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 27”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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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27”一般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3 月 27 日 8 时 10 分左右,大连天远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在大连港散杂货码头公司 306 库区组织工人使用叉车进行 倒库作业时,将 1 名工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8 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以 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 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 查,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同时聘请专家参与了事故调 查;事故调查组还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应急响应处置等情况展 开了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 查看监控录像、查询有关资料等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死亡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 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车辆、场地租用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2- 大连天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远公司),2001 年 3 月21 日在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管局取得《营业执照》,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37849F,法定 代表人:聂炳伦,有效期:2001 年 3 月 21 日至长期,住所:大 连市中山区警卫街 2 号,经营范围: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仓储;货物、技术进出口、 国内一般贸易;粮食批发;食用油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叉车基本情况 事故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牌号:厂内辽A-BK365(以 下简称叉车),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制造,型号 FD60Z8, 额定起重量 6000kg,自重 8550kg。该叉车前部装有弧形扒杆用 来吊运大米吨袋,弧形扒杆为生产厂家售车时随车配备的属具之 一,可根据使用需要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更换。《机电类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SN20145044,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大 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2020 年 10 月 30 日,大连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检查规程》(TSG N0001-2017)对该车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 检验合格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1 年 10 月。 叉车司机王波,系天远公司员工,持有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证件编号:GA1401056,作业项 目代号:N2(注:叉车司机),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 2021 年 3 月 27 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 -3- 查。3 月29 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关于“3·27”事故现场 勘查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 3),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N0001-2017),认定“该事故不属于 特种设备事故”。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天远公司与大连港散杂货码头公司 ① 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 9 月 22 日,天远公司与大连港散杂货码头公司(以 下简称码头公司)签订《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委托码头公司对 天远公司内、外贸出口大米、糙米、水稻进行堆存保管。2021 年 1 月 1 日,双方签订《装卸机械租赁协议》,天远公司租用码 头公司3 台叉车(包括厂内辽 A-BK365,不含司机)用于大米装 卸、倒载业务,叉车的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由天远公司 自行负责,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双 方签订《安全、环保、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协议》,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协议中规定天远公司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在港区内 必须遵守港区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码头公司与大连兴港劳务有限公司 ② 合同签订情况 ①大连兴港劳务有限公司,2020 年 9 月 4 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取得《营业 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1010D, 法定代表人:吴英惠,有效期:2003 年 5 月 6 日至长期,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 湾新街 4 号-6,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等(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辽 B2020E022 号,有效期: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 ②大连港散杂货码头公司,系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码头位于大孤山半 岛东南端,2017 年 4 月由大连港矿石码头公司与大连港杂货码头公司合并成立。 -4- 2020 年 1 月 1 日,码头公司与大连兴港劳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港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 2020 年5 月 1 日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签订《补充 协议》,将《劳务派遣协议》延期至2021 年 8 月 31 日。2021 年 3 月 3 日,双方签订《安全、环保、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协议》, 有效期至2021 年 12 月31 日。 (四)人员基本情况 张慧萍(死者),女,汉族,47 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人,2014 年 10 月 23 日与兴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 遣专用)》,劳务派遣至码头公司任 306 库理货四班理货员,有效 期至 2021 年10 月 24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27日7时40分左右,天远公司副总经理凌旺波 安排叉车司机王波驾驶叉车从310 库向 305 库倒运大米。8 时08 分左右,王波在运完一车大米后,驾驶叉车离开305 库,空车驶 往 310 库 7 号门准备继续倒运大米。8 时 10 分,王波驾驶叉车 由南向北驶入 310 库、306 库、305 库之间的十字路口时,为避 开道路右侧积水,王波驾驶叉车从左侧逆行驶入 310 库和 306 库 之间的道路。当王波驾驶叉车行驶至距离十字路口北侧 8 米左右 的位置时,突然发现自西向东行走正在巡库的张慧萍在叉车左前 方(距离 10 厘米左右),王波立即刹车并向右转向。停车后,王 -5- 波下车看到张慧萍头朝东、脚朝西趴在叉车左后轮南侧 0.5 米左 右处,安全帽掉在叉车左前方,已失去意识。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8 时 11 分,王波电话向凌旺波报告。凌旺波 -6- 和正在附近作业的叉车司机张兆刚先后赶到现场,对张慧萍进行 心肺复苏,张兆刚拨打 120 求救。8 时50 分左右,120 救护车赶 到现场,将张慧萍送往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10 时左右,张慧 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远公司已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工 作已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询问事故有关人员、现场勘察、查看监控录像、 专家技术分析、查阅相关材料,并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对本起事故 现场的勘查说明,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王波驾驶叉车作业时违反《大连港杂货码头公司港区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车辆在港区内必须按照道路上的交通 标志、标线行驶,不准逆行”规定,违规逆行,进入反向道路行 驶,且行进时瞭望不足,未能提前发现路边的张慧萍,导致张慧 萍被撞倒遭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天远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叉车操作规程; 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未对王波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对叉车作 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7-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天远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叉车操作规程;未制定教育培 训计划,未对王波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对叉车作业安全管理不 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天远公司行政处罚。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波,天远公司叉车司机,驾驶叉车在经过 306 库和 310 库 之间的通道时,违规逆向行驶,且进入反向道路行驶时观察瞭望 不够,未能提前发现路边的张慧萍,导致张慧萍被撞倒碾压后, 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波驾驶叉车作业时违反《大连港杂货码头公 司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车辆在港区内必须按照 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准逆行”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经济处罚人员 聂炳伦,天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叉 车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聂炳伦行政 处罚。 -8- (四)建议企业处理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 凌旺波,天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在大连湾码头项目全 面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 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 政发〔2007〕29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 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实 施”的规定,建议天远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 出相应处理或处罚,在收到事故结案批复后 45 日内,将处理及 处罚情况报市应急局。 五、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1.天远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遵守港 区内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叉车作业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强化对车辆和司机的安全管理,通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等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天远公司应结合作业实际,采取安排指挥人员等措施,强 化对倒库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组织安全管 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司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超速、逆行等问题再次发生。 3.天远公司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对叉车 司机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重点 针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辨识防范、《大连 -9- 港杂货码头公司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方面对司机进 行培训和考试,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进一步加强司机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观念。 -10- 附件 1 “3·27”事故现场勘察照片 照片一 事发区域鸟瞰图 照片二 事故现场 -11- 照片三 事故叉车 照片四 现场救援照片 -12- 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