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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环市街道“6.29”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蓬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4-12-19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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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蓬江区环市街道“6•29”车辆伤害一般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0 月21 日经事故调查组全体调查人员审议通过)
2024 年6 月 29 日下午,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宏兴路 86号
F 幢厂房的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厂房外,发生一起
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环市街道办接报后,立即核实情况并层
级报告事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
定,蓬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
环市街道办、区总工会、西环市监所、环市应急办、环市派
出所、环市人社所等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蓬江区环市街道
“6•29”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广
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技术人员参加了事故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检测、深入
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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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6 月 29 日 13 时 13 分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宏
兴路 86 号 F 幢厂房的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后门外
公共通道,全某操作托盘堆垛车(图一、图二)在同事罗某
孙的协助下,把原料氯化钙(图三)搬运至厂房后门外面(图
四、图五)的货板上。13 时 19 分,当开始搬运第四袋原料
时,全某操作托盘堆垛车驶至公共通道上的原料存放区,升
高货叉对准计划搬运的原料上方,罗某孙利用铝梯爬高把原
料袋的两个吊带挂在托盘堆垛车的货叉上,然后爬下铝梯。
全某抬升货叉吊起原料后,未降至安全高度随即开始操作托
盘堆垛车向厂房后门行驶。当时罗某孙在厂房后门外正打算
移开行驶路线上的黑色塑料筐给托盘堆垛车让路。13 时 20
分,全某操作托盘堆垛车吊运在货叉上的原料出现摇摆,摆
动致使托盘堆垛车失稳向前进方向右前方侧翻,罗某孙被托
盘堆垛车门架砸中后倒地。事发后,全某马上通知股东林某
斌赶到事发点,发现罗某孙平躺在地,林某斌对罗某孙进行
胸外压和人工呼吸,同时指挥在场员工拨打 120请求医疗救
援、拨打 110 报警。13 时 33 分许,医疗人员到达现场进行
抢救,随后当场宣布罗某孙抢救无效死亡。及后,第二人民
医院判断罗某孙为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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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涉事托盘堆垛车
图二:涉事托盘堆垛车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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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氯化钙原料外包装
图四:事发地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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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事发地点监控图片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后,环市派出所民警对人员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提
取有关监控视频,并把全某、林某斌等人传召到环市派出所
问话、了解事发情况,对死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解核实。
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进行核实了解后,按规定层级上报
有关情况。
7 月 3 日,区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到盛安辉科
技(江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
7 月 4 日,罗某孙家属与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经过协商,就事故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人民
调解协议书》。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已落实支付补
偿款项(含殡葬费)共计 130000 元,家属住宿费、餐费共
计 15420 元,商讨赔偿事宜会议费用 2000 元。经人社部门
核定,罗某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 11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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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每月支付其配偶抚养金有待社保审核批准支付。另外,
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斌及其他员工分别
给予罗某孙家属帛金20010 元和 5569 元,并于 7 月23 日结
清死者6 月份工资。
7 月 8 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对涉
事托盘堆垛车进行了检验,于 7 月 10 日出具《托盘堆垛车
倾翻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于 7 月 12 日出具《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BNE-J02400022)。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4 年 6 月 29日 13 时20 分
(二)事故地点:江门市蓬江区宏兴路 86 号 F 幢厂房
的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后门外公共通道。
(三)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四)伤亡人数:1 人死亡
(五)直接经济损失:127.6145 万元
四、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设备、场所概况
(一)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事故中托盘堆垛
车的使用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独资);营业执
照号码 :91440700MA53YK2A3D;法定代表人:刘海波;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宏兴路 86 号 F 幢厂房;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29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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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批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模
具制造;模具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
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江门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
(二)罗某孙:事故中死者。男。职务:搬运工。2024
年 5 月份开始在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工作。
(三)全某:事故中托盘堆垛车驾驶员。男。职务:生
产车间领班,负责机器调试。2020 年 10 月开始在盛安辉科
技(江门)有限公司工作。
(四)事故车辆:1.产品名称:托盘堆垛车、产品型号:
CDDC、自重:650kg、额定起重量 1500kg、车架号:S225383、
最大起重高度:3500mm、电瓶电压:24V、载荷中心:500mm、
防爆等级:——、产品编号:240327814、制造日期:20240402、
设 备 代 码 : 511034011202427814 、 许 可 证 编 号 :
TS2534011-2027、制造单位: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1.2 含义和
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
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
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
用旅游观光车辆。1.2.2 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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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
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
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因此,事故车辆托盘堆垛车
属于叉车的一个类型,而事故现场另一车辆托盘搬运车则不
属于叉车。3.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E-J02400022),事故车辆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项目“C1技术资料审查”中“首
次检验资料”不符合(检验报告备注:该场车随机文件的使
用维护说明书中载荷曲线图缺起升高度为≤3500mm 工况时
的载荷曲线。同时与铭牌上的载荷曲线图不一致。)。4.根
据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出具的《托盘堆垛
车倾翻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指出,倾翻前托盘堆垛车货叉实
际抬升高度是3270mm,货叉悬吊原料的点距离门架约500mm。
而托盘堆垛车产品说明和载荷曲线图显示,该工况下托盘堆
垛车的额定载荷约为600kg。
(五)事故场所情况:1.事故发生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
宏兴路 86 号 F 幢厂房的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后门
外公共通道。事故发生点周边有一个摄像头,该摄像头由厂
房出租方设置,能拍摄到罗某孙被涉事托盘堆垛车砸中的地
点和经过情况。2.根据事发地点厂房规划图,事故发生地点
原规划为江门市蓬江区宏兴路 86 号 F 幢厂房外公共绿化区
域,但实际已硬底化且成为连通各厂房之间的公共通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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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代码 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1.2.1 工厂厂区:是指有明确管理
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
路货场和物流园区。由于事故发生点属于盛安辉科技(江门)
有限公司厂房外部公共通道,不属于其经营场所管理范围,
因此,事故发生点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规程》规定的工厂厂区,事故车辆不属于纳入《特种设备目
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托盘堆垛车倾翻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其他证据
反映,全某的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
核,未严格按照事故车辆装卸货物注意事项和载荷要求,违
反事故车辆操作规程,事故中操控托盘堆垛车的货叉悬吊一
包 1003.2Kg氯化钙原料(吊点距离门架约500mm,货叉起升
至 3270mm 高度)超载行驶,从而出现“头重脚轻”的情况,
行驶过程中由于原料产生摆动,托盘堆垛车整体失稳,最终
导致托盘堆垛车倾翻并砸中罗某孙。
(二)间接原因
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误认为托盘堆垛车不属于叉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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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不需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未能落实罗某孙掌
握托盘堆垛车安全作业技能、遵守事故车辆操作规程进行作
业。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根据事故基本情况、车辆状况及使
用场所性质、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蓬江区环市街道“6•29”
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惩诫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事故调
查组对蓬江区环市街道“6•29”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的责
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托盘堆垛车
的使用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给予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二)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
其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全某违规操控托盘堆垛车抬升货物超载行车的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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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给予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
(三)全某
全某的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未严格按照事故车辆装卸货物注意事项和载荷要求,违反事
故车辆操作规程,事故中操控托盘堆垛车抬升原料超载行车
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
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规定,建议由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
育和处分;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
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
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
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特种
设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健全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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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排查治理违规违章作
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各镇(街)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深入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吸
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属地和行业安全监管职
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
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遵守
操作规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属地镇街和市场监管所要强化
安全生产“一盘棋”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要充
分发挥应急办安全监管员、村(居)网格员等的“哨兵”作
用,将辖区内发现的未悬挂车牌叉车信息及时通报属地市场
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进行隐患跟踪核查并落实闭环管理。
(三)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叉车租售、使用环节的各
类生产经营主体的叉车使用安全宣贯,做好叉车销售单位的
销售台账排查工作,倒查是否存在未登记叉车情况,追踪辖
区内叉车使用单位,落实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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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人员
单位 签名
区市场监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总工会
环市街道办、环市
街道应急办
环市派出所
环市街道人社所
区检察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
测研究院江门检测
院特邀技术人员
附件:《蓬江区环市街道“6•29”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调
查证据目录》
蓬江区环市街道“6•29”车辆伤害
一般伤亡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0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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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蓬江区环市街道“6•29”车辆伤害一般伤亡事故调查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内容
1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批复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
2 监控视频(光盘) 事故调查组 全某驾驶托盘堆垛车作业的情况
3 现场笔录1 份、证据资料(10份) 事故调查组 事故现场检查情况、涉事托盘堆垛车核查情况
4 全某的询问笔录2份、刘海波的询问笔录3份、林某斌的询问笔录1份和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事故调查组 事故经过、原因等情况
5
罗某孙的劳动合同、身份证、人民调解协议书、
付款回单、转账截图、调解款项收据、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书、江门市殡仪馆服务受理单、
遗体火化证、帛金明细及微信转账截图、住宿费
发票及汇总账单、餐费收据、会议费发票
盛安辉科技(江门)
有限公司
罗某孙的身份信息、劳动关系、死
亡情况、事故后续处理、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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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租赁
合同、房地产权证、白石凤山工业区东侧地块厂
房规划、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整改报告
等资料
盛安辉科技(江门)
有限公司、事故调查
组
事故责任单位主体信息、事发地点
性质和事故后的整改等情况
7
购销订货合同、送货完工单、购车发票、产品合
格证明及叉车产品数据表、质量保修卡、出厂检
验报告、整机主要受力构件材质合格证明、特种
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盛安辉科技(江门)
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参数配置、购买情况
8 智能充电机使用说明书、产品维护保养及使用说明书(CDDC系列托盘堆垛车) 盛安辉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的使用说明情况
9 托盘堆垛车倾翻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 技术机构对事故车辆侧翻的原因分析以及叉车质量的检验结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