质)对备案 资料审查不严格,予以通过。 3.合同签订及施工方案情况 — 6 — 2023 年 8 月 15 日,金鼎重工与中邺公司签订了《金 鼎重工炼钢 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合同》,合同编 号 JDSB-230098,项目内容:拆除旧溜渣板,制作、安装 新溜渣板及支撑框架,总金额 28 万元,工期 36 小时。 合同签订后,李某乙施工队制定了施工方案,并上 报炼钢事业部设备科,炼钢事业部设备副部长段某峰和 李某乙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确认。施工方案中未确定吊装 作业时上锚点(以下称吊点)和下锚点(以下称挂点) 位置、未辨识托圈护板掉落的风险。 4.工程款支付情况 2023 年 8 月 20 日,金鼎重工向中邺公司支付工程款 14 万元,中邺公司扣除税费后,通过中间人将 12.46 万 元工程款中的 72169 元用于发放李某乙施工队工人工资, 另外 52431 元转账至李某乙账户。 (三)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涉事设备为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 2#转炉托圈护板, 位于 2#转炉出钢口下方托圈外侧,用于出钢时保护转炉 托圈,中心点距离地坪 8 米。现场勘验时,2#转炉坠落 的护板已作废钢处理,未安装新护板。通过查阅设计资 料知悉,护板弧长 5 米、宽 1.8 米、厚 0.03 米,重约 2 吨,用三排 22 条螺栓固定在托圈上,护板与托圈间距 50mm。 — 7 — 转炉下方南北两侧护墙上各设 1 块溜渣板,长 11 米、 宽 2.8 米、厚 0.03 米,倾斜角 55°,固定在槽钢框架上, 总重约 10 吨,下沿距离地坪 3.7 米。每块溜渣板设 8 个 防坠链,两端各 3 个,中间部位 2 个。 (图 1、图 2) 图 1 转炉立面示意图 — 8 — 图 2 转炉炉下设备图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现场勘察发现,原施工吊具卡环已被切割去除 一部分,未完整拆除,剩余长度约 100mm,转炉护罩筋 板上留有卡环残留物。(图 3) — 9 — 图 3 转炉护罩筋板上吊具卡环的残留物 为还原事故现场,专家组进行了模拟吊装溜渣板试 验,验证吊具挤压护板状况。 试验过程:将转炉炉体恢复到事发时垂直状态(托 圈处无护板),在原吊点处,用钢丝绳与转炉护罩筋板 上的卡环连接,下连电动倒链,倒链另一端与溜渣板原 焊点连接,模拟吊装溜渣板。(图 4、图 5) — 10 — 图 4 钢丝绳与托圈相对位置 图 5 试验选用同一处吊点 试验效果图 位置示意图 试验中,钢丝绳明显挤压凸出的托圈,起吊溜渣板 过程中,倒链上下移动,托圈承受径向和轴向的双重压 力。 试验结论:通过查看转炉设计资料和勘察发现的吊 装卡环残留物,判定吊装作业时原电动倒链吊点设在转 炉护罩筋板末端。再经试验验证,确定吊装作业时,吊 具压在托圈护板上,对护板螺栓产生挤压和剪切,造成 螺栓断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8 月 16 日晚,李某乙施工队进厂作业,27 名人员分两班,每班 12 小时,白班 14 人,夜班 13 人。 — 11 — 8 月 17 日 20 时,新溜渣板制作完成,炼钢事业部 2#转 炉停炉。22 时,炼钢事业部用钩机拆除旧溜渣板、清理 护墙上的粘渣,之后作业人员全部撤离作业现场。 8 月 18 日 7 时,李某乙施工队开始起吊安装新溜渣 板。吊装作业时,转炉南北两侧各设 2 个 10 吨电动倒链 用于起吊,吊点设置在转炉护罩 4 个对角固定的筋板末 端,吊具为 4 米钢丝绳下连电动倒链;2 个 5 吨手动倒链 用于调平,吊点设在护墙的钢结构上。2 个 10 吨倒链挂 点设在溜渣板的中下部,2 个 5 吨倒链挂点设在溜渣板的 中上部。(图 6) — 12 — 图 6 溜渣板初始吊装示意图 8 月 18 日 21 时 30 分,2 块溜渣板安装到位后,李 某乙指挥焊工李某远、王某、李某丙开始摘除倒链卡环。 (图 7) — 13 — 图 7 溜渣板吊装就位示意图 8 月 18 日 22 时,王某、李某丙扶梯子,李某远沿梯 爬至北侧溜渣板上最后一个卡环处(炉后东北侧位置), 在摘除卡环时,托圈护板突然坠落,砸中李某远、王某、 李某丙三人。李某远被安全带吊挂在半空,王某、李某 — 14 — 丙躺在沉钢坑内,护板坠落在两人之间。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乙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施救,并电 话通知白班人员参加救援。正在附近巡查的炼钢事业部 设备副部长段某峰、安全员程某跃听到响声,急忙赶到 现场查看情况,发现地上有 2 名伤者(王某和李某丙), 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抬至炉下西侧铁轨旁。程某跃电话 向炼钢事业部安全科科长贾某报告了事故情况,贾某安 排程某跃迅速救援,并立即从家中出发赶往现场。22 时 10 分,炼钢事业部当班调度员周某巡查到事发现场,立 即将事故情况向炼钢事业部经理白某报告,并安排救援 车辆。白某指示周某迅速组织救援,并从家中赶赴现场。 22 时 25 分,现场人员先后将王某、李某丙抬上厂内 车辆(依维柯)送往武安市第一医院。22 时 30 分,贾某 赶到现场后,协同程某跃等人将李某远救下,一同乘炼 钢事业部皮卡车将李某远送往武安市第一医院。 王某、李某远送医约 40 分钟后,经抢救无效先后宣 布死亡。李某丙到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 经治疗于 9 月 26 日出院。 三、事故瞒报过程 8 月 18 日 22 时 10 分,调度员周某向炼钢事业部经 理白某报告了事故情况,白某因惧怕给公司和本人带来 — 15 — 严重影响和额外的经济损失,且作为炼钢事业部经理, 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有权预支款项用于赔 偿,接报后未向公司安全部、副总裁杨某强、总裁陈某 刚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李某乙因不了解事故上 报相关规定和程序,也未向中邺公司领导及当地政府和 有关部门报告。 8 月 21 日,因涉及死者赔偿事宜,白某向首席技术 官王某兴提到事故情况,商议将暂扣未付的工程款用于 善后赔偿。王某兴知悉后,也未向陈某刚及当地政府和 有关部门报告。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某乙施工队在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 2#转炉溜渣板 更换过程中,因吊装作业吊点选位不当[1],违规设在转炉 (属机电设备)护罩筋板末端,起吊时吊具与托圈护板 磨擦挤压,导致固定托圈护板的螺栓突然断裂,托圈护 板坠落后砸中作业人员。 (二)间接原因 1.中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将公司资质出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乙施工队,违反了《安全 [1] 金鼎钢铁集团《危险专项作业安全管理办法》9.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 16 — 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2];违法承揽超出公司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条[3]。 2.李某乙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施工资质, 违法借用中邺公司资质,承揽金鼎重工 2#转炉溜渣板更 换项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4]和《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方案内容不完善, 未确定吊挂点位置、未辨识托圈护板坠落的风险,未按 照规定编制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违反 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吊装作 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登高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吊装作业过程 中斜拉歪吊,盲目蛮干,摘除卡环时未安排地面人员撤 至安全区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6]、第三 [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 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 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起重吊装工程。 [6]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 — 17 — 十条第一款[7]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8]。 3.金鼎重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外委单位资 质审查不严,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中邺 公司,对李某乙施工队违法借用中邺公司资质行为、进 厂人员中无高空作业证和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 员未入厂的事实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9]和《金鼎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17 设备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0 条[10];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 措施审查不严,未督促施工队编制高空、吊装等危险作 业专项安全措施,违反了《金鼎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17 设备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0 条;现场安全检查 不严格,对检查发现的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存在的违 章行为制止、纠正不力,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11];安全培训走过场,未对施工队入厂 人员进行吊装作业安全培训,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 [7]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10] 《金鼎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17 设备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0 条:负责外包或外协工程的安全管理,严 格审查相关资质,对外包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办理安全协议, 审核外包或外协单位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 [11]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 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 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18 —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12]。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层面 1.金鼎重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严不实。企业重生产 轻安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严格,对外委施工队伍 疏于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制止不力; 落实政府、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不认真,未按照《武 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冶金行业发包承包施工 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武应急字〔2022〕110 号)要求进行报备;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 报。 2.中邺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法出借资质,对李某乙 施工队只收费不管理,备案资料与实际入场人员不符; 违法承揽超资质业务。 (二)部门层面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 发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外委施 工告知制度,未按照《关于推进当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 重点工作的通知》(武应急字〔2023〕92 号)要求,督 促企业将外委施工现场视频接入企业操作室;驻金鼎重 [12]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 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 19 — 工帮扶组未按照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 铁、焦化企业驻企安全管控的通知》(武应急字〔2022〕 127 号)要求,有效督促企业严审外委施工队伍资质,对 涉及的危险区动火、登高、吊装等特殊作业检查帮扶不 力。 (三)地方党委政府层面 1.上团城镇党委、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 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13]规定,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不足,业务不熟,应急办主 任长期空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未按照武安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武安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安〔2023〕12 号)要求, 对冶金行业企业工程项目外包、外委检维修作业等进行 有效检查。 2.武安市委、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 未认真督促武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冶金行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上团城镇党委、政府依法 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3]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 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 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 20 — 1.李某乙,群众,金鼎重工 2#转炉溜渣板更换项目 现场负责人。违法挂靠中邺公司,承揽金鼎重工 2#转炉 溜渣板更换项目;施工方案内容不完善,未确定吊挂点 位置、未辨识托圈护板坠落的风险,未按照规定编制高 空、吊装等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吊装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登高作业人 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吊装作业吊点选位不当, 吊装过程中斜拉歪吊,盲目蛮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 1 月 28 日,武安市 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2.白某,群众,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经理,负责炼钢 事业部全面工作。作为炼钢事业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外委施工作业疏于管理, 对李某乙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和施工现场 风险辨识不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 未向金鼎重工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蓄意瞒报, 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和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3.王某兴,群众,金鼎重工首席技术官兼设备工程部 部长。对中邺公司和李某乙施工队资质审查把关不严, — 21 — 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中邺公 司,对李某乙施工队违法挂靠行为、进厂人员中无高空 作业证和备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入厂的事实 失察;得知事故发生后,未向总裁陈某刚及当地政府和 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涉嫌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8 人) 1.中邺公司(2 人) (1)赵某伟,中共党员,中邺公司业务经理,本次 出借资质及善后理赔事宜的联系人、经办人。违法承揽 超出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乙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规定,建议由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 款,计 10800 元。 (2)张某胶,中共党员,中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违法承揽超出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乙 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 [1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22 —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5]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 24000 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6]规定,由中 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金鼎重工(6 人) (1)李某甲,中共党员,炼钢事业部设备科科长。 对李某乙施工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审核入厂人员身份 和证书一致性;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高 空、吊装等危险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制止、纠正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 出降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 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计 16473 元。 (2)贾某,群众,炼钢事业部安全科科长。对施工 方案安全管控措施审查不严,对现场存在隐患排查不力, 未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23 — 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级处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 理局暂扣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 个月,并对其 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 16600.2 元。 (3)段某峰,群众,金鼎重工炼钢事业部设备副部 长。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高空、吊装等 危险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制止、纠正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级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 20744.2 元。 (4)赵某强,中共党员,金鼎重工设备工程部副部 长。对中邺公司和李某乙施工队资质审查不严,对李某 乙施工队违法挂靠行为、进厂人员中无高空作业证和备 案资料中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入厂的事实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金鼎重工对其作出降 级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 款,计 20304.6 元。 (5)杨某强,中共党员,金鼎重工法定代表人、副 总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组织安排不力;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 — 24 — 对外委施工作业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不力,未能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武安市应急 管理 局 对 其 处 2022 年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罚 款 , 计 28354.65 元。 (6)陈某刚,中共党员,金鼎重工董事长兼总裁。 作为金鼎重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 管理、教育培训不严格和外委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 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 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 93748.39 元;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17]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项[18],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 计 164059.68 元。合并处理,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 其 处 2022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的 罚 款 , 共 计 257808.07 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 [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 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 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 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 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 — 25 — 金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 个) 1.中邺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项[19],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85 万元的 罚款。 2.金鼎重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项,对其处 75 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其处 110 万元罚款。合并处理,建议由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处 185 万元罚款。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 员(9 人) 1.上团城镇党委、政府(5 人) (1)孙某东,中共党员,聘用人员,上团城镇人民 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分包上团城镇崇义片区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分包片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隐患排查、 打非治违等工作。对事发企业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 事发项目的施工作业行为,对事发项目监管缺失,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 [1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分。 (2)董某军,中共党员,事业编,2016 年至今为上 团城镇崇义三街包村干部。负责上团城镇崇义三街区域 内企业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未及时将不能到金鼎重 工开展巡查的情况向领导报告,未实际履行金鼎重工网 格员工作职责,公务外出时未将负责工作向其他人员进 行交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任某卫,中共党员,公务员,上团城镇党委委 员、副镇长。分管上团城镇安全生产工作。镇应急办工 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人员重检查频次、轻检查 内容,入企检查内容随意性强,未能有效落实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重点检查内容,导致该行动 开展落实流于形式。作为镇安全生产主管负责同志、重 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常务副组长,未能及 时发现和纠正该行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镇安全 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姚某军,中共党员,公务员,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上团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在任期间负 责上团城镇人民政府全面工作,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和安 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人员重检查频次、轻检查内容,入企 检查内容随意性强,未能有效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 — 27 — 查整治 2023 行动重点检查内容,导致该行动开展落实流 于形式。作为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该行动开 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镇安全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的情 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 (5)赵某生,中共党员,公务员,2023 年 8 月 5 日 至今任上团城镇党委书记。在任期间负责上团城镇党委 全面工作,对该镇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党政 同责落实不够,未明确镇应急办负责人,导致该镇安全 生产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武安市应急管理局(4 人) (1)马某,群众,事业编,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危险 化学品室科员。2023 年 6 月负责在金鼎重工有限公司环 保管控和安全生产帮扶至今,任金鼎重工驻企帮扶组组 长。配合金鼎重工开展日常检查,但未能提供工作记录,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 处分。 (2)邵某,中共党员,事业编,2021 年 12 月至今 任武安市应急管理局监察一组负责人。负责对全市 12 家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内部外委施工单 — 28 — 位的监督检查。按照《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 安市 2023 年度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明确要求,“加强外委施工管理,严格实行外委告知制 度,严厉打击不告知先施工的行为”是冶金企业安全生 产监管的要点工作,但针对冶金企业短暂性、临时性外 委施工作业行为难发现的特点,未研究制定“严厉打击 不告知先施工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效监管措施, 导致未能对事发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刘某国,中共党员,公务员,武安市应急管理 局三级主任科员。分管冶金、铸造行业的安全监管和监 察工作。针对冶金企业短暂性、临时性外委施工作业行 为难发现的特点,未研究制定“严厉打击不告知先施工 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效监管措施,导致未能对事 发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王某平,中共党员,公务员,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职 期间主持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2023 年 6 月至今 任武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对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冶 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 — 29 — 深刻检查。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武安市上团城镇党委、政府和武安市应急管理 局向武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单位安全生产大局观不牢,“守 土有责”意识淡化,对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安 排部署落实不力,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 被动局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 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 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压紧压实责任,认真 排查隐患,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安全生产安排部署落到实 处,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自觉扛起安 全生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会稳定。 (二)严格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 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施工作业 — 30 — 风险辨识管控、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施工 方案,明确作业步骤,全面辨识风险,细化管控措施和 应急处置方案,确保突发事件后应急响应精准、行动迅 速、处置高效。要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票审批流程,根据 危险作业类型、关联范围、危险程度等,明确审批人员、 内容、标准和步骤,严防作业票审批流于形式,真正把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并全程现场指挥和监护,作业期 间现场负责人要对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进行 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立 即终止作业。 (三)严把施工队伍准入关,有效切断问题隐患源 头。要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邯政 字〔2017〕44 号),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条件和资质严格审核,严禁超资质施工、出借资质施工、 无资质施工行为,严禁人证不符现象,确保施工作业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在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 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内 容。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有针对性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 — 31 — 整改。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包、承包单位,特别是 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违法承包、层层转包,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事故责任单位要迅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规定,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准上 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 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 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对外来施 工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岗位危险告知, 严防外来人员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要结合事 故案例,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和自律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规范安全行为,坚决 杜绝“三违”现象。 (五)切实落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武安市 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单位)要对照“三管三必须”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刻反思近年来事故多发的现状, 认真查找监管上的缺失和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缺乏针 对性,无效检查多”的问题,在管严管好上下真功、用 实劲,力戒形式主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 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 — 32 — 的行动力,以责任到位推动安全制度措施到位。要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 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快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要坚 持务实功、求实效,既重过程更重结果,以扎实过硬作 风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要切实夯实基层基础,提升 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六)严打重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全市各级 各部门要从推动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政治高度,切 实提高对瞒报事故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综合运用 执法检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瞒报生产安全 事故行为打击力度,做到有报必查,查实重处,营造不 敢违的高压态势,打造不能违的约束机制。要加大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法制 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不想违的思想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