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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202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安徽省宿州市 发布:2021-04-12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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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104-0002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12 16:38 文号: 应急综〔2021〕17号 关键词: 名称: 灵璧县“202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104-0002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12 16:38 文号: 应急综〔2021〕17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灵璧县“202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104-0002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16:38 文  号: 应急综〔2021〕17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灵璧县“202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灵璧县“202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12 16:3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1年2月13日17时50分许,灵璧县灵城镇山桥村文科路河西大桥西侧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和灵璧县人民政府组成的灵璧县“202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交通运输专业组专家全程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3日17时50分许,刘某1驾驶皖L8****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灵城镇山桥村文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村河西大桥西侧时,车辆驶入闫河内,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刘某1自救成功,同车乘座人刘某2、刘某3、刘某4,3人溺水死亡。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1,女,34岁,皖L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 2.刘某2,男,59岁,皖L8****号小型轿车乘坐人,系刘某1父亲,在事故中死亡。 3.刘某3,女,59岁,皖L8****号小型轿车乘坐人,系刘某1母亲,在事故中死亡。 4.刘某4,女,73岁,皖L8****号小型轿车乘坐人,系刘某1姑奶,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皖L8****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刘某1,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文科路位于灵璧县灵城镇山桥村境内,村道,全长4.735公里,公路等级:三级公路,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路面宽度:6.5米,路基宽度:7.5米,2016年2月开始建设,2017年9月29日交工验收.路面为水泥混凝土路面,东西走向,双向单车道。 2.天气情况。晴,视线良好。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碰撞形态分析。根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车鉴字第353号)鉴定意见,皖L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灵城镇山桥村河西大桥西侧路段时,车辆驶出水泥路面,经河道护坡驶入河内,最终呈四轮朝天状停在河内;车辆前部及顶部在入水时与河床发生碰撞,车身四周未见与其它车辆碰撞的痕迹。 2.安全性能分析。根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车鉴字第353号)鉴定意见,事发时,皖L8****号小型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3.车速计算。根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1]车鉴字第353号)鉴定意见,皖L8****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计算条件,无法确认。 (六)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43、44、45号)鉴定意见,皖L8****号小型轿车乘座人刘某2、刘某3、刘某4为交通事故所致溺水死亡。 2.乙醇定性分析。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539号)鉴定意见,皖L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刘某1未检验出乙醇。 (七)道路管养情况 事故道路文科路为村道,2017年9月29日,该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灵璧县交通运输局移交灵城镇政府负责。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7时56分,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122事故指令,接报后,灵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迅速组织民警,于18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同时做好现场防护,引导来往车辆有序通行,避免事故现场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接报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灵璧县政府、灵璧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8时30分左右,3人被救上岸,立即被分别送往灵璧县人民医院、灵璧县济安医院进行抢救。23时29分,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救援工作结束后,灵璧县公安局成立以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协调镇、村及辖区派出所做好死者家属安抚维稳工作。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时疏于观察、操作不当。 (二)间接原因 1.灵城镇政府道路日常管理存在疏漏。 2.灵璧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属地落实乡村道路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皖L8****号小型轿车乘员刘某2、刘某3、刘某4,事故中无责任。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某1,皖L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灵城镇政府辖区道路日常管理存在疏漏,建议由灵城镇政府向灵璧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灵璧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属地落实乡村道路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向灵璧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厘清各方道路管理职责。灵璧县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辖区道路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公安、交通、公路、属地政府等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职责清晰,形成道路安全管理合力。同时,要规范事故等应急信息报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规范报送事故信息。 (二)全面排查整治道路隐患。灵璧县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道路隐患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道路进行全面摸排,重点盯紧临水、临崖、急弯、边坡等重点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清单制管理,逐一整改销号,确保闭环管理。同时,要加强日常道路巡查,加大对道路重点时段、路段和重要节点的巡逻管控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快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提高交安设施的完好率,切实提升道路本质安全。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