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1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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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专题专栏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 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1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2-19 15:42 浏览次数: 次 $ ); 2024年12月19日,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瓦房店市华铜矿业有限公司二大井九中段进行撬毛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瓦房店市公安局、瓦房店市应急局等单位组成的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12·1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人员、单位相关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12·1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是一起因个人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瓦房店市华铜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华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47861343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3年3月13日至2033年3月12日,地址:瓦房店市李官镇华铜村,法定代表人:刘某忠(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实际控制人:赵某,经营范围:金矿采选;尾矿处理。《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10084120072619,开采矿种:金矿、钼、铜,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9万吨/年,有效期限:2013年5月11日至2028年9月11日。2.陕西君明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君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3HAK5H,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4月6日,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路9号高新万象写字楼2栋12层1206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波。经营范围:矿山工程、市政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石材、汉白玉、铁金粉、农副产品的销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1400466,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5年7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安)FM0181,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2024年7月5日至2027年7月4日。(二)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2月3日,华铜公司和君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由君明公司承包华铜公司二大井井下掘进、支护、砌墙等工程。合同有效期: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7日,双方续签合同,有效期:2024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2023年2月10日,华铜公司和君明公司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华铜公司金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协议有效期: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双方续签协议,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三)项目建设情况华铜公司矿区位于瓦房店市李官镇华铜村,采用井巷开采,竖井与运输巷道位于花岗岩岩体或大理岩体中。1997年闭矿停产。2021年12月13日华铜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3.2528平方公里。2022年9月22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基建期为2022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4日,瓦房店市应急局批准华铜公司金矿采选系统改造地下开采项目开工建设,华铜公司组织原施工单位兴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项目建设。2023年1月15日,因兴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及施工能力未能达到施工建设标准,华铜公司与兴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项目建设停工。2023年2月3日,华铜公司与君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君明公司项目部结合现场实际及华铜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险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3年4月17日,瓦房店市应急局批准项目复建复工。2023年5月,君明公司开始项目建设。2024年9月10日,经审批后该项目基建期延长6个月。(四)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2月19日7时40分,君明公司项目经理宋某文安排君明公司清渣班带班班长黄某成,在二大井九中段爆破前和爆破后分别进行一次排险撬毛作业,君明公司凿岩班班长李某顺在二大井九中段打眼。8时左右,黄某成、李某顺等人下井开始作业。12时30分左右,撬毛及打眼作业结束,李某顺等人升井休息,并联系吉林省金诺爆破有限公司组织爆破作业。14时54分,吉林省金诺爆破有限公司对二大井九中段进行爆破扩帮作业。13时9分左右,吉林省金诺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张某和、安全员李某波对爆区进行检查,确认无盲炮和遗留火工品后,通知李某顺解除警戒。15时30分,黄某成及君明公司清渣班撬碴工陈某喜下到二大井九中段,从九中段马头门开始向北进行撬毛作业。黄某成使用撬棍(一根长约2米,一根长约1.5米)进行撬毛,陈某喜使用头灯进行照明。16时30分左右,黄某成、陈某喜作业至距九中段马头门200米左右的巷道,巷道右侧有堆料,黄某成站在巷道中间、距身后站在巷道左侧进行照明的陈某喜约2.5米处,使用2米长的撬棍撬前方巷道顶部的岩石。由于岩石没有撬动,黄某成向前走一步(站在被撬岩石的下方)继续撬前方另一块岩石,两块岩石一起掉落,将黄某成砸倒。(五)事故现场情况事发地点位于华铜公司二大井九中段(-205米)水平巷道内与907巷道交叉处,距九中段马头门约200米。掉落岩块重量约200公斤。(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7.6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陈某喜看到黄某成面朝下、头朝右、脚朝左趴在地面,双手握着撬棍压在身下,背部以上到头部被压在岩石下,没有意识。陈某喜立刻跑到九中段马头门使用有线电话向井上值班室的宋某文报告,宋某文电话联系李某顺等人下井开展救援。华铜公司值班室保安张凤友向华铜公司生产矿长尹某喜报告事故情况,尹某喜随即向华铜公司矿长曹某波报告。16时40分左右,宋某文、李某顺、尹某喜等人赶到现场,用撬棍将压在黄某成身上的岩石搬开,用被单兜着黄某成将其抬至井口。17时左右,宋某文等人将黄某成抬出二大井,并送往医院。(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8时左右,黄某成被送至距离华铜公司最近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君明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工作已经完成。(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实施应急救援,将黄某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及时向应急部门报告。经评估,本起事故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效。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黄某成未按照君明公司《排险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1条要求,站在巷道中央浮石下排险撬毛,顶板浮石掉落,将其砸伤致死。(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经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瓦公司鉴法医尸检字〔2024〕232号),黄某成因石块砸压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以及现场采集资料、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判断,现场无突发灾害及其他影响因素,未发现人为故意情况,排除他杀。(四)间接原因分析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君明公司将黄某成由铲车司机转岗为清渣班带班班长后,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对黄某成重新进行安全培训。2.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君明公司在作业开始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现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制止黄某成违章作业。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黄某成未按照君明公司《排险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1条要求,站在巷道中央浮石下排险撬毛,顶板浮石掉落,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吴某平,男,群众,君明公司项目总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吴某平行政处罚。2.宋某文,男,群众,君明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井下生产、安全全面工作。黄某成由铲车司机转岗为清渣班带班班长后,未组织对黄某成重新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开始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宋某文行政处罚。(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君明公司将黄某成由铲车司机转岗为清渣班带班班长后,未对黄某成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君明公司行政处罚。(四)其他处理建议1.李某,男,中共党员,华铜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对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2.曹某波,男,中共党员,华铜公司矿长,负责公司二、三、四大井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局依法给予曹某波行政处罚。3.陈某喜,男,群众,君明公司清渣班撬碴工,现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制止黄某成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建议君明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陈某喜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在收到事故结案批复后45日内,将处理及处罚情况报市应急局。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并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在企业管理者的意识中,企业必须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二)强化高风险作业安全防护华铜公司、君明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使用移动式钢制防护棚等方式,强化高风险作业安全防护。对巷道、穿脉及充填法采场等场所,能采用机械撬毛的一律机械撬毛,在井下作业时结合现场实际,优先使用掘进台车、锚杆台车、铲运机、撬毛台车、反井钻机等机械化设备,最大限度减少井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三)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君明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入井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地质构造、顶板分级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对转岗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华铜公司要结合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按照《大连市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提升巡查检查频次,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加大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内部追责力度。要督促君明公司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帮助君明公司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来源: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