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区现代产业集聚区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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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平区现代产业集聚区广东盛威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4 月 3 日,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鮀中路 169 号金平工 业园区现代产业集聚区的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 1 人死亡的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38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版,下 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 4 月 9 日,金平区人民政府成立 了由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金平公安分局、区应 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园区办派 员组成的“汕头市金平区‘4·3’事故金平区政府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建筑 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参与调查。同时将成立事故调查组的 批复抄送金平区纪委监委。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专家鉴定论 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 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广东盛威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一期)包括 1 栋 5 层厂房 A1、1 层地下消防水池泵房及围墙,总建筑面积 18133.45㎡, 其中厂房 A1 建筑面积 17916.53 ㎡,地下消防水池泵房建筑面 积 216.92 ㎡。计容建筑面积 23480.82㎡。围墙总长度 281.4m, 工程造价 2800 万。该项目 2023 年 10 月 13 日获批施工许可(施 工许可证号:440511202310130101),建设单位为广东邦承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 年 10 月 17 日正式开工,2025 年 1 月 24 日通过汕头市金平区建 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安全验收并终止安全监督,2025 年 3 月 24 日项目由参建五方主体验收合格,2025 年 3 月 31 日汕头市 金平区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终止质量监督。广东邦承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一期)施工范围不包含 电气安装工程,截止事发前土建已完工。 涉事项目为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项目(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后的电气安装工程,建设单位为广 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口头约定由张×福进行新建厂房 一楼到五楼的电气安装,包括厂房的照明、设备、监控等电气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3 线路安装,陈×军未提供相应设计图纸,张×福叫来工人,按 照陈×军的口头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材料及施工机具由陈×军 提供,张×福仅提供劳务用工。涉事双方未签订协议或合同,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未约定项目具 体工期及工程款项,工程完工后结算工程款以张×福提供的用 工量为准。截止事发前,涉事项目的电气安装已基本完工,剩 下一楼的部分监控信号线还未布置完成。 (二)电气安装工程事故涉及单位概括 1.建设方 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该司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鮀中路 169 号金平工业园 区现代产业集聚区西片区厂房 A1 幢第一层之一;登记机关:汕 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军;成立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 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模具 制造;安防设备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 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4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销售;包装专 用设备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 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 模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MABMJT2B2A。 2.施工方 张×福,男,汉族,1975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潮州市饶平 县人,身份证号码:44052219**********,系广东盛威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 装修电气安装劳务承包人,雇佣谢×秋、翁×贤等人,负责广 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新建厂房电气安装。未注册公司,未持有施工劳务资质。 (三)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概况 1.翁×贤,事故死者,男,汉族,1990 年 9 月 19 日出生, 汕头市金平区人,身份证号码:44050919**********,受张× 福雇佣,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系张×福指派到广东盛 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5 新建厂房装修项目杂工,从事电气线路安装工作,未持有高处 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2.谢×秋,男,汉族,1993 年 12 月 19 日出生,汕头市龙 湖区人,身份证号码:44058319**********,受张×福雇佣,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系张×福指派到广东盛威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 装修项目杂工,从事电气线路安装工作。 3.张×福,男,汉族,1975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潮州市饶 平县人,身份证号码:44052219**********,系广东盛威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 房装修项目电气安装工程的劳务承包人,负责为广东盛威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 房电气安装提供劳务。 4.陈×军,男,汉族,1974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江西省丰城 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广东盛威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现场未安装监控设备,第一现场仅翁×贤、谢×秋二 人,无其他直接目击证人,事故调查组通过察看现场状况、技 术勘验及询问谢×秋等在场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调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6 查了解、充分讨论和综合分析,还原事故基本经过: 2025 年 4 月 3 日下午,张×福安排翁×贤、谢×秋二人在 新建厂房一楼安装监控信号线。至当天 17 时左右,翁×贤在移 动门式作业架顶部作业平台完成一处线路安装作业,准备移动 作业架到旁边的作业位置,谢×秋告诉翁×贤要坐稳扶好准备 移动,由于作业架顶部作业平台铺设木板用于站立,谢×秋被 遮挡住视线,无法观察到翁×贤的状态,在听到翁×贤肯定的 答复后便开始移动作业架。在移动的过程中,谢×秋感觉到作 业架重心失衡,随即作业架往移动方向倒下,翁×贤摔倒在地 面上失去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谢×秋将翁×贤扶在怀中,呼喊翁×贤的名字, 翁×贤没有反应。附近的现场人员听到作业架倒下的声音,电 话通知正在公司大门装 LED 灯牌的张×福到场,随后自己赶往 事故现场,现场人员看到现场情况后,便去找陈×军告知情况。 张×福到达现场并于 17 时 06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陈×军认 为公司位置偏僻,又处在下班高峰期时段,怕贻误抢救时机, 便与救护车沟通,于绿梦生态园周边汇合。随后,陈×军安排 员工驾车将翁×贤送到绿梦生态园附近并转移到救护车上,将 伤者送到汕头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于 4 月 4 日晚 18 时许,医 生宣布翁×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7 接报后,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区工业园区办及属地 居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金平区应急管理局、金平公 安分局鮀江派出所、区工业园区办督促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保护好现场环 境,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同时 要求涉事单位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发后金平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及时、主动、有序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陈×军、张×福等人及时组织将伤者送至 汕头市中心医院救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方法得当, 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工作处置有力有效,未导致 更大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翁×贤,男,汉族,1990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汕头市金平区人,身份证号码:44050919******** **,受张×福雇佣,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系张×福指 派到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装修项目杂工。 据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编号:2025061),对死者翁×贤的鉴定意见为“初步检验意 见:翁×贤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处骨折,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为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8 进一步明确死因需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完善病理及理化等相关 检验”。经公安部门询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表示对鉴定结果没 有异议,不需要法医对死者遗体做进一步解剖。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38 万元,主要用于对死者 家属的经济赔偿和善后处理事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 据 《 生 产 过 程 危 险 和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与 代 码 》 (GB/T13861-2009),分别对事故相关的人为因素、物的因素、 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要素进行分析,依据《企业职工伤害事 故分类》(GB6411)和公安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综合考 虑起因物,引发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其 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发生事故相关要素情况 1.作业时段天气情况 据汕头市气象台官方微博 2025 年 4 月 3 日 10 时发布的未 来 24 小时天气预报:“陆地天气:晴间多云,东北到东风 3~4 级,15~25℃。汕头附近海面:晴间多云,东北风 5~6 级阵风 7 级。” 根据汕头气象台上述气象预报情况和事发场所情况,事故 调查组分析认定:当天自然天气对事发场所无明显影响。 2.现场勘察情况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9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一期)1 楼西南侧,厂 房 1 楼面积约 3583m2,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地坪平坦。 涉事移动门式作业架由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提供给张×福作施工用具, 张×福临时雇佣工人进行组装,作业架架体上未见铭牌,广东 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未能提供作业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作业架宽度约 2 米、宽度约 1.5m,高度约 4 米,由两个长约 2 米、宽度约 1.5m, 高度约 2 米的门架搭设而成,上下 4 榀门架采用线绳绑扎固定, 底部门架装有导向轮及制动装置,作业架顶部安装有踏板并加 盖木板用于站立,作业架上方作业平台安装有高度约 1m 的围 护,作业架底部未设置扫地杆,作业架未按步在门架立杆上设 置水平加固杆。 涉事作业架倒在地上,通过勘查现场情况,涉事作业架行 进路线未有障碍物,周边地面平坦,基本排除作业架因障碍物 或地面凹凸不平等外界环境因素影响而倾倒的可能性。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0 图 1 涉事作业架倒下位置 综合市安全生产专家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基 本排除作业架因障碍物或地面凹凸不平等外界环境因素影响而 倾倒的可能性;涉事移动门式作业架门架仅用绑绳固定,未设 置水平加固杆、扫地杆,不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 全技术标准》(JGJ/T128-2019)“6.5.3 移动门式作业架应按步 在每个门架的两根立杆上分别设置纵横向水平加固杆,应在底 部门架立杆上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相关要求,架体的稳定性不能 保证,作业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 3.作业违规情况 翁×贤安全意识不足,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 护用品,由于未接受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1 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采取过往的作业经验,在门式作业架移动过程中,翁×贤仍处 在作业架上方操作平台,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规范》(JGJ80-2016)“6.2.4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 上不得站人”的规定。 谢×秋,未接受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 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具备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在翁×贤仍处在作业架上 方操作平台的情况下,移动作业架,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6.2.4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 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的规定。 4.安全管理情况 (1)合规审查情况。张×福未注册公司,未具备施工劳务 资质,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未审查张×福相关资质证明,将公司新建厂房的 电气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 人,未与张×福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情况。由于未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 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张×福作为第三方承包单位纳入管 理,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2 有限公司)、张×福双方均未针对涉事项目制订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未制定关于作业架的操作规程。 (3)安全教育情况。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福仅口头要求现场作业人 员注意安全,未正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移动 作业架时,操作人员仍在作业平台上,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项目管理方面。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 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统一协调、管理承 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督促现场作业 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施工机具时,未选择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 现场管理方面。劳务承包人张×福,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违规承包施工 作业项目,未向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 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管理不到位。 综上,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一是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张×福签订承包合同 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3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督促现场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 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位;采购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的施工机具;项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军。作为主要负 责人,未组织实施对项目进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项目劳务承包人张×福,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违规承包施工作业 项目,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 向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 巡查和管理不到位。 四是现场作业人员翁×贤,安全意识不足,未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未具备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事发前开 展作业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移动式作业架移动过 程中,翁×贤仍处在作业架上方操作平台,未按《建筑施工高 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规定要求离开作业架。 五是现场作业人员谢×秋,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具备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规定,在翁×贤仍处在作业架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4 上方操作平台的情况下,移动作业架。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发现场监控未安装,事发第一时间现场唯一人证谢×秋 视线受遮挡,无法直观看到事发过程。涉事作业架行经路线未 有障碍物,且地面较为平坦,据谢×秋描述,其在移动作业架 过程中也未察觉到异常,未感受到导向轮卡住的迹象,基本排 除作业架因障碍物或地面凹凸不平等外界环境因素影响而倾倒 的可能性。 综合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市安全生产专家现场勘察 及事故调查组调查了解情况,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涉事移动门式作业架门架仅用绑绳固定,未设置水平加固 杆、未设置扫地杆,不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 术标准》(JGJ/T128-2019)“6.5.3 移动门式作业架应按步在每 个门架的两根立杆上分别设置纵横向水平加固杆,应在底部门 架立杆上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相关要求,架体的稳定性不能保 证。移动作业架过程中,翁×贤安全意识不足,未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离开作业架顶层操 作平台,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6.2.4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规定,在 移动过程中存在其本人重心失衡和作业架整体稳定性不足综合 作用下导致的作业架重心失衡摔落的可能性,而事发时翁×贤 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摔倒地面致全身多处骨折,重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5 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5 年 4 月 3 日,翁×贤同谢×秋在新建厂房 1 楼进行监 控布线,至 17 时左右,翁×贤完成一处线路安装作业,准备移 动作业架到旁边的作业位置,谢×秋在得到翁×贤已坐稳扶好 的答复后便开始移动作业架,由于作业架架体的稳定性不能得 到保证,翁×贤安全意识不足未离开作业架顶层操作平台,移 动过程中存在翁×贤重心失衡导致作业架重心失衡摔落的可能 性。由于缺少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最终翁×贤摔落到 地面,致全身多处骨折,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张×福签订承包合同和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双方未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现场隐患 排查整改不到位;督促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 品不到位;采购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 具;项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陈×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6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组织实施对项目进场员工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张×福,作为项目承包人,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 产资金投入不足,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违规承包施工作业项 目,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 查和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谢×秋,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具备岗位所必须 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规定,在翁×贤仍处在作业架上方操作平台的 情况下,移动作业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汕头市金平区“4·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有关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1 人) 翁×贤,事故死者,男,汉族,1990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汕 头市金平区人,身份证号码:44050919**********,受张×福 雇佣,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系张×福指派到广东盛威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 建厂房装修项目杂工,从事电气线路安装工作,未持有高处作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7 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翁×贤安全意识不足,未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具备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建筑施 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有关规定,移动作 业架时,未离开作业架作业平台,在无安全帽等个人防护措施 的情况下,移动作业架时仍停留在操作平台上,导致事故的发 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翁×贤本人已在事故中 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责任单位(1 家) 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与张×福签订承包合同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双方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现场隐 患排查整改;督促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不 到位;采购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 项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8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金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2 人) 1.陈×军,男,汉族,1974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江西省丰城 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广东盛威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陈×军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不到位,未组织实施对项目进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三)、(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 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金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 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2.张×福,男,汉族,1975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潮州市饶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19 平县人,身份证号码:44052219**********,作为项目劳务承 包人,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取得 施工劳务资质,违规承包施工作业项目,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 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劳 动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管理不到位。以上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由金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进行其他处理的人员(1 人) 谢×秋,男,汉族,1993 年 12 月 19 日出生,汕头市龙湖 区人,身份证号码:44058319**********,受张×福雇佣,未 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系张×福指派到广东盛威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装 修项目杂工,从事电气线路安装工作。谢×秋未具备岗位所必 须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规定,在翁×贤仍处在作业架上方操作平台的 情况下,移动作业架。鉴于其未受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福开展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且其本身安全意识淡薄,建议责令张×福解除 与谢×秋之间的劳动关系或立即暂停其上岗作业,重新进行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0 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2 个)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委托金平区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区质安中 心)对金平区内受监管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2023 年 9 月 28 日区质安中心收到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一期)项目监督登记申请,区质安中心于项 目开工前签发《施工质安监督告知书》《施工质安监督计划书》, 按照监督计划书实施监督。监督过程共发出监督抽查记录表 14 份,限期整改通知书 2 份(共 12 项隐患),局部停止施工通知 书 1 份,监督过程中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分别对专监、安 全员进行记扣分处罚,并整改完成。施工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5 日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结束施工,2025 年 1 月 22 日向 区质安中心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经区质安中心监督组到现 场勘察,现场己工完场清,符合施工安全评定条件,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向建设单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广 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知书,2025 年 3 月 31 日出具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告知书,2025 年 4 月 25 日,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 目(一期)项目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参建五方竣工验收报 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但据调查涉事装修项目在 2024 年 12 月进场作业,区质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1 安中心仍未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建议责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职责对负有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及相关 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建议责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全区 会议上作出深刻检讨,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金平区人民政府 报告,并将检讨报告抄送区安委办。 2.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2025 年共组织开展 5 期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知识培 训,累计 213 家次企业 342 人次参加。2024 年 4 月份至今年 4 月份期间,共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228 家次,排查隐患 400 处,均已督促落实整改。其中,检查现代产业集聚区各类生 产经营建设单位 19 家次,排查隐患 29 处。2024 年 1 月 27 日, 检查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一期) 项目,未发现安全隐患。从事故调查发现的诸多问题情况来看, 暴露出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在督促检查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工 作力度不足,巡查存在质量不高的情况。建议责令区工业园区 办按照职责对负有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及相 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建议责令区工业园区办在全区会议 上作出深刻检讨,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金平区人民政府报告, 并将检讨报告抄送区安委办。 若发现该事故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调查 处理。 (六)其他问题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2 在事故调查组勘查现场及与证人问询过程中,发现如下 3 个问题隐患,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核实并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 名:广东邦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完成全部验收手续的情 况下便将部分厂房出租,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园 区办核实有关情况,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于涉事作业架门架仅用绑绳固定,未设置水平加固杆、 扫地杆,架体的稳定性不能保证,作业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问题,建议责令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停止使用,并由区工业园区办跟踪处理。 3.对于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验收阶段便有第三方施工队进场施工, 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请上述问题的落实单位,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委办。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承包商准入审查,确保承包商具备 承包工程项目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要深刻认识到业主单位对承 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设置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3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要将劳务人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组 织员工及被派遣劳动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知识。要强 化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覆盖范围,要针对公司建设项 目制定或组织承包单位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 施工用具进行排查,确保施工机具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广东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邦承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要解除与张×福之间的承包关系,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发包。 (二)张×福,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要在取得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开展 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教育培训书面记录,确 保从业人员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明确施工作业流程、熟悉掌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安排好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经费,采购符合标准、人数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 施工人员配备好劳动防护用品。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4 和部门监管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化排查 整治,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深基坑、高 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高风险环节,紧盯焊接与热切割、 高处作业等高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除土建工程之外, 还要牢抓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在检查监督过程中要做到“应查 尽查”。要抓牢企业三级教育培训,落实班前会制度,提高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水平,坚守安全红线,远离危险底线。要严 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无证施工等行为依 法顶格处罚,切实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融入到日常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中,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四)区工业园区办,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将安全监管作为践行"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理念的具体行动,严格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和网 格化管理要求,抓好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管工作。要将装饰装修 工程作为近期着力点,重点排查高处作业、焊接作业等特种作 业,关注脚手架、临边洞口等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关键部位,全 面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检查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建 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规范,着力提高检查人员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避免检查漏重点、走形式的情况,全面遏制 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