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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2020.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安徽省宿州市 发布:2020-07-24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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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开网需要执行 if(module == $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浏览量: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760803383/202007-0000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7-24 09:21 文号: 应急综〔2020〕47号 关键词: 名称: 埇桥“2020.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007-0000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其他,医疗、气象、应急,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7-24 09:21 文号: 应急综〔2020〕47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关键词: 名称: 埇桥“2020.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60803383/202007-0000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7-24 09:21 文  号: 应急综〔2020〕47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埇桥“2020.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埇桥“2020.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7-24 09:2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2020年4月3日19时,埇桥区胜利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号牌为皖LC****)在转向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委、公安交警、交通、住建、总工会组成的埇桥区“2020.4.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情况 1.周某振,男,35岁,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事故中未受伤。准驾车型:B2,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周某振系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聘用驾驶员,自2019年4月起驾驶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2.张某洋,女,37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3.孙某婷(系张某洋女儿),女,13岁,电动自行车乘坐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单位情况 1.宿州市隆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5442288D(1-1),法定代表人:马某伍。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大件运输,车辆租赁,汽车及零配件销售,保险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宿)字341302208847,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证件有效期:2017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2.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在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53771A,法定代表人:蔡某芹。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构件及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石料加工及销售,建材、粉煤灰、钢材、工程机械配件、电器购销,机械设备租赁、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该公司租用车辆。 (三)道路与气象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环城西路与胜利路交叉口,环城西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环城南路方向,北往环城北路方向。沥青路面,混合道路,全宽14米,双向四车道,有标志标线,路面完好,干燥。路口处设一个人行横道,有灯控路口,带有箭头指示信号灯和圆形信号灯,路口处设一个直行车道,一个左转弯车道,一个右转可直行车道。 该路段为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辖区,根据该大队当日勤务安排,7时10分至12时10分、14时10分至18时30分两个时段为三中队当班执勤时段,其余时间由机动中队当班执勤,事发时为机动中队在该路段执勤。事故发生后,19时32分,110接群众报警称在西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报警后,一大队事故中队当日值班民警张某菖、曹某平带领辅警周某伟、刘某、范某强、陈某立即赶往现场,并于19时41分到达事故现场。事发当日一大队没有人员脱岗和延迟出警情况。 2.事发时当地天气晴,无交通管制。 (四)事故车辆及技术鉴定情况 1.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宿州市隆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某武,女,56岁。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11月26日,车辆为正常状态。自2018年2月至事发时,该车一直被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租赁。 2.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皖司龙鑫[2020]痕鉴字第218号):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车身前侧右部先与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身右后部位发生碰撞,导致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向左侧翻倒地面,后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底盘前部又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视频画面中通过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km/h。 (五)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81号、385号和386号):周某振、张某洋、孙某婷血液样本中均未检验出乙醇成分。 2.根据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宿)公(司)鉴(死因)字〔2020〕34号):张某洋应系颅脑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孙某婷应系颅脑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0.2万元。 二、事故经过与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4月3日19时30分许,周某振驾驶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驶至胜利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右转弯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和碾轧,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洋及乘坐人孙某婷二人当场死亡。 19时32分许,宿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根据群众报警指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立即出警救援,接110指令后,值班民警和大队领导第一时间边逐级上报边调派警力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对伤亡人员展开施救,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接报后,市交警支队政委金亮、党委委员尚伟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交通管制、现场勘查、善后处置等工作随即展开。 目前,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周某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操作不当。 (二)间接原因 1.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驾驶员安全管控措施不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2.宿州市隆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运营车辆安全管理不力。 四、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洋、孙某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乘坐人,根据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302120200000088号,张某洋、孙某婷在事故中无责任。 2.周某振,皖L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4日,周某振由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4月17日,公安机关对周某振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马某,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姚某鳄,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内部车队队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车队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日常管理松懈,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5.王某玉,宿州市隆达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事故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鉴于该公司能积极做好善后,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36万元的罚款。 2.宿州市隆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所属车辆管理不力,负事故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运输企业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规律特点和经验教训,定期开展道路安全状况风险评估,规范设置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及限速、限高标识和技术监控设施,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城市商砼车、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和动态监控关、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日常教育培训关,切实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事故防控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class="xgxx_tit" span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