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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南林场“6·8”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大埔县·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大埔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梅州市 发布:不详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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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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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8 日 18 时许,梅州市国有梅南林场(以下称“梅
南林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梅县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
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严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梅南林场
“6•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
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梅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
阅相关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主要因车辆严重超载,造成侧翻的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梅州市国有梅南林场(以下简称“梅南林场”)。法定代表
人:江*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00398011****;宗旨和
业务范围:负责林场森林资源的培育、管护和利用,从事林木种
子采集、育苗、林业作业规划设计。举办单位:梅州市林业局,
登记管理机关:梅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住所:广东省梅州
市梅县区梅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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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州市梅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86325****,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2 日,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造林工程施工,培训、苗木、园林绿化服务、木材加
工,住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府前大道合和花园。
3.江*武,男,系梅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罗*芸,男,主要从事承包林木伐木相关工作。
5.俞*明,男,主要通过驾驶本人粤 MA3153 重型自卸货车
从事木材运输工作。
6.张*城(事故死者),男,主要通过驾驶本人的粤 M98C58
轻型自卸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工作。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粤 M98C58,所有人:张*城,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
初次登记日期:2012 年 3 月 31 日,强制报废日期:2027 年 3 月
31 日,最近定检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
年 9 月 30 日,车外廓长宽高:5995×2270×2395,总质量:4110kg,
核定载质量:1490kg。
(三)涉事项目概况
1.涉事项目基本情况。按照《梅州市林业局关于下达 2025
年林业生态修复计划的通知》,梅南林场 2025 年需对神角、羊
田角工区 1000 亩区域进行松材线虫疫木砍伐并开展森林质量提
升工程(林分优化)。梅南林场于 2025 年 2 月底启动疫木拍卖
程序,但手续办理需要较长时间,松材线虫疫木情况又较为严重,
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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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后续林分优化项目顺利开展,减少松材线虫高发期传播风
险,梅南林场决定在疫木拍卖程序完结前由梅林公司先行进场采
伐松材线虫疫木。
2.涉事项目承包情况。5 月 19 日,梅南林场与梅林公司签订
了《先行采伐协议》,由梅林公司先行负责梅南林场洋田角、神
角工区松材线虫疫木采伐、运输、处置等工作。双方就安全方面
职责进行了约定,明确: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或意外事故,
一切由梅林公司负责。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企业林区施工安全
生产承诺书》,对安全生产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
梅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武与俞*明、饶*相签订了《承揽协
议书》,按照协议要求,俞*明、饶*相负责运载砍伐下的松材线
虫疫木到梅县区水车镇疫木处理点,运费按 35 元/吨结算。双方
还约定由俞*明、饶*相各自负责自己的安全责任。
江*武与罗*芸签订了《林木采伐承包合同》,按照合同要求,
由罗*芸负责松材线虫疫木伐倒、打枝、造材、归堆、运达集材
点、装车、伐区清理等各项工作。双方还签订了《采伐作业安全
承诺书》,明确了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5 月 19 日,罗*芸组织工人进场砍伐松材线虫,同日,俞*
明、饶*相驾驶车辆运载松材线虫疫木。后因松材线虫疫木数量
较多,5 月底,罗*芸询问俞*明能否多安排一辆车,于是俞*明
口头邀请朋友张*城一同运载松材线虫疫木。6 月 2 日,张*城驾
驶粤 M98C58 小型货车开始参与运载松材线虫疫木工作。
同时,江*武建立伐木微信工作群,并进行工作管理。6 月 2
日,俞*明将张*城拉入该伐木微信工作群,张*城将运载疫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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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磅单等运载情况发至该工作群,江*武对张*城参与运载工
作没有异议。
(四)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工作安排,6 月 2 日至 6 月 7 日张*城已完成 6 车运载
任务。6 月 8 日上午,张*城驾驶粤 M98C58 轻型自卸货车负责
将梅南林场羊田角工区木材装运点的疫木运载至疫木处理点。12
时 35 分完成第一趟运输工作;14 时 30 分左右,张*城开始进行
第二趟运输,15 时 30 分左右,在梅南林场疫木装运点完成装车
(由夹机师傅罗*鑫开夹机将疫木夹至货车货厢上)后,张*城驾
驶车辆前往疫木处理点;17 时 47 分左右,罗*芸骑乘摩托车沿
运材道路从梅南林场砍伐工区前往林场山角取钩机零部件,行驶
至离疫木装运点约 2200 米处时,罗*芸发现路面有车辆侧翻痕迹,
路外侧山坡上散落着疫木,罗*芸马上意识到张*城车辆侧翻在道
路山脚处,遂停车前往翻车处查看。18 时 10 分左右,罗*芸看
到车辆侧翻在山脚一小溪处,张*城躺在车辆侧翻附近地上无法
动弹。罗*芸马上向江*武报告,并拨打 110 和 120 急救。
(五)事故现场情况
车辆侧翻点位于梅南林场开设的林区运材道上,侧翻点距离
木材装运点约 2200 米、距离 223 乡道约 500 米,该道路为长坡
路段,黄泥土路面,路面不平整,无标志线,无防护措施,路宽
约 3 米,两侧为山坡。侧翻点路右侧有两处沉降坑,分别深 30
厘米、33 厘米,沉降坑靠路外侧立面边缘有轮胎接触痕迹,路
外侧山坡上散落着车辆侧翻时掉落的松材线虫疫木。车辆从山坡
滚落后停留在离侧翻点垂直距离约 60 米的山脚处的小溪上,车
辆底部朝上,驾驶室严重变形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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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 GB6721-1986》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
41.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 时 10 分左右,江*武接到报告,马上向梅南林场场长江*
鹏报告,江*鹏马上向梅州市林业局报告;
18 时 30 分,梅南林场值班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工
作;
18 时 40 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张*城已死亡;
18 时 42 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开展现场管控工作;
19 时 45 分,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
作。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医护人员确认张*城死亡后,现场人员联系殡仪馆,张*城尸
体被送至殡仪馆。公安民警划定了警戒线,做好现场管控工作,
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市林业局、梅南林
场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积极安抚家属情绪。
(三)善后情况
7 月 11 日,梅林公司和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
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目前,赔付已到位,死者家属对
死亡原因无异议,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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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医疗、林业等部门迅速赶赴现
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
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应急处置措施程序规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经现场核查和综合分析,张*城驾驶机动车载物违反装
载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张*城驾驶机动车
载物,从地面起高度超过 2.5 米。经查,张*城总共完成运载 7
车疫木,载重量分别为 9350kg、9660kg、10280kg、10460kg、
9940kg、9360kg、8000kg,每车都远超车辆核定载质量 1490kg,
平均超载重量为 8088kg,是核载量的 5.43 倍,属严重超载,存
在重大风险。二是 8 月 22 日调查组组织区林业局、梅南林场、
梅南镇对事故发生时侧翻疫木进行称重,同时也邀请了梅林公司
和家属代表到现场监督。经称重,该车疫木称重量为 5690kg,
超核载量 4200kg,是核载量的 2.82 倍(据林场工作人员称:经
两个多月的风吹日晒,树木含水量有所减少,实际重量有所减轻)。
三是张*城作为拥有 22 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明知
事发道路为林区运材道路崎岖狭隘、黄泥土路面不平整、无安全
防护措施、风险系数高,其仍违反装载要求,严重超载,导致车
辆侧翻。综上所述,张*城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超载,是造成事
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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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鉴定情况:7 月 18 日,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
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和分析,鉴定意见如下:涉事车辆除
灯光系统(右后灯组外壳破损)、行驶系统(第二轴轮胎胎纹不
一致)不合格外,未检见其他不合格项。经调查组综合分析,排
除车辆安全性能方面问题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关系。
2.运材道鉴定情况:8 月 12 日,梅县区林业局出具了涉事运
材道技术意见:该运材道作为临时性林业生产设施,其规划、审
批及建设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能够满足林区项目
通行需求。
(三)有关问题
1.梅林公司:该公司作为林场采伐业务承包公司,存在以包
代管、一包了之问题,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
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定期现场检查和微信工
作群中,未制止张*城、俞*明和饶*相超载的行为,未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江*武:作为梅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其在定期现场检
查和微信工作群中,未制止张*城、俞*明、饶*相等司机超载行
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3.俞*明:在运输过程中多次严重超载。俞*明车辆核定载质
量:15345kg,其运载 16 车疫木,7 车超载,分别是:15530kg、
17990kg、16960kg、18070kg、17050kg、17400kg、17280kg。
4.饶*相:在运输过程中多次严重超载。饶*相车辆核定载质
量:1495kg,其运载 9 车疫木、9 车严重超载,分别是:1382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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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kg、9640kg、10860kg、10490kg、10320kg、10170kg、11590kg、
8500kg。
四、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1.梅州市林业局:作为梅南林场的举办单位,有对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有开展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和 2025 年隐
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有指导梅南林场等下属单位做好安全监管工
作,日常有对下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暂未发现其履职不到位情
形。
2.梅南林场: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只管业务不管安全,未
及时发现制止司机运载疫木超载行为,未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
安全隐患风险。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城。张*城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鉴
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梅林公司:该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未对司机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未制止其超载行为,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建议梅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梅林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
2.江*武:作为梅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江*武在定期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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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和微信工作群中,未制止张*城、俞*明、饶*相等司机超
载行为,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梅县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江*武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梅南林场。责成梅南林场向举办单位梅州市林业局作出深
刻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
2.俞*明、饶*相。俞*明、饶*相在运载疫木时多次超载,建
议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
任。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是对安全生产思想重视不够。梅林公司未把安全生产摆在
重要位置上,未制止车辆超载等简单明显的安全隐患;货车司机
张*城、俞*明、饶*相未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超载驾驶。根源在
于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对承包作业安全监管不足。本事故涉及承包作业,梅林
公司将采伐业务再次发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梅林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法定代表人要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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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环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梅南林场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
训,要召开事故警示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深入林
区施工单位、进山作业人员等“动态”群体,实施“地毯式”隐患排
查,全面防范化解林地作业安全风险。
(三)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市林业局、梅南林场要认真
落实监管责任,以“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年”
为抓手,扎实开展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利用安全生产举
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内部报告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企业员工
等积极发现安全隐患。
(四)按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梅县区安委办要会同区
公安分局、区林业局等单位,在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10
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
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
好整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