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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3.9”较大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2022-09-13 等级:较大 类型: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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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3·9”
较大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3 月 9 日 9 时 30 分许,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雇用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辽 F131P6),行驶至沈阳市辽中
区老大房镇路夹河村辽河冰面上时发生落水事故,造成 5 人
溺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69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长李乐成,省委
常委、副省长张立林,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王新伟,副
省长姜有为,沈阳市市长吕志成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
示,要求全力搜救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置。省应急管理厅
厅长咸金奎、沈阳市副市长单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市
应急、消防、公安、卫健、辽中区等政府部门和各类救援力
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授
权,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辽
中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
组邀请四川省广安市有关部门、沈阳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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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聘请相关领域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
现场水文、环境温度、冰体形态与力学特性、冰面承载能力
等情况进行分析鉴定。3 月 10 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
该起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技术分析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企业和政府
部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
了相关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电力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
违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停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使用货
运机动车违法载人,驾驶员驾车冒险通过已融化冰面造成的
较大淹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一)事故车辆。福田牌蓝色轻型普通货车(以下简称
货车),牌照为辽 F131P6,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张平芳;使用
性质为营转非;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011 年 10 月 18 日,最近
定检日期 2022 年 2 月 11 日,检验有限期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强制报废期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保险终止日期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2022 年 2 月 19 日起,被
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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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张平芳,男,辽 F131P6 货车
驾驶人,驾驶证发证机关为丹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
次领证日期 1997 年 8 月 6 日,准驾车型 C1D,审验有效期止
2025 年 8 月 6 日,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1]
。2022 年
2 月 19 日,张平芳被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雇用,负责驾驶
辽 F131P6 货车为该公司提供施工物资器具及工人上下班运
输服务。
(三)事故车辆乘车人。事发时,事故货车上共装载 13
人,均为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雇用的施工人员,集中居住
于该公司在新民市金五台镇鲶鱼泡村临时租用的民宅。
二、工程项目情况
(一)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概况
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项目起于沈阳市辽中
区养士堡乡养后村,止于新民市梁山镇顾屯村,线路设计长
度 47.1 公里,按单回路架设,包括 3 个单项工程:辽中 500
千伏变电站 220 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顾屯 220 千伏开关站 220
千伏间隔扩建工程、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
2018 年 9 月 20 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
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18〕
48 号),核准该项目建设。
[1] 公安交警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2019 年 9 月 20 日 16:40,张平芳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驾驶汽车辽 FQ6783 违法,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111”,即:载物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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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管理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
司(以下简称沈阳供电公司)为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2020 年 1 月 2 日,沈阳供电公司成立沈
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负责本项工程具
体建设管理任务。2020 年 10 月 28 日,沈阳供电公司向国网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部申请开工,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审批同意开工。开工后,沈阳供电公司未将项目安
全生产管理情况和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备案。
2.工程监理单位。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辽宁电力监理公司)为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项
目工程监理单位。2020 年 1 月 14 日,辽宁电力监理公司与
沈阳供电公司签订《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监理合
同》。2020 年 9 月 21 日,辽宁电力监理公司成立了沈阳辽
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监
理。监理项目部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与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共同对总承包单位辽宁省送变电工
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进行复工前检查,并在工程复工申请
表上审查批准;2 月 23 日,对总承包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
单位资质材料、分包合同、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和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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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安全监理工程师完成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审查,并填写《施工分包备案表》。
3.工程总承包单位。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辽宁送变电公司)为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项
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2020 年 10 月 26 日,辽宁送变电公司
与沈阳供电公司签订《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
合同》,计划工期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辽宁送变电公司成立了沈阳辽中-
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辽宁送变电公
司施工项目部),具体组织实施和控制工程项目,对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施工进度、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全面负责。
因疫情和征地等原因,该工程未按计划工期竣工。2022 年 3
月 3 日至 4 日,辽宁送变电公司施工项目部组织专业分包单
位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国
网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并就施工人员要求、现场施工安
全要求、车辆交通运输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
4.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川东电力公司),为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项目
的专业分包单位。2022 年 2 月 22 日,川东电力公司与辽宁
送变电公司签订了《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其中包括安全协议,计划工期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6 月 10 日,合同规定专业分包范围为施工段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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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架搭设与封网施工。2022 年 2 月 23 日,川东电力公司
印发《关于成立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
的通知》(川东电力〔2022〕第 03 号,(以下简称川东电力
公司施工项目部),明确该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袁林、
项目总工熊建军、项目安全员祝翔以及项目质检员周磊 ,由
于疫情原因,上述 4 名项目管理人员均未到场履职;川东电
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富友书面授权尹建平
[2]
担任该项目施工
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工作,尹建平常住地为大连市,仅在
工程项目开工后到场 1 次,日常通过电话联络方式管理施工;
尹建平安排川东电力公司合同工郑加会作为工程项目部的实
际负责人,全面管理现场工程施工以及项目部工作。2022 年
春节后,郑加会通过班组长丁铁柱
[3]
联系,分别租用 2 辆货
车(含辽 F131P6 涉事货车)供施工现场使用,实际 2 辆货车
也用于日常运载工人上下班,3 月初起,往返于工人集体住
所(新民市金五台镇鲶鱼泡村)与施工工地(新民市、辽中
区电力线路施工点位)之间。
(三)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情况
1.工程项目开工情况。2022 年 2 月 24 日,川东电力公司
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郑加会和班组长丁铁柱组织工人对施
工安全注意事项和技术要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2 月 26 日,
辽宁送变电公司施工项目部组织对川东电力公司项目部实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川 251141536438,注册专业:机电工程。
[3] 郑加会、丁铁柱均未取得相关工程专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岗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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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郑加会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 月 27 日,川东电力
公司施工项目部组织工人正式进场施工,沿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路径开始搭设跨越架,辽宁送变电公司项
目部安全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
2.工程项目停工情况。2022 年 3 月 8 日上午,沈阳供电
公司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黄旭组织川东电力公司项目管理人
员和全体工人停工学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
安全生产违章惩处力度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22〕106
号)》,明确该工程全线停工,施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经
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当天下午,川东电力公司项目部郑加
会按照辽宁送变电公司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宋文博的要求,
安排丁铁柱组织工人在集体住所再次学习,要求全面停工,
开工时间另行通知。3 月 8 日晚,郑加会电话通知丁铁柱,
要求其带领工人在第二天早上(3 月 9 日)将位于辽中区冷
子堡镇尚未搭设完整的跨越架继续进行搭设固定。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 3 月 9 日 6 时 13 分,丁铁柱按照郑加会电话通
知要求,带领 20 多名工人分别乘坐租用的 2 辆货车(包括
张平芳驾驶的辽 F131P6 号货车)从新民市鲶鱼泡村集体住所
出发,途经辽中区老大房镇路夹河村辽河冰面行驶至冷子堡
镇黄土村附近施工位置,组织工人对之前尚未搭设好的跨越
- 8 -
架进行架体搭设固定。
(事发前搭设的跨越架) (该工程已建成的铁塔)
9 时许施工结束后,丁铁柱组织工人收拾工具计划乘车
返回新民市鲶鱼泡村集体住所。丁铁柱乘坐张平芳驾驶的
牌照辽 F131P6 货车,车上共有 13 人,其中驾驶室内乘坐 3
人(含驾驶员)、车厢内乘坐 10 人。
9 时 30 分许,张平芳驾驶的牌照辽 F131P6 货车行驶到
辽中区老大房镇路夹河村附近辽河冰面上时,冰面开裂,货
车及车上人员落水,落水工人经过自救互救 8 人成功上岸、
5 人失踪。
- 9 -
(鲶鱼泡子村至冷子堡镇施工点位行车路线示意图)
10 时 10 分,丁铁柱在事发现场使用工友电话向项目部
张振峰
[4]
报告事故情况;正在辽宁送变电施工项目部参加会
议的张振峰,将事故情况向施工负责人郑加会、辽宁送变
电公司项目经理宋文博报告。接报后,郑加会立即赶往事
故现场,途中通过电话向尹建平报告;宋文博立即向辽宁
送变电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梁士民报告,梁士民要求其马
上报警;宋文博电话要求辽宁送变电公司施工项目部项目
副经理高明鹤赶往现场并通知属地政府。高明鹤在赶往事
故现场的途中,先后拨打了“122”、“120”、“119、“110”
报警和应急救援电话,请求支援救人。
[4] 川东电力公司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物资采购、配合施工占地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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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落水位置,测量最大水深 6 米)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沈阳市、辽中区两级公安、应急、消
防、急救部门和辽中区政府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
处置,紧急调度挖掘机、声呐、水下机器人和电力车辆等专
业设备协助救援,邀请水文、水下救援等方面专家现场指导。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咸金奎、沈阳市政府副市长单义
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调度。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迅
速到场,组织公安、应急、消防、急救、水务、水文、电力
等部门和属地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事故救援、医
疗救治、通讯保障、专家等 8 个职能工作组,紧急调集消防
救援支队、蓝天救援队、红十字会盛京救援队、法库县综合
水上救援队等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累计出动救援人员
190 名,调配主要救援装备设备 18 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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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现场 图 1)
(救援现场 图 2)
救援队伍利用水下机器人、无人机、搜救舟艇等救援设
备全力搜救。截至 3 月 10 日 16 时 55 分, 5 名落水失联人
员全部被打捞上岸,经 120 现场确认均已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3 月 14 日,川东电力公司与 5 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赔
偿协议书,遇难者遗体火化,善后工作结束。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 12 -
(一)直接原因
1.川东电力公司项目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
[5]
有关规定,使用租用的货运机动车运载
施工作业人员往返作业区与集体住所;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对
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制止和纠正。
2.驾驶员张平芳违法驾驶货运机动车运载施工作业人
员,并在已经融化的辽河冰面
[6]
上冒险行驶。车辆在不平冰
面上行驶,车轮施加到冰面上的载荷超出河面冰体承载能
力,致使冰面破坏,造成车辆落水。
(二)间接原因
1.川东电力公司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按规
定
[7]
委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参与项目管理,
安排的项目现场工作负责人尹建平未在岗履职;项目现场实
际负责人郑加会未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关于工程项目
的停工指令,在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明令项目停工整
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作业。
2.川东电力公司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项目部实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
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 1
人至 5 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6] 事发辽河流域当天最高气温 14.3℃,处于春季开河期,河面冰体温度升高,厚度不足,内部存在气泡、
裂缝等缺陷,上、下表面均不平滑,承受上部载荷时存在多处应力集中,致使冰面承载能力严重下降;车
辆在不平冰面上行驶,车轮施加到冰面上的载荷超出河面冰体承载能力,致使冰面破坏,造成车辆落水。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1.1.12 规定:“专
业分包人应当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
理、项目总工、安全员、质检员等。”
- 13 -
负责人郑加会不具备从事该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违法将货运机动车作为载运工人往返作业区与集体住
所的车辆,项目部负责人郑加会、班组长丁铁柱在发现货车
载运工人在辽河冰面上行驶时,没有予以制止,导致事故隐
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1.辽宁送变电公司: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
理不力,辽宁送变电公司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宋文博在发现分
包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委派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后,没有采用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2.沈阳供电公司:未按照规定
[8]
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和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导致行
业管理部门未将该电力建设工程纳入安全监管。
3.辽宁电力监理公司:对工程开工复工的条件审查不细
不实,特别对施工人员进场以及新入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情况没有进行认真核实。
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辽中区交警大队对一线民警
路面执勤执法情况掌握不全面,个别执勤民警未严格按照划
[8]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
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注册申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8 号令)第十三条:“建
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
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
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 14 -
定的执勤区域开展路面巡逻,导致事故货车所行驶的路线成
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盲区。
5.属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老大房镇、
冷子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涉水路段安全警示和日常安全宣传
工作没有扎实开展;辽中区交通运输局,对通往辽河岸边、
尚未建成且停工多年的乡级公路安全风险未实施有效辨识及
管控;辽中区河长办公室、原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
法中心在开展巡查巡护辽河保护区时,未将提示或制止群众
涉险过河行为纳入各级巡查人员工作范畴。
此外,省、市有关部门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的
联动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并实施。
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力,未按规定委派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参与项
目管理,安排的项目现场工作负责人未在岗履职;未及时发
现和纠正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无相应安全管理资格、项目施
工往返途中使用货运机动车运载施工作业人员等行为,对施
工项目部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 15 -
十四条
[9]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
局给予罚款 1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1)张平芳,事故货车辽 F131P6 驾驶人,法律意识、
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货车车厢违法载人且冒险在辽河冰面上
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于 4 月 15 日被批准逮捕。
(2)郑加会,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实际负责人,使用货运机动车运载
施工作业人员往返作业区与集体住所;在发现货运机动车载
运施工作业人员在辽河冰面上行驶时,没有予以制止或纠正;
并且在明令项目停工整改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施工作业,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
被刑事拘留,于 4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3)丁铁柱,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工人班组长,协助郑加会管理货运
机动车及驾驶员,未对货运机动车载运施工作业人员在辽河
冰面上行驶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且在项目停工阶段,
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 16 -
嫌犯罪,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于 4 月 15 日被
取保候审。
(4)尹建平,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项目现场工作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明
知项目部存在使用货运机动车运载施工作业人员的问题,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
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黄富友,川东电力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
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
[10]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沈
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 2021 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统
一协调、管理不力,项目部在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
规定委派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后,没有采用有效措
施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7 -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1]
、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
由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
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沈阳供电公司,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和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其行为
违反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第 21 号令)第十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8 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电
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
之规定,建议由电
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
反馈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辽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开工复工的条件
审查不细不实,特别对施工人员进场以及新入场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等情况没有进行认真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电力建设工程安
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沈阳市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能源局
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
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
暂停并网运行。”
- 18 -
4.鉴于辽中区老大房镇“3·9”较大淹溺事故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建议老大房镇政府、冷子堡镇政府、
辽中区交通运输局向辽中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辽中区交警
大队向辽中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5.宋文博,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辽中-顾屯
220 千伏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
责,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在发现专业
分包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委派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后,没有采用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
条之规定,建议由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
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辽中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宋阳对所分管的民警未正确
履职失管失察问题,以及民警孙志美、郭辉存在的未正确履
行职责问题,建议由辽中公安分局依规依纪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安全
管理责任。辽中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悟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
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
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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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
推动属地乡镇(街道)以及公安交管、公路管理、水务管理
等部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层层压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制,有效落实安全
管理责任。沈阳市能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
部门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属地安全管理的要求,协调上级主管
部门研究解决电力建设工程属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突
出问题,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联动监督管理机制,有
效督促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
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
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川东电力集
团有限公司要组织全面整改,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中的漏洞,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补齐配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教育和现场管理,强化施工项目部通勤车辆安全管理,确保
施工前后全过程安全。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
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分包单位配足项
目各类管理人员,强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措施,坚决
杜绝分包单位私自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安全。辽宁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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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严格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复工条件审查,
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开工复工,同时要加大监理力度,
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沈阳供电公司要加强对
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此外,要严格按规
定落实项目的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3.9”
较大淹溺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