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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2021.11.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安徽省宿州市 发布:2022-04-15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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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204-0002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时间: 2022-04-15 15:57 文号: 关键词: 名称: 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2021.11.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204-0002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时间: 2022-04-15 15:57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2021.11.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204-0002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4-15 15:57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2021.11.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2021.11.1”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5 15:5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1年11月1日8时50分许,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工会、住建、公安、宿马园区应急局等部门组成的宿马园区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2021.11.1”高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建筑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位于宿马园区宿州大道与钟馗路交叉口,规划面积2.89万平方米,包括4栋公寓楼和2栋商业楼,目前4栋公寓楼(6#、7#、8#、9#)处于主体停工状态。2016年2月,该项目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10个月),施工总包单位为安徽二建,2016年3月,项目开始施工,2017年3月,安徽二建退场。2021年3月30日,宿马园区规划建设部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正式动工。 2021年5月29日,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杰)与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豪沛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7月19日,袁某以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名义(以下简称中屹建工滁州公司,中屹建工滁州公司既未对袁某书面授权,也未与袁某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与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签订了施工联营协议,负责安杰养生苑二期项目工程施工。2021年8月3日,江苏创豪沛县公司向中屹建工滁州公司下达合同终止通知函,解除施工联营协议。2021年10月27日,安徽安杰与江苏创豪沛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终止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情况 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026631,登记机关: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分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养老产业项目的投资与基础建设经营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烟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施工单位情况 1.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豪),成立于2018年7月2日,登记机关:江阴市行政审批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代某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建设工程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2020年4月21日至2024年12月1日。 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登记机关: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魏某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5月21日,江苏创豪授权江苏创豪沛县公司与安徽安杰签订宿马安杰养生苑二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2.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屹建工滁州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22日,登记机关: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赵某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在公司资质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监理单位情况 安徽中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橹),成立于2019年10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U8B2Y2T,登记机关: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1,男,50岁,袁某施工队临时聘用人员。 2.袁某,男,49岁,事发时为安杰医院二期项目施工作业实际负责人。 3.顾某某,男,54岁,安徽安杰法人代表、董事长。 4.赵某某,男,49岁,安徽安杰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安杰医院二期工程相关工作。 5.王某某,男,32岁,安徽中橹总经理,负责安杰养生苑二期监理职责。 6.张某某,男,34岁,宿马园区规划建设部一级主办。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日6时许,袁某安排施工队李某1、李某2、孙某某等12人在安杰养生苑二期8号楼进行外墙砌墙作业,其中,李某1、李某2、孙再杰为一组,在8号楼五楼东侧的楼梯处砌内部南北隔离墙。8时50分许,李某1在北侧靠近外墙窗口位置(事发时窗口为预留洞口,外墙墙体约半米高)进行砌墙作业时,从洞口跌落至1楼地面。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1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李某1拉至安杰医院进行抢救,10时40分许,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0日,袁某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某1未充分认识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在无临边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从事危险作业。 (二)间接原因 1.袁某违反监管部门停工指令,擅自组织工人违规作业,同时,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 2.安徽安杰未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停工指令,对项目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失管。 3.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 4.宿马园区管委会落实省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精神不扎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有盲区。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生产,相关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李某1,袁某施工队临时聘用人员,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袁某,事发项目施工组织人。违反政府监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在未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作业;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与监督管理不到位,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因其涉嫌危险作业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顾某某,安徽安杰法人代表、董事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政府监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整改工作不力,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3.赵某某,安徽安杰工程部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违规施工和危险作业行为失察失管,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进行处理。 4.王某某,安徽中橹总经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负监理失职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5.张某某,宿马园区规划建设部一级主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宿马园区管委会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鉴于事发时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其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中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鉴于事发时江苏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已与其解除联营协议,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项目发生违规施工与危险作业行为失察失管,负事故主要责任。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60万元的罚款。 4.安徽中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责成宿马园区管委会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其对宿马园区规划建设部进行约谈。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完善施工程序,严格执行政府监管指令。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要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宿马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党政领导干部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盯紧未批先建项目和停工整改项目,坚决消除监管盲区与隐患死角,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要健全案件移交机制,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事故多发态势。 (三)市住建局要综合运用警示通报、约谈、考核等方式,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各县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水平,防范建筑事故再次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