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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9·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2025-12-16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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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专题专栏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 大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9·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12-16 13:03 浏览次数: 次 $ ); 2025年9月18日6时左右,大连盛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旅顺口区九三路汽车站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驾驶员许X,驾驶辽B00965D公交车在倒车的过程中,将背对车辆蹲在地上的于X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批示:“请安委办提级调查审查近期涉公交系列事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大连市交管支队旅顺口大队、旅顺交通治安派出所等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大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9·18”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区分局、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适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剖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大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9·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倒车超速、瞭望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1.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交运集团)大连交运集团成立于1997年7月4日,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路10号,信用代码/税号为9121020011841804X8,法定代表人为李XX,注册资本为8236.85万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其中,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大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旅顺公交分公司)旅顺公交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3日,系大连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60775271R,法定代表人为邹XX(经理),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所属行业是道路运输业,企业人数(参保人数)171人,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自新街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校车运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3.大连市旅顺口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顺国投集团)旅顺国投集团成立于2020年3月31日,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1号,信用代码/税号为91210200MA1096274Q,法定代表人为李XX,注册资本为37857.6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企业总部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大连盛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曾用名大连市旅顺口区汽车站,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27号,成立于1997年06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122430713136,法定代表人为姜X,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旅顺国投集团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校车运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盛通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辽交运管许可大字210212500001号),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于2024年8月16日取得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2024-07-20001),达标等级三级。(二)事故发生相关人员、车辆情况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于X,男,汉族,住址大连市旅顺口区畅达路(长城段)312号,旅顺公交分公司2003路(旅顺—大连站北)辽B08735D客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82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2.肇事驾驶员情况许X,男,汉族,原籍住址辽宁省西丰县陶然镇榆树村四组7号,现住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韩家村,旅顺公交分公司2003路(旅顺—大连站北)辽B00965D公交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3,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8月22日,有效期至2029年8月22日。3.肇事车辆概况隶属旅顺公交分公司,车牌号为辽B00965D,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安凯牌HFF6100G9EV21,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核定载人数97人,车辆识别代码为LA83F1JT2LA101451,发动机号码为AK20A0963CA524,整备质量10550kg,总质量18000kg,外廓尺寸10450×2550×3250mm,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大连交运集团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等制度,其中《场院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倒车必须有人指挥”和“限速5km/h”的规定,大连交运集团与旅顺公交分公司签订了《安全合同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责任。该公司对旅顺公交分公司检查指导不到位,未指导旅顺公交分公司按照大连交运集团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盛通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完善安全协议内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2.旅顺公交分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制度。总经理邹君福全面负责旅顺公交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王硕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营,下设安全处,处长为王辉,负责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隐患排查等工作。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照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中缺少客运站内倒车必须有人指挥,限速5km/h等相关内容。也未在风险辨识、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落实相关内容。仅与盛通公司签订《进站协议》,该公司与盛通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安全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事发前没有安排调度人员现场指挥车辆进出站、倒车停车,未能及时查处倒车超速等违章行为。3.旅顺国投集团设有运营管理部,承担安环部职责,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各岗位做好风险防控,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制度》、《安全承诺公告制度》等制度。盛通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完善安全协议内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不细致。4.盛通公司设立了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安全资质管理、现场安全日检查等。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进站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旅顺公交分公司17条公交车路线从盛通公司始发,该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安全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现场管理不规范,对于在客运站内超速行驶的车辆,只口头警告,未向上级公司、对方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9月18日6时左右,许X驾驶辽B00965D客车在旅顺汽车站4号站台发车,以每小时10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北倒车,将蹲在行车道上的于X撞倒推行,停车后,在前进的过程中,从右侧后视镜发现辽B08735D车驾驶员于X(死者)在辽B08735D车左侧中间位置倒地,停车查看,发现于X头朝南,脚朝北,面向西侧卧在地面,右小腿前侧有伤口流血,右侧后腰部有擦伤、有血迹,人有意识,立即到车上分别拨打120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向旅顺公交分公司安全处处长王X报告事故情况。(五)事故现场情况事发地盛通公司位于旅顺口区九三路27号,于1997年7月29日正式运营,为交通部一级汽车站,总投资3000万,总占地面积20100平方米,办公楼1栋五层,1栋办公附属楼三层,办公楼东西两个出口。汽车站设有1个入口2个出口,均设置限速5km/小时的标志牌,汽车站2块停车场,其中站前停车场35个停车位;站内停车场私家车车位27个,大客车45个停车位。客运站大厅设有9个上车通道,均设置号码牌,事发车辆位于4号上车通道候车位。(六)现场勘察情况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调取事发现场监控视频,对辽B00965D客车进行现场检查,模拟恢复事发现场。1.辽B00965D客车的现场勘察情况辽B00965D客车双侧后视镜完好,倒车影像正常,但倒车影像覆盖范围约为车辆后杠外约3m区域。辽B00965D客车倒车灯、刹车灯完好,倒车时有脉冲式蜂鸣音,音量可清晰辨识,辽B00965D客车刹车无故障。2.现场模拟恢复情况辽B00965D客车倒车前,车辆后杠距于X所处位置12.8m;于X所处位置距辽B00965D客车倒车停止时的后杠位置约9.5m。根据地面痕迹,经现场测量,辽B00965D客车刹车距离约2m。3.驾驶员视野情况辽B00965D客车倒车前,驾驶员在双侧倒车镜观察不到于X。倒车过程中,当车倒至距离于辉约3m的位置时,倒车影像才能看到于X。(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起事故造成旅顺公交分公司1名驾驶员于X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95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9月18日8时整,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接旅顺口区交警大队通报:旅顺汽车站内1名公交车驾驶员死亡。接报后,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9月18日6时左右,旅顺公交分公司驾驶员许X,驾驶辽B00965D客车,在站内倒车时将于X撞伤,6时01分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6时09分许X电话向王X报告事故情况,6时13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于X送往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抢救,7时18分于X临床死亡。7时20分区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到达医院了解情况,给许X做酒精测试,并抽血送检。(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5年9月18日6时13分,救护车到达事发现场,将于X送往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抢救,7时1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旅顺公交分公司与于X家属双方已达成赔偿意向,正在办理保险赔付事宜,赔偿协议尚未签订。(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各相关单位报告及时有序、行动迅速,舆情管控到位,未发生负面社会影响和不良网络舆情。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1.许X违反公司《场院安全管理规定》,倒车超速、瞭望不足,将蹲在行车道上的于X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于X蹲在行车道上,背对辽B00965D公交车方向,蹲在行车道上,未注意到公交车倒车运行情况,未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是本次事故的另直接原因。(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和调取视频资料,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经司法鉴定,排除了驾驶员许鹏酒驾、毒驾嫌疑。(三)间接原因分析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旅顺公交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照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中缺少客运站内倒车必须有人指挥,限速5km/h等相关内容。也未在风险辨识、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落实相关内容。2.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旅顺公交分公司仅与盛通公司签订《进站协议》,该公司与盛通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安全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3.现场管理不到位。旅顺公交分公司未安排调度人员现场指挥调度站内车辆运行,未加强进出客运站车辆限速管理,发现进出站车辆超速行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章超速行为。4.日常安全检查存在漏洞。旅顺公交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客运站内车辆超速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未及时查处站内车辆超速违章行为。(四)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1.大连交运集团未按照与旅顺公交分公司签订的《安全合同书》要求对旅顺公交分公司检查指导不到位,未指导旅顺公交分公司按照大连交运集团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针对旅顺公交分公司与盛通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旅顺公交分公司与盛通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协议内容。2.旅顺国投集团对盛通公司安全监管不力,在盛通公司维修施工中,现场安全检查没有针对性,未督促盛通公司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客运站运营安全;未协调解决旅顺公交分公司与盛通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盛通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协议内容。3.盛通公司运营安全管理不规范,旅顺公交分公司17条公交车路线从盛通公司始发,该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安全协议内容,未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未加强进出客运站车辆限速管理,对于在客运站内超速行驶的车辆,只口头警告,未向上级公司、对方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存在的问题:一是作为旅顺汽车站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专业能力不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掌握不细致,对站内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未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部分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等掌握不扎实,缺乏对企业安全管理漏洞的精准识别能力,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在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过程中存在不足。相关人员未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进行全面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对盛通公司和旅顺公交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缺乏深入细致的排查,未发现企业存在安全协议不规范、安全风险隐患标识不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对企业监督不到位,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发挥应有的警示和督促作用,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于X,背对辽B00965D公交车方向,蹲在行车道上,未注意到公交车倒车运行情况,未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因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许X,男,群众,旅顺公交分公司2003路辽B00965D公交车驾驶员。在客运站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倒车超速、瞭望不足,将蹲在行车道上的于X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邹XX,中共党员,男,旅顺公交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分公司车辆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保障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旅顺口区应急局给予邹XX行政处罚。2.王X,中共党员,男,旅顺公交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和运营。安全职责不清,对场站内车辆限速5km/h、倒车必须有人指挥等制度落实情况未开展检查,未对场内倒车超速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旅顺口区应急局给予王X行政处罚。3.王X,中共党员,男,旅顺公交分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驾驶员教育培训学时不够、内容不全,培训缺少客运站内车辆限速5km/h、倒车必须有人指挥等内容,未对客运站内车辆限速5km/h进行风险辨识,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客运站内车辆超速违章行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旅顺口区应急局给予王X行政处罚。4.尹XX,中共党员,男,旅顺公交分公司营运处处长。未落实“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当天担任调度员,未履行现场调度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发现场内倒车超速等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旅顺口区应急局给予尹XX行政处罚。5.孙XX,男,旅顺公交分公司车队队长,负责车队相关事务,未对驾驶员在客运站内限速5km/h、倒车必须有指挥等内容进行培训、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旅顺口区应急局给予孙XX行政处罚。(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对旅顺公交分公司的处理建议,未按照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中缺少客运站内倒车必须有人指挥,限速5km/h等相关内容。也未在风险辨识、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落实相关内容;仅与盛通公司签订《进站协议》,该公司与盛通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安全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未安排调度人员现场指挥调度站内车辆运行,未加强进出客运站车辆限速管理,发现进出站车辆超速行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章超速行为;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客运站内车辆超速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未及时查处站内车辆超速违章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旅顺口区应急局给予旅顺公交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五)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杨XX,男,中共党员,旅顺口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客运中队中队长,负责客运行业全面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大连盛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和大连交运集团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在安全协议、安全风险隐患辨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旅顺口区纪委监委处理。2.王XX,男,中共党员,旅顺口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客运中队副中队长,负责客运车辆日常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大连盛通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和大连交运集团旅顺公交汽车分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在安全协议、安全风险隐患标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旅顺口区纪委监委处理。五、其他处理建议(一)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1.对旅顺国投集团的处理建议,对盛通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在盛通公司维修施工中,现场安全检查没有针对性,未督促盛通公司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客运站运营安全;未协调解决旅顺公交分公司与盛通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盛通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协议内容。建议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对盛通公司的处理建议,盛通公司运营安全管理不规范,旅顺公交分公司17条公交车路线从盛通公司始发,该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安全协议内容,未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未安排调度人员现场指挥调度站内车辆运行,未加强进出客运站车辆限速管理,对于在客运站内超速行驶的车辆,只口头警告,未向上级公司、对方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建议向旅顺国投集团作出深刻检查。3.对旅顺口区交通运输局的处理建议,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意识不强,行业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站内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二)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1.姜X,男,中共党员,盛通公司董事兼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盛通公司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修订完善安全协议内容,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王X,中共党员,女,盛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客运站日常工作,分管安全和营运工作,未对进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调度缺失,客运站运营管理不规范。3.赵XX,男,中共党员,盛通公司安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针对客运站内车辆超速等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处理。4.王XX,女,中共党员,盛通公司营运部部长,负责车辆营运相关工作。未落实“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进站、出站车辆的营运管理不到位。5.韩X,女,中共党员,盛通公司值班站长,负责车辆营运相关工作。未对客运站内车辆超速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安全检查不到位。6.李XX,女,群众,盛通公司调度员,负责车辆调度工作。对客运站内车辆调度不到位,对客运站内车辆超速的违章行为未进行检查上报。7.吴XX,男,中共党员,盛通公司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风险辨识缺少车辆限速5km/h的内容,未对客运站内车辆限速5km/h的规定进行检查。8.李XX,男,中共党员,旅顺国投集团总经理,负责旅顺国投集团全面工作,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没有督促盛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针对旅顺公交分公司与盛通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及时督促协调解决。9.陈XX,男,中共党员,旅顺国投集团营运部部长,具体负责旅顺国投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对下属单位盛通公司安全指导检查不到位,盛通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协议内容。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没有检查督促盛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0.于XX,男,中共党员,大连交运集团副总裁,分管安全和运营,协助总裁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对旅顺公交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针对旅顺公交分公司与盛通公司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及时督促协调解决。在客运站维修期间,没有检查督促旅顺公交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1.刘XX,男,中共党员,大连交运集团安全平台主任,具体负责大连交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对旅顺公交分公司检查指导不到位,未指导旅顺公交分公司按照大连交运集团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盛通公司与旅顺公交分公司在运营方式和双方领导发生变更时,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协议内容。未对客运站内车辆限速5km/h、倒车必须有人指挥的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12.王X,男,中共党员,大连交运集团运营资源数字平台主任,负责集团客、货运营工作,对“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识不足,对旅顺公交分公司营运过程中落实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检查不到位。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建议盛通公司、旅顺国投集团、大连交运集团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上述12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在收到事故结案批复后45日内,将处理及处罚情况报市应急局。六、事故主要教训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督促指导检查不力,风险分析研判缺失,隐患排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全员责任制等制度不完善,现场管理不规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教训。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认真剖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七、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一)完善制度,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旅顺国投集团要全面梳理和完善《客运站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下属公司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安全检查、风险辨识、安全培训要将客运站内限速5km/h、倒车必须有人指挥等规定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驾驶员开展检查、培训、考核。大连交运集团要督促旅顺公交分公司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风险辨识,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在客运站内配备调度人员,指挥、调度车辆行驶。(二)明确职责,加强客运站安全管理旅顺国投集团要及时督促盛通公司和旅顺公交分公司修订完善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对客运站内的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针对双方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矛盾,要及时协调解决。(三)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要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公交车辆进站、出站的安全检查、调度指挥,强化安全管控措施。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24〕7号)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管理短板,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四)强化监督,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交通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客运站、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全覆盖、精准化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本行业安全治理水平持续提升。 来源: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