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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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305-0003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时间: 2023-05-10 16:13 文号: 关键词: 名称: 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305-0003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时间: 2023-05-10 16:13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305-0003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日期: 2023-05-10 16:13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10 16:1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2年11月25日,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工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以及宿州经开区管委会组成的宿州经开区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方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9日,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一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1812080G,登记机关: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韩某超,营业期限:长期。主要经营范围:钢结构、土木建筑、水电消防、室内外装饰、道路桥梁、土石方、市政、管道设施安装、太阳能利用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机械设备、铸件、压力容器、汽车零部件销售,软件、电子产品、网络技术及产品、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元方公司以钢板为原材料,经下料切割、组装和机器焊接、拼接成型、手工焊接、打磨除锈和喷漆等工序加工成钢结构成品,每道工序都由专人负责,上道工序结束后,由下一道工序人员自行将钢结构半成品转移至自己岗位进行加工,按计件结算工资。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张某民,元方公司员工,事故中死亡。 2.于某峰,元方公司电焊工,负责手工焊接工序。 3.薛某,元方公司员工。 4.张某臣,元方公司员工。 5.李某,元方公司生产厂长,兼职安全员。 6.韩某超,元方公司法人代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24日,元方公司员工于某峰在2号车间内7号桥式起重机下进行手工焊接作业,下午5时30分下班时,于某峰将焊接好的4根钢件和12根抗风柱摆放整齐(4根钢件自南向北依次站立摆放,每根钢件间隔约0.3米,12根抗风柱堆放在钢件北侧),按企业工序安排将由张某民进行打磨、除锈和喷漆作业,随后于某峰离开。 11月25日上午7时许,元方公司员工张某臣、薛某二人进入车间上班,发现张某民倒在从南起第2根钢件上,第3根钢件倾倒压在张某民身上,12根抗风柱已被转移至3号车间抛丸机位置(张某民进行打磨、除锈和喷漆作业场所),薛某随即拨打了120电话,张某臣操作起重机将压在张某民身上的钢件挪开。7时30分许,120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张某民已死亡。 综合事故现场情况和元方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分析,张某民在其他人下班后进入车间,先将12根抗风柱转移至西侧抛丸机位置,在转移钢件的过程中,钢件失稳倾倒压在张某民身上,导致事故发生。 2022年12月8日,元方公司同张广民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张某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作业区域风险辨识不清,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元方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民,元方公司打磨、除锈和喷漆工人,在未充分辨识风险并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元方公司生产厂长,兼职安全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韩某超,元方公司法人代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不严格,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鉴于企业能够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整改隐患、妥处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一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日常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宿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宿州经开分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宿州经开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推进“强基础、补短板、铸安提质年”活动,切实有效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隐患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