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7.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欢迎访问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 中文简体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页面使用UTF-8编码时form表单方法 .in-ss-wrap input[type= 网站首页 时政资讯 国务院信息 通知公告 应急要闻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互动交流 投诉举报 专家管理 中介机构 培训考试 震情信息 政务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安全生产 - open -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执法检查 曝光台 安全生产黑名单 沈阳市“7.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来源: 时间:2014年03月20日 2014年7月31日凌晨1时20分,在京哈高速南行704里800米处,发生一起两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1号),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交警、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经调查,2014年7月31日凌晨1时20分,在京哈高速南行704里加800米处,吉林省长春市的李某某驾驶牌号为黑AJ1093的重型厢式货车与黑龙江省安达市的王某某驾驶号牌为黑M83929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两车相继翻入路边沟内,李某某及黑AJ1093的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王某某、黑M83929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某某3人当场死亡,黑M83929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代某某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接到事故报警,立即出警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预案,在事故现场主车道1公里以外限行所有车辆,断流交通,保证现场秩序。并及时通知“120”、“119”及沈北新区公安分局,到现场进行救援及维护现场秩序。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市交警支队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措施有效。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情况: 李某某,男,1977年09月出生,系黑AJ1093中集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王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系黑AJ1093中集牌重型厢式货车乘员,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王某某,男,1973年1月出生,系黑M83929号华凯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 (二)伤者情况: 代某某,女,1980年7月出生,黑M83929号华凯牌重型普通货车乘员,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经医院鉴定左腿骨折。 (三)直接经济损失: 经沈阳市物价局车损鉴定中心认定,该起事故中两肇事车辆直接经济损失共5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查和调取相关事故情况,调查组认为沈阳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准确,黑AJ1093货车驾驶员李某某驾车忽视安全,未与前车王某某驾驶的黑M83929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相撞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情况 (一)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京哈高速南行704公里加800米处,为国家级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平坦完好,单向两排机动车道,设有应急车道。道路中间有中央隔离设施,道路两侧有封闭围栏。限速120公里/小时,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事故发生地点前后2公里范围内近3年内未发生过死亡事故,不属于事故隐患点段。 (二)事故路段交警巡逻管控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巡逻民警张某某按照大队要求,在王家沟收费站附近,正对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进行管控处理,没有漏岗、空岗迹象。接到大队出警指令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事故处理得当,责任认定准确,采取措施有效,未发现失职行为。 (三)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经调查组核实,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及高速三大队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将事故的相关信息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中,未发现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现象。 五、行政责任调查及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并认真讨论认为,市交警部门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措施得当;相关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无行政过失过错行为。因此,建议结案。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