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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城北“3·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梅江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梅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梅州市 发布:2025-07-2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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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城北“3·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10 分,206 国道 2204KM+100M梅州市
梅江区城北镇群益党群服务中心路段处,发生一起摩托车被大货
车碾压的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梅江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
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3 月19 日,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
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
梅江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城北镇人民政
府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的梅江区城北镇“3·14”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工作
人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
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
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梅江城北“3·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未实行分道通行也未按照操作规范
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导致 2 人被车辆碾压致死的一般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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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粤V5798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
企业。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60T8T9Q,法定代
表人:彭*清,成立日期:2021 年 3 月 2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
所: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下成村仙花 137 号花园楼 109 号。经营
范围: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注册地
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下成村仙花 137 号花园楼 109 号,法定
代表人为彭召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
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
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
国内贸易代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揭阳市捷清
货运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准牵
引总质量:40000kg,车身颜色:白色,车辆品牌型号:仙德卡牌
/ZZ4256V324HE1B,发动机号:210217710727,车辆识别代号:
LZZ7CLXC1MC379683,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 9 月 2 日,检验
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30 日。经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系统查询,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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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无相关违法信息。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了交强险,保险期限截至 2025 年 7 月 19日止;未购买第三者责
任险。
2.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沈阳鑫
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临时
号牌类型:特型车临时号牌,临时证序列号:L724053411,车辆
品牌:鸿宇达牌,机动车序号:21012501002012,车辆识别代号:
LA99F3RD2K1LLA066,车辆型号:WMH9608TDP,车辆登记日期:2025
年 1 月 13日,有效期至 2025 年4 月 13 日。车辆记录状态:正常。
此次事故中辽 AP411超(临)号重型半挂车的核定载质量为100000
千克,实际核载质量为 112640千克超过了核定载质量。
3.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陈*喜,车辆
用途:自用,车身颜色:红色,车辆品牌:豪爵牌/HJ125-8Y,发
动机号:A7R005676,车辆识别代号:LC6PCJJE7M0010645,车辆
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5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5 月 31
日。车辆状态:正常,经车辆交通违法情况系统查询,该车在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摩托车交强险,保险期限截
至 2025 年 4 月15 日止。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林,男,37 岁。持A2E 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522624035626,初次领证日期:2010 年 8 月 12日,发证机关:梅
州市支队车管所,有效期限至2026 年 8 月12 日,驾驶证状态:
正常。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5 年6 月 20
日,发证机关: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张*林近两年共涉及 7 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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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违法行为,其中作罚款或扣分的处罚有 3 宗,分别是"运机动车
载物超过最大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 宗和"驾驶机动车违法
禁令标志指示的”1 宗;“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
封装置的”等被处以警告处罚的4 宗,上述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在此次事故中经交通警察部门检验张*林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
等情况。
2. 陈*喜,男,66 岁。持 E 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10 年 1 月 11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3 月13 日中午,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安排司机张
*林到揭阳市惠来县装载货物,张*林驾驶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于当天装载满货物后,
从惠来县出发至梅州市平远县。2025 年 3 月14 日 19时 30 分许,
张*林驾驶车辆从梅州市畲江镇途经梅州城区往206国道平远方向
行驶,21时 10 分许,陈*喜驾驶粤 MKJ4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
钟*平、陈*(三人均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 206国 2204KM+100M
梅州市梅江区群益路段时摔倒,坠地后的钟*平、陈*被张*林驾驶
的粤 V57982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超(临)号重型半挂
车车轮碾压,造成钟*平、陈*当场死亡和陈*喜受伤及车辆损坏的
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 206 国道 2204KM+100M 梅州
市梅江区群益路段,该道路为对向行驶共 2 车道的正常道路。沥
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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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线。道路类型为国道。
2.天气情况。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10 分左右,事故发生时
天气晴朗,206国道 2204KM+100M 梅州市梅江区群益路段整体视线
良好,路面干燥没有异常情况。
3.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发生在 206 国道 2204KM+100M梅州市
梅江区群益路段中由梅州城区开往平远方向一侧的行车道上,现
场机动车道停有一辆号牌为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和一辆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
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法判
定是否发生直接接触碰撞;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刹
车拖印起点距道路边缘线右边 0.80 米,长度为11.7 米;粤MKJ400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刮痕起点距道路边缘线右边 2.5米,长6.4
米。
(六)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
(1)钟*平,女,汉族,粤 MKJ400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坐人。
(2)陈*,女,汉族,粤MKJ400 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坐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因为本次事故死亡相关的赔偿还在协商之中,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3 月13 日 21时 10 分许,张*林发现钟*平、陈*被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车轮碾压的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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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电话报告了上述事故情况,21时 30 分左右,梅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
了现场处置工作。2025 年 3 月 17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大队通过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信息快报向梅江区安全生产
委员会报告了本次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12 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
事故报警后,即将此警情指令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
队出警处置。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25 分许,梅州市人民医院 3 名医务人
员到达事故现场,对钟*平和陈*进行抢救,经抢救后医务人员确
认钟*平和陈*当场死亡,陈*喜受伤。
2025 年 3 月14 日 21时 30 分许,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按秩序管控、事故勘查处
理等职能开展处置。
2025 年 3 月14 日 23时 30 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交通恢
复正常,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积极做好
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与家属
协商赔偿事宜。
2025 年 4 月10 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依法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第
44140212025000003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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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
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
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认定情况
经综合调查,陈*喜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驾驶摩托车
未按照规定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
同等责任;张*林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驾驶载货牵引车所
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
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未实行分道通行也未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导致 2 人被车辆碾压致死。
(三)事故相关检验监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员血液和尿液检验结果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
中心对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林进行“血中乙醇
含量、常见毒品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乙醇含量为0 毫克/100
毫升,低于 10 毫克/100 毫升;常见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2.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
分析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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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鉴字第 MZ039S号)结论是:(一)对粤V57982 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2.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4.灯光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5.喇叭:未
检见不合格项。6.间接视野装置:未检见不合格项。7.雨刮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二)对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的安
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未检见不
合格项。2.行驶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灯光系统:不合格。
4.反光标识:不合格。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京司鉴[2025]痕鉴字
第 MZ039S1 号)结论是:对陈*喜驾驶的粤MKJ400 号二轮摩托车
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制动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2.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
未检见不合格项。4.灯光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5.喇叭:未
检见不合格项。6.后视镜:未检见不合格项。
3.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钟*平、陈*
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分别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
报告书》(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5〕11号、12 号,
检验结果:
钟*平符合头、面部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陈*符合头、面部被钝性重物碾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及个人
1.当事人陈*喜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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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载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
致此次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张*林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
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载货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
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
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3.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钟*平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
故的责任;
4.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陈*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
的责任。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务中心。该中心是G206 国 2204KM+100M
梅州市梅江区群益路段属于国道 206 线梅江区育豪至城北段(桩
号:起 K2202+025,终 K2216+855)的管养单位,该路段于 2023
年完成路面改造,并经有关单位检测,符合要求后完成交工验收。
该中心有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一岗双责”每月召开安全例会,
对安全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养护+
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
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并且形成了工作台账。国道206 线梅江
区育豪至城北段路况良好,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日常管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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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到位完善。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
况。
2. 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辖区
道路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研判会议,精准
分析风险隐患,提前谋划防范措施;持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预防
宣传力度。针对辖区内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常态化安全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同时,通过张贴海报、悬挂横幅、
发放宣传册,以及开展 “交通安全进校园”“安全知识进社区”
等多样化活动,全方位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切实履行属地管
理职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
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该局是涉事车辆粤 V57982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所有人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的监管单位,该局制定
专项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牵头推进。督促货
运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双重预防机制,落实车辆维护
和驾驶员行为监管。健全四项监管机制,智能监控机制:全市 5164
辆“两客一危一重货”车辆接入省监控系统,2025 年抽查企业 5528
家次,处理不安全驾驶行为风险1667家次(涉及车辆23081辆次),
智能监控管理居全省前列。联合执法机制:与执法部门联动处置
违规线索,行政处罚 23宗;向交警抄送违规线索 6216 宗。专项
培训机制:开展 2 期高风险企业安全培训,覆盖 44 人次。宣传预
警机制:通过多渠道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普及雨天行车技巧。履
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4.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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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在本起事故中不
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5.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该直属大队能够结
合我区实际,强化源头治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大队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 206国道排查道路安全隐患,日常
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在早晚高峰及事故多发路段增派警力,严查
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
企业普及交规知识;针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排查安全隐患,
并及时督促整改。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到位
的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的从业人员上岗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揭阳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
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张*林。粤 V579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
号重型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
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载货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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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
此次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2.陈*喜。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
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载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广
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
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缺失。粤 V57982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辽 AP411 超(临)号重型半挂车的驾驶者,驾驶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说明其对通行规则的法律约束性认识
不足;风险预判缺失,未意识到违法通行可能引发碰撞、追尾等
连锁风险;责任意识缺失,忽视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
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强化其法律意
识与安全责任意识,使得类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置。揭阳市捷清货
运有限公司仅有 2 名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属于小微企业范畴,
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认知偏差、执行松懈的问题。在日常运
营中,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落实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防
范意识薄弱,缺乏应对突发风险的处置能力,最终为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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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之一。
(三)二轮摩托车违法超载放大事故风险。涉事二轮摩托车
驾驶者陈*喜存在超载载人行为,其安全意识淡薄,既忽视了交通
法规中关于摩托车载人数量的明确限制,也未认识到超载状态下
的潜在风险在事故发生瞬间转化为现实危害。此类行为暴露出部
分交通参与者对摩托车载人安全边界的认知空白,是诱发交通事
故并加剧损害后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经验,有效预防同类事故重演,进一步深化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管控力度,全力扭转一般经营性道
路交通事故频发态势,切实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
步营造梅江区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
议: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揭阳市捷清货运有限公司需以此次事故为戒,全面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岗位安全职
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二
是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开展多样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通过案
例剖析、实操演练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处
置能力;三是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利用智能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驾
驶员行车状态,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从源头降
低事故风险。
(二)强化道路安全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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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应加大路面巡查频次,严格检查驾驶人资质、车辆
年检及运营证件,持续保持对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
高压打击态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多管齐下,一是加强对辖区
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特别是针对中小微运输企业,指导其完善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推进车辆
智能监控系统全覆盖,实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实现对驾驶行为
的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限期
整改,确保隐患动态清零;三是对辖区内摩托车车主和驾驶人进
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了解摩托车使用情况,发现超载等违法行
为及时进行劝导和制止,对发现的超载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
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开展全方位、
多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聚焦闯红灯、逆行、不系安全带等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播放事故警示教育片、举办交通安全讲
座、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同时,
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广大
交通参与者树立 “文明出行、安全第一” 的理念,形成全社会
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