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埇桥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403-00044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时间: 2024-03-18 10:11 文号: 关键词: 名称: 宿州埇桥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403-00044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时间: 2024-03-18 10:11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宿州埇桥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403-00044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10:11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埇桥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埇桥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18 10:1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3年11月5日9时33分许,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亡人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公安、经信、工会等部门以及埇桥区政府、宿州经开区管委会组成的宿州埇桥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1·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建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7842440F(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树。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0年6月,玉龙建材在埇桥区发改委进行新型建材生产项目备案;2010年7月,在宿州经济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10年8月,与埇桥区招商局、符离镇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2012年底,建成投产。 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企业未健全和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责不清;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口头提醒为主,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作业。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宋某东,男,53岁,负责玉龙建材厂区电气系统的运行维护(未签订劳务合同和承包合同),事故中死亡。 2.刘某,男,44岁,玉龙建材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3.钱某,男,56岁,玉龙建材主要负责人。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52万元。 (四)其他情况 天气情况:根据气象部门资料,当日天气晴,无降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5日上午9时33分许,玉龙建材电气系统维保人员宋某东在未断电停机情况下,进入到砌块自动打包机轨道之间进行拖链维修作业,突然运行的设备将其挤压在拖链下方的两层横向方管之间(见图1)。现场3名工人发现后,立即停机拆除方管对宋某东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9时50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宋某东送到宿州市立医院北区抢救;当日11时20分许,宋某东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宋某东安全意识淡薄,在设备未断电停机情况下进行维修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玉龙建材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宋某东,玉龙建材电气系统维保承包人,在设备未断电停机情况下进行维修作业,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玉龙建材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钱某,玉龙建材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该企业能够妥处善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及隐患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一万元的罚款。 五、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机械设备维保过程中要做到停机、断电、挂牌警示等,规范员工作业行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工商、纳税、经济统计等变更,全面接受属地监管。 (二)埇桥区政府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及时明确建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符离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对辖区建材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强化安全管控措施。 (三)埇桥区政府和宿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全面排查辖区存在的注册地、纳税、经济统计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压紧压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督促指导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