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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深高速公路惠州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惠州市·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惠州市 发布:不详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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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深高速公路惠州段“11·2”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1 月 2 日凌晨 01 时 04 分许,武深高速公路 917 公
里+800 米(往深圳方向)发生一宗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
追尾碰撞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3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
经济损失 482.6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
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武
深高速公路惠州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
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0〕165 号)要求,惠州市人民政
府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依法成立了武深高速公路惠州段“11·2”较
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
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
工会、市公路事务中心,以及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政府派员组
成;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了道路交通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等关键
要素,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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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涉事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品牌型号:日产牌 ZN6441V4A4,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1 月 31 日,车身颜色:灰色;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
谢石德;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事发时,车辆核载人数 7 人,事发时实载人数 8 人,已超载。
2.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
挂车
(1)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乘龙
牌 LZ4250MDB,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7 月
31 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取得由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许
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
至 2021 年 4 月 5 日。车辆实际支配和持有人:丁能德,丁能德
与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每年缴纳 1200
元的管理费用,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2)粤 P6969 挂号重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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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牌 SMW9400CCY,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6 月 30 日,核
定载质量:33.63 吨;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取得河源市东源县交通
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所有人为广东神骏汽车
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徐洞村。半挂
车实际支配和持有人:丁能德,丁能德与广东神骏汽车有限公司
签订了甩挂运输的《租赁合同》,每年缴纳 15000 元的管理费用,
将其实际控制的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匹配广东神骏汽
车有限公司名下的粤 P6969 挂号重仓栅式半挂车。
(二)事故有关车辆驾驶人、支配人情况
1.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有关情况
驾驶人情况,谢石德,男,37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持
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有
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
经查实,谢石德驾驶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超员超载(车
辆核载 7 人,实载 8 人),且无证非法营运。血液检验结果显示
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尿检,无毒驾。
2.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有关情况
(1)驾驶人情况
吕明武,男,42 岁,广东省高州市人,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
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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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经查实,吕明武驾驶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无其他乘客)从河源市连平县粤盛兴钢
铁厂装载钢筋运往东莞常平镇,在明知车辆档位故障的安全隐患
未消除情况下,仍违法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低速(10 公里/小
时)行驶在武深高速公路。事发时,车辆实载 47.15 吨(车辆总
质量核载 49 吨),无超载行为。血液检验结果显示未检出乙醇成
分,经尿检,无毒驾。
(2)车辆实际支配人情况
丁能德,男,38 岁,广东省梅州市人,系桂 BK0526 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和支配
人,分别与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和广东神骏汽车有限公司签
订了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挂靠协议和粤 P6969 挂号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租赁合同》,并以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
名义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三)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进行检验鉴定,结论如下:
1.湘 B1NP96 小型客车:右前灯光装置缺损系本次事故造成,
其转向系、制动系、左前灯光装置,后部灯光装置未检见安全隐
患;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
2.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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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转向系未检见安全隐患;制动系、后部灯光装置和车身反
光标识、行驶系、传动系存在安全隐患。
3.经调取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GPS 动态监控记录显
示:11 月 1 日 23 时 55 分从龙门收费站上高速,11 月 2 日 0 时
31 分进入平安服务区,期间行驶 36 分 41 秒,行驶里程 34.1 公
里,最高车速 84km/h;11 月 2 日 0 时 43 分从平安服务区驶入武
深高速,01 时 04 分车辆停止,期间行驶 21 分钟,行驶里程 3.8
公里,最高车速 11km/h。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武深高速公路南行 917 公里
+800 米处(瓦窑大桥桥面),事发时多云天气,未出现大雾和突
发恶劣天气。路段为南北走向的沥青路面,南往深圳,北往武汉,
道路中央设有水泥防护墙,路肩设有水泥防护栏,双向六车道,
事故路段的行驶路面依次划设有小客车道、快车道、慢车道和应
急停车道,宽度分别为 3.80 米、3.80 米、3.80 米和 3.00 米,路
段限速 120km∕h。该路段路面平直,视线较好,沥青路面,标志、
标线齐全清晰,夜间无照明,中央分隔带和桥梁防撞栏两侧设有
反光轮廓标,地面行车道边线也设有反光道钉,事故发生时路面
车流量较小。
经组织道路交通专家现场勘察认定,该路段道路、配套设施
以及气候环境不存在诱发交通事故的因素。
2.事故痕迹情况: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后头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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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停放于快车道和慢车道之间;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肇事后头南尾北停放于慢车道
和路肩上。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挤压变形,损坏
严重;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挂车尾左侧有碰撞损坏痕迹;散落物主要集中在慢车道
内,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方有一条左前轮留下的侧滑痕,
长度为 10.60 米。
(五)涉事公司情况
1.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挂靠相关道路运输企业,
未按规定1在当地合乘平台注册。7 名乘客通过微信群和电话预约
等方式约定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 19 时 49 分许,搭乘该车从湖南
省株洲攸县出发往广东省深圳市周边,以每人 200-300 元的价钱
支付给谢石德。
2.柳江县京冠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京冠公司”),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50221552274907B(1-1);成立日期:2010
年 3 月 25 日,企业法定代表人:覃重面,地址:柳州市柳江区
新兴工业园兴泰路 1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
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京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取得由柳州市柳
1《株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
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
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
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六条: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必须在经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乘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出行。第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
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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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
交运管许可柳字 450221600047 号),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
京冠公司名下有 85 辆运输车辆(含肇事车辆桂 BK0526 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均为个体购车人挂靠在该公司经营货物运输的车
辆,其名下无任何实际营运车辆。
经查,京冠公司实际经营人和持有人为吴定琼,负责办理名
下运输车辆的车辆证照、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等服务。
京冠公司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未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组织驾驶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
车辆行驶动态信息进行实时分析、处理,未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台
账。
(六)公安交警部门勤务情况
武深高速公路惠州段属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
大队管辖,事故发生路段为该大队平安中队管辖路段。通过查看
值班日志、值班对讲机,调取执法记录仪 GPS 巡逻轨迹,以及
高速路口辖区的卡口图片,未发现执勤民警脱岗及拖延出警的情
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2020 年 11 月 1 日 19 时 49
分许,谢石德驾驶车辆(核载 7 人,实载 8 人)在湖南省株洲市
攸县从武深高速湖南省株洲市虎踞高速入口往深圳方向行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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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在武深高速广东省韶关市新丰服务区休息后,继续行驶在
武深高速上。
2.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
挂车,2020 年 11 月 1 日 20 时 55 分许,吕明武驾驶车辆(总质
量核载 49 吨,实载 47.15 吨)从河源市连平县粤盛兴钢铁厂装
载钢筋前往东莞常平镇,途经韶关市新丰县、惠州市龙门县;23
时 55 分许从龙门收费站驶入武深高速往深圳方向行驶;11 月 2
日 0 时 31 分许,吕明武因车辆档位故障进入武深高速平安服务
区停车自查,未消除车辆安全隐患;11 月 2 日 0 时 45 分许,吕
明武驾驶车辆低速(约 10 公里/小时)行驶在武深高速公路慢车
道上。
3.11 月 2 日 01 时 04 分许,谢石德驾驶湘 B1NP96 号小型普
通客车行驶至武深高速公路 917 公里+800 米处时,碰撞前方由
吕明武驾驶的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6969 挂号重型
仓栅式半挂车,造成彭国良、彭燕红当场死亡,胡志伟经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晏桂冬、谢红平、张海冬、陈继兰受伤,两车不同
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谢石德、吕明武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力
做好现场警示和伤者救援,先后将陈继兰、晏桂冬、张海冬、谢
红平等 4 人救出。
01 时 33 分至 01 时 50 分期间,公安交警、消防、医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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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01
时 54 分,被困人员胡志伟解困,随即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抢救;
02 时 26 分,被困人员彭国良解困,经诊断当场死亡;02 时 35
分,被困人员彭燕红解困,经诊断当场死亡;03 时 12 分,胡志
伟在博罗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04 时 37 分后,事故有关
车辆拖离现场,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谢石德、吕明武能第一时间报警和
自救互救;110、120、119 三台联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
织公安交警、消防、医疗、公路路政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
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
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应急处置科
学有效。
(四)事故后果和善后处置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3 人死亡,4 人受伤,两辆车不
同程度损坏,死伤者情况如下:
(1)彭国良,男,49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在事故中
死亡。
(2)彭燕红,女,36 岁,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在事故
中死亡。
(3)胡志伟,男,47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经抢救无
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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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晏桂冬,男,45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在事故中
受伤。
(5)张海冬,男,40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在事故中
受伤。
(6)陈继兰,女,33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在事故中
受伤。
(7)谢红平,女,54 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在事故中
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 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8
2.65 万元。
3.善后处置情况,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做好事故善后
处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死者、伤者家属进行接待和安抚,3 名死
者遗体已于 11 月 12 日火化,善后处置措施得当,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发现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谢石德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
未确保安全驾驶2且超载上路3,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吕明武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最低车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
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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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5,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京冠公司未按规定6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
1.未按规定7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公司提供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内容空泛,没有对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
车驾驶人吕明武和车主丁能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培
训教育流于形式。
2.未按规定8对名下车辆开展日常维护及隐患排查治理。该公
司对其名下 85 辆货运车辆的隐患排查仅限于每年的车辆年检,
其他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全部交由车辆实际控制人进行,管理松
散,未及时消除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安全隐患。
3.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责任不落实。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
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
全生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
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
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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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车已由广西迅捷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安装了 GPS 卫
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平台能够实时监控到该车运行情况,但该
公司未按规定9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名下所有运输车辆 GPS
系统进行动态监控,未按要求10完善动态监控台账,对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吕明武驾驶存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
规在高速行驶等问题失察。
4.未按规定1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
健全12,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动态监控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13,未与名下车辆的持有人和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责
9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
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
备,最低不少于 2 人。
1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
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
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
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
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
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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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书;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对名
下的车辆和驾驶员长期失管。
(三)发现的其他问题
1.柳州市柳江区公安交警大队日常工作中能够落实道路交通
秩序维护,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计划开展对货物运输企
业抽查检查。但在调查中发现其对货物运输企业现场抽查、日常
检查工作不细致,未及时将对京冠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
题抄送、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2.柳州市柳江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中心)日常工作中能够落
实辖区客货运输车辆的许可和监管。但在调查中发现其在日常监
管中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在安全教育、车辆管理、安全管理
制度建立及开展应急演练方面存在的问题。
3.株洲市攸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日常工作中能够组织开展非法
营运车辆查处。但在调查中发现其对无证合乘车从事客运行为14
打击力度不足。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武深高速惠州段“1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
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
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株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
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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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
1.货运企业运输安全失管失控问题突出。登记在京冠公司名
下的车辆均由他人出资购买,京冠公司通过签订挂靠协议方式,
使货运实际控制人获得相关运输许可证件后从事货运经营;在进
行道路货物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
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未按规定配置人员,
车辆动态监控没有发挥作用。
2.非法营运和超载驾驶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株洲市攸
县 公 安 交 警 、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对 在 辖 区 从 事 非 法 营 运 的 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打击力度不足,部门间联合执法、信息
共享等工作不够到位。
四、有关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 人)
1.湘 B1NP96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谢石德已于 11 月 3 日被
刑事拘留,11 月 13 日逮捕,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桂 BK05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机吕明武已于 11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11 月 20 日逮捕,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021 年 1 月 8 日已将谢石德、吕明武移交惠州市检察院提起
公诉。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由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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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京冠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定
琼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建议由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依法15吊销京冠公司《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其他建议
1.建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运输的负责同志
对柳江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中心)负责同志进行约
谈;责成柳江区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中
心)作出深刻检查,督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
作。
2.建议株洲市攸县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运输的负责同志对
攸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成攸县公安交警大队、
交通运输管理站作出深刻检查,督促进一步加大无证非法营运执
法打击力度。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深化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议柳州
市柳江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督促辖区各货运企业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强化对名下车辆驾驶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加大车辆的日常维护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车辆动态
监控,及时警示提醒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防范车辆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
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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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而不管”的情况,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
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强化对道路货运企业的执法监督管理。建议柳州市柳
江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执法监督管理
机制,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及时移交执法检
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督促货运企业强化对名下车辆的安
全生产管理,引导以挂靠方式经营的货运企业及时转变和改进经
营模式,依法严格管理名下车辆及有关驾驶人;通过加强宣传引
导、公开曝光、督查检查及失信惩戒等工作方式,推动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加大对非法合乘车、顺风车的整治力度。建议株洲市
攸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 号)等规定要求,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存在的非法合乘车、
顺风车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要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防止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服务;对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
服务平台开展非法营运活动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落实安全
生产和维稳主体责任;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告诫市民群众外
出要乘坐合法营运车辆,健全完善投诉和快速反应机制、维护道
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持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惠州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
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规范预案管理,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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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体系;要强化应急演练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不断健全完
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
时,快速有序启动应急响应,科学实施应急处置,有效控制事态
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惠州市各级公安交警、
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
反三,综合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道路货运
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名下车辆的安全管理;要
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等科技支撑力量作用,科
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对高速公路上超速、慢行和“三超一疲劳”、
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道路交通安全
秩序;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
理和公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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