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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1•25”较大燃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2021-07-21 等级:较大 类型:燃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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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1·25”较大燃气泄漏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1 月 25 日,位于大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的金渤海憬
小区发生较大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造成3 人死亡,6 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905.38 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大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
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宁作出重要批示:“天然气管道的
安全始终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检查维修运用的制度。要以此为鉴,
确保安全。要处理好后面善后事宜,早日恢复。”省委常委、副
省长陈向群对人员救治、现场处置、事故调查、隐患整改等提出
具体要求。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谭作钧亲自指挥,市长陈绍旺、
常务副市长卢林和市委常委、金普新区党工委书记李鹏宇亲赴现
场指挥救援,辽宁省应急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分别派员来连
指导事故调查。2021 年 1 月26 日,市委常委、副市长骆东升主
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
多次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批示,要求调查组抓紧事故调查,及时
向社会公布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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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金普新区“1·25”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张福久同志任
组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
救援机构及市总工会、金普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等部
门相关人员组成,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
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省、市主要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
神,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检
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尸体检验、DNA 比对,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大连金普新区“1·25”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是一
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 月 24 日 22 时至 23 时,大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金
渤海憬小区附近的中压燃气管道出现断裂,导致大量天然气开始
泄漏,并通过地下电缆线套管扩散,从电缆线通道、地下井、地
下管道溢出,分别在停车场内部分车辆底部、居民楼一至二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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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外墙干挂理石框架空间内和东侧 150 米处的聚鑫汽车美容维
修中心二层小楼内聚集形成爆炸气体。1 月25 日 5 时40 分,大
连金普新区友谊街道的金渤海憬小区居民王某在启动汽车时,居
民楼一至二层公建外墙干挂理石框架空间内燃气发生第一次爆
炸,引起附近停放的三辆汽车起火、爆燃。6 时 20 分左右,位
于爆炸现场东侧 150 米处的聚鑫汽车美容维修中心二层小楼内
到达爆炸极限,遇明火后发生了二次爆炸,爆炸致聚鑫汽车美容
维修中心贴邻建筑局部坍塌起火。
事故区域简化形貌图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 年 1 月 25 日 5 时 53 分,大连市金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接到报警后,出动 4 台消防车 26 人赶赴现场处置,于6 时 3 分到
达爆炸现场,立即组织扑灭三台起火轿车。6 时 20 分左右,位
于爆炸现场东侧 150 米处的聚鑫汽车美容维修中心附近发生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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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爆炸致使聚鑫汽车美容维修中心贴邻建筑局部坍塌并起火。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压制火势,同时疏散金渤海憬小
区楼内居民,调派 10 台消防车 44 人到场增援,并联动交通、电
力、燃气、医疗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6 时 30 分火势被控制。6
时35 分,大连中石油昆仑天诚燃气有限公司接到 119 电话报警。
6 时 50 分,大连中石油昆仑天诚燃气有限公司抢修人员抵达永
安大街桥下,将事发管道总阀关闭,此时火势被扑灭。经了解,
小区附近的聚鑫汽车美容维修中心西侧有三人被困,调集两台挖
掘机到场辅助搜救。9 时54 分,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10 时12
分,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两人送医后确认死亡。12 时15 分,
搜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员,经120 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管道产权及建设单位
大连天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燃气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021381858644X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金某舟,注册资本 361.39 万元,
住所: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青山村丘号 34-400-7 号,经营范
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灌装、销售;管道安装工程施
工等。2011 年8 月 2 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获准从事GB1、GB2(2)级等压力管道安装,有效期至2015 年 4
月3 日。延期换证至 2019 年 4 月3 日,到期后未再延期换证。
2003 年 12 月 26 日,根据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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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连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处改建为有限公司的批
复》,由大连煤气公司和金某舟等15 名职工共同出资将大连煤气
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处改制为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
天诚燃气有限公司。2011 年 5 月27 日,大连中石油昆仑天诚燃
气有限公司成立后,天诚燃气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全部进入该公
司,仅保留会计、出纳、后勤、司机等 11 人。2018 年 5 月,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舟和总经理杜某生被拘押,从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今金某舟授权委托林某(金某舟妻子)作为代理
人,处理公司相关事项。
(二)事故管道供气单位
大连中石油昆仑天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天诚燃气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27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9881XX,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青山村隋
家沟 55 号,经营范围:NG、CNG、LNG、LPG 储存、灌装和管道
供应;燃气管道输送;管道租赁;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
证书经营)等。昆仑天诚燃气公司现有员工 238 人,拥有气源厂
(青山储配站)1 个,燃气管道 3 条,管道气营业厅1 个,液化
气钢瓶供应站3 个。气源厂(青山储配站)坐落于金普新区青山
工业园区,建有2 个 4000 立方米球罐、2 个 1500 立方米球罐、
6 个100 立方米卧罐,液化气存储总量 11600 立方米;建有 3 条
液化气灌装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超过 1 万吨;建有天然气接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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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座,日接气能力100 万立方米。
三、事故涉及燃气管道建设情况
(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建设情况
1.市政中压燃气管道设计和规划情况
2009 年 5 月,天诚燃气公司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
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设计院)
①
设计由气源厂(青山
储配站)接出沿夏金线向西埋地敷设至202 国道后,沿 202 国道
转向南敷设再向西转至永安大街后,沿永安大街向南敷设至金渤
1#路,终点为莱因海岸,全长 19.4 公里。管道设计工作介质为
液化石油气,设计压力 0.4MPa,工作压力 0.36MPa,管径为
DN200-DN500,大于管径 DN200 采用 Q235B 管材,管道连接选用
焊接方式(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采用包覆聚乙烯防
腐层(三层 PE 加强级防腐),管道接头处防腐应采用辐射交联聚
乙烯热收缩带材料,阴极保护寿命 20 年,牺阳极设 240 组 2*8
公斤镁阳极,DN300 管道沟槽开挖沟底宽 0.8 米,平均深度1.6
米,埋地管道顶标高与地面的净距不小于1 米。
①东北设计院于 1993 年 12 月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02401511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姜某海,注册
资本 10000 万元,住所:长春市工农大路 618 号,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
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
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等。具有市政行业(燃气工程)
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获准从事 GA1(1)、GA2、GB1、
GB2 级等压力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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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15 日,原大连市金州区规划部门、原金州区城
乡建设部门批准同意该中压燃气管道走向规划图,并在图纸上签
字盖章。
2.市政中压燃气管道施工建设情况
19.4 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道分为两部分建设:
(1)天诚燃气公司于 2009 年9 月 22 日开工建设,2011 年
11 月建成 13.67 公里气源厂(青山储配站)至金州市政中压燃
气管道(以下简称 13 公里管道)。2011 年,昆仑天诚燃气公司
与天诚燃气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合同》,收购了13 公里管道。
(2)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间,天诚燃气公司建成
5.73 公里中压燃气管道(以下简称事故管道),产权为天诚燃气
公司所有,起点为金州区永安大街中联食品厂,终点为莱因海岸。
在金渤海憬小区北侧,天诚燃气公司未按设计采取明挖铺设管道
的施工方式,而是委托大连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庆达建筑)
①
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铺设长 89 米的 DN300 管道(当
时仅口头约定,2019 年 11 月补签施工合同),且存在管道开裂
处环焊缝局部未焊透、环焊缝区域防腐涂层缺失、未设置阴极保
护措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包括特种设备等)、供气源为天然
①庆达建筑,于 2004 年 4 月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56484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某厚,注册资本 600 万元,
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宋家村,经营范围: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土石方工程等。取得了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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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等问题。2013 年11 月投入运行,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使用事故
管道为金渤海憬小区398 户居民供气,并收取费用。
(二)金渤海憬小区配套庭院管网建设情况
2009 年,天诚燃气公司与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
订《管道燃气项目合作协议》,承建了金渤海憬小区7#、8#、9#、
10#楼的燃气设施配套工程,2009 年7 月 10 日开工,2009 年12
月 6 日竣工验收。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原金州区城乡建设管
理局对该小区管道燃气申报核准备案后,上报原大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
四、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情况
(一)天诚燃气公司办理许可情况
1.2015 年7 月 10 日,原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与天诚燃
气公司签订《金州区北大河以北部分区域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协议(含金渤海憬小区)》,将大连金州区主城区北大河以北区域
内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天诚燃气公司,业务范围为在特许
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城市燃气设施、以
管道等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及其他燃料,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并收取费用,
有效期 30 年。协议规定天诚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经
过原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天诚燃气公司不得将本特许
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2.2017 年 1 月 1 日,天诚燃气公司取得管道燃气经营区域
为金州北大河以北区域及其他区域(详见特许经营协议)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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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经营许可证》,并于 2019 年12 月 30 日延期换证至 2022 年12
月31 日。
(二)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办理许可情况
1.2011 年5 月 23 日,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取得大连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核发的《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名称:昆仑
天诚燃气公司,准予从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销售、管道
供应,有效期三年。
2.2013 年 2 月 1 日,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取得燃气的生产与
销售燃气储存、运输;管道燃气供应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4 年3 月 3 日,变更经营类别:NG、CNG、LNG、LPG 储存、灌
装和管道供应,经营区域:金州区(管道供气区域为北大河以北
经政府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延期换证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3.2016 年 12 月 30 日,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取得经营类别为
管道燃气、经营区域为松岚分输站至青山气源厂及青山工业园区
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延期换证至2022
年12 月 31 日。
五、事故管道日常管理情况
2011 年 5 月昆仑天诚燃气公司成立后,天诚燃气公司相关
管理人员全部进入该公司,已没有事故管道运营管理的能力。
2013 年11 月事故管道投入运行后,事故管道的日常管理、检测、
维护及客户服务,均由供气单位昆仑天诚燃气公司负责。昆仑天
诚燃气公司金州管道供应中心负责对事故管道和 13 公里管道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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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昆仑天诚燃气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安全环保部对巡检工作进行
检查考核。从事故管道投入使用至今,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与天诚
燃气公司未签订过管输协议,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也未曾支付过管
道使用的相关费用。
2019 年 12 月 24 日,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与天诚燃气公司补
签了《天然气使用管道安全协议》,约定使用界面按燃气流向划
分,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中压管道使用区域为:由气源厂(青山储
配站)至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市政中压管线与天诚燃气公司西线管
道连接的阀井(永安大街立交桥桥下)阀门出口法兰处;天诚燃
气公司中压管道使用区域为: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中压管线与天诚
燃气公司西线管道连接的阀井(永安大街立交桥桥下)阀门出口
法兰处至天诚燃气公司西线管道末端。天诚燃气公司应保证使用
界面内燃气管道质量、安全,无安全隐患。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在
使用天诚燃气公司管道期间,天诚燃气公司不能免除对昆仑天诚
燃气公司使用管道的日常巡检、专项安全检查责任。昆仑天诚燃
气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监测,确保使用现场符合国家及地方
规定的安全标准。实际上,事故管道的日常管理仍由昆仑天诚燃
气公司负责。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9 月 24 日,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委托上
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金州市政中压燃气管道
总长 19.4 公里(夏金线、胜利路、无名路、永安大街、滨海路、
八一路、北山路)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检测,发现事故管道和 13
公里管道存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阴极保护、防腐层破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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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事故发生前未落实整改。
六、事故原因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通过对事故当天设施井甲烷含量、泄漏管段周边水质情况及
钢管焊接质量、管材材质等进行检测鉴定,并调取了小区周边监
控视频、管道走向图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数据及测绘事故发生
区域的管道井等资料,经专家组研究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检测、论证分析管道上方的附加垂直载荷是导致管
道环焊缝起裂的直接原因。主要因事故管段底部缺乏土壤支撑,
造成该管段局部悬空;管道开裂处环焊缝区域防腐涂层缺失,导
致氯离子含量较高的积水对管道产生腐蚀,管道未按照设计要求
设置阴极保护措施,以及环焊缝局部未焊透,降低了管道的承载
能力,地上载荷作用在该管段系统上,在管道泄漏处形成较大拉
应力,使管道底端的环焊缝处发生因一次载荷导致的焊缝起裂及
快速脆性断裂,造成大量天然气开始泄漏,并通过地下电缆线套
管扩散,从电缆线通道、地下井、地下管道溢出,分别在停车场
内部分车辆底部、住宅楼公建干挂理石框架空间内聚集形成爆炸
气体,遇明火发生第一次爆炸;进入聚鑫汽车美容维修中心附近
二层小楼内聚集形成爆炸气体,遇明火后发生第二次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天诚燃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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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设燃气管道。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八条
①
,事故管道和 13 公里管道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未
报送竣工验收情况。
(2)未按照设计施工。设计方案要求开挖埋管,应设置阴
极保护措施,管道设计工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而金渤海憬小区
门前铺设的 89 米 DN300 管道为定向钻施工, 管道开裂处环焊缝
局部未焊透,环焊缝区域防腐涂层缺失,且未设置阴极保护,供
气源为天然气。
(3)未对事故管道进行管理。2011 年昆仑天诚燃气公司成
立后,天诚燃气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全部进入该公司,天诚燃气公
司已没有事故管道运营管理的能力;未提供事故管道相关的施工
档案及审批等相关材料。
2.昆仑天诚燃气公司
(1)对燃气管道管理缺失。未对供气使用的事故管道和13
公里管道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在事故管道和
①《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
门备案。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
要制定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
气厂(站)、输配设施等建设工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
劳动、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
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加。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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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里管道审批手续、施工档案不齐全的情况下使用供气。未
按公司《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事故管道配备具备相
关专业素质的巡检人员,未按规定每天2 次对事故地段管道进行
巡检,巡检不到位;伪造巡检记录;未能针对管网流量异常采取
有效应对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燃气阀门井内存在通讯电缆
及破损套管穿过的安全隐患。
(2)未及时对燃气管道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直至事
故发生前,未对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发现
的事故管道存在未设置阴极保护、防腐层破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3)超区域经营。2017 年1 月 1 日至今,昆仑天诚燃气公
司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获准管道燃气的经营区域仅为松
岚分输站至青山气源厂及青山工业园区。超经营区域向金州北大
河以北区域及其他区域(含金渤海憬小区)供气,从事燃气经营,
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建城
规〔2019〕2 号)第二条
①
。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
1.住建部门
(1)原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原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局、原金州新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对天诚燃气公司违法建
设事故管道和13 公里管道的行为未予以查处。
(2)原金州新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原金普新区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局、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天诚燃气公
司、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建城规〔2019〕2 号)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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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原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局、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仑天诚燃气公司未取
得金州北大河以北区域及其他区域(含金渤海憬小区)的《燃气
经营许可证》,在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未予以查处。
(4)原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金州新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原金州新区城市建设管理
局、原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作为市、区两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未了解掌握事故管道有关
情况,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2.市场监管部门
原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普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区两级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未了
解掌握事故管道有关情况,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天诚燃气公司违法建设燃气管道,违反了《建筑法》第七
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大连市城市燃气
管理条例》 第八条
①
,事故管道和13 公里管道建设未办理施工
①《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
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城市
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
建设工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劳动、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
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
加。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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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也未报送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设计施工,设计方案要
求开挖埋管,应设置阴极保护措施,管道设计工作介质为液化石
油气。而金渤海憬小区门前铺设的 89 米 DN300 管道为定向钻施
工, 管道开裂处环焊缝局部未焊透,环焊缝区域防腐涂层缺失,
且未设置阴极保护,供气源为天然气。未对事故管道进行管理,
2011 年昆仑天诚燃气公司成立后,天诚燃气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全部进入该公司,天诚燃气公司已没有事故管道运营管理的能
力;未提供事故管道相关的施工档案及审批等相关材料,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
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天诚燃气公司行政处罚。
2.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管理缺失,未对供气使用的
事故管道和 13 公里管道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查,
在事故管道和13 公里管道审批手续、施工档案不齐全的情况下
使用供气。未按公司《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事故管
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素质的巡检人员,未按规定每天2 次对事故
地段管道进行巡检,巡检不到位;伪造巡检记录;未能针对管网
流量异常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燃气阀门井内
存在通讯电缆及破损套管穿过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对燃气管道存
在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直至事故发生前,未对上海市燃气设备
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发现的事故管道存在未设置阴极保
护、防腐层破损等问题进行整改。超区域经营,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获准管
道燃气的经营区域仅为松岚分输站至青山气源厂及青山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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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超经营区域向金州北大河以北区域及其他区域(含金渤海憬
小区)供气,从事燃气经营,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建城〔2014〕167 号、建城规〔2019〕2 号)第二条
①
,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
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昆仑天诚燃气公司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金某舟,天诚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公司工作,
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副董事长,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在事故管道的建设过程
中,对于公司人员未按照设计施工、私自改变施工设计方案、未
设阴极保护、未设监理、未做探伤报告、未组织竣工验收等违法
行为放任不管,违法同意使用事故管道供气。违反了《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
条、第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某卫,中共党员,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昆仑天诚
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未对供气使用的事故管道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档案进行严格审
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建城规〔2019〕2 号)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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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在事故管道审批手续、施工档案不齐全的情况下违法同意使
用供气,未按公司规定将小区供气情况向上级公司报备。违反了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杜某生,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天诚燃气公司总经理,
作为事故管道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设计施工、私自改变施
工设计方案、未设阴极保护、未设监理、未做探伤报告、未组织
竣工验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大
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波,中共党员,2011 年10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昆仑天诚
燃气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对供气使用的事故管道
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查,未采取有效措施,同意
对小区进行供气。违反了《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之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某,中共党员,昆仑天诚燃气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2015 年接任法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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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已知事故管道无验收手续,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事故发生
前,未对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发现的事故
管道存在未阴极保护、防腐层破损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俞某龙,中共党员,昆仑天诚燃气公司现任总经理。直至事
故发生前,未对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发现
的事故管道无竣工验收手续,存在未阴极保护、防腐层破损等问
题进行及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王某,昆仑天诚燃气公司金州管道供应中心副主任,主持工
作。2018 年 7 月任副主任主持工作后,未安排专职巡线人员对
西线管线进行巡检,未按规定每天 2 次对事故地段管道进行巡
检,巡检不到位,伪造巡检记录,对发现的燃气阀门井内存在通
讯电缆及破损套管穿过的安全隐患未上报主管领导也没有提出
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翔,天诚燃气公司工程队队长,事故管道施工现场负责
人。施工中未按设计施工、未设监理、未做探伤报告、未设阴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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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组织竣工验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款、《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鉴于2016 年因病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经济处罚人员
徐某,昆仑天诚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中共党员,
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直至事故发生前,未对上海
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发现的事故管道存在未
设阴极保护、防腐层破损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昆仑天诚燃气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徐凡行政处罚。
3.建议企业处理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
纪某勇,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协助总经
理负责生产运行,分管生产运行部,未对供气使用的事故管道和
13 公里管道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查,超经营区
域供气;未按公司《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办法》要求,配备具备相
关专业素质的巡检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刘某,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环
保,分管质量安全环保部,对事故管道和 13 公里管道安全管理
工作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督促管道巡检等问题隐患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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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安某,昆仑天诚燃气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中共党员,对事故管道巡检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
整改巡检人员未按规定对事故管道进行巡检问题,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
董某嘉,昆仑天诚燃气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
作),中共党员,对事故管道巡检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
发现并整改巡检人员未按规定对事故管道进行巡检,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
郑某华,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事故当天值班调度,负责公司天
然气、液化气的气量调配,事故当天发现流量异常,未向领导汇
报和确认流量异常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黄某盛, 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司机兼维修工,王旭安排其对事
故管道巡检,黄绪盛未按公司《燃气管网运行管理办法》规定要
求,每天 2 次对事故管道进行巡检,并伪造巡检记录;未能及时
发现并整改燃气阀门井内存在通讯电缆及破损套管穿过的安全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
政发〔2007〕29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
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实
施”的规定,建议昆仑天诚燃气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有关
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在收到事故结案批复后45 日内,
将处理及处罚情况报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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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
的问题,建议交由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金普新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
发展理念,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中自觉把人民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加强统一
协调管理,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
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
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和燃气行业监
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系统治理、精准施策,
狠抓源头防范,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燃气管道工程监管,严格监
督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设计、施
工、监理等环节资质管理规定;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对全市燃气管网全面排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与住建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联
动机制,共同加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
严格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的监管,掌握特种设备建设情况,严厉查
处非法违法行为。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市政燃
气管网在定检周期内。
(四)昆仑天诚燃气公司、天诚燃气公司应对事故管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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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工程施工未满足设计要求的应予以增
补或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昆仑天诚燃气公司要加强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
调控中心及巡线人员等重要岗位的日常管理,要制定详细的岗位
职责和操作流程,建议场站调控中心增设流量监控报警系统,避
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应深入开展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
制度,加强巡检人员配备,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燃气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应加强对燃气使用单位及居民的安全宣
传力度,增强用户安全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报警。要深刻吸取此
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加强对重点路段燃气管道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定期开展管道维
护、巡检、宣传等相关工作,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