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城北“3·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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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梅江城北“3·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10 分,206 国道 2204KM+100M梅州市 梅江区城北镇群益党群服务中心路段处,发生一起摩托车被大货 车碾压的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梅江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 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3 月19 日,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 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 梅江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城北镇人民政 府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梅江区城北镇“3·14”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工作 人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梅江城北“3·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未实行分道通行也未按照操作规范 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导致 2 人被车辆碾压致死的一般生产安 2 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粤V5798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 企业。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60T8T9Q,法定代 表人:彭*清,成立日期:2021 年 3 月 2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 所: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下成村仙花 137 号花园楼 109 号。经营 范围: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注册地 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下成村仙花 137 号花园楼 109 号,法定 代表人为彭召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 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 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 国内贸易代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揭阳市捷清 货运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准牵 引总质量:40000kg,车身颜色:白色,车辆品牌型号:仙德卡牌 /ZZ4256V324HE1B,发动机号:210217710727,车辆识别代号: LZZ7CLXC1MC379683,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 9 月 2 日,检验 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30 日。经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系统查询,该 3 车无相关违法信息。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了交强险,保险期限截至 2025 年 7 月 19日止;未购买第三者责 任险。 2.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沈阳鑫 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临时 号牌类型:特型车临时号牌,临时证序列号:L724053411,车辆 品牌:鸿宇达牌,机动车序号:21012501002012,车辆识别代号: LA99F3RD2K1LLA066,车辆型号:WMH9608TDP,车辆登记日期:2025 年 1 月 13日,有效期至 2025 年4 月 13 日。车辆记录状态:正常。 此次事故中辽 AP411超(临)号重型半挂车的核定载质量为100000 千克,实际核载质量为 112640千克超过了核定载质量。 3.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陈*喜,车辆 用途:自用,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豪爵牌/HJ125-8Y,发 动机号:A7R005676,车辆识别代号:LC6PCJJE7M0010645,车辆 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5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5 月 31 日。车辆状态:正常,经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系统查询,该车在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摩托车交强险,保险期限截 至 2025 年 4 月15 日止。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林,男,37 岁。持A2E 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522624035626,初次领证日期:2010 年 8 月 12日,发证机关:梅 州市支队车管所,有效期限至2026 年 8 月12 日,驾驶证状态: 正常。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5 年6 月 20 日,发证机关: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张*林近两年共涉及 7 宗交 4 通违法行为,其中作罚款或扣分的处罚有 3 宗,分别是"运机动车 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 宗和"驾驶机动车违法 禁令标志指示的”1 宗;“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 封装置的”等被处以警告处罚的4 宗,上述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在此次事故中经交通警察部门检验张*林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等情况。 2. 陈*喜,男,66 岁。持 E 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10 年 1 月 11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3 月13 日中午,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安排司机张 *林到揭阳市惠来县装载货物,张*林驾驶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于当天装载满货物后, 从惠来县出发至梅州市平远县。2025 年 3 月14 日 19时 30 分许, 张*林驾驶车辆从梅州市畲江镇途经梅州城区往206国道平远方向 行驶,21时 10 分许,陈*喜驾驶粤 MKJ4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 钟*平、陈*(三人均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 206国 2204KM+100M 梅州市梅江区群益路段时摔倒,坠地后的钟*平、陈*被张*林驾驶 的粤 V5798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超(临)号重型半挂 车车轮碾压,造成钟*平、陈*当场死亡和陈*喜受伤及车辆损坏的 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206 国道 2204KM+100M 梅州 市梅江区群益路段,该道路为对向行驶共 2 车道的正常道路。沥 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 5 标线。道路类型为国道。 2.天气情况。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10 分左右,事故发生时 天气晴朗,206国道 2204KM+100M 梅州市梅江区群益路段整体视线 良好,路面干燥没有异常情况。 3.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在 206 国道 2204KM+100M梅州市 梅江区群益路段中由梅州城区开往平远方向一侧的行车道上,现 场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和一辆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 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法判 定是否发生直接接触碰撞;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刹 车拖印起点距道路边缘线右边 0.80 米,长度为11.7 米;粤MKJ40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刮痕起点距道路边缘线右边 2.5米,长6.4 米。 (六)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 (1)钟*平,女,汉族,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坐人。 (2)陈*,女,汉族,粤MKJ400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坐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因为本次事故死亡相关的赔偿还在协商之中,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3 月13 日 21时 10 分许,张*林发现钟*平、陈*被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车轮碾压的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 6 “110”报警电话报告了上述事故情况,21时 30 分左右,梅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 了现场处置工作。2025 年 3 月 17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大队通过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信息快报向梅江区安全生产 委员会报告了本次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12 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 事故报警后,即将此警情指令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 队出警处置。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25 分许,梅州市人民医院 3 名医务人 员到达事故现场,对钟*平和陈*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 认钟*平和陈*当场死亡,陈*喜受伤。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30 分许,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按秩序管控、事故勘查处 理等职能开展处置。 2025 年 3 月14 日 23时 30 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 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积极做好 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与家属 协商赔偿事宜。 2025 年 4 月10 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依法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第 44140212025000003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 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 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认定情况 经综合调查,陈*喜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驾驶摩托车 未按照规定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 同等责任;张*林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驾驶载货牵引车所 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 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未实行分道通行也未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导致 2 人被车辆碾压致死。 (三)事故相关检验监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 中心对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林进行“血中乙醇 含量、常见毒品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0 毫克/100 毫升,低于 10 毫克/100 毫升;常见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2.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 分析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5] 8 痕鉴字第 MZ039S号)结论是:(一)对粤V57982 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2.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4.灯光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5.喇叭:未 检见不合格项。6.间接视野装置:未检见不合格项。7.雨刮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二)对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的安 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未检见不 合格项。2.行驶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灯光系统:不合格。 4.反光标识:不合格。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5]痕鉴字 第 MZ039S1 号)结论是:对陈*喜驾驶的粤MKJ400 号二轮摩托车 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2.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4.灯光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5.喇叭:未 检见不合格项。6.后视镜:未检见不合格项。 3.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钟*平、陈* 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分别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 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5〕11号、12 号, 检验结果: 钟*平符合头、面部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陈*符合头、面部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及个人 1.当事人陈*喜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 9 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载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 致此次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张*林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 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载货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 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 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3.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钟*平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 故的责任; 4.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陈*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 的责任。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该中心是G206 国 2204KM+100M 梅州市梅江区群益路段属于国道 206 线梅江区育豪至城北段(桩 号:起 K2202+025,终 K2216+855)的管养单位,该路段于 2023 年完成路面改造,并经有关单位检测,符合要求后完成交工验收。 该中心有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一岗双责”每月召开安全例会, 对安全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养护+ 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 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并且形成了工作台账。国道206 线梅江 区育豪至城北段路况良好,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日常管养工 10 作到位完善。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 况。 2. 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辖区 道路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研判会议,精准 分析风险隐患,提前谋划防范措施;持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预防 宣传力度。针对辖区内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常态化安全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张贴海报、悬挂横幅、 发放宣传册,以及开展 “交通安全进校园”“安全知识进社区” 等多样化活动,全方位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切实履行属地管 理职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 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该局是涉事车辆粤 V57982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所有人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该局制定 专项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牵头推进。督促货 运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双重预防机制,落实车辆维护 和驾驶员行为监管。健全四项监管机制,智能监控机制:全市 5164 辆“两客一危一重货”车辆接入省监控系统,2025 年抽查企业 5528 家次,处理不安全驾驶行为风险1667家次(涉及车辆23081辆次), 智能监控管理居全省前列。联合执法机制:与执法部门联动处置 违规线索,行政处罚 23宗;向交警抄送违规线索 6216 宗。专项 培训机制:开展 2 期高风险企业安全培训,覆盖 44 人次。宣传预 警机制:通过多渠道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普及雨天行车技巧。履 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4.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11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在本起事故中不 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5.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该直属大队能够结 合我区实际,强化源头治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大队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 206国道排查道路安全隐患,日常 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在早晚高峰及事故多发路段增派警力,严查 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 企业普及交规知识;针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排查安全隐患, 并及时督促整改。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 的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的从业人员上岗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揭阳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张*林。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 号重型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 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载货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载 12 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 此次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2.陈*喜。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载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广 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 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缺失。粤 V57982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说明其对通行规则的法律约束性认识 不足;风险预判缺失,未意识到违法通行可能引发碰撞、追尾等 连锁风险;责任意识缺失,忽视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 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强化其法律意 识与安全责任意识,使得类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置。揭阳市捷清货 运有限公司仅有 2 名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属于小微企业范畴, 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认知偏差、执行松懈的问题。在日常运 营中,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落实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防 范意识薄弱,缺乏应对突发风险的处置能力,最终为道路交通事 13 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之一。 (三)二轮摩托车违法超载放大事故风险。涉事二轮摩托车 驾驶者陈*喜存在超载载人行为,其安全意识淡薄,既忽视了交通 法规中关于摩托车载人数量的明确限制,也未认识到超载状态下 的潜在风险在事故发生瞬间转化为现实危害。此类行为暴露出部 分交通参与者对摩托车载人安全边界的认知空白,是诱发交通事 故并加剧损害后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经验,有效预防同类事故重演,进一步深化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管控力度,全力扭转一般经营性道 路交通事故频发态势,切实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 步营造梅江区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 议: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需以此次事故为戒,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岗位安全职 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二 是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开展多样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通过案 例剖析、实操演练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处 置能力;三是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利用智能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驾 驶员行车状态,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从源头降 低事故风险。 (二)强化道路安全监管执法 14 交警部门应加大路面巡查频次,严格检查驾驶人资质、车辆 年检及运营证件,持续保持对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 高压打击态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多管齐下,一是加强对辖区 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特别是针对中小微运输企业,指导其完善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推进车辆 智能监控系统全覆盖,实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实现对驾驶行为 的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限期 整改,确保隐患动态清零;三是对辖区内摩托车车主和驾驶人进 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了解摩托车使用情况,发现超载等违法行 为及时进行劝导和制止,对发现的超载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 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开展全方位、 多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聚焦闯红灯、逆行、不系安全带等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举办交通安全讲 座、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同时, 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广大 交通参与者树立 “文明出行、安全第一” 的理念,形成全社会 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