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马园区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0.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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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101-0002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1-28 14:34 文号: 关键词: 名称: 宿马园区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0.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101-0002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1-28 14:34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宿马园区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0.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101-0002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1-28 14:34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马园区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0.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马园区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0.11.2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28 14:3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0年11月24日,宿马园区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亡人事故,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纪委监委、工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2020.11.24”亡人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笃舜),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U2T80P,注册机关: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智能机械装备、化工设备、钢结构件、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安装,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压力容器制造,从事自动化科技、计算机科技、流体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压力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水暖电安装建设工程作业、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张某,男,43岁,安徽笃舜员工,事故中死亡。 2.王某某,男,45岁,安徽笃舜制造班组组长。 3.武某某,男,32岁,安徽笃舜安全管理员。 4.岳某某,安徽笃舜法定代表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24日18时30分,张某在二号车间进行不锈钢罐体外表面打磨工作。18时45分许,同班组人员江某某发现张某倒在一旁,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对张某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19时许,安徽笃舜安排车辆将张某送到安杰医院并进行抢救;随后,大店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到达安杰医院后,医院医护人员继续对其抢救。当日19时50分许,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5日,安徽笃舜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张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使用角向磨光机作业时,因线路破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安徽笃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未对作业环境和设备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存在违章作业行为,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某,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制造班组组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作业人员管理缺位,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3000元的罚款。 2.武某某,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不力,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4000元的罚款。 3.岳某某,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有效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负事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1.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严格,隐患排查不力,现场管理存在盲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21万元的罚款。 2.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宿马园区分局,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存在疏漏,责成其向市市场监管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宿马园区安委办(应急管理局),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存在疏漏,责成其向宿马园区管委会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笃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构建风险查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案为鉴,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有效落实“三个必须”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宿马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党政领导干部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全辖区、全行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消除监管盲区与隐患死角,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安全生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