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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棠下“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蓬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5-09-0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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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棠下“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9 日,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滘村华安路 1 号一
处废弃板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
失约 50 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蓬江区政府、棠下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
理局、棠下镇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救援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
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事
故性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经蓬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
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棠下镇人民政府、
棠下镇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
察院参与事故的调查监督,另聘请安全技术专家协助相关技术查
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迅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人员问询、书证查验、
现场勘查等取证调查程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和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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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蓬江棠下“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
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1.事故单位基本信息
(1)黄某某,性别:男,原仁乐酒楼地块有关建筑物及相关
废品杂物回收处置合伙人,系伤者钟某的雇主。
(2)黄某,性别:男,原仁乐酒楼地块有关建筑物及相关废
品杂物回收处置合伙人,系伤者钟某的雇主。
2.伤者基本信息
钟某,性别:男,在黄某某、黄某安排下开展棚顶铁皮拆解
工作,于该起事故中受伤。
(二)项目概况
原仁乐酒楼所属地块为石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石滘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通过每三个月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的承包期限
与肖某某(棠下镇周郡村村民)签定临时租地合同(合同编号:
石滘(联社)20240019),租赁期间: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到 2025
年 3 月 16 日止。实际租用面积为 829 平方米,租金按每平方米 3.5
元价格核算,三个月租金共 8704.5 元。肖某某承租地块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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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每月 6600 元价格转租给聂某某,聂某某租赁前已在此地块上
建有临时建筑物,将其中一部分出租给仁乐酒楼,剩下部分做为
江门市蓬江区真之味贸易有限公司的物资仓库使用,双方没有签
订合同或者协议。2025 年 3 月 16 日合同到期后,“五一”国际劳
动节前后,黄某某联系聂某某要回收原仁乐酒楼地块有关建筑物
及相关废品杂物,双方口头达成协议,黄某某以 19000 元的价格
回收原仁乐酒楼地块有关板房、货架、厨房用品、废旧电线等物
品。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滘村华安路 1 号一处
废弃板房。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9 日 8 时 30 分左右,蔡某某(系伤者钟某的表哥,
黄某某和黄某是其雇主)和钟某一起来到原仁乐酒楼地块处,在
黄某某、黄某安排下开展棚顶铁皮拆解工作。事发时,黄某、钟
某、蔡某某 3 人通过叉车升降的方式,爬上原仁乐酒楼建筑物的
屋顶,拆除屋顶瓦片的螺丝。期间,三人除了佩戴头盔外没有采
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没有系安全绳和拉安全网)、也没有做好
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9 时左右,在工作过程中钟某重心失衡坠落
至地面,头部遭受重创,后送至江门市中心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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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蓬江区人民政府、棠下镇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 棠下镇
派出所接到报告后,马上派员赶赴现场,围绕保护现场、防止次
生伤害事故或扩大损失、社会维稳等事项展开了相关程序的工作。
2.成立了以属地为主的善后工作小组开展相关的善后处置工
作。
3.成立了区政府层级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
作。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GB 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 万元。目前,伤者钟某已出院。
二、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接到相关情况报告,局值班
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
按照程序逐级报送相关事故情况,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蓬江区、镇两级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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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镇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相关
的善后处置工作。经调查组了解核实,“5·9”事故的应急救援
工作从事故接报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的过程规范有效,
没有引发社会舆论热点及扩大人员伤害、扩大事故损失的情形。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工人钟某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
且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在高约 6 米的屋顶拆除瓦
片,重心失衡坠地受伤。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黄某某、黄某系原仁乐酒楼地块有关建筑物及相关废品杂
物回收处置合伙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高处
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排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开展特种作业施工。
2.黄某某、黄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钟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
特种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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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可排除人为和自然灾
害等其他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
对蓬江棠下“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
理:
1.黄某某、黄某,系原仁乐酒楼地块有关建筑物及相关废品
杂物回收处置合伙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高处
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排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开展特种作业施
工,黄某某、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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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一款
2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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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蓬江区应急
1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作业。
3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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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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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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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对黄某某、黄某进行处罚。
2.黄某某、黄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钟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从
事特种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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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
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
由于黄某某、黄某系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既属
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又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这种情况下,若既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存在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
4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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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将黄某某、黄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3.钟某,在黄某某、黄某安排下开展棚顶铁皮拆解工作。钟
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除了佩戴头盔外没有
采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如安全绳和安全网)、也没有做好相关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重心失
衡坠落至地面,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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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黄某某、
黄某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忽视作
业安全,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缺乏有效的安
全教育培训,缺失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二是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
落实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流于形式,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该事故所体现的安全隐患。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全面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针对事
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7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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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黄某某、黄某要引以为戒,采取
有效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要从严把关高处作业审
批,切实执行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必须培训持证上岗、必须
实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
排专人监护)。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督
促并教育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力度,排
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
(二)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棠下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岗位
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沉痛教训,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
线思维,举一反三,抓细本地区本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坚决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
施工领域安全整治扎实有效。
(三)加强责任体系建设。棠下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隐
患就是事故”的治理理念,进一步总结分析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
中的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加强细化日常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分清主次、抓重点时期、抓重要环节、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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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群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
屡教不改、整改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严肃处理。
(四)筑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棠下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安排,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化整改,动态化清零。抓好建筑施工、工贸行业等领域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严查严管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开展自
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落实
专人跟踪,及时消除事故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