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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荷塘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3·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蓬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5-09-22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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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荷塘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
“3·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3 月31 日 17时 07 分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
中泰东路与高村交叉口西侧地块的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
目工地上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约 200 万元。
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性质,根据国务院《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
经蓬江区人民政府2025年4月3日批复同意,成立由区住建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荷塘镇、荷塘派出所等
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的调
查监督,另聘请安全技术专家协助相关技术查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人员问询、书证
查验、现场勘查等取证调查程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总结了事故
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蓬江荷塘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3·3
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工人在操作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上
升作业期间,因违规操作导致头部被三层楼板梁底和升降工作
平台护栏挤压导致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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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 1 号
仓库、2 号仓库、3 号仓库、4 号仓库、5 号盘道、6 号盘道、7
号货运平台、8 号宿舍楼、9 号门卫、10 号门卫)位于江门市蓬
江区荷塘镇中泰东路与高村交叉口西侧地段,合同工期为 2023
年 11 月27 日至 2025 年 12月 01 日,总占地面积为 130385 平
方米,建筑面积 334325.43平方米,合同总价 84034.63 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柏联智慧供应链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柏联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C4NQP
LXY。营业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企
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
2.施工单位(总承包):中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虹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110383L。
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3.监理单位:广东鸿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
鸿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40Y7E4W。建筑
监理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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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4.预应力施工单位(专业分包):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
1057305743999。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应力专项工程企业能力评
定甲级。
(三)相关人员信息
鞠某某,性别:男,是江苏新筑公司的预应力工人。鞠某
某与江苏新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5 年3 月 31 日,鞠某某
在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泰东路与高村交叉口西侧地块的
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进行预应力安装工作。经江门市
公安局荷塘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
书编号:S442019089600)推断为颅脑损伤死亡。
(四)涉事设备信息
涉事升降设备为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据设备铭牌显示,
其基本信息如下:
机械产品型号 SR1623F 最大平台高度 16m
产品编码 AS16040024 最大工作高度 18m
发动机额定功率 36.8KW 驱动方式 柴油
最大工作人数 4人 出厂日期 2023 年
核定载荷 680Kg 最大倾斜角度 X-2°/Y-3°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履职情况:
2023 年 8 月30 日柏联管理公司与广东鸿伟公司签订了《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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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广东鸿伟公司对
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实施监理;2023 年 10 月 15 日柏联管
理公司与中虹建设公司签订了《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施工合
同》,委托中虹建设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柏联管理公司在
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成立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负责人为
何某轩。2024 年 11 月 19 日柏联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轩审
核了升降工作平台进场登记查验资料,2024 年11 月 20 日柏联
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轩会同广东鸿伟公司王某和中虹建设
公司罗某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查。项目自
2025 年 2 月份春节后复工至事发前,柏联管理公司会同广东鸿
伟公司、中虹建设公司开展检查2 次。
2.监理单位履职情况:
广东鸿伟公司根据《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由王某为项目总监成立了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管理机
构。2024 年 11 月 18 日广东鸿伟公司审核了中虹建设公司报来
的升降工作平台进场登记查验资料,2024 年 11 月 20日广东鸿
伟公司总监王某会同柏联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轩和中虹建
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某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
查并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检查验收。2025 年 3 月 31 日 15时许
广东鸿伟公司项目总监王某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邓某国、任某诚
对升降工作平台开展巡查检查。项目自 2025 年 2 月份春节后复
工至事发前,广东鸿伟公司开展检查 1 次,项目部开展检查 7
次,发出整改通知书 9 份,安全工作联系函 2 份,目前均已完
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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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履职情况:
中虹建设公司根据《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施工合同》由罗
某为项目经理成立了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管理机构,并配
备了3 名专职安全员(贾某吉、李某江、古某永)。2024 年11
月 17 日中虹建设集公司将《升降作业平台进场登记查验表》及
有关资料报送至柏联管理公司和广东鸿伟公司审核,经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审批后,安排设备进场;2024 年11 月 20 日中虹
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罗某、广东鸿伟公司总监王某、柏联管理公
司项目负责人何某轩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查
并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检查验收;2025 年2 月 14 日中虹建设公
司负责人梁某萌、项目经理罗某、江苏新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
岗对预应力工人鞠某某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2025 年 3 月 16 日、3 月 28 日中虹建设公司对安全员现场检查
时发现工人违规将身体探出护栏作业的违规事项提出整改要求
并罚款警示;2025 年 3 月 31日 15 时许中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
罗某和专职安全员贾某吉对升降工作平台开展巡查检查。项目
自 2025 年 2 月份春节后复工至事发前,中虹建设公司开展检查
2 次,项目部开展检查 6 次。
4.专业分包单位履职情况:
2024 年 6 月江苏新筑公司与中虹建设公司签订的预应力专
业分包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李某岗为项目
经理成立了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了 1 名
专职安全员(王某 2)。2024 年 11 月 17 日江苏新筑公司向中
虹建设集公司报送了《升降作业平台进场登记查验表》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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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025 年2 月 13 日江苏新筑公司与预应力安装工人鞠某某
签订了劳动合同。2025 年 2 月 14日江苏新筑公司负责人李某岗
对鞠某某进行了安全教育。2025 年3 月4 日江苏新筑公司通知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升降工作平台进行维保,检查结
果为设备总体情况良好。2025 年 3 月 9 日预应力工人鞠某某经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培训取得了高空作业车操作证(合
格)。2025 年 3 月 31 日 15 时许专业分包单位江苏新筑公司项
目负责人李某岗、专职安全员王某 2 对升降工作平台作业现场
巡视检查。项目自2025 年 2 月份春节后复工至事发前,江苏新
筑公司开展检查 2 次,主要检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作业
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及材料状态和施工质
量;项目部开展检查 6 次,主要内容为作业前对设备及安全防
护设施、安全警戒的设置、作业环境的检查。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泰东路与高村交叉
口西侧地块的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 2 号仓库与 7 号平
台间三层楼板梁,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334325.43 ㎡,总楼栋
数为 1~4 号仓库、5~6 号盘道、7 号货运平台、8 号宿舍、9~
10 号保安亭,合同造价84034.63 万元。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31日早上5时50分许班组长鞠某进对鞠某某、
鞠某民、鞠某武等工人进行晨会交底,并检查了鞠某某等工人
的安全设施和确认身体状况,6 时许鞠某某、鞠某民、鞠某武进
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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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 15 时许中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罗某、专职安全员贾某
吉、江苏新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岗、专职安全员王某2,广东
鸿伟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某、监理工程师邓某国、任某诚对剪
叉式升降工作平台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其作业环境、安全
防护设施、安全警戒设置符合要求。
17 时 05 分许鞠某某、鞠某民、鞠某武进行 2 号仓库与 7
号平台间三层楼板梁侧上的泡沫清理和安装楼板梁锚具。鞠某
某负责操作升降工作平台升降,鞠某民为辅助工随升降工作平
台上升作业,鞠某武在地面上负责操作油泵机器。鞠某某站在
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操控位置,鞠某民在升降工作平台另一端。
17 时07 分许升降工作平台上升到梁底后,鞠某武看见梁底
与升降工作平台护栏中间夹着一顶安全帽,鞠某武呼叫鞠某民,
询问鞠某民是否压到东西,鞠某民半蹲穿过横梁看见鞠某某的
头部被夹在横梁与升降工作平台护栏边框中间,鞠某民告诉鞠
某武是压到人,鞠某武立即在地面按升降工作平台紧急开关,
将升降工作平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17 时13 分许鞠某武致电鞠某进,告知其现场有人受伤。17
时15分许鞠某进打电话告知江苏新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岗有
关情况。17 时20 分许李某岗到达了事发现场并拨打了 120 急救
电话。17 时 25分许鞠某进也赶到事发现场。
17 时 35 分许李某岗通知中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罗某,17
时 39 分许李某岗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对方回复要半小时才
能到达。
17 时42 分许罗某开车到工地发生事故现场,鞠某进、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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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鞠某民将鞠某某抬上罗某车上,鞠某进与李某岗一起随罗
某开车去医院。18 时30 分许到达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附属
均安医院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20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发生后,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其他工
人,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安排专人跟进伤者医治,安抚家
属情绪,积极跟进协商事宜。2025 年 4 月 2 日江苏新筑公司已
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签订和解协议书,目前家属已将死者火化
并返回家乡。
2.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荷
塘镇、荷塘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
场核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程序逐级报送相关事故情
况,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荷塘镇、荷
塘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相关
的善后处置工作。经调查组了解核实,“3·31”事故的应急救
援工作从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组织抢救时效性及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应急处置的过程规范有效,没有引发社会舆论热时及扩
大人员伤害、扩大事故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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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察及测量分析。
事发现场实地测量,地面至结构梁底高约 9.5 米,预应力
张拉端高度为 10.1 米至 10.6 米,升降工作平台最大工作高度
18m,满足上部预应力锚具安装作业需要。根据人员问询笔录,
鞠某某在靠近升降工作平台一角的操作位置,鞠某民在升降工
作平台另一端。升降工作平台上升到作业高度后,两人中间被
一条 600mm×1300mm(宽×高)结构梁隔开,鞠某民和鞠某某虽
然在同一个作业平台内,但是均无法看到对方。
预应力锚具安装区域位于 600mm×1300mm(宽×高)结构梁
上前方,升降工作平台横跨结构梁,鞠某某在操纵升降工作平
台上升的同时要观察预应力锚具安装区域,未能及时察觉头部
与安全护栏、梁底或者梁侧之间发生撞击、挤压的风险。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谈话问询等
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直接
原因是预应力班组工人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升降
工作平台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升降工作平台上升过程将身体
探出升降工作平台护栏外,头部遭受撞击后被夹在三层楼板梁
底与升降工作平台安全护栏之间,头部被挤压导致死亡。鞠某
某在操作升降工作平台上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是造成本起
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分析
江苏新筑公司虽对鞠某某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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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但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切实提升其安全意识。特别是中虹
建设公司分别于 2025 年3 月16 日、3 月 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
工人违规作业提出了整改要求并罚款警示后,江苏新筑公司未
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行为,对作业人员的持续安全
行为规范引导不够。同时,江苏新筑公司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
查不充分,未能充分辨识作业环境中危险因素,未能及时发现
并制止工人作业过程中的不规范作业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
间接原因。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通过问询,项目负责人李某岗和工友鞠某武、鞠某民反
馈,当天下午上班时鞠某某身体状态无异,排除人员身体状况
问题。
2.涉事升降设备为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其制造单位为临
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 SR1623F,制造日期为 2023
年 8 月,产品编码为 AS16040024,最大工作高度为 18m,最大
平台高度为 16m,最大工作人数为 4 人,额定载荷为 680kg,驱
动方式为柴油。涉事升降工作平台产品标牌、出厂合格证、使
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进场审查验收表等资料齐全。另,
通过现场勘察,事发现场升降工作平台完好无损,未发生整体
倾覆,无局部结构破坏等情况,现场升降操作运行正常,排除
设备质量缺陷或故障因素。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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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筑公司虽对鞠某某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
交底,但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
能切实提升其安全意识,未能杜绝其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头部探出护栏等违规行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规范引导不
够。
(二)事故有关人员
江苏新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效性不强,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该事故安全隐患。
五、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一)工程报建情况
2024年 7 月 5 日蓬江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以下简
称区质安站)办理了柏涛高端装备产业园2 号仓库(主体阶段)
监督登记,监督号为 C23-018(主)-2,区质安站委派了荷塘监
督组跟进该工程监督工作。2024 年 7 月 5 日柏涛高端装备产业
园 2 号仓库(主体阶段)经审批,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440703202407050201。
(二)工程监督情况
区住建局于 2024 年 6 月印发了《关于加强江门市蓬江区房
屋市政工程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荷塘
监督组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交底,项目自
2024 年 7 月 5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以来,市
住建局、区住建局累计开展督导检查共 5 次,荷塘监督组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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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安全检查共 31次,对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履职问题发出
动态扣分通知书共15 份,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共 23份,
其中涉及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内容 4 份,均已整改完成。荷塘
监督组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针对钢结构
施工安全以及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使用安全开展约谈及再一次
安全监督交底会议。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虹建设公司
中虹建设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预应力专
业分包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并签订了分包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协
议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均组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与考核及安全技术交底;已按规定对升降工作平台进行了进
场审批、作业前验收和作业过程巡查;综上,中虹建设公司已
按规定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议不予处罚。
2.广东鸿伟公司
广东鸿伟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
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
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旁站和检查;建立了监理例
会、监理周报制度;已按规定对升降工作平台进行了进场审批、
作业前验收和作业过程巡查;综上,广东鸿伟公司已按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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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议不予处罚。
3.江苏新筑公司
江苏新筑公司与中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预应力专业
分包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江苏新筑公司与预应力安装工人鞠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项目
负责人已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班组长已对作业人员进行了
班前安全教育,并已对升降工作平台作业现场进行巡查检查。
但江苏新筑公司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能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江苏新
筑公司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不充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
人作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综上,江苏新筑公司在安全管理
方面存在不足,对事故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和第
一百一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鞠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是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
有限公司的预应力工人。鞠某某在操作升降工作平台上升作业
期间,因违规操作导致头部撞上仓库顶部横梁并被升降工作平
台护栏夹住受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鞠
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李某岗,江苏新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落实本单
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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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形式,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该事故所体现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和第九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对移动式升降作业的风险辨识不足。二是企业对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缺乏有
效的管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企业主要负责
人未能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员工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所体现的安全隐患。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
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安全
管理漏洞,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落实参建企业安全责任
全区工程参建各方要紧紧围绕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的重要论述,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把
安全理念自上而下贯穿到工作各环节,认真落实企业、工程项
目、班组三级产岗位责任,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增强安全风险
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实抓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二)强化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全区所有在建工地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员大培训活动,组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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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从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安全
生产教育活动,培训教育内容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突出
重时、注重实效,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
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让每一个参与建筑施工的人员都能
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真
正将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三)加强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监管
根据市住建局2025 年 4 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
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江建质函〔2025〕11
号)和区住建局 2024 年6 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江门市蓬江区房
屋市政工程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市政工程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安全使用监
管,全区建筑工程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实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编制专项使用方案制度、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操作人员岗前
培训制度、安全使用“十禁止”制度等。同时,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加强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的行业监管,提升该类设备在
生产环节与使用环节的规范性,通过源头整治,强化监管效能。
(四)抓牢抓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
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聚焦深基坑、高边坡、高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
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重
大风险隐患,建立多层次检查体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行业专家帮扶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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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巡查频次与深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责任
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真正传导到“神经末梢”。
同时,要以铁腕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抓而
不实、督而不改、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企业绝不姑息、绝不
迁就,严肃执法、从严处罚,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起到震慑作
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